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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规范合规指引(商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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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规范合规指引
(商贸)
上海市应急管理局
2024 年 3 月
- 1 -
目 录
1、仓储管理………………………………………………………………………………………………… 2
2、危险化学品管理…………………………………………………………………………………………19
3、危险作业…………………………………………………………………………………………………22
4、电气设备…………………………………………………………………………………………………25
5、特种设备…………………………………………………………………………………………………27
6、公用辅助设施设备………………………………………………………………………………………36
7、建筑与消防………………………………………………………………………………………………41
- 2 -
仓储管理
序号
场所/环节/部
监督检查事项
主要防范措施
标准依据
易发生的事
故类型
执法依据
处罚条款
1
粮食入仓
在房式仓、筒
仓及简易仓囤
进行粮食进出
仓作业时,未
按照作业标准
步骤,或未采
取有效防护措
施作业,引发
人身伤害的情
况。
粮食入仓的准备、
操作和管理应当符
LS 1206 的要
求。
《粮食仓库
安全操作规
程》( LS
1206-2005)
第 4 条
机械伤害
物体打击
高处坠落
火灾
其他爆炸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
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
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
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
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
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
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
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
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
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
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
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
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
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
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
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
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
粮食出仓
粮食出仓的准备、
操作和管理应当符
LS 1206 的要
求。
《粮食仓库
安全操作规
程》( LS
1206-2005)
第 5 条
- 3 -
序号
场所/环节/部
监督检查事项
主要防范措施
标准依据
易发生的事
故类型
执法依据
处罚条款
3
除尘系统
除尘系统未采
取预防和控制
粉尘爆炸措
施,导致粉尘
爆炸的情况。
选用干式除尘
时,采用袋式外滤
除尘和(或)旋风
除尘工艺;选用湿
式除尘器时,采用
水洗或水幕除尘工
艺。禁止选用干式
静电除尘器和重力
沉降室除尘。
《粉尘防爆
安全规程》
(GB 15577
-2018)第
8.4.2 条
其他爆炸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
安装、使用、检测、维修、
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
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必
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
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
保证正常运行
第三款 生产经营单位不
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
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
护、救生设备、设施,或
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
关数据、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九条第(二)、(三)、
(四)项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
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
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
任。
除尘系统应按照粉
尘爆炸特性采取预
防和控制粉尘爆炸
的措施,设置监控
装置,选用降低爆
炸危险的一种或多
种防爆装置。
《粉尘防爆
安全规程》
(GB 15577
-2018)第
7.1.3 条
干式除尘器滤袋应
采用阻燃及防静电
滤料制作,运行工
况应是连续卸灰、
连续输灰。
《粉尘防爆
安全规程》
(GB 15577
-2018)第
8.4.5 和 8.4.6
- 4 -
序号
场所/环节/部
监督检查事项
主要防范措施
标准依据
易发生的事
故类型
执法依据
处罚条款
3
除尘系统
除尘系统未采
取预防和控制
粉尘爆炸措
施,导致粉尘
爆炸的情况。
禁止采用正压吹扫
的除尘系统。
《粉尘防爆
安全规程》
(GB 15577
-2018)第
8.1.7 条
其他爆炸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
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
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
为:(一)违反操作规程
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
业;……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
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
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第
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
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
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万
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
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
款。
除尘系统不得与带
有可燃气体、高温
气体、烟尘或其他
工业气体的风管及
设备连通。
《粉尘防爆
安全规程》
(GB 15577
-2018)第
8.1.2 条
不同类别的可燃性
粉尘不应合用同一
除尘系统。
《粉尘防爆
安全规程》
(GB 15577
-2018)第
8.1.1 条
风管内不出现
尘。
《粉尘防爆
安全规程》
(GB 15577
-2018)第
8.3.3 条
湿式除尘设计用水
量、水压应能满足
去除粉尘的要求,
循环用水水质应清
洁,过滤装置不得
密闭,不得存在沉
积泥浆。
《粉尘防爆
安全规程》
(GB 15577
-2018)第
8.4.10 条
- 5 -
序号
场所/环节/部
监督检查事项
主要防范措施
标准依据
易发生的事
故类型
执法依据
处罚条款
4
电气系统
粉尘爆炸危险
区域电气设备
的选用和安装
不符合要求,
在粉尘云状态
时发生电气短
路及燃烧,导
致粉尘爆炸的
情况。
电气设备、控制装
置、监测及监控装
置的选型和安装应
符合 GB12476 的要
求,电气连接应符
合 GB50058 的要
求。
《粉尘防爆
安全规程》
(GB 15577
-2018)第
6.3.3 条
其他爆炸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
安装、使用、检测、维修、
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
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必
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
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
保证正常运行
第三款 生产经营单位不
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
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
护、救生设备、设施,或
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
关数据、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九条第(二)、(三)、
(四)项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
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
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
任。
除尘系统、金属设
备,以及金属管道
支架、构件、部件
等防静电措施应符
合 GB12158 的要
求。
《粉尘防爆
安全规程》
(GB 15577
-2018)第
6.3.2 条
电气设备保护接地
应符合 GB50058
要求,除尘系统的
风管不得作为电气
设备接地导体
《粉尘防爆
安全规程》
(GB 15577
-2018)第
6.3.4 条
电气线路、电气设
备、控制装置、监
测及监控装置应无
积尘。
《粉尘防爆
安全规程》
(GB 15577
-2018)第 9.4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
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
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
为:(一)违反操作规程
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
业;……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
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
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第
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
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
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万
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
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
款。
- 6 -
序号
场所/环节/部
监督检查事项
主要防范措施
标准依据
易发生的事
故类型
执法依据
处罚条款
5
作业要求
粉尘爆炸危险
区动火作业,
未按规定清理
积尘,导致粉
尘爆炸的情
况。
作业过程在作业区
不得进行动火及检
维修作业。如需动
火作业及检维修作
业应在完全停止加
工作业的状况下进
行,动火作业应采
取防火安全措施。
《粉尘防爆
安全规程》
(GB 15577
-2018)第
6.2.1 条
其他爆炸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
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
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
为:(一)违反操作规程
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
业;……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
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
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第
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
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
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万
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
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
款。
作业场所及设备、
设施不得出现积尘
层,应及时进行粉
尘清理。
《粉尘防爆
安全规程》
(GB 15577
-2018)第 9.4
清理作业时,采用
不产生扬尘的清扫
方式和不产生火花
的清扫工具。
《粉尘防爆
安全规程》
(GB 15577
-2018)第 9.5
和 10.5 条
清扫、收集的粉尘
应及时处置。
《粉尘防爆
安全规程》
(GB 15577
-2018)第
6.1.3 和 9.6 条
- 7 -
序号
场所/环节/部
监督检查事项
主要防范措施
标准依据
易发生的事
故类型
执法依据
处罚条款
1
输送设备
运输皮带运转
方向错误,引
发人身伤害的
情况。
带式逆止器工作包
角不应小于 70°
滚柱逆止器安装方
向必须与滚柱逆止
器一致,安装后减
速器应运转灵活。
《连续输送
设备安装工
程施工及验
收规范》(GB
50270-2010)
第 3.0.10 条
机械伤害
物体打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
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
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
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
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
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
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
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
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
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
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
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
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
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
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
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
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
空调系统
包装间、分割
间、产品整理
间等人员较多
生产场所的空
调系统采用氨
直接蒸发制冷
系统,引发人
身伤害的情
况。
包装间、分割间、
产品整理间等人员
较多生产场所的空
调系统严禁采用氨
直接蒸发制冷
统。
《氨制冷企
业安全规范》
(AQ 7015-
2018)第 5.8
中毒和窒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
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
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
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
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
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
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
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
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
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
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
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
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
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
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
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
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8 -
序号
场所/环节/部
监督检查事项
主要防范措施
标准依据
易发生的事
故类型
执法依据
处罚条款
2
制冷系统
氨制冷机房的
制冷压缩机及
其辅助设备与
周边建构筑物
间距不足,引
发火灾、爆炸
和人身伤害的
情况。
氨制冷机房的制冷
压缩机及其辅助设
备布置,应符
GB50072 的相关要
求。
《氨制冷企
业安全规范》
(AQ 7015-
2018)第 5.12
火灾
其他爆炸
中毒和窒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
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
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
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
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
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
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
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
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
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
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
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
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
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
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
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
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室外液氨储罐
(区)与周边
建构筑物间距
不足,引发火
灾、爆炸和人
身伤害的情
况。
总容积大于 30 立
方米的室外液氨储
罐(区)与基地外
建筑等的防火间距
应当符合附录 A 的
要求。
制冷系统加氨
站与周边建构
筑物间距不
足,引发火灾
爆炸和人身伤
害的情况。
制冷系统加氨站应
设在机房外,并留
有足够的操作空间
和通畅的应急
道。
- 9 -
序号
场所/环节/部
监督检查事项
主要防范措施
标准依据
易发生的事
故类型
执法依据
处罚条款
2
制冷系统
设于室外的氨
制冷机组、贮
氨器未设置遮
阳设施,引发
火灾、爆炸的
情况。
设于室外的氨制冷
机组、贮氨器应有
通风良好的遮阳设
施。
《氨制冷企
业安全规范》
(AQ 7015-
2018)第 5.12
火灾
其他爆炸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
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
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
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
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
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
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
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
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
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
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
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
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
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
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
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
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设于室外的贮
氨器、冷凝器
油分离器、集
油器等制冷设
备及加氨站有
非操作人员进
入,引发火灾
爆炸和人身伤
害的情况。
设于室外的贮
器、冷凝器、油分
离器、集油器等制
冷设备及加氨站,
应有防止非操作人
员进入的围栏
火灾
其他爆炸
中毒和窒息
设于室外的贮
器、冷凝器、油分
离器、集油器等制
冷设备及加氨站,
应设危险作业场所
等安全警示标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三十五条 生产
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
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
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
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九条第(一)项 责令限
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
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
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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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规范合规指引(商贸)上海市应急管理局2024年3月-1-目录1、仓储管理…………………………………………………………………………………………………22、危险化学品管理…………………………………………………………………………………………193、危险作业…………………………………………………………………………………………………224、电气设备…………………………………………………………………………………………………255、特种设备…………………………………………………………………………………………………276、公用辅助设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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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法规文献 价格:1库币 属性:45 页 大小:417.63KB 格式:PDF 时间:2024-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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