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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规范合规指引(建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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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规范合规指引
(建材)
上海市应急管理局
2024 年 3 月
- 1 -
目 录
1、平板玻璃制造…………………………………………………………………………………………… 2
2、水泥制造…………………………………………………………………………………………………13
3、耐火材料制品制造………………………………………………………………………………………28
4、建筑卫生陶瓷制造………………………………………………………………………………………32
5、危险作业…………………………………………………………………………………………………38
6、机械加工工艺……………………………………………………………………………………………42
7、电气设备…………………………………………………………………………………………………43
8、特种设备…………………………………………………………………………………………………45
9、公用辅助设施设备………………………………………………………………………………………51
10、建筑与消防 ……………………………………………………………………………………………56
- 2 -
平板玻璃制
序号
场所/环节/部
监督检查事项
主要防范措施
标准依据
易发生的事
故类型
执法依据
处罚条款
1
带式输送机
易挤夹部位未
设置防护装
置,引发人身
伤害的情况。
输送机头部、尾部、
拉紧部位和输送带
改向部位,应设置
防护装置。
《带式输送
机安全规范》
(GB 14784
-2013)第
4.1.1 条
机械伤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
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
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
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
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
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
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
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
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
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
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
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
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
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
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
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
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滚筒未设置防
护装置,引发
人身伤害的情
况。
滚筒应采用防护罩
(板)或者防夹楔。
《带式输送
机安全规范》
(GB 14784
-2013)第
4.1.2 条
托辊未设置防
护装置,引发
人身伤害的情
况。
托辊应采用防
板。
《带式输送
机安全规范》
(GB 14784
-2013)第
4.1.3 条
- 3 -
序号
场所/环节/部
监督检查事项
主要防范措施
标准依据
易发生的事
故类型
执法依据
处罚条款
1
带式输送机
拉紧装置未设
置防护装置,
引发人身伤害
的情况。
拉紧装置应设防护
网(罩),并在张
紧行程的极限位置
设置限制器。
《带式输送
机安全规范》
(GB 14784
-2013)第
4.1.4 条
机械伤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
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
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
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
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
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
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
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
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
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
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
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
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
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
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
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
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驱动装置未设
置防护装置,
引发人身伤害
的情况。
高速轴联轴器、低
速轴联轴器、制动
轮、制动盘、液力
偶合器应加装防护
罩。
《带式输送
机安全规范》
(GB 14784
-2013)第
4.1.5 条
输送机未设置
安全保护装
置,引发人身
伤害的情况。
倾斜向上运料的输
送机,满载停车后
逆转力矩大于
时,应装设逆止器;
倾斜向下运料的输
送机,满载运行时
驱动力矩为负
时,应装设防超速
安全装置。
《带式输送
机安全规范》
(GB 14784
-2013)第
4.1.11 条
输送机应装设防止
输送带跑偏的保护
和报警装置。
- 4 -
序号
场所/环节/部
监督检查事项
主要防范措施
标准依据
易发生的事
故类型
执法依据
处罚条款
1
带式输送机
输送机未设置
安全保护装
置,引发人身
伤害的情况。
运送大块、坚硬物
料的钢绳芯输
机,应装设防止输
送带纵向撕裂的保
护装置。
《带式输送
机安全规范》
(GB 14784
-2013)第
4.1.11 条
机械伤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
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
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
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
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
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
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
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
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
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
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
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
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
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
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
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
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沿输送机人行通道
的全长应设置急停
拉绳开关。
运输皮带运转
方向错误,引
发人身伤害的
情况。
带式逆止器工作包
角不应小于 70°
滚柱逆止器安装方
向必须与滚柱逆止
器一致,安装后减
速器应运转灵活。
《连续输送
设备安装工
程施工及验
收规范》(GB
50270-2010)
第 3.0.10 条
机械伤害
物体打击
- 5 -
序号
场所/环节/部
监督检查事项
主要防范措施
标准依据
易发生的事
故类型
执法依据
处罚条款
1
锡槽
锡槽槽底冷却
风缺陷,泄漏
锡液,引发人
身伤害、火灾
的情况。
锡槽槽底必须设置
防止锡液渗漏的冷
却设施。
《平板玻璃
工厂设计规
范》(GB
50435-2016
第 7.3.2 条
火灾
灼烫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
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
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
为:(一)违反操作规程
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
业;……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
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
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第
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
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
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万
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
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
款。
2
锡槽配气间
锡槽配气间内
仪表和阀门密
封不良,引发
火灾爆炸的情
况。
应使用中性肥皂水
或便携式气体报警
仪定期检查氢气设
备、管道、阀门等
连接点,发现泄漏
及时处理。禁止使
用明火进行漏气检
查。便携式可燃气
体检测报警仪应定
期校验。
《氢气使用
安全技术规
程》(GB
4962-2008)
第 4.4.2 条
火灾
其他爆炸
作业人员违章
作业,引发火
灾爆炸的情
况。
作业人员应穿
燃、防静电的防护
服。严禁在爆炸危
险区域穿脱衣服、
帽子或类似物。严
禁携带火种、非防
爆电子设备进入爆
炸区域。
《氢气使用
安全技术规
程》(GB
4962-2008)
第 4.2.2 条
- 6 -
序号
场所/环节/部
监督检查事项
主要防范措施
标准依据
易发生的事
故类型
执法依据
处罚条款
2
锡槽配气间
作业人员违章
作业,引发火
灾爆炸的情
况。
作业时应使用不产
生火花的工具
《氢气使用
安全技术规
程》(GB
4962-2008)
第 4.2.3 条
火灾
其他爆炸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
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
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
为:(一)违反操作规程
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
业;……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
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
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第
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
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
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万
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
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
款。
严禁在禁火区
烟、使用明火
《氢气使用
安全技术规
程》(GB
4962-2008)
第 4.2.4 条
电气未采取防
爆型,管道未
静电接地,管
道法兰未静电
跨接,引发火
灾爆炸的情
况。
锡槽配气间内的电
气设备、线路、照
明、开关等电气装
置应防爆。
《爆炸和火
灾危险环境
电力装置设
计规范》(GB
50058-2014)
第 5.2.2 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
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生
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
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
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
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
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
风、防晒、调温、防火、
灭火、防爆、泄压、防毒、
中和、防潮、防雷、防静
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
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
全设施、设备;第三十二
条 第二十条关于生产、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的
规定,适用于使用危险化
学品的单位。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八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责令
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
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
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
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
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
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氢气输送管道应静
电接地;管道法兰
应静电跨接。
《氢气站设
计规范》(GB
50177-2005)
第 9.0.4 条
- 7 -
序号
场所/环节/部
监督检查事项
主要防范措施
标准依据
易发生的事
故类型
执法依据
处罚条款
2
锡槽配气间
未设置氢气检
测报警仪或氢
气检测报警仪
未与事故排风
联锁,引发火
灾爆炸的情
况。
应设氢气检测报警
仪,并与事故排风
机联锁。当氢气浓
度达到 0.4%(体积
比)时,事故排风
机能自动开启
《氢气站设
计规范》(GB
50177-2005)
第 8.0.6 条
火灾
其他爆炸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
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生
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
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
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
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
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
风、防晒、调温、防火、
灭火、防爆、泄压、防毒、
中和、防潮、防雷、防静
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
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
全设施、设备;第三十二
条,第二十条关于生产、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的
规定,适用于使用危险化
学品的单位。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八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责令
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
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
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
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
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
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3
镀膜
电气未采取防
爆型,管道未
静电接地,管
道法兰未静电
跨接,引发火
灾爆炸的情
况。
镀膜间内的电气设
备、线路、照明、
开关等电气装置应
防爆。
《爆炸和火
灾危险环境
电力装置设
计规范》(GB
50058-2014)
第 5.2.2 条
气体输送管道应静
电接地;管道法兰
应静电跨接。
《氢气站设
计规范》(GB
50177-2005)
第 9.0.4 条
- 8 -
序号
场所/环节/部
监督检查事项
主要防范措施
标准依据
易发生的事
故类型
执法依据
处罚条款
1
燃油(燃气)
输系统
燃油(燃气)
控制室、燃气
预混装置室、
油罐间等室内
仪表和阀门密
封不良,引发
火灾爆炸的情
况。
燃油(燃气)控制
室、燃气预混装置
室、油罐间等电气
设备、线路、照明、
开关等电气装置应
防爆。
《爆炸和火
灾危险环境
电力装置设
计规范》(GB
50058-2014)
第 5.2.2 条
火灾
其他爆炸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
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生
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
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
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
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
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
风、防晒、调温、防火、
灭火、防爆、泄压、防毒、
中和、防潮、防雷、防静
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
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
全设施、设备;第三十二
条 第二十条关于生产、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的
规定,适用于使用危险化
学品的单位。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八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责令
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
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
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
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
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
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未设置燃气低
压警报器和快
速切断阀,或
易燃易爆气体
聚集区域未设
置监测报警装
置,引发火灾
爆炸的情况。
燃气窑炉和燃气管
道的仪表控制室和
操作工位应设固定
式泄漏报警装置、
低压警报器和快速
切断阀,室内应设
灭火装置。
《耐火材料
生产安全规
程》(AQ
2023-2008)
第 7.6.1 条
《建筑防火
通用规范》
(GB55037
-2022)第
8.3.3 条
火灾
其他爆炸
- 9 -
序号
场所/环节/部
监督检查事项
主要防范措施
标准依据
易发生的事
故类型
执法依据
处罚条款
2
煤气发生炉
发生炉煤气未
采取换向防爆
措施,引发人
身伤害、火灾
爆炸的情况。
发生炉煤气的熔窑
烟道必须采取煤气
换向防爆措施
《平板玻璃
工厂设计规
范》(GB
50435-2016
第 7.2.6 条
火灾
其他爆炸
中毒和窒息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
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生
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
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
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
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
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
风、防晒、调温、防火、
灭火、防爆、泄压、防毒、
中和、防潮、防雷、防静
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
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
全设施、设备;第三十二
条 第二十条关于生产、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的
规定,适用于使用危险化
学品的单位。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八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责令
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
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
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
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
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
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煤气聚集区域
未设置监测报
警装置,引发
人身伤害、火
灾爆炸的情
况。
煤气危险区的关键
部位应设置一氧化
碳监测装置,对一
氧化碳浓度进行定
期检测,最高允许
浓度为 24ppm。
《工业企业
煤气安全规
程》(GB
6222-2005)
第 4.10 条
火灾
其他爆炸
中毒和窒息

标签: #安全

摘要:

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规范合规指引(建材)上海市应急管理局2024年3月-1-目录1、平板玻璃制造……………………………………………………………………………………………22、水泥制造…………………………………………………………………………………………………133、耐火材料制品制造………………………………………………………………………………………284、建筑卫生陶瓷制造………………………………………………………………………………………325、危险作业…………………………………………………………………………………………………386、机械加工工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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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法规文献 价格:1库币 属性:61 页 大小:493.16KB 格式:PDF 时间:2024-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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