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部13号令《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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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
第 13 号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已经 2023 年 11 月
6 日应急管理部第 28 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部长王祥喜
2023 年 11 月 29 日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障有限空间作业安全,预防和减少生
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
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
草、商贸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统称工贸企业)有
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与监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者部分封
闭,未被设计为固定工作场所,人员可以进入作业,易造
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空间。
本规定所称有限空间作业,是指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实
施的作业。
第四条工贸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第
一责任人,应当组织制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明
确有限空间作业审批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的职责,以
及安全培训、作业审批、防护用品、应急救援装备、操作
规程和应急处置等方面的要求。
第五条工贸企业应当实行有限空间作业监护制,明
确专职或者兼职的监护人员,负责监督有限空间作业安全
措施的落实。
监护人员应当具备与监督有限空间作业相适应的安全
知识和应急处置能力,能够正确使用气体检测、机械通风
呼吸防护、应急救援等用品、装备。
第六条工贸企业应当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有
限空间管理台账,明确有限空间数量、位置以及危险因素
等信息,并及时更新。
鼓励工贸企业采用信息化、数字化和智能化技术,提
升有限空间作业安全风险管控水平。
第七条工贸企业应当根据有限空间作业安全风险大
小,明确审批要求。
对于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等中毒和窒息
等风险的有限空间作业,应当由工贸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者
其书面委托的人员进行审批,委托进行审批的,相关责任
仍由工贸企业主要负责人承担。
未经工贸企业确定的作业审批人批准,不得实施有限
空间作业。
第八条工贸企业将有限空间作业依法发包给其他单
位实施的,应当与承包单位在合同或者协议中约定各自的
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工贸企业对其发包的有限空间作业统
一协调、管理,并对现场作业进行安全检查,督促承包单
位有效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第九条工贸企业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有限空间作
业专题安全培训,对作业审批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
应急救援人员培训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知识和技能,并如实
记录。
未经培训合格不得参与有限空间作业。
第十条工贸企业应当制定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处置方
案,按规定组织演练,并进行演练效果评估。
第十一条工贸企业应当在有限空间出入口等醒目位
置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在具备条件的场所设置安
全风险告知牌。
第十二条工贸企业应当对可能产生有毒物质的有限
空间采取上锁、隔离栏、防护网或者其他物理隔离措施,
防止人员未经审批进入。监护人员负责在作业前解除物理
隔离措施。
第十三条工贸企业应当根据有限空间危险因素的特
点,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气体检测报警仪器
机械通风设备、呼吸防护用品、全身式安全带等防护用品
和应急救援装备,并对相关用品、装备进行经常性维护、
保养和定期检测,确保能够正常使用。
第十四条有限空间作业应当严格遵守“先通风、再
检测、后作业”要求。存在爆炸风险的,应当采取消除或
者控制措施,相关电气设施设备、照明灯具、应急救援装
备等应当符合防爆安全要求。
作业前,应当组织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监护人
员应当对通风、检测和必要的隔断、清除、置换等风险管
控措施逐项进行检查,确认防护用品能够正常使用且作业
现场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确保各项作业条件符合安
全要求。有专业救援队伍的工贸企业,应急救援人员应当
做好应急救援准备,确保及时有效处置突发情况。
第十五条监护人员应当全程进行监护,与作业人员
保持实时联络,不得离开作业现场或者进入有限空间参与
作业。
发现异常情况时,监护人员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
现场。发生有限空间作业事故后,应当立即按照现场处置
方案进行应急处置,组织科学施救。未做好安全措施盲目
施救的,监护人员应当予以制止。
作业过程中,工贸企业应当安排专人对作业区域持续
进行通风和气体浓度检测。作业中断的,作业人员再次进
入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重新通风、气体检测合格后方可
进入。
第十六条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等中毒
和窒息风险、需要重点监督管理的有限空间,实行目录管
理。
监管目录由应急管理部确定、调整并公布。
第十七条负责工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
当加强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监督检查,将检查纳入
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依法
作出处理。
负责工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将存在硫
化氢、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等中毒和窒息风险的有限空间
作业工贸企业纳入重点检查范围,突出对监护人员配备和
履职情况、作业审批、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装备配备等事
项的检查。
第十八条负责工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及
其行政执法人员发现有限空间作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
应当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整改;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
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暂时停止作业,撤出
作业人员;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
作业。
第十九条工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
正,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
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
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明显的有限空间安全警示标志
的;
(二)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
标准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仪器、设备、装备和器材的,或
者未对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第二十条工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
正,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整顿,并处 10 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
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开展有限空间作业专题安全培训或
者未如实记录安全培训情况的;
(二)未按照规定制定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处置方案或
者未按照规定组织演练的。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
限期改正,对工贸企业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配备监护人员,或者监护人员未按规定履行
岗位职责的;
(二)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或者未建立有限空间
管理台账的;
(三)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或者作业未执行
“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要求的;
(四)未按要求进行通风和气体检测的。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原国
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2013 年 5月 20 日公布的《工贸企
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59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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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3号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已经2023年11月6日应急管理部第2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 王祥喜2023年11月29日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有限空间作业安全,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统称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与监督,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者部分封闭,未被设计为固定工作场所,人员可以进入作业,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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