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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粤应急规[202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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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应急规〔
2023
2
各地级以上市应急管理局:
广
施细则》业经省司法厅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
行。
附件: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
实施细则
— 2
附件
第一 总 则
为加强和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与监督
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
理条例》《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监督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
下简管理办法定,我省实际,制定本实细则。
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建设单位,新建、改建、扩建
危险化学品生产(含试验性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
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石油、天然气和危险化学品
使
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
施细则: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二)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储经营)且有储存设
(无论储存的危险化学品数量是否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设施)的企
业;
(三)纳入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的化工企业;
(四)石油、天然气和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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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企业;
(六)危险化学品储存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化工企业。
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危险化学品的勘探、
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
海上输送,城镇燃气(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
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和氢气等)的输送及储存等
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
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
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应急管理部门根据本实
施细则负责实施。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实施。
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不得开工建
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 省应急管理厅指导、监督全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
核查。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应急管理
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建设项目安
全设施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确定并公布本部门和本行政区
域内委托县(区)级应急管理部门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范围,
并报省应急管理厅备案。
第五条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除下列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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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由应急管理部负责实施以外的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一)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对于跨区域的石油、天然气和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当期建
设项目经过该建设单位注册地的,其安全审查由注册地的市级应
急管理部门牵头组织所跨区域的其他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共同实
;当期建设项目没经过该设项目单位册地的,原上由
所跨区域的各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分别进行安全审查,必要时可由
应急管理厅指定市级应急理部门牵头织安全审查
第六条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实
施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委托县(区)级应急管理部门实施。
委托实施安全审查的,审查结果由委托的应急管理部门负责。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委托县(区)级应急管理
部门实施安全审查:
(一)涉及国家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
(二)涉及国家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中的有毒气体、
液化气体、易燃液体、爆炸品,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
(三)跨区域的建设项目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建设项目。
查工作再委托其他单位实施。
第七条 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安全评价机构
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对其工作成果负责。
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或者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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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具有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
质或者化工石化医药、石油天然气(海洋石油)行业相应资质的
设计单位设计;其中大型建设项目,其设计单位资质应为工程设
计综合甲级或相应工程设计化工石化医药、石油天然气(海洋石
油)行业、专业甲级。
产建
项目(以下简称“试验项目”)原则上应在化工园区内建设,且
设置在相对独立的厂房和利用独立的装置设施,不得与在役生产
装置混用。
第二章 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
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
家标准、行业标准,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出具建设项目安
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
评价细则》《陆上油气输送管道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编制导则
(试行)》等有关要求。安全评价报告的总体结论应当严谨、明
,附带有前置条件“符”结论或结为“基本符”等情
形的不应视为严谨、明确。
第十条 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必须在小试、中试、
工业化试验基础上,经过工艺危险性分析后,方可开展工程设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始初步设计前,向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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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的应急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提交下列文件、
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及文件;
(二)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
(三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案文件和规相关文件
向相关部门核实不需要办理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和
规划相关文件情形的建设项目除外,复制件);
(四)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申报告知书(复制件)。
建设单位申请安全条件审查的文件、资料齐全,
符合法定形式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当场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
通知书。
建设单位申请安全条件审查的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
法定形式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
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应急
管理部门可以参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要点》(见
件 1)内容
查。
需要对申请文件、资的实质内容行核实,应急管理
门应当指派 2 名以上工作人员(必要时可邀请专家组)对建设项
目进行现场核查。
对建设项目涉及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若未经建设项目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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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鉴定的,负责实施设项目全条件审查应急管理部应当
见。
对已经安全条件审查的建设项目应急管理部门
根据安全条件审查情况和相关问题整改落实情况,自受理申请之
日起 45 日内向建设单位出具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建设项目安全条
件审查意见书。
建设单位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申请文件、资
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的有效期为 2 年。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条件审查不予
通过:
(一)安全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缺陷漏项的,包括建设项
主要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和评价不全或者不准确的;
(二)建设项目与周边场所、设施的距离或者拟建场址自然
条件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
准的规定的;
(三)主要技术、工未确定,或不符合关安全生产
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
(四)涉及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专家论证未通过的;
(五)安全评价报告对安全设施设计提出的对策与建议不符
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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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未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
的;
(七)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建设项目未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
重新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已经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安全评价,并申请审查:
(一)建设项目周边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变更建设地址的;
(三)主要技术、工艺路线、产品方案或者装置规模发生重
大变化的;
(四)建设项目在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有效期内未开工建
设,期限届满后需要开工建设的。
第三章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
按照《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导则》(AQ/T3033),对建设
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建
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
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陆上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建设项目安全
设施设计编制导则(试行)》等有关要求。
建设项目若委托多个设计单位分别设计的,应当确定总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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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由总设计单位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的总则,每
一个设计单位应当编制相应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详细
设计开始前,向出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的应急管理部
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
其真实性负责: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及文件;
(二)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制件);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建设单位申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文件、资料齐
,符合法定形式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当予以受理;未经安
全条件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的,不予受理。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
情况,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
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
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 5 个工作日
的,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二十条 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
应急管理部门可以照《危险学品建设项安全设施设审查
(见附件 2)内容家以查会
资料进行审查。
需要对申请文件、资的实质内容行核实,应急管理
门应当指派 2 名以上工作人员(必要时可邀请专家组)对建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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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进行现场核查。
对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指出存在的问题,建设单位负责落实或
者督促承担该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单位及时落实整改。对涉及技
术方面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应当有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专家组长
对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书面复核意见。
第二十一条 对已经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建设项目,应急管
部门根据安全设设计审情况和相关题整改落实况,自
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项目安
全设施设计专篇的决定,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的审查意见书20 个作日内能出具审查意见经本部门
批准 10 个应当
告知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申请文件、资
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
查不予通过:
(一)设计单位资质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二未按照有安全生的法律、法规章和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的规定进行设计的;
(三)对未采纳的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
议,未作充分论证说明的;
(四)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未通过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

标签: #安全 #管理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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