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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环节领域使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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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2024-04-17 13 0 558.02KB 19 页 1库币 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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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环节领域使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指引
1.液氨制冷
1.1 液氨制冷机房、液氨储罐之间及其与周边建(构)筑物、场地、装置和设备设施的间距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
规范》(GB50016)、《氨制冷企业安全规范》(AQ7015)和《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的相关规定。
1.2 新建、改建、扩建氨制冷装置的热氨融霜应采用自动控制融霜。热氨融霜供气管道应设置融霜压力控制和紧急
切断装置,紧急切断装置应采用自动控制,并在人员密集区域需融霜的制冷装置(如快速冻结装置)30m 以外便于操作
的位置或快速冻结装置附近的安全出口门外,设置人工切断按钮。
1.3 人员较多的生产场所禁止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空调系统;快速冻结装置应设置在单独作业间内,且作业间内作
业人数不得超过 9 人。
1.4 氨制冷机房及其控制室与加工间、冷库或仓库库房贴邻建造时,应采用不开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且氨制冷
机房及其控制室的屋面板耐火等级不应低于 1.00h。氨制冷机房与其控制室贴邻建造时,应采用防火隔墙隔开,设置独
立的安全出口。氨制冷机房与其控制室之间的隔墙上的观察窗应为甲级固定防火窗当确需设置连通门时,应采用开向
制冷机房的甲级防火门。氨制冷机房与变配电室(供甲、乙类厂房专用的 10kV 及以下的变、配电站)贴邻建造时,当
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时,可一面贴邻,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
等标准的规定。氨制冷机房及其控制室和变配电室安全出口的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变配电室门口应设
挡板,门、窗、自然通风的孔洞应用金属网和建筑材料封闭。
1.5 氨制冷机房防火分区不应少于 2 个安全出口,且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应不小于 5m。当氨制冷机
房每个防火分区的面积不大于 150 ㎡时,可只设置 1 个安全出口。
1.6 氨管道不得通过有人员办公、休息、居住的建筑物以及人员密集场所。
1.7 氨制冷机房、安装有氨制冷快速冻结装置的作业间应设置防爆型事故排风机和氨气浓度检测报警装置。氨气浓
度检测传感器应按规定安装在氨制冷机组、氨泵、贮氨器以及快速冻结装置进、出料口处的上方。
1.8 氨制冷机组、贮氨器、冷凝器、油分离器等制冷设备设在室外时,应有防止非操作人员进入的围栏,并设危险
作业场所安全警示标识,其中氨制冷机组、贮氨器还应有通风良好的遮阳设施。
1.9 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制冷系统应在制冷机房和安装有快速冻结装置的加工车间等场所设置视频监控报警系统。
1.10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应完整、齐全、有效,并应定期检验、检测合格方可使用
特种设备还应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1.11 氨制冷装置应采用专门钢制阀门,不应使用灰铸铁阀门。已建成投产的氨制冷装置若采用球墨铸铁阀门,应
符合压力管道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
1.12 贮氨器液位高度不应超过其径向高度的 80%;低压循环储液桶、氨液分离器、排液桶的液位高度不应超过容
器容积的 2/3,且不应超过高液位报警线;中间冷却器的液位应保持在设计高度,液位超过设计高度时,应及时进行排
液处理。
1.13 氨制冷系统阀门的泄压管出口应高于周围 50m 范围内最高建筑物(冷库除外)的屋脊 5m,并采取防止雷击、
防止雨水和杂物落入泄压管的措施。
1.14 氨制冷机房内不得存放冷冻油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氨压缩机加冷冻油过程中严禁水分、污物进入系统,冷
冻油的型号、质量和灌注量应满足压缩机生产厂家的要求。
1.15 厂区内显著位置应设置风向标,风向标应设置在便于人员观看的位置。
1.16 氨制冷机房、卸氨处和其他涉氨场所均应按要求设置洗眼器、冲淋器等设施;制冷压缩机应设置压力、电机
过载等安全保护装置;压缩机联轴器或传动皮带、泵等外露的转动部位,均应设安全防护罩。
1.17 企业应至少配备两套正压式空气呼吸器、长管式防毒面具、重型防护服等防护器具和一定数量的橡胶手套、
胶靴、化学安全防护眼镜以及快速堵漏工具等。制冷机房应配备适量保质期内的酸性饮料或食醋、2%硼酸溶液、生理
盐水等应急抢救物品。
1.18 液氨制冷机房及和其他涉氨场所应按要求设置安全标志标识、安全周知卡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按规定设置灭
火器、堵漏工具等必要的应急器材和防护服等个体防护装备。
2.喷涂作业
2.1 不得使用淘汰的化学品(如含苯涂料和稀释剂等)和淘汰的工艺(如火焰法除旧漆等)进行喷涂作业。因特殊
工艺要求不得不选用时,应向当地主管部门申请报告并得到批准,报告内容包括安全评价和防护措施。
2.2 喷漆室、调漆室、烘干室和油漆(溶剂)仓库(中间仓库)内严禁设置人员办公室、休息室。
2.3 油漆喷涂作业场所的厂房一般采用单层建筑或独立厂房。如布置在多层建筑物内,宜布置在建筑物上层。如布
置在多跨厂房内,宜布置在外边跨或同跨的顶端。当喷涂作业场所、烘房与其他作业区隔开设置时,隔墙不得使用非阻
燃材料,与相邻车间之间的隔墙应为不燃烧体的实体墙,隔墙上的门亦应是不燃烧体。
2.4 油漆喷涂作业场所作为单独一个防火分区时,应设不少于 2 个安全出口,设置常闭式防火门并应向外开,且
持畅通。喷涂作业场所的门应向外开,其内部的通道宽度应不小于 1.2m。疏散通道不得被占用。
2.5 喷涂作业场所、油漆(溶剂)仓库(中间仓库)内不得进行调漆和油漆(溶剂)分(换)装等作业。
2.6 进入烘干室的涂漆工件不得有余漆滴落
2.7 自然干燥的涂漆工件应放在通风良好的场所。如放在室内,应设专用室存放;如放在室外,周围 5m 范围内不
得有明火或火花。
2.8 喷涂作业中不得使用无导静电性能的塑料容器、管道和油抽等设备设施。
2.9 喷漆室应设有机械通风和漆雾净化装置
2.10 涂装车间通风系统进风口位置应设置在排风口的上风侧,其高度低于排风口,距室外地坪应不低于 2m;当进
风口与排风口设置在同一高度时,则前者应设置在上风侧,两者的距离不小于 20m。
2.11 喷涂作业场所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防雷防静电装置、防爆电气设施、排风设施、消防设施和冲淋器
洗眼器等的设置均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2.12 油漆(溶剂)仓库(中间仓库)应有良好的隔热、降温、通风措施,并在门口设置人体静电导除装置及防止
液体流散的设施,库内设置温湿度计。
2.13 喷涂作业场所应按要求设置安全标志标识、安全周知卡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按规定设置灭火器等必要的应急
器材和防毒面具等个体防护装备。
3.挥发性有机溶剂的使用
3.1 工厂内化学品的储存、输送方式应根据生产工艺所需化学品用量及其物理、化学特性确定。化学品的储存量可
依据生产规模、运输距离等相关因素确定。
3.2 化学品槽车停车或卸货地点应设槽沟或防外流措施,化学品存储间(区)应设围护设施
3.3 化学品库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GB50351)
的有关规定,同时宜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化工粉体物料堆场及仓库设计规范》(HG/T20568)的有关规定。
3.4 化学品储存区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及化学品运输的安全
卫生、环境保护要求,并应设置监控设施。
3.5 化学品供应系统管道材质应根据所输送化学品的物理、化学性质和品质要求确定,应选择化学性能稳定和相容
性能良好的材料。
3.6 外购独立包装的成品化学品应在化学品库房内单独存放。
3.7 大容积储存罐及相关设备应独立设置化学品储存区化学品储存区内储存罐的设计容积不宜超过 7 天化学品用
量所占容积
3.8 日常生产所需的化学品宜储存在生产线的化学品储存间(区)内,储存量不宜超过 1 天用量。
3.9 化学品库不宜设置在厂区人员密集区域
3.10 化学品储存区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化学品储存区的位置应避开厂区人员密集区域,无法避开的应采取相应
安全措施;储存罐的化学品加压泵、原液储存罐及输送泵等化学品供应系统中的相关设备宜设置在化学品储存区内;
学品废液储存罐、外运加压泵等化学品收集系统中的相关设备应设置在化学品储存区内。
3.11 厂房内各种化学品储存(区)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化学品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
通则》(GB13690)的有关规定分类储存在储存间(区)或分配间内;当物理化学性质不允许储存在同一区域或房间
时,应采用实体墙分隔;易燃易爆化学品储存间(区)、分配间应靠外墙布置;危险化学品储存间(区)、分配间不应
设置在办公区等人员密集房间和疏散走廊的上方、下方或贴邻;易燃易爆化学品储存间(区)、分配间,应采用不发
火花的防静电地面;腐蚀性化学品应采用防腐蚀地面
3.12 液态危险化学品的储存间(区)、分配间应设置溢出保护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要求:当储存间(区)、分配
间未设水消防灭火系统时储存罐或罐组应设置防护堤,防护堤有效容积应大于最大储罐的容积;当设水消防灭火系统
时,防护堤有效容积应大于 20min 消防水量加上最大储罐的容积;防护堤有效容积的设计高度应比计算高度高出 0.2m,
防护堤的最小高度不得低于 0.5m;混合后会引起化学反应的不同化学品储罐或罐组之间,应设置防护隔堤;储存间(区)
分配间应设置液体泄漏报警系统。
3.13 通过管道输送化学品时应符合下列要求:输送系统设备、管道的化学稳定性应与所输送化学品的性质相容;
应设置液位监控、自动关闭装置及溢流应对设施。
3.14 常用化学品与工业塑胶管道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输送非腐蚀性有机溶剂时宜采用低碳不锈钢管;输送酸、
碱类和腐蚀性溶剂时宜采用塑料管,并应设置防泄漏保护套管;用于管道系统的垫片,宜采用与所输送化学品相容的氟
橡胶、聚四氟乙烯或其他与所输送化学品相容的材料
3.15 化学品废液应依据废液量及节能环保要求采取回收再利用的处理方式。阀门和附件的材质宜与管道材质一致。
4.气体类危险化学品的使用
4.1 危险化学品一般气体站(如氧气、氮气、氩气、混合气体等包括分子筛制氮系统),供氢站(集装格),LNG
(CNG)储罐(管束)等,应严格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
《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B16912)、《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气瓶搬运、
装卸、储存和使用安全规定》(GB/T34525)等标准的规定。
4.2 气瓶应储存在专用仓库或场地内,通风良好,设置遮阳设施。
4.3 气瓶应在规定的检验有效期内使用,气瓶的安全附件应齐全。外表面有裂纹、严重腐蚀、明显变形及其他严重
损伤缺陷的气瓶,不得入库储存和使用
4.4 不同性质的气瓶应隔离储存,相互禁忌的气体钢瓶应隔开或分离储存。气瓶与爆炸物品、氧化剂、易燃物品、
自燃物品、腐蚀性物质等均应隔离储存。易燃气体与助燃气体、剧毒气体不得同储;氧气不得与油脂混合物混合储存。
4.5 气瓶储存时应摆放整齐,并留有搬运通道。实瓶和空瓶应隔离贮存,并设置明显标志。
4.6 气瓶在储存、使用时均应立放,采取固定措施,防止气瓶倾倒。
4.7 气瓶卸车和搬运严禁采用抛甩、滚翻、拖滑等野蛮方式。禁止使用铲车、翻斗车等卸车、搬运气瓶。
4.8 开启或关闭瓶阀时,应用手或专用扳手,不应使用锤子、管钳和长柄螺纹扳手。
4.9 气瓶使用时不应靠近热源放置,气瓶安放地点周围 10m 范围内不应进行有明火或可能产生火花的作业。气
在夏季使用时,不得在烈日下暴晒。
4.10 使用氧气或其他强氧化性气体的气瓶时,瓶体、瓶阀不应沾染油脂或其他可燃物,操作人员的工作服、手套
和装卸工具、机具上均不应沾染油脂。
4.11 使用氧气、乙炔进行焊接、切割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瓶之间间距不应小于 5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
于 10m。氧气、乙炔软管的颜色应不同。
4.12 天然气(煤气)加热炉燃烧器操作部位应设置可燃气体泄漏报警和联锁切断装置,燃烧系统应设置防突然熄
火或点火失败的安全装置
4.13 因生产需要在室内(现场)使用氢气瓶时,其数量不得超过 5 瓶,且氢气瓶与盛有易燃易爆、可燃物质及氧
化性气体的容器和气瓶的间距不应小于 8m与明火或普通电气设备的间距不应小于 10m,与空调装置、空压机和非防
爆通风设备等通风设备吸风口的间距不应小于 20m,与其他可燃气体储存地点的间距不应小于 20m。室内现场应通风
良好,保证空气中氢气含量不超过 1%(体积),采用机械通风的建筑物,其进风口应设在建筑下方,排风口应设在上
方。
4.14 瓶内气体不应用尽,应适当留有余压。
4.15 易燃易爆、有毒气体气瓶间和使用场所应设置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通风条件不佳的氧气和惰性气体
库房应根据实际情况安装氧气浓度检测报警装置。
4.16 气体使用场所、气瓶间的防雷防静电装置、防爆电气设施、消防设施和冲淋器、洗眼器等的设置均应符合相
关标准的规定。
4.17 气体使用场所、气瓶间至少按规定设置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根据使用气体的特性配备必要的个体防护装备,
并按要求设置安全标志标识、安全周知卡和安全操作规程。
5.腐蚀性危险化学品的使用
5.1 腐蚀性危险化学品储罐材质应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罐体设计强度应能满足荷载要求,并留有裕量。
5.2 腐蚀性危险化学品储罐区内地面和防火堤堤身内侧均应做防腐蚀处理;腐蚀性危险化学品仓库(中间仓库)的
地面和踢脚线应做防腐蚀处理。
5.3 相互禁忌的腐蚀性化学品不得混存混放。如:酸性危险化学品和碱性危险化学品应分隔储存。
5.4 腐蚀性危险化学品使用场所的地面应采取防渗措施。
5.5 腐蚀性危险化学品使用储存场所至少按规定设置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根据使用化学品的腐蚀特性配备防护服
化学安全防护眼镜等必要的个体防护装备,并按要求设置安全标志标识、安全周知卡和安全操作规程。
6.环氧乙烷的使用
6.1 环氧乙烷使用场所、气瓶间(储罐(区))之间及其与周边建(构)筑物、场所、装置之间的间距应符合《建
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6.2 环氧乙烷气瓶应储存于阴凉、通风的易燃气体专用库房内,远离火种、热源,应有通风良好的遮阳措施。环氧
乙烷气瓶应与酸类、碱类、醇类、食用化学品分开存放,不得混存混放。
6.3 环氧乙烷储罐的装卸应采用上装上卸方式,装卸管道应为不锈钢金属波纹软管,不得采用带橡胶密封圈的快速
连接接头。
6.4 环氧乙烷储罐应设置水冷却喷淋装置和喷淋水收集设施。喷淋水的供应量应充足。
6.5 环氧乙烷储罐等压力容器和设备应设置安全阀、压力表、液位计、温度计,并应装有带压力、液位、温度远传
记录和报警功能的安全装置,设置紧急切断装置。
6.6 环氧乙烷储罐的密封垫片应采用聚四氟乙烯材料,禁止使用石棉、橡胶材料;储罐外保冷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
外皮不得使用铝皮。
6.7 环氧乙烷输送泵应有防止空转和无输出运转的措施,并应设置泵内液体超温报警和自动停车的联锁装置;在环
氧乙烷泵的动密封附近,应设喷水防护设施。
6.8 环氧乙烷的安全阀入口应连续充氮,安全阀的排空管应有充氮接管。较高浓度环氧乙烷设备的安全阀前应设爆
破片,爆破片入口管道应设氮封,且安全阀的出口管道应充氮;环氧乙烷的安全阀及其他泄放设施直排大气的应采取
全措施。
6.9 环氧乙烷储存、使用场所应按相关标准的规定设置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防雷防静电装置、防爆电气设施,
消防设施和洗眼器、冲淋器等。场地自然通风条件不符合要求时,应使用防爆型的通风系统。
6.10 环氧乙烷使用场所和气瓶间应按要求设置安全标志标识、安全周知卡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按规定设置灭火器、
堵漏工具等必要的应急器材和防毒面具、防护服等个体防护装备。
7.氯气的使用
7.1 50kg 装氯气瓶装卸时,应用橡胶板衬垫,用手推车搬运时,应加以固定;100kg、500kg、1000kg 装气瓶应
采用起重机械装卸,不应使用叉车装卸。吊装时,禁止使用电磁起重机,不得用链绳捆扎或将瓶阀作为吊运着力点。
7.2 氯气瓶应储存在专用库房内,不应露天存放,不应使用易燃、可燃材料搭设的棚架存放。500kg、1000kg 装
的实瓶应横向卧放,防止滚动,存放高度不应超过两层。实瓶和空瓶应隔离贮存,并设置明显标志。实瓶存放期不应超
过 3 个月。
7.3 地上液氯储罐区地面应低于周围地面 0.3m~0.5m,或周边设置 0.3m~0.5m 的围堰。
7.4 液氯储罐 20m 范围内不应堆放易燃、可燃物品。液氯气瓶附近不得放置有油类、棉纱等易燃物和与氯气发生
反应的物品
7.5 50kg、100kg 装的气瓶使用时,应直立放置,并采取防倾倒措施;500kg、1000kg 装的气瓶使用时,应卧式
放置,并牢靠定位。不应将气瓶设置在楼梯、人行道口和通风系统吸气口等场所
7.6 开启气瓶阀门时,应使用专用扳手,不应使用活动扳手、管钳等工具。不应使用气瓶阀直接用于调节压力和流
量。瓶内气体不应用尽,应适当留有余压。
7.7 不应使用蒸汽、明火直接加热气瓶,可采用 40℃以下的温水加热。
7.8 气瓶与氯气使用设备之间应设置截止阀、止逆阀和足够容积的缓冲罐,防止物料倒灌。液氯储罐的输入和输出
管道应分别设置两个截止阀门。
7.9 禁止液氯>1000kg 的容器直接液氯气化。盘管式或套管式气化器的液氯气化温度不得低于 71℃;采用特种气
化器(蒸汽加热)时,温度不得大于 121℃,气化压力应与进料调节阀联锁,气化温度应与蒸汽调节阀联锁。
7.10 液氯罐、气化器、缓冲罐等以及氯气使用设备、设施的选材、选型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并满足工艺安全
性要求。
7.11 液氯气化器、储罐等压力容器和设备应设置安全阀、压力表、液位计、温度计,并应装有带压力、液位、温
度带远传记录和报警功能的安全装置。氯气输入、输出管线应设置紧急切断设施
7.12 液氯泄漏时禁止直接向罐体喷水,抢修人员在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并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应立即转动气瓶,
使泄漏部位朝上,位于氯的气相空间。
7.13 氯气使用场所、氯瓶间(液氯储罐(区))设置的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防雷防静电装置、防爆电气
设施、消防设施和冲淋器、洗眼器等均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7.14 氯气使用场所、氯瓶间(液氯储罐(区))应按要求设置安全标志标识、安全周知卡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按
规定配备灭火器、堵漏工具等必要的应急器材,装备 2 套以上重型防护服、化学安全防护眼镜防静电工作服、防化学
品手套等个体防护装备。
8.电镀化学品的使用
8.1 对使用易燃易爆类危险化学品的工作场所,其建筑物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要求,生产
所需的电气设备与电力装置应符合《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要求。储存电镀化学品的仓库应
得到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批准,并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要求。
8.2 使用剧毒化学品的电镀生产企业应依据国家法令、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剧毒品管理、运输及
使用、贮存的安全操作规程。
8.3 危险化学品贮存条件应符合《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以及《易燃易爆性商品养护技术条件》
(GB17914)、《腐蚀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17915)、《毒害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17916)的要求。
8.4 电镀化学品都应存放在仓库内,不得露天存放。禁配货料,应隔开存放。库房相对湿度不大于 85%、温度不大
于 35℃,应设有机械通风装置。存放电镀化学品的堆垛应有隔潮设施。堆垛底离开地面的最小距离应有 0.15m。
8.5 剧毒化学品如氰化钠应储存于阴凉、干燥、通风良好的专用库房内,库内相对湿度不超过 80%。包装密封。
严格执行剧毒化学品“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8.6 电镀生产岗位的操作人员应配备相应的劳保防护用品,并定期发放到位。
8.7 在工作现场应设置强制通风装置,并定时抽风换气,空气中有害物质的限值应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
触限值 第 1 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 2 部分:物理因素》(GBZ2.2)
的要求。
8.8 电镀生产场所应配备应急喷淋装置,以便操作人员被溅到槽液及时冲洗;在有剧毒品使用的场所,应配备消毒
设施和消毒溶液。
8.9 电镀生产现场不应大量存放化学药品、原材料等。按操作班次少量存放的化学药品应由专人负责管理
8.10 电镀生产作业场所应设置警示标记,严禁在操作现场饮食和吸烟。
8.11 所有氰化槽应尽量远离酸槽,镀前侵蚀工序后,工件尤其是形状复杂的工件应清洗干净,防止将酸带入槽内
形成剧毒氰化氢气体;氰化镀后的清洗槽应为专用槽
8.12 采用蒸汽加热系统的含氰化合物的槽体(包括清洗槽其尾气管路不应和其他非工业用途的蒸汽管路连通
8.13 存放氰化物或含氰液的场地,应通风良好,氰化物或含氰液不应与酸摆放在一起。
8.14 氰化物和其它剧毒品的保管领取、称量和配置都应采用双人制度,凭审批手续按量领取。电镀车间所领用的
氰化物宜全部加入溶液中,不应在操作现场存放。
8.15 存放剧毒品、毒品、腐蚀试剂的包装袋、玻璃器皿等用完料后,应专人妥善保管、集中销毁。
8.16 操作人员应穿戴好防护用品再进入电镀操作岗位。在有毒气体可能逸出的场所,所有电镀操作人员应穿戴防
护工作服、胶靴、手套;溶液配置或调整、运输和使用酸碱溶液等场所,操作人员应戴长胶裙、护目镜和乳胶手套;
设备维护时,清洗阳极板时应戴耐酸耐碱手套,并防止极板的金属毛刺和碎片刺伤皮肤。所穿戴的防护用品不应穿离工
作场所。
8.17 操作人员暂时离开电镀生产岗位时,应充分洗涤手部、面部、漱口、更衣;特别是接触氰化等剧毒品的,应
进行消毒处理;每班生产结束之后,应沐浴更衣。
8.18 操作人员有外伤时,伤口应包扎后才能进行工作。伤口未愈的人员,不应进行接触氰化物、铬酸等剧毒品的
操作。
9.钢铁企业煤气的使用
9.1 钢铁企业应严格执行《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建立和完善煤气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相关要求。
9.2 煤气危险区域,包括高炉风口及以上平台、转炉炉口以上平台、煤气柜活塞上部、烧结点火器及热风炉、加热
炉、管式炉、燃气锅炉等燃烧器附近等易产生煤气泄漏的区域和焦炉地下室、加压站房、风机房等封闭或半封闭空间等
应设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
9.3 煤气加压混合、储存、使用等设施附近有人值守的岗位,应设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值守的房间应保
证正压通风
9.4 在煤气区域工作的作业人员,应携带一氧化碳检测报警仪,进入涉及煤气的设施内,必须保证该设施内氧气含
量不低于 19.5%,作业时间要根据一氧化碳的含量确定,动火必须用可燃气体测定仪测定合格或爆发实验合格;设施内
一氧化碳含量高(大于 50ppm)或氧气含量低(小于 19.5%)时,应佩戴空气或氧气呼吸器等隔离式呼吸器具;设专
职监护人员
9.5 转炉煤气和铁合金炉煤气宜添加臭味剂后供用户使用
9.6 水封装置(含排水器)必须能够检查水封高度和高水位溢流的排水口;严防水封装置的清扫孔(排污闸阀或旋
塞)出现泄漏。
9.7 用单一闸阀隔断必须在其后堵盲板或加水封,并宜改造为电动蝶阀加眼镜阀或插板阀。
9.8 过剩煤气必须点燃放散,放散管管口高度应高于周围建筑物,且不低于 50 米,放散时要有火焰监测装置和蒸
汽或氮气灭火设施。
9.9 煤气管道和设备应保持稳定运行。当压力低于 500 帕时,必须采取保压措施
9.10 煤气管道应架空铺设,严禁一氧化碳含量高于 10%的煤气管道埋地铺设。
9.11 煤气管道宜涂灰色,厂区主要煤气管道应标有明显的煤气流向和种类标志,横跨道路煤气管道要标示标高,
并设置防撞护栏。
9.12 煤气管道的强度试验压力应高于严密性试验压力;高压煤气管道(压力大于或等于 3×104 帕)的试验压力
高于常压煤气管道。
9.13 煤气设备设施和管道泄爆装置泄爆口,不应正对建筑物的门窗,如设在走梯或过道旁,必须要有警示标志。
9.14 凡开、闭时冒出煤气的隔断装置盲板、眼镜阀或扇型阀及敞开式插板阀等,不应安装在厂房内或通风不良之
处,离明火设备距离不少于 40 米。
9.15 煤气设备设施的改造和施工,必须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凡新型煤气设备或附属装置必须经
过安全条件论证。
9.16 使用煤气的钢铁企业必须设立煤气防护站,配备必要的人员、救援设施及特种作业器具,做好本单位危险作
业防护和救援工作。
煤气防护站应尽可能设在煤气发生装置附近,或煤气设备分布的中心且交通方便的地方,煤气防护人员应集中住在
离工厂较近的地区。
煤气防护站应设煤气急救专用电话。
氧气充装室应符合 GB16912 的有关规定
煤气防护站应配备呼吸器、通风式防毒面具、充填装置、万能检查器、自动苏生器、隔离式自救器、担架、各种有
毒气体分析仪、防爆测定仪及供危险作业和抢救用的其他设施(如对讲电话),并应配备救护车和作业用车等,且应加强
维护,使之经常处于完好状态。
9.17 新建、改建和大修后的煤气设施应经过检查验收,证明符合安全要求并建立、健全安全规章制度后,才能投
人运行。煤气设施的验收必须有煤气使用单位的安全部门参加。
9.18 煤气设施应明确划分管理区域,明确责任。
9.19 各种主要的煤气设备、阀门、放散管、管道支架等应编号,号码应标在明显的地方。
煤气管理部门应备有煤气工艺流程图,图上标明设备及附属装置的号码。
9.20 有煤气设施的单位应建立以下制度:
---煤气设施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将设备图纸技术文件、设备检验报告、竣工说明书、竣工图等完整资料归档保存;
---煤气设施大修、中修及重大故障情况的记录档案管理制度;
---煤气设施运行情况的记录档案管理制度;
---建立煤气设施的日、季和年度检查制度,对于设备腐蚀情况、管道壁厚、支架标高等每年重点检查一次 ,并
检查情况记录备查。
9.21 煤气危险区(如地下室、加压站、热风炉及各种煤气发生设施附近)的一氧化碳浓度应定期测定,在关键部位应
设置一氧化碳监测装置作业环境一氧化碳最高允许浓度为 30mg/m3(24ppm)。
9.22 从事煤气储存、输送、使用、维护检修的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持特种作业操作
证方能上岗作业。以后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煤气作业人员应每隔一至两年进行一次体检,体检结果记人“职工健康监
护卡片”,不符合要求者,不应从事煤气作业。
9.23 凡有煤气设施的单位应设专职或兼职的技术人员负责本单位的煤气安全管理工作。
9.24 煤气设施的人孔、阀门、仪表等经常有人操作的部位,均应设置固定平台。走梯、栏杆和平台(含检修平台)
应符合 GB4053.1 ,GB4053.2 ,GB4053.3 ,GB4053.4 的规定。
9.25 煤气设施的操作
摘要:

重点环节领域使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指引1.液氨制冷1.1液氨制冷机房、液氨储罐之间及其与周边建(构)筑物、场地、装置和设备设施的间距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氨制冷企业安全规范》(AQ7015)和《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的相关规定。1.2新建、改建、扩建氨制冷装置的热氨融霜应采用自动控制融霜。热氨融霜供气管道应设置融霜压力控制和紧急切断装置,紧急切断装置应采用自动控制,并在人员密集区域需融霜的制冷装置(如快速冻结装置)30m以外便于操作的位置或快速冻结装置附近的安全出口门外,设置人工切断按钮。1.3人员较多的生产场所禁止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空调系统;快速冻结装置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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