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长期停用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安全管理工作指引(试行)
VIP免费
3.0
2024-05-25
1
0
50.84KB
10 页
1库币
海报
投诉举报
- 1 -
北京市应急管理局文件
京应急发〔
2023〕23
号
北京市应急管理局关于
印发
《北京市
长期停用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
和
储存
设施安全管理工作指引(试行
)
》
的通知
各区应急管理局
、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运行局
,
各有关企业
:
为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长期停用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
、
储存
设施的安全管理
,
有效防控
装置设施清洗置换不彻底
、
管理不到
位
等
导致的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防范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发
生
,
市应急管理局研究制定了
《
北京市
长期停用危险化学品生产
装置
和
储存设施安全管理工作指引
(
试行
)》,
现印发给你们
,
请
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 2 -
特此通知。
北京市应急管理局
2023
年
12
月
15 日
(联系人:
魏志钢;
联系电话:
55579939)
- 3 -
北京市
长期停用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
和
储存
设施安全管理工作指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长期停用危险化学
品生产装置
、
储存设施的安全管理
,
有效防控
装置设施清洗置换
不彻底
、
管理不到位
等
导致的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
,
防范危险化
学品安全事故发生
,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
依据
《
中华人
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北京市安全
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化工
、
医药企业长期停用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
、
储存设施
(
储罐
)
和管
道(
以下
简
称
装置设施)
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
本指引中长期停用
(
以下
简
称
停用
)
装置设施
,
是
指永久停用、临时停用超过
12
个月的生产装置
、
储存设施(储
罐)
和管道
。
第四条
本指引中作业活动
,
是指装置设施停用
过程中
发生
的停车
、
倒空
、
隔离
、
清洗
、
清
理、
通风
、
置换
、
钝化等相关作
业活动。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五条
企业应
采取有效措施
对拟停用的装置设施
及时
、
妥
- 4 -
善处置
,
并
制定详细的处置方案
,
内容应
包含停用
装置设施
的停
车
、
倒空
、
隔离
、
清洗
、
清理
、
通风
、
置换
、
钝化等安全处置措
施。
第六条
企业应组织专家
对处置方案进行
评审
,
并
按规定
报
所在区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
停用装置设施涉及到重大危险源的
,
应到所在区应
急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停用
装置设施
涉及特种设备
的
,
应到原注册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停用或注
销手续。
第八条
企业作业活动期间
,
应
制定工作方案
,
明确
责任
部
门
和责任
人,
严格落实各项安全处置措施,严禁违章操作
。
第九条
企业应
对
作业活动过程
中存在的
泄漏
、
火灾
、
爆炸
、
坠落
、
灼烫
、
中毒和窒息
等风险进行
辨识评估
,
制定相应的风险
管控措施,
并
有针对性地编制事故应急预案。
第十条
企业
、
承包商在作业活动中的安全管理
,
应符合
《石
油化工建设
项目
管理方安全管理实施导则
》(
AQ/T
3005)
相关规
定。
第十一条
企业作业活动期间涉及特殊作业的
,
应符合
《
危
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
》(GB 30871
)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企业应制定变更管理制度
,
停用装置设施
涉及工
艺
、
设备
、
仪表
、
公辅
、
人员等变更的
,
应
严格履行相关变更手
续。
第十三条
作业人员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应符合
《
个体防护
- 5 -
装备配备规范
第
1
部分:总则
》(GB39800.1)、
《个体防护装备
配备规范
第
2
部分:石油、化工、天然气
》(GB39800.2)、《石
油天然气作业场所劳动防护用品配备规范
》(SY/T 6524)
等
相关
规定。
第十四条
企业应严格按照
处置方案
,采取断开连接管线
、
加装盲板等隔离措施
,
切断停用
装置设施
与其他
装置设施
之间的
连接,并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必要的防冻凝、防涨压等措施。
第十五条
停用装置设施应设置明显的
“
停用
”
标志标识
,
条件允许时采取硬隔离措施(如围栏封闭等
)
,并根据实际情况
在入口处设置
“
严禁进入
”
标识
。
第三章
停车倒空
第十六条
企业应严格按照
处置方案
进行
装置设施
停车
,
严
格
落实
操作规程
,
泄压速度应缓慢
,
停车记录应详细
,
作业票证
应齐全,
风险
辨识应全面,安全措施应到位。
第十七条
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废液
、
废气
、
废渣应提前落实
好其走向和处理措施
,
禁忌物应分开存放
,
废液
、
废渣应委托具
备资质的单位承运和处理
。
第十八条
企业应准确掌握
装置设施
停用前
涉及
危险化学
品的数量、危险类别、流向等信息,
并
建立基础台账。
第十九条
涉及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的
装置设施
倒空时
,
企业应结合相关风险评估结论
,
停止危险范围内
动
火作业等相关
活动,设置警戒线及标志,必要时人员需撤离现场。
- 6 -
第二十条
液体类危险化学品倒空过程中
,
应结合实际情况
进行液位监测
。
液体倒出至液位监测低点后
,
根据实际情况由排
液点继续倒出,
确保装置设施
内液体彻底倒空。
第二十一条
液化烃类
装置设施
倒空后残余气体应排入火
炬系统
。
易燃气体类
装置设施
降压后气体应排入火炬系统
或采取
其他安全处置措施
。
第四章
清洗清理
第二十二条
装置设施
的清洗应
严格按照处置方案
执行
。石
油储罐
宜
采用机械化清洗作业方式
,
并
应符合
《
石油储罐机械化
清洗施工安全规范
》(DB11/T 754
)相关要求。
第二十三条
清洗
、
清理作业前及作业过程中
,
企业应封盖
作业对象周边下水井和地漏
,
防止易燃
、
易爆
、
有毒
、
腐蚀等介
质排入下水系统
;
清洗
、
清理工作完成后
,
应对地面
、
明沟
、
地
沟内的挥发性污染物进行清理;积附在设备或管道壁上的可燃
、
有毒、有害介质残渣,应进行清理。
第二十四条
临时管线应采取有效的接地措施
,
机械化清洗
设备接地应符合
《
油
(
气
)
田容器
、
管道和装卸设施接地装置安
全规范
》(SY/T 5984)、
《防静电推荐作法
》(SY/T 6340
)相关规
定。
第二十五条
装置设施
清洗应根据
危险化学品
理化性质等
选择合适的清洗剂(一般用水洗
)
,必要时可采取蒸洗方式。
第二十六条
作业过程中
,
作业人员进入装置
设施
进行气体
- 7 -
检测时
,
应佩戴安全可靠的正压式空气呼吸器或长管呼吸器
,
并
符合《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DB11/T 852)
有关规定
。
第二十七条
企业
应设专人在
装置设施
外进行监护
,
并设专
人
定时
对
装置设施
内气体进行检测
,
气体检测应符合
《
危险化学
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
》(GB 30871)
有关
规定。
当
发现气体
相关指标超标时
,
应立即停止作业
,
作业人员应迅速从装置
设施
内撤出。
第二十八条
机械化清洗工程中
,
作业人员不应进入
正在清
洗的
装置
设施
内作业
。
采用化学清洗时
,
企业应采取措施防止可
能产生的硫化氢等有毒气体危害人体及污染环境。
第二十九条
作业人员进入
装置设施
清渣应使用不产生火
花的工具
。
装置设施
清洗结束后
,
应将
装置设施
的进出管线断开
或
加装盲板。
第三十条
装置
清洗后的污水应根据相关要求进行处理
,
不
得随意排放。
第
五
章
通风置换
第三十一条
企业
应严格按照
处置方案
对停用
装置设施
进
行通风
、
置换,通风
、
置换应彻底。
第三十二条
清洗结束后应打开
装置设施
人孔进行自然通
风,至少
24
小时
后,进行一次气体浓度检测,检测若不合格则
继续通风
,
必要时可采取机械通风方式
,
直至
装置设施
内气体浓
度检测合格。
- 8 -
第三十三条
易燃气体类危险化学品
装置设施
在倒空结束
后应进行氮气置换,直至可燃气体浓度检测合格。
第三十四条
自然通风应打开与大气相通的人孔
、
手孔
、
料
孔
、
风门
、
烟门等设施
。
作业人员应在上风口进行操作
。
必要时
,
可采用强制通风或管道送风
,
管道送风前应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
进行分析确认
。
涉及易燃易爆
装置设施
的强制通风应采用防爆型
通风设备。操作区域内应设置相应消防器材,并有专人监护。
第三十五条
用惰性气体吹扫或置换过的设备和管道
,
需要
人工作业时
,
应采用自然或强制通风的方式将惰性气体置换
。
作
业前应检测氧含量,
氧气
含量应
为
19.5%~23.5%
(体积分数
)。
第三十六条
企业停用
装置设施
倒空、隔离、清洗、清理
、
通风置换后宜根据实际情况
,
对相关
装置设施
等采取注水
、
注沙
、
充氮或其他钝化措施。
第三十七条
含有硫化氢的物质在清洗结束后
,
应委托专业
厂家对
装置设施
进行钝化处理。
第
六
章
风险管控
第三十八条
企业应
结合实际
将停用
装置设施
,
纳入安全风
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范围,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和安全检
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十九条
企业停用
装置设施
相关的视频监控系统应保
持正常运行
。
相关
PLC/DCS
系统
、
安全仪表系统
、
紧急切断设施
、
可燃
和
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
、
火灾报警系统、消防水系统等
,
- 9 -
应
经过论证后
确定是否需要保持正常运行状态。
第
七
章
重新启用
第四十条
停用
装置设施
重新启用前,要编制复工复产综
合
、
专项方案并进行充分论证
,
全面进行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估
,
制定开车方案并组织专家评审,编制装置开车安全条件检查表
,
组织专业团队逐项逐条检查并签字确认
,
并将有关情况向所在区
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十一条
企业应对
重新
启用装置设施进行全面检测
,
各
类安全隐患和问题务必全部整改到位
,
各项安全监测
、
监控系统
确保正常使用
,严禁设备设施带
“
病
”
运行。
第四十二条
停用装置设施
重新
启用
前
,
应根据
装置设施
特
点
,
对操作人员进行教育培训
,
确保相关人员熟悉开车方案
、
开
车程序和操作规程,掌握异常情况处置措施。
第四十三条
停用
装置设施
作为工业文化旅游等场所利用
的
,
改造前
,
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
对停用
装置设施
及相
关场所进行整体安全风险评估,开展隐患排查并落实整改措施
。
第四十四条
停用
装置设施
拆除作业应符合
《
危险化学品企
业装置设施拆除安全管理规范
》(DB11∕T 1655
)等相关规定
。
第
八
章
安全监管
第四十五条
各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及时收集掌握辖区内企
业停用
装置设施
信息
,
厘清权属关系
,
建立基础台账
,
并将其纳
- 10 -
入安全监管范围
,
加强监督检查
,
防范停用
装置设施
发生安全事
故。
第四十六条
本指引
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北京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
2023
年
12
月
15
日印发
摘要:
展开>>
收起<<
-1-SN¬^^”`%{¡t\@e‡NöN¬^”`%SÑ02023023S÷SN¬^^”`%{¡t\@QsNŽSpSÑ0SN¬^•gP\u(Sq–iS[fTÁuN§ˆÅnTŒP¨[X‹¾e½[‰Qh{¡t]åO\c_ÿ‹ÕˆLÿ0v„�wåTS:^”`%{¡t\@0SN¬~ÏmNb€g/_SÑS:WÎ^�ЈL\@ÿTgQsONÿN:R _:Sq–iS[fTÁON•gP\u(Sq–iS[fTÁuN§ˆÅn0P¨[X‹¾e½v„[‰Qh{¡tÿgeH–2c§ˆÅn‹¾e½nmncbN_{^•0{¡tN...
温馨提示:66文库网--作为在线文档分享平台,一直注重给大家带来优质的阅读体验;让知识分享变得简单、有价值;海量文档供您查阅下载,让您的工作简单、轻松而高效!
1.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2. 66文库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广大用户、作者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传分享的文档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并不对下载的任何内容负责。
3. 广大用户、作者上传的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4. 本站不保证、不承担下载资源内容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相关推荐
-
VIP免费2024-04-06 31
-
VIP免费2024-04-07 73
-
VIP免费2024-04-07 49
-
VIP免费2024-07-15 15
-
VIP免费2024-07-28 7
-
VIP免费2024-07-28 8
-
VIP免费2024-07-28 13
-
VIP免费2024-07-28 7
-
VIP免费2024-07-28 18
-
VIP免费2024-07-28 11
分类:行业资料
价格:1库币
属性:10 页
大小:50.84KB
格式:PDF
时间:2024-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