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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监总局令[2016]第88号_《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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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88 号
修订后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已经 2016 年 4 月 15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总局第 13 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6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局 长 杨焕宁
2016 年 6 月 3 日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 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和《突发事件应急
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宣传、
教育、培训、演练、评估、修订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
则。
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
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
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 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
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
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
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
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章 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七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
以应急处置为核心,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
第八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三)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五)有明确、具体的应急程序和处置措施,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需要;
(七)应急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应急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八)应急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九 制应急预案应当成编制工作单位有关负责长,
应急预案有关的职能部门和单位的人员,以及有现场处置经的人员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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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行事故险评估和应急源调
事故险评估,是指针对不同事故种类别存的危险危害因素,分析事故
能产生的接后以及次生评估各种影响,提
范和制事故险措施的过程。
应急源调,是指全本地区、本单位第间可调用的应和合
作区域内援助的应急况,并合事故险评估结论制定应急措施的过程。
一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
以及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工作实际,组织编制相应的部门应急
预案。
部门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明确信息报告应分级、挥权
移交警戒疏散等内容。
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合本单位组织
管理体系、生产规能发生的事故特点,确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编制相应的应
急预案,并体现自先期处置等特点
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险种类多发生多种类型事故的,应当组织编制综合
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规定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应急预案体系、事故描述
信息报告、应急应、保障措施、应急预案管理等内容。
四条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的事,生产经营单以编制相应的专项
应急预案,或专项应急预案并综合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规定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处置程序和措施等内容。
五条险性大的场所、装置或者设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现场处置
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应当规定应急工作职责、应急处置措施和注事项等内容。
事故险单一、危险性的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应当括向上级应急管理机构报告的内容、应急
机构和人员的系方应急物资储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发生,应当及
更新,确保准确有效。
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或者实际需要,求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各类应急预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相关人民政
及其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衔接。
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应急预案的基,针对工作场所、
编制简明、实用、有效的应急处置
应急处置应当规定、人员的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以及相关人员
系方便于从业人员携带
第三章 应急预案的评审、公布和备案
第二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编制的部门应
急预案行审定;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意见
第二一条 矿山冶炼建筑施工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
带储存设施的,下同)、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业、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和中型规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
应急预案行评审,并书面评审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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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规定以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论证
第二二条 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的专家。
评审人员与所评审应急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三条 应急预案的评审或当注重基本要素的完整性、组织体系的合
性、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的针对性、应急保障措施的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
第二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单位主要负责签署
公布,并及放到本单位有关部门、位和相关应急救援队伍
事故影响周边其他单位、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有关事故险的性
影响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第二五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级人民政案,
抄送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应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
第二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应急预案公布日起 20 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
原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告知性备案。
央企业总部()的应急预案务院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的部门备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地的
区、直辖者设区的级人民政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
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前款规定以非煤矿山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
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业、烟花爆竹生产、发经营业的应急预案,按照
属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
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区、直辖市人民政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确定。
油气输送道运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照本条第、第规定备案
抄送行政区域的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煤矿的应急预按照本条第一、第的规定备应当抄送地的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二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申报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下列材料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
(二)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意见
(三)应急预案本及电子文档
(四)险评估结果和应急源调查清单。
第二八条 理备登记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5作日
对应急预料进核对全的,应当予以备案并应急预案备案登记
不齐全的,不予备案并一次告知需要齐的逾期不予备案的,
已经备案。
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生产经营单位,已行应急预案备案的在申全生
许可证时以不提供相应的应急预案,提供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第二九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急预案备记建,指导、
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
第四章 应急预案的实施
第三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应采取多种式开
急预案的宣传教育及生产安全事、自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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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安全意识与应急处置能。
第三一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部门应急预案的培安全生产
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应急知识能的
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
应急培训的时间内容、师资参加人员和结果等情况应当记入本单位的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案。
第三二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部门
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根据本单位的事故
特点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至少组织
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第三四条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
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修订意见
第三五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评估,对预案内容的针
性和实用性行分析,并对应急预案是需要修订作出结论
矿山冶炼建筑施工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
储存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业、烟花爆竹生产、发经营业和
中型规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三年行一次应急预案评估。
应急预案评估邀请关专者有关专家、有实际应作经人员
参加时可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实施。
第三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修订并归档
(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
(三)面临的事故险发生重大化的;
(四)重要应急源发生重大化的;
(五)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化的;
(六)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问题需要修订的;
(七)编制单位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第三七条 应急预案修订及组织指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
应急应分级等内容变更的,修订工作应当本办法规定的应急预案编制程序,并
按照有关应急预案备程序重备案。
第三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落实应急体系、应
队伍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应急物资装备备及其使案,并对应急物资装备
期检测维护使其处适用态。
第三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应当第一时间应急,组织有关力
救援,并按照规定事故信息及应情况报告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四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应救援结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对应急预
实施情况行总评估。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一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机构应当生产经营单位
急预案工检查计划,明容和标准,并严格按照划开展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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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
第四二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行总,并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三条于在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做出显著的单位和人员,安全生产监
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表彰奖励
第六章 法律责
第四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四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以处 5 万元以下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以下罚款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接责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按照规定编制应急预案的;
(二)按照规定定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
第四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限期改正以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一)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源调的;
(二)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的;
(三)按照规定行应急预案备案的;
(四)事故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险的性影响和应急防
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
(五)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
(六)按照规定行应急预案修订并重备案的;
(七)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生产经营单位生
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一制定。
第四七条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依据本办法的规定,
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八条 本办法自 2016 7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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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修订后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4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局长杨焕宁2016年6月3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宣传、教育管训、演练理估、修订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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