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部8号令《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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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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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
第8号
《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的决定》已经 2021
年 8 月 17 日应急管理部第 27 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 2022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部长 黄明
2022年1月6日
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的决定
为进一步预防和遏制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提升煤矿本质
安全水平,应急管理部决定对《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87 号)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将第四条修改为:“从事煤炭生产与煤矿建设的企
业(以下统称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
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煤矿企业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各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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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
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办公会议制度,安
全检查制度,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
理、报告制度,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等。
“煤矿企业必须制定重要设备材料的查验制度,做好检
查验收和记录,防爆、阻燃抗静电、保护等安全性能不合格的
不得入井使用。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
期进行检查维修,并做好记录。
“煤矿必须制定本单位的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
二、将第十条修改为:“煤矿使用的纳入安全标志管理
的产品,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取得煤矿矿用产
品安全标志的,不得使用。
“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必须经过论证并
制定安全措施;新设备、新材料必须经过安全性能检验,取得
产品工业性试验安全标志。
“积极推广自动化、智能化开采,减少井下作业人数。
“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
和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三、将第九十五条修改为:“一个矿井同时回采的采煤
工作面个数不得超过 3 个,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个数
不得超过 9 个。严禁以掘代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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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盘)区开采前必须按照生产布局和资源回收合理
的要求编制采(盘)区设计,并严格按照采(盘)区设计组
织施工,情况发生变化时及时修改设计。
“一个采(盘)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最多只能布置1 个
采煤工作面和 2 个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一个
采(盘)区内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者多煤层开采的,该采
(盘)区最多只能布置2 个采煤工作面和 4 个煤(半煤岩)
巷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在采动影响范围内不得布置2 个采煤工作面同时回采。
“下山采区未形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等生产系统前,严
禁掘进回采巷道。
“严禁任意开采非垮落法管理顶板留设的支承采空区顶
板和上覆岩层的煤柱,以及采空区安全隔离煤柱。
“采掘过程中严禁任意扩大和缩小设计确定的煤柱。采
空区内不得遗留未经设计确定的煤柱。
“严禁任意变更设计确定的工业场地、矿界、防水和井巷
等的安全煤柱。
“严禁开采和毁坏高速铁路的安全煤柱。”
四、将第一百一十五条修改为:“采用放顶煤开采时,
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矿井第一次采用放顶煤开采,或者在煤层(瓦
斯)赋存条件变化较大的区域采用放顶煤开采时,必须根据
顶板、煤层、瓦斯、自然发火、水文地质、煤尘爆炸性、冲击地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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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地质特征和灾害危险性进行可行性论证和设计,并由煤矿
企业组织行业专家论证。
“(二)针对煤层开采技术条件和放顶煤开采工艺特点,
必须制定防瓦斯、防火、防尘、防水、采放煤工艺、顶板支护、初
采和工作面收尾等安全技术措施。
“(三)放顶煤工作面初采期间应当根据需要采取强制
放顶措施,使顶煤和直接顶充分垮落。
“(四)采用预裂爆破处理坚硬顶板或者坚硬顶煤时,
应当在工作面未采动区进行,并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严
禁在工作面内采用炸药爆破方法处理未冒落顶煤、顶板及大块
煤(矸)。
“(五)高瓦斯、突出矿井的容易自燃煤层,应当采取
以预抽方式为主的综合抽采瓦斯措施,保证本煤层瓦斯含量
不大于 6m³/t,并采取综合防灭火措施。
“(六)严禁单体支柱放顶煤开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禁采用放顶煤开采:
“(一)缓倾斜、倾斜厚煤层的采放比大于 1∶3,且未
经行业专家论证的;急倾斜水平分段放顶煤采放比大于 1∶8
的。
“(二)采区或者工作面采出率达不到矿井设计规范规
定的。
“(三)坚硬顶板、坚硬顶煤不易冒落,且采取措施后
冒放性仍然较差,顶板垮落充填采空区的高度不大于采放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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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度的。
“(四)放顶煤开采后有可能与地表水、老窑积水和强
含水层导通的。
“(五)放顶煤开采后有可能沟通火区的。”
五、将第一百一十九条修改为:“使用掘进机、掘锚一体
机、连续采煤机掘进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开机前,在确认铲板前方和截割臂附近无人时,
方可启动。采用遥控操作时,司机必须位于安全位置。开机、
退机、调机前,必须发出报警信号。
“(二)作业时,应当使用内、外喷雾装置,内喷雾装
置的工作压力不得小于 2MPa,外喷雾装置的工作压力不得小
于 4MPa。在内、外喷雾装置工作稳定性得不到保证的情况下,
应当使用与掘进机、掘锚一体机或者连续采煤机联动联控的除
降尘装置。
“(三)截割部运行时,严禁人员在截割臂下停留和穿
越,机身与煤(岩)壁之间严禁站人。
“(四)在设备非操作侧,必须装有紧急停转按钮(连
续采煤机除外)。
“(五)必须装有前照明灯和尾灯。
“(六)司机离开操作台时,必须切断电源。
“(七)停止工作和交班时,必须将切割头落地,并切
断电源。”
六、将第一百九十条修改为:“新建突出矿井设计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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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力不得低于 0.9Mt/a ,第一生产水平开采深度不得超过
800m。中型及以上的突出生产矿井延深水平开采深度不得超
过 1200m,小型的突出生产矿井开采深度不得超过 600 m。”
七、将第一百九十四条修改为:“突出矿井的防突工作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配置满足防突工作需要的防突机构、专业防突
队伍、检测分析仪器仪表和设备。
“(二)建立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健全防
突技术管理和培训制度。突出矿井的管理人员和井下作业人员
必须接受防突知识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三)加强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
的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实现质量可靠、过程可溯、数据可查。
区域预测、区域预抽、区域效果检验等的钻孔施工应当采用视
频监视等可追溯的措施,并建立核查分析制度。
“(四)不具备按照要求实施区域防突措施条件,或者
实施区域防突措施时不能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突出煤层、突
出危险区,不得进行采掘活动,并划定禁采区。
“(五)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 3MPa 的区域,必须
采用地面钻井预抽煤层瓦斯,或者开采保护层的区域防突措
施,或者采用井下顶(底)板巷道远程操控方式施工区域防
突措施钻孔,并编制专项设计。
“(六)井巷揭穿突出煤层必须编制防突专项设计,并
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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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必须编制防突专项设计。
“(八)矿井必须对防突措施的技术参数和效果进行实
际考察确定。”
八、将第二百零九条修改为:“采取预抽煤层瓦斯区域
防突措施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预抽区段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钻孔应当控
制区段内整个回采区域、两侧回采巷道及其外侧如下范围内的
煤层:倾斜、急倾斜煤层巷道上帮轮廓线外至少 20m,下帮至
少 10m;其他煤层为巷道两侧轮廓线外至少各 15m。以上所述
的钻孔控制范围均为沿煤层层面方向(以下同)。
“(二)顺层钻孔或者穿层钻孔预抽回采区域煤层瓦斯
区域防突措施的钻孔,应当控制整个回采区域的煤层。
“(三)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
的钻孔,应当控制整条煤层巷道及其两侧一定范围内的煤层,
该范围要求与本条(一)的规定相同。
“(四)穿层钻孔预抽井巷(含石门、立井、斜井、平
硐)揭煤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钻孔,应当在揭煤工
作面距煤层最小法向距离7m以前实施,并控制井巷及其外侧
至少以下范围的煤层:揭煤处巷道轮廓线外 12m(急倾斜煤
层底部或者下帮6m),且应当保证控制范围的外边缘到巷道
轮廓线(包括预计前方揭煤段巷道的轮廓线)的最小距离不
小于5m。当区域防突措施难以一次施工完成时可分段实施,
但每一段都应当能够保证揭煤工作面到巷道前方至少 20m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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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的煤层内,区域防突措施控制范围符合上述要求。
“(五)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
的钻孔,应当控制的煤巷条带前方长度不小于 60m,煤巷两
侧控制范围要求与本条(一)的规定相同。钻孔预抽煤层瓦斯
的有效抽采时间不得少于 20 天,如果在钻孔施工过程中发现
有喷孔、顶钻或者卡钻等动力现象的,有效抽采时间不得少
于 60 天。
“(六)定向长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
施的钻孔,应当采用定向钻进工艺施工,控制煤巷条带煤层
前方长度不小于 300m和煤巷两侧轮廓线外一定范围,该范围
要求与本条(一)的规定相同。
“(七)厚煤层分层开采时,预抽钻孔应当控制开采分
层及其上部法向距离至少 20m、下部 10m范围内的煤层。
“(八)应当采取保证预抽瓦斯钻孔能够按设计参数控
制整个预抽区域的措施。
“(九)当煤巷掘进和采煤工作面在预抽防突效果有效
的区域内作业时,工作面距前方未预抽或者预抽防突效果无
效范围的边界不得小于 20m。”
九、将第二百二十八条修改为:“矿井防治冲击地压
(以下简称防冲)工作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专门的机构与人员。
“(二)坚持‘区域先行、局部跟进、分区管理、分类防
治’的防冲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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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必须编制中长期防冲规划与年度防冲计划,采
掘工作面作业规程中必须包括防冲专项措施。
“(四)开采冲击地压煤层时,必须采取冲击危险性预
测、监测预警、防范治理、效果检验、安全防护等综合性防治措
施。
“(五)必须建立防冲培训制度。
“(六)必须建立冲击危险区人员准入制度,实行限员
管理。
“(七)必须建立生产矿长(总工程师)日分析制度和
日生产进度通知单制度。
“(八)必须建立防冲工程措施实施与验收记录台账,
保证防冲过程可追溯。”
十、将第二百三十条修改为:“新建矿井在可行性研究
阶段应当进 行 冲 击 地 压 评 估 工 作 , 并 在建 设 期 间 完 成 煤
(岩)层冲击倾向性鉴定及冲击危险性评价工作。
“经评估、鉴定或者评价煤层具有冲击危险性的新建矿
井,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设计,建成后生产能力不得
超过 8Mt/a,不得核增产能。
“冲击地压生产矿井应当按照采掘工作面的防冲要求进
行矿井生产能力核定。矿井改建和水平延深时,必须进行防冲
安全性论证。
“非冲击地压矿井升级为冲击地压矿井时,应当编制矿
井防冲设计,并按照防冲要求进行矿井生产能力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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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综合防冲措施后不能将冲击危险性指标降低至临
界值以下的,不得进行采掘作业。”
十一、将第二百三十一条修改为:“冲击地压矿井巷道
布置与采掘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开采冲击地压煤层时,在应力集中区内不得布
置2 个工作面同时进行采掘作业。2 个掘进工作面之间的距离
小于 150m时,采煤工作面与掘进工作面之 间 的距离 小 于
350m时,2 个采煤工作面之间的距离小于500m时,必须停止
其中一个工作面。相邻矿井、相邻采区之间应当避免开采相互
影响。
“(二)开拓巷道不得布置在严重冲击地压煤层中,永
久硐室不得布置在冲击地压煤层中。煤层巷道与硐室布置不应
留底煤,如果留有底煤必须采取底板预卸压措施。
“(三)严重冲击地压厚煤层中的巷道应当布置在应力
集中区外。双巷掘进时 2 条平行巷道在时间、空间上应当避免
相互影响。
“(四)冲击地压煤层应当严格按顺序开采,不得留孤
岛煤柱。在采空区内不得留有煤柱,如果必须在采空区内留煤
柱时,应当进行论证,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并将煤柱的
位置、尺寸以及影响范围标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开采孤岛煤
柱的,应当进行防冲安全开采论证;严重冲击地压矿井不得
开采孤岛煤柱。
“(五)对冲击地压煤层,应当根据顶底板岩性适当加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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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8号《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的决定》已经2021年8月17日应急管理部第27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部长黄明2022年1月6日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的决定为进一步预防和遏制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提升煤矿本质安全水平,应急管理部决定对《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7号)部分条款予以修改:一、将第四条修改为:“从事煤炭生产与煤矿建设的企业(以下统称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煤矿企业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各级负责3人、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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