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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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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仓库消防安全管理,保护仓库免受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
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仓库消防安全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仓库消防安全由
本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条 本规则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监督机构负责监督。
第四条 本规则适用于由国家、集体和个体经营的储存物品的各类仓库、堆栈、货场。
储存火药、炸药、火工品和军工物资的仓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仓库建筑设计,要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并经公安消防监督机
构审核。仓库竣工时,其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消防监督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
用。
第六条 仓库应当确定一名主要领导人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 仓库防火负责人负有下列职责:
一、组织学习贯彻消防法规,完成上级部署的消防工作;
二、组织制定电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逻等制度,落实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
制;
三、组织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
四、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
五、领导专职、义务消防队组织和专职、兼职消防人员,制定灭火应急方案,组织扑救火灾;
六、定期总结消防安全工作,实施奖惩。
第八条 国家储备库、专业仓库应当配备专职消防干部;其他仓库可以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人员。
第九条 国家储备库、专业仓库和火灾危险性大、距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仓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
专职消防队。
第十条 各类仓库都应当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开展自防自救工作。
第十一条
仓库防火负责人的确定和变动,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备案;专职消防干部、人员和专职消防队长的
配备与更换,应当征求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意见。
第十二条 仓库保管员应当熟悉储存物品的分类、性质、保管业务知识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
使用和维护保养方法,做好本岗位的防火工作。
第十三条 对仓库新职工应当进行仓储业务和消防知识的培训,经考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 仓库格执行夜间值班、巡逻制度,班人员应当认真检查,督落实。
第三章 储存管理
第十五条 据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按照仓库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度分为
(详附表)
第十六条 露天物品应当分类、分堆、分组和分,并留出必要的防火距。堆场的总储以及与建筑物等
之间的防火距,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十七条 桶装液体,不宜露天,必须露天时,在炎热季节必须采取降温措施。
第十八条 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储存,每垛占地面大于一百平垛间距不于一
墙间距不零点距不零点,主要通道度不于二
第十九条 类物品和一物品以及相互发生化应或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须分、分库储
存,并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的名、性质和灭火方法。
第二十条 易自燃或者遇水的物品,必须在温度较通风良好空气的场储存,并安专用
定时检湿度与度。
第二十一条 物品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确定等隐患,方准入库。
第二十二条 类物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和物品变质、情况时,应当
及时进行安全理,
第二十三条 使用油棉纱油手套沾油纤维物品以及可燃包装,应当存放在安全地,定期理。
第二十四条 房内因物品防必须采暖时,应当水暖,其散热器、供暖与储存物品的距
第二十五条 类物品库房内休息室其他库必需设时,可以贴邻置无
孔洞的一、二级火等级的建筑,其门窗直通体实施应当征得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同意。
第二十六条 储存类物品的库房布局储存类不得自改变,确需改变的,应当经当地公安消
防监督机构同意。
第四章 装卸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有机动车辆,必须安防火
第二十八条 蒸气车驶入时,应当关闭灰箱送风器,并不得区清炉。仓库应当专人负责监护。
第二十九条 汽车拖拉机不入甲类物品库
第三十条 入甲类物品库的电瓶车铲车必须防爆型的;进入丙类物品库的电瓶车铲车,必须
有防花溅出的安全装置
第三十一条 机动车辆装卸物品,不准在、库、货场内停放理。
第三十二条 不得时建筑和构筑物,因装卸作业确需建时,必须经单位防火负责人
作业结束后即拆除。
第三十三条 装卸甲类物品时,操作人员不得穿戴产生静电的工作和使用易产生的工
动、撞击重压摩擦倒置。对易产生静电的装卸设备要采取消除电的施。
第三十四条 房内固定的吊装设备需要维时,应当采取防火安全施,经防火负责人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五条 装卸作业结束后,应当对库、库进行检查,确安全,方可人。
第五章 电器管理
第三十六条 仓库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行的有关电设计和施工安验收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类物品库体库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行的有关爆炸危险场的电
全规定。
第三十八条 储存体物品的库,不使用碘钨灯超过六十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明灯具。当使用
日光灯低温明灯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灯具时,应当对镇流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施,确保安全。
第三十九条 房内置移明灯具。照明灯具下方不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
不得零点
第四十条 房内敷设的配电线路,需穿金属管或用硬塑料管保护。
第四十一条 个库应当房外开关,保管人员库时,必须拉闸断电。禁止使用不合
规格的保险装置
第四十二条 房内使用电、电烙铁、电熨斗等电和电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
第四十三条 仓库电器设备的周围架空线路的下方严禁物品。对提码垛等机设备易产生的部
位,要设防护
第四十四条 仓库必须按照国家有关防设计安规范的规定,设雷装置,并定期检,保
第四十五条 仓库的电器设备,必须由合格的电工进行安、检查和维保养。电工应当遵守
器操作规
第六章 火源管理
第四十六条 仓库应当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进入甲类物品库的人员,必须登记,并交出携带的火
第四十七条 房内严禁使用火。库房外动用火作业时,必须理动火,经仓库或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
采取严格的安全施。动火应当注明动火地动火人、场监护人、批准人和防火施等内容
第四十八条 房内使用火炉取暖使用时,应当经防火负责人批准
第四十九条 防火负责人的使用地时,必须根据储存物品的分类,按照有关防火距的规定审
,并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人。
第五十条 以及周围五十米内严禁放烟花
第七章 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
第五十一条 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消防规范,设、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五十二条 消防器材应当设置在明显便用的地周围物品和物。
第五十三条 仓库的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由专人管理,负责检查、保养、更换和添置,保
严禁圈占埋压用。
第五十四条 类物品国家储备库、专业性仓库以及其他大型物资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
规定,安装相应的装置有公安消防队的与其直通
第五十五条 对消防消火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经进行检查,保用。
仓库,寒冷季节采取冻措施。
第五十六条 的消防车道和仓库的安全楼梯等消防通道严禁物品。
第八章 奖惩
第五十七条 仓库消防工作成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上级主管部门或本单位给予、奖
第五十八条 本规则的单位和人员,国家法规有规定的,应当按照国家法规;国家法规
规定的,可以按照地方有关法规、规章进行触犯刑律的,由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第五十九条 储存类物品的库露天堆栈、货场,执行本规则时,确保安全并征得当地公安消防监
督机构同意的情况下,可以适当放宽
第六十条 铁路车、交港口作业的中性仓库,可以按照本规则的原则要求,由铁路、交
部门自行制定管理法。
第六十一条 辖市和国务有关部、根据本规则制体管理法,应当公安部备案。
第六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施行。一九八○年经国务批准、同十五公安部公施行
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1.根据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分类。
2.仓库堆栈、货场。
摘要: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仓库消防安全管理,保护仓库免受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仓库消防安全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仓库消防安全由本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第三条本规则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监督机构负责监督。第四条本规则适用于由国家、集体和个体经营的储存物品的各类仓库、堆栈、货场。储存火药、炸药、火工品和军工物资的仓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仓库建筑设计,要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并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仓库竣工时,其主管部门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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