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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监总局令〔2018〕第92号-煤矿安全培训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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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 矿 安 全 培 训 规 定
煤 矿 安 全 培 训 规 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煤矿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
业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煤矿企业,是指在依法批准的矿区范围内从事煤炭资源开采活动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上市公司、总公司、矿务局、煤矿。
本规定所称煤矿企业从业人员,是指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第三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全国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从业人
员安全培训工作。
省级及以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辖区内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实施监察。
第四条 煤矿企业是安全培训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能力。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 国家鼓励煤矿企业变招工为招生。煤矿企业新招井下从业人员,应当优先录用大中专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煤矿相关专业的毕业生。
第二章 安全培训的组织与管理
第六条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完善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年度安全培训计划,明确负责安全培训工作的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培训管理人员,
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教育培训经费。其中,用于安全培训的资金不得低于教育培训经费总额的 40%。
第七条 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具备《安全培训机构基本条件》(AQ/T8011)规定的安全培训条件的煤矿企业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也可以委托
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安全培训。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煤矿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安全培训。
从事煤矿安全培训的机构,应当将教师、教学和实习与实训设施等情况书面报告所在地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
第八条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实行一人一档。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的内容包括:
(一)学员登记表,包括学员的文化程度、职务、职称、工作经历、技能等级晋升等情况;
(二)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
(三)历次接受安全培训、考核的情况;
(四)安全生产违规违章行为记录,以及被追责任,受到处分理的情况;
(五)其他有关情况。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应当按照《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第10保存
 煤矿企业建立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应当建立企业安全培训档案,实行一一档。煤矿企业安全培训档案的内容包括:
(一)培训计划;
(二)培训时间、地
(三)培训课时授课教师;
(四)讲义
(五)学员名册、考、考核情况;
(六)综合报告等;
(七)其他有关情况。
对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煤矿企业安全培训档案应当保存 3 年以上,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煤矿企业安全培训档案应保存 6 年以上,
其他从业人员的煤矿企业安全培训档案应当存3年以上。
第三章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及考核
 本规定所称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煤矿企业的、总经理,矿务局局,煤矿矿等人员。
本规定所称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煤矿企业管安全、采煤、进、通风运输防治度等工作的副董总经理、
,总工程师、总工程师和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采煤、进、通风运输防治度等职能部门(
煤矿井、区、)负责人。
一条 煤矿矿、总工程师、总工程师应当具备煤矿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具有 3年以上煤矿相关工作经历。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煤矿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具有 2年以上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经历。
二条 煤矿企业应当年组织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新法律法规、准、新规程、新技术、新工新设备和新材料面的安全培
训。
三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制定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的准,建立国家级考试题库
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前款规定的考核准,建立省级考试题库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
四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考应当包括下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和职业健基本识;
(三)危险源管理、大事故防范、应管理和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四)国内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
(五)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六)其他要考的内容。
五条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应当包括下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健识;
(三)伤亡事故报告、计及职业危害调查处法;
(四)应管理的内容及其要
(五)国内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要考的内容。
六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中管理的煤矿企业总部(一级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工作。
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前款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工作。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以下称考核部门)应当定组织考核,考核时间
七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自任职日起 6 个月通过考核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并持续保持相应
水平和能力。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自任职之日起 30内,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的规定考核部门提考核申请其任职文件、学历、
工作经历等相关材料
考核部门接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申请及其料后,经符合条件的,应当组织相应的考;发现申请人不符合本规定第
一条规定的,不得对申请人进行安全生产识和管理能力考书面告知申请人及其所在煤矿企业或其任机关调整其工作岗位
八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应当在规定的考采用计方式进行。试试题从国家级考试题库和省级考试题库随
取,其中取国家级考试题库试题比例80%以上。考试满分为 100 ,80 以上为合格
考核部门应当自考试结束之日起 5 个工作内公试成绩
十九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试合格后,考核部门应当在公试成绩之日起 10 工作发安全生产识和管理能力考
合格证明(以下简称考核合格证明)。考核合格证明在全国范围内有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合格的,可以考一次;经合格的,1 年内不得申请考核。考核部门应当告其所在煤矿
企业或其任机关调整其工作岗位
第二 考核部门对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识和管理能力每3年考核一次。
第四章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考核发证
第二一条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及其工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会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确定,时调整;其他任何单或者人不得
其范围。
第二二条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中及以上文化程度(自 2018 年 6 月 1新上的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具
有煤矿相关工作经历,或者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相关专业学历。
第二三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制定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和考核准,建立一的考试题库
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也可以委托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实施煤矿特
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
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以下称考核发证部门。
第二四条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合格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作证》(以下
简称特种作业作证)可上作业。
第二五条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在加资试前应当按照规定的培训大进行安全生产识和实际操作能力的专门培训。其中,次培训的时间不得
少于 90 学
经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学历证明经考核发证部门实的,免予初次培训,直
加资
第二六条 加煤矿特种作业作资的人员,应当填写试申请表,本人或其所在煤矿企业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或者培训机构
具的培训合格证明其工作地或者户籍所在地考核发证部门提出申请考核发证部门收到申请及其有关材料后,应当在 60内组织考对不符合条件
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或其所在煤矿企业。
第二七条 煤矿特种作业作资包括安全生产识考和实际操作能力考。安全生产识考试合格后,进行实际操作能力考
煤矿特种作作资应当在规定的考行,安全生产识考应当使的考试题库使机考,实作能力考采用国家
试标准进行考。考试满分均为 100 ,80 以上为合格
考核发证部门应当在考试结束后 10 工作内公试成绩
申请人考试合格的,考核发证部门应当自考试合格之日起 20工作内完发证工作。
申请人考合格的,可以考一次;经合格的,加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二八条 特种作业作证有期6年,全国范围内有
特种作业作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式样准和编号
第二十九 特种作业证有效期届满延期换证的,证人应当在效期届满 60日前加不少于 24 学的专门培训培训合格证明本人
或其所在企业当地考核发证部门或者考核发证部门提试申请经安全生产识和实际操作能力考试合格的,考核发证部门应当在 20工作
发新的特种作业作证。
第三 开特种作业岗位 6 个月以上、特种作业作证在有效期内的特种作业人员,新从事特种作业的,应当新进行实际操作能力
,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作业。
第三一条 特种作业作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应当及时向原考核发证部门提书面申请由原考核发证部门发。
特种作业作证所记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部门提书面申请,经考核发证部门审查认后新。
第五章 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考核
第三二条 煤矿其他从业人员应当具备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本规定所称煤矿其他从业人员,是指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从事生产经活动的其他从业人员,包括煤矿其他负
责人、其他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和临时聘用人员。
第三三条 煤矿企业应当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证其具备要的安全生产识、技能和事故应急处理能力,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面的
务。
第三四条 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煤矿企业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大和考核准。
第三五条 煤矿企业或者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应当按照培训大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其中,对从事采煤、进、运输通风防治
等工作的的安全培训,应当其所在煤矿的上一级煤矿企业组织实施;有上一级煤矿企业的,单位组织实施。
煤矿企业其他从业人员的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72 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 20 学
煤矿企业或者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对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格后,应当发安全培训合格明;经培训取得培训证明的,不得上
业。
第三六条 煤矿企业新的井下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格后,应当在有经的工人傅带领下,实习4个月取得工人师傅签名的实习合格
立工作。
工人师应当具备中级工以上技能等级、3年以上相应工作经历和有发生违章指、违章作业、违反劳律等条件。
第三七条 企业井下作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者开本岗位 1 年以上新上岗前,以及煤矿企业采用新工新技术、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应
当对其进行相应的安全培训,经培训合格后可上作业。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八条 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应当将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明、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作证的发注销
情况在本部门网站上公,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九 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对煤矿企业安全培训的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建立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年度培训计划,明确负责安全培训管理工作的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培训管理人员的情况;
(二)按照本规定投入使用安全培训资金的情况;
(三)实行自主培训的煤矿企业的安全培训条件;
(四)煤矿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的情况;
(五)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的情况;
(六)特种作业人员证上的情况;
(七)应用新工、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以及离岗转岗时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情况;
(八)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情况。
第四 考核部门应当建立煤矿企业安全培训抽查制度,制定现场抽法,加强对煤矿安全培训的监督检查
考核部门对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抽考不的,应当责加安全生产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经考合格的,考
核部门应当书面告其所在煤矿企业或其任机关调整其工作岗位
第四一条 省级及以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按照年度监察法计划,采用现场抽方式对煤矿企业安全培训情况实施严格监察;对监察
突出问题和共性问题,应当本级人民政府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或者下级人民政府提有关安全培训工作的监察建议函
第四二条 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发形之一的,应当撤销特种作业作证:
(一)特种作业人员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
(二)特种作业作证记载信息虚假的。
特种作业人员违规定被撤销特种作业作证的,3年内不得申请特种作业作证。
第四三条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在合同期工作单位者依法解除劳合同的,工作单位不得以任由扣押其考核合格证明或者特种作
作证。
第四四条 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应当将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情况,及时抄送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将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行政处罚决定及时抄送同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
第四五条 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煤矿安全培训报制度,公布举电话电子信箱,依法受理并调查处理有关报,查处结果书面
馈给名举报人。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六条 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煤矿安全考核工作中用职玩忽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究刑事责任。
第四七条 煤矿企业有行为一的,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限期改正,可以 5 万元下的罚款期未改正
的,责令停整顿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1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二)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
(三)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培训情况的;
(四)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培训取得相应资,上作业的。
第四八条 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煤矿企业有下行为一的,责限期改正,可以1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建立安全培训管理制度或者制定年度安全培训计划的;
(二)明确负责安全培训工作的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安全培训管理人员的;
(三)用于安全培训的资金不符合本规定的;
(四)按照一的培训大组织培训的;
(五)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进行自主培训,或者委托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机构进行培训的。
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按照规定的培训大进行安全培训,或者经安全培训试合格颁发有关培训合格证明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八章   则
第四十九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不得费,所经费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列入同政年度预算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经费可以列入同政年度预算,也可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制定准,报级人民政府物价部门、政部门
批准后执行。证书工本费考核发证机关列入同政年度预算
第五 本规定自 2018 年 3月1日起施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20125月282013年8月 29 日修正《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国家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52 号同时废止。

标签: #安全 #培训

摘要: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煤矿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煤矿企业,是指在依法批准的矿区范围内从事煤炭资源开采活动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上市公司、总公司、矿务局、煤矿。本规定所称煤矿企业从业人员,是指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第三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全国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省、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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