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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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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
第一章 总则
1.0.1 条 为了使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 ,保障人身
和财产的安全,因地制宜地采取防范措施,做到技术选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制定规范.
1.0.2 条 本规范适用于在生产、加工、处理、转运或贮存过程中出现或可能出现爆炸
和火灾危险环境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电力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下列环境:
一、矿井井下;
二、制造、使用或贮存火药、炸药和起爆药等的环境;
三、利用电能进行生产并与生产工艺过和直接关联的电解、电镀等电气装置区域;
四、蓄电池室;
五、使用强氧化剂以及不用外来点火源就能自秆起火的物质的环境;
六、水、陆、空交通运输工具及海上油井平台.
1.0.3 条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的电力设计, 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
行的有关国家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爆炸性气体环境
第一节 一般规定
2.1.1 条 对于生产、加工、处理、 转运或贮存过程中出现或可能出现下列爆炸性气体
混合物环境之一时, 应进行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电力设计:
一、在气体条件下、易燃气体、易燃液体和蒸气或薄雾等易燃物质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
气体混合物;
二、闪点低于或等于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的蒸气或空气混合形成性爆炸性气体混合物;
三、在物料操作温度高于可燃液体闪点的情况下, 可燃液体有可能泄漏时,其蒸气与空气
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
2.1.2 条 在爆炸性气体环境中产生爆炸必须同时存睚下列条件:
一、存在易燃气体、易燃液体的蒸气或薄雾,其浓度在爆炸极限以内;
二、存在足以点燃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火花、电弧或高温.
2.1.3 条 在爆炸性气体环境中应采取下列防止爆炸的措施:
一、首先应使产生爆炸的条件同时出现的可能性减至最小程度;
二、工艺设计中应采取消除或减少易燃物质的产生及积聚的措施.
1.工艺流程中宜采取较低的压力和温度, 将易燃物质限制在密闭容器内;
2.工艺布置应限制和缩小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 并宜将不同等级的爆炸危险区,或爆炸
危险区与非爆炸危险区分隔在各自的厂房或界区内;
3.在设备内可采用以氮气或其它惰性气体覆盖的措施.
4.宜采取安全联锁或事故时加入聚合反应阻聚剂等化的措施.
三、防止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形成, 或缩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滞留,宜采取下列措施
1.工艺装置宜采取露天开敞式布置;
2.设置机械装置;
3.在爆炸危险环境内设置压室;
4.对区域内易形成和积聚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地点设置自动测量仪器装,气体或蒸
气浓度接爆炸下限的 50%时, 应能可信号切断电源.
四、在区域内应采取消除或制电气设备线路产生火花电弧或高温的措施.
第二节 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
2.2.1 条 爆炸性气体环境应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出现的频繁程度和持续,
下列规定进行分区:
一、0 区: 连续出现或长期出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二、1 区: 在正常运行时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三、2 区: 运行时不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或使出现也仅是短
存在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 正常运行是指正常开车运转、停车易燃物质产的装,密闭容器盖的闭,安
排放阀以及有工厂设备在其设计参数范围内工作的状态.
2.2.2 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为非爆炸危险区域;
一、释放源并不可能有易燃物质入的区域;
二、易燃物质可能出现的最高浓度不过爆炸下限的 10%;
三、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火的设备附近,或炽热部件的表面温度过区域内易燃物质
温度的设备附近;
四、在生产装置区外,露天设置的输易燃物质管道,阀门
体情况定.
2.2.3 易燃物质的释放频繁程度和间长短分级 ,并应符合下列
规定.
一、释放源:预计长期释放频繁释放释放源. 类似列情况的,可
连续释放源:
1.有用惰性气体覆盖的盖贮中的易燃液体的表面;
2.油、水分器等直接与空的易燃液体的表面;
3.经长期向间释放易燃气体或易燃液体的蒸气的自由排和其它孔口.
二、第一级释放源:预计正常运行周期偶尔释放释放源. 下列情况的,可为第
一级入源;
1.在正常运行时会释放易燃物质的、压缩阀门等的密处;
2.在正常运行时,会向间释放易燃物质, 安装在贮有易燃液体的容器上的系统;
3.正常运行时会向间释放易燃物质的取点.
三、第二级释放源:预计在正常运行下不会释放, 使释放也仅是偶尔短释放释放
类似下列情况的,可分为第二级释放源:
1.正常运行时不能出现释放易燃物质的、压缩阀门等的密处;
2.正常运行时不能释放易燃物质法兰接件和管道;
3.正常运行时不能间释放易燃物质的安全和其它孔口处;
4.正常运行时不能间释放易燃物质的取点.
四、释放源:述两种或三别释放成的释放源.
2.2.4 条 爆炸危险区域的通, 其空气能使易燃物质很快稀释到爆炸下
25%以下时,可定为通风良好.
采用机械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不计机械故障的影响:
1.对闭工或半封的建物应设置备用的独立风系统;
2.在通设备生故障时,设置自动报警止工艺流程等保能阻止易燃物质
预防措施,或使电气设备电预防措施.
2.2.5 条 爆炸危险区域的分应按释放源级和通条件定,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首先应下列入源的级别划分区域:
1.存在连续释放源的区域可分为 0 区;
2.存在第一级释放源的区域可分为 1 区;
3.存在第二级释放源的区域可分为 2 区;
二、其根据条件调整区域分:
1.风良好时,应低爆炸危险区域等级;时应高爆炸危险区域等级.
2.局部机低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浓度方面比和一般机械风更为有
时,可采用局部机械风降低爆炸危险区域等级.
3.在障物、凹坑死角处,应局部提高爆炸危险区域等级.
4.利用等障物,限制空气的爆炸性混合物的,可缩小爆炸危险区域的范
围.
第三节 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的范围
2.3.1 条 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的范围应下列要求确定:
一、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应根据释放源的级置、 易燃物质的性质、条件、
物及生产条件、运行经,技术经济比综定.
二、物内,宜以厂房为单位划分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 但也根据生产的具体情况
厂房内空,释放释放的易燃物质少时,可厂房内分空间划爆炸危险区域
围,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厂房内具有空气的易燃物质时,厂房内通风换次数不应少于
2次/h,且换气不;厂房地上高度 1m以内容积的空气与释放至厂房内的易燃物质
形成的爆炸性气体混合浓度应小于爆炸下限.
2.厂房内具有空气的易燃物质时,厂房平屋顶以下 1m高度内,或圆顶斜顶
最高点以下 2m 高度内的容积的空气释放厂房内的易燃物质成的爆炸性气体混
物的浓度应小于爆炸下限.
:
1)至厂的易的最1h 释放量的3, 包括
事故破裂时的释放量.
2)于 0.75 的性气;于 0.75
的爆炸性气体规定为于空气的气体.
燃物质可量释到 15m外时, 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加 2
区.
四、在物料操作温度高于可燃液体闪点的情况下,可燃液体可能泄漏时,其爆炸危险区
范围可适缩小.
2.3.2 定爆危险级和宜符 2.3.3 条第 2.3.17
示例的规定,并应根据易燃物质的释放量释放速度、点、温度、闪点、对密度、爆炸下限、
等条件,实践验确定. 油气及其管道工程、的爆炸危险区域范围的
定除外.
2.3.3 于易物质于空气、通风良好且为第二级源的主生产装置区 ,
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分, 宜符合下列规定(2.3.3-1 及2.3.3-2):
一、在爆炸危险区域中,地下的沟划为 1 区;
二、以释放源为中,为 15m,地上的高度为 7.5m半径7.5m,顶部源的
距离7.5m的范围内为 2 区;
三、释放源为中,总半径为 30m,地上的高度为 0.6m,在 2 区以外的范围内
加 2 区.
2.3.4 条 易燃物质于空气,入源在闭建,通良且为第二级释放源的
生产装置区,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分, 宜符合下列规定(2.3.4):
一、闭建物内和在爆炸危险区域内地下的沟划为 1 区;
二、释放源为中,半径为 15m,高度为 7.5m的范围内分为 2 区, 但封闭建物的外
顶部距 2 区的界限不小于 3m,无孔洞实,则外为非危险区;
三、释放源为中,总半径为 30m,地上的高度为 0.6m,在 2 区以外的范围内为
2 区.
2.3.5 于易物质于空气的贮, 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宜符合下列
规定(2.3.5-1 及2.3.5-2):
,在体内未充隋性气体的液表面以上的间划 0 区,浮顶式
浮顶移动范围内的空间划分为 1 区;
二、以为中,半径为 1.5m的空和爆炸危险区域内地下的沟划为 1 区;
三、释放源为中,总半径为 30m,地上的高度为 0.6m,在 2 区以外的范围内
加 2 区.
2.3.5 条 对于易燃物质空气的,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宜符合下列规
(2.3.5-1 及2.3.5-2):
一、定贮, 在体内部未充惰性气体的液本表面以上的空间划为 0 区,浮顶式
浮顶移动范围内的空间划为 1 区;
二、以为中,半径为 1.5m的空和爆炸危险区域内地下的沟划为 1 区;
三、距离的外顶部 3m的范围内为 2 区;
四、罐周围设围时,贮至围, 其高度为堤顶高度的范围内为 2 区.
2.3.6条 易燃液体、液化气、压缩气体、低温度液体装载槽车槽车注送口处,其爆炸
危险区域的范围分,宜符合下列规定(2.3.6)
一、槽车密闭式注送口为中,半径为 1.5m的空或非密闭注送口为中,半径
3m的空和爆炸危险区域内地下的,沟划为 1 区;
二、槽车密闭式注送口为中,半径为 4.5m的空或以非密闭式注送口为中,半径
7.5m的空以及至地以上的范围内为 2 区;
2.3.7条 对于易燃物质于空气、风良好且为第二级释放源的主生产装置区,其
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分,宜符合下列规定(2.3.7):
当释放的高度不过 4.5m时,以释放源为中,半径为 4.5m,顶部释放源的
7.5m,以释放源至地以上的范围内分为 2 区.
2.3.8 条 对于易燃物质空气,部无侧墙,通风良好且为第二级释放源的压缩
厂房, 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分, 宜符合下列规定(2.3.8):
一、当释放的高度不过 4.5m 时, 以释放源为中, 半径为 4.5m,地以上至
闭区域底部的空闭区内的范围内为 2 区;
二、屋顶上方百页窗边外,半径为 4.5m, 百页窗项部以上高度为 7.5m的范围内为 2 区.
2.3.9 于易物质空气, 为第二级源的压缩厂房,其爆
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分,宜符合下列规定(2.3.9):
一、闭区内部划分为 1 区;
二、释放源为中,半径为 4.5m, 地以上至闭区底部的空距离封闭区外3m,
顶部直高度为 4.5m的范围内为 2 区.
2.3.10 条 对于开顶或池的单元器、预分器的分器液体表面连续
源的,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分,宜符合下列规定(2.3.10):
单元器和预器的池,半径7.5m,上高度为 7.5m,及至液体表面
上的范围内分为 1 区;
二、器的池外,半径为 3m,地上高度为 3m, 及至液体表面以上的范围内为1区
三、1 区外水平离半径为 3m,直上方 3m,水平距离半径7.5m, 地上高度为 3m
及 1 区外水平距离半径为 22.5m, 地上高度为 0.6m 的范围内为 2 区.
2.3.11 开顶罐或池的解气(装置)液处为
释放源的,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分,宜符合下列规定(2.3.11):
一、液体表面至地的范围为 1 区;
二、1 区外及池外水平距离半径为 3m,地上高度为 3m的范围内为 2 区.
2.3.12 条 对于开顶或池的生物氧化装置, 液体表面处为释放,其爆炸
危险区域的范围,宜符合下列规定(2.3.12): 开顶外水平距离半径
3m, 液体表面上方至地上高度为 3m的范围内分为 2 区.
2.3.13 对于处理生产装置水的机械风冷却塔, 分为爆炸危险区域时,
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分,宜符合下列规定(2.3.13):
一、以管顶部烃放管管口为中,半径为 1.5m,地下的以及冷却塔及其上
方高度为 3m的范围内 2 区;
二、当冷却塔风扇反转时,冷却塔侧壁外水平距离半径为 3m,高度为冷却塔高度范围内
加 2 区.
2.3.14 无释源的生产装置区与通第二级释放的爆炸性气相邻 ,
并有非燃体的,其爆炸危险区域有范围分,宜符合下列规定(2.3.14);
一、通的、有第二级释放源的房范围内为 1 区;
二、易燃物质于空气时,以释放源为中, 半径为 15m的范围内为 2 区;
三、易燃物质于空气时,以释放源为中,半径为 4.5m的范围内分为 2 区.
2.3.15 源的置区顶无第二源爆气体
,,,(
2.3.15-1 及2.3.15-2):
一、易燃物质于空气时,以释放源为中, 半径为 15m的范围内为 2 区;
二、易燃物质于空气时,以释放源为中,半径为 4.5m的范围内为 2 区;
三、与爆炸危险区域相邻, 用非燃体的无释放源的生产装置区,门窗位
爆炸危险区域内时 2 区, 门窗位爆炸危险区域外时为非危险区.
2.3.16 无释的生置区一级的爆气体
,并用非燃,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宜符合下列规定(
2.3.16):
一、第一级释放源上方排风罩内的范围为 1 区;
二、易燃物质于空气时,1 区外半径为 15m范围内为 2 区;
三、易燃物质于空气时,1 区外半径为 4.5m的范围内为 2 区.
2.3.17条 对工艺设备容积不于 95m^3、压力不于 3.5MPa于 38I/S
生产装置,为第二级释放,按照生产的实际,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分,宜符合非
爆炸危险环境.
一、爆炸危险区域内,地下的沟划为 1 区;
二、以释放源为中,半径为 4.5m,至地以上范围内为 2 区.
2.3.18 条 爆炸性气体环境内的车间采用压或连续风稀释措施,车间为非
爆炸危险环境.
风引入的气源应安全可, 必须是没有易燃物质、腐蚀介质及机械杂质.对于空气
的易燃物质,进气应设在高出所划爆炸危险区范围的 1.5m以上处.
2.3.19 条 爆炸性气体环境电力装置设计应有爆炸危险区域,对简单或小
房,可采用文字说明表达.
爆炸危险区域举例见附录二.
第四节 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分级、分
2.4.1 条 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应大试验安全间隙(MESG)或最小点燃电流(MIC)
分级,并应符合2.4.1 有规定.
大试验安全间隙(MESG)或最小点燃电流(MIC)分级 2.4.1
━━━━━━━━━━━━━━━━━━━━━━━━━━━━━━━
大试验安全间隙(MESG)(mm) 最小点燃电流(MICR)
───────────────────────────────
ⅡA 0.9 > 0.8
B 0.5 < MESG < 0.9 0.45≤MICR≤0.8
ⅡC 0.5 < 0.45
摘要: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使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保障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因地制宜地采取防范措施,做到技术选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制定规范.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在生产、加工、处理、转运或贮存过程中出现或可能出现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电力设计.本规范不适用于下列环境:一、矿井井下;二、制造、使用或贮存火药、炸药和起爆药等的环境;三、利用电能进行生产并与生产工艺过和直接关联的电解、电镀等电气装置区域;四、蓄电池室;五、使用强氧化剂以及不用外来点火源就能自秆起火的物质的环境;六、水、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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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法规文献 价格:1库币 属性:38 页 大小:109KB 格式:DOC 时间:2024-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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