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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监总局令[2015]第73号_《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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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73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已经 2015 116 日国家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5 41日起施行。
局长 杨栋梁
2015 228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的防治工作,强化煤矿企业职业病
危害防治主体责任,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保护煤矿劳动者健康,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
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各类煤矿及其所属为煤矿服务
的矿井建设施工、洗煤厂、选煤厂等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预防
和治理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以下简称职业病危害),是
指由粉尘、噪声、热害、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导致煤矿劳动者职业病的危害。
第四条 煤矿是本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
职业病危害防治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源头治理
科学防治、严格管理、依法监督的要求开展工作。
第二章 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
第五条 煤矿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职业
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 煤矿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机构,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
规划,明确职责分工和落实工作经费,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第七条 煤矿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病危害防治的管理机构,配备专职职业
卫生管理人员,负责职业病危害防治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煤矿应当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并建立健全下
列制度:
(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四)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和培训制度;
(五)职业病防护设施管理制度;
(六)职业病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七)职业病危害日常监测及检测、评价管理制度;
(八)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
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制度;
(九)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十)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
(十一)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
(十二)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
(十三)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管理制度;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
第九条 煤矿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人员,装备相应
的监测仪器设备。监测人员应当经培训合格;未经培训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第十条 煤矿应当以矿井为单位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委托具有
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服务机构,行一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三年行一职业病危害现评价。据监测、检测、评价结果,落实整改措
施,同时日常监测、检测、评价、落实整改情况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检测
评价结果向所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并
劳动者公布。
第十一条 煤矿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技
设备和材料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的技设备和
第十二条 煤矿应当化生产布局和工艺流程,使有害作业和害作业分开,
减少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人接触
第十三条 煤矿应当按照《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
AQ1051)规定,为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提供符标准的个体防护用品,
并指导和督确使用。
第十四条 煤矿应当行职业病危害告知务,与劳动者立或者变更劳动
合同时,应当作业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防护施和相关待
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第十五条 煤矿应当在目位置设置公告,公布有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规
章制度、作规程和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职业病危害
的作业岗位,应当在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警示明。
第十六条 煤矿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煤矿职业卫生知
和管理能力接受职业病危害防治培训。培训内应当包括职业卫生相法律、
法规、规章和标准,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控制的本知,职业卫生管理相
等内
煤矿应当对劳动者行上岗在岗期间的定职业病危害防治知培训,
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作规程,指导劳动者
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体防护用品。上岗培训时4学时,在岗
的定培训时间每年不2学时。
第十七条 煤矿应当建立健全企业职业卫生档案。企业职业卫生档案应当
下列内
(一)职业病防治责任制文件
(二)职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
(三)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单、岗位分布以及作业人员接触情况
等资
(四)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信息及其配置、使用、护、
更换记录
(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与记录
(六)职业病个体防护用品配备、发放护与更换记录
(七)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劳动者的职业卫生培训资
(八)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与应急记录
(九)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汇总资,存在职业禁忌证职业健康
或者职业病的劳动者理和安置情况记录
(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有
(十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记录
(十二)其他有职业卫生管理的资或者文件
第十八条 煤矿应当保障职业病危害防治专项经费,经费在、国家安
全监管总局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216 )第十七条“(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支出”中列
第十九条 煤矿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应当及时所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同时积极采取效措施,减少或者消除
业病危害因素,防事故扩大遭受或者可能遭受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
应当及时组织救治,并承担费用。
煤矿不得报、报、报或者报煤矿职业病危害事故。
第三章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
第二十条 煤矿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
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所费用应当入建设项目工程预
第二十一条 煤矿建设项目在性论证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
的职业卫生技服务机构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制预评价报告。
第二十二条 煤矿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
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
第二十三条 煤矿建设项目,在试运内,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职
业卫生技服务机构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制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第四章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第二十四条 煤矿在申领、换发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驻地
矿安全监察机构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同时报所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五条 煤矿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
(一)煤矿的情况
(二)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机构、管理机构情况
(三)煤矿建立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情况
(四)职业病危害因素称、监测人员及仪器设备配备情况
(五)职业病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情况;
(六)煤矿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及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情况证
材料
(七)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汇总资,存在职业禁忌症职业健康
或者职业病的劳动者理和安置情况记录
(八)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设置与告知情况
(九)煤矿职业卫生档案管理情况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
第二十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
对煤矿企业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材料及的业和技秘密违反
密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职业健康监护
第二十七条 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煤矿应当按照国家有规定组织
上岗在岗期间岗时的职业健康检,并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
业健康检费用由煤矿承担职业健康检省级以上人民政卫生行政部门批
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第二十八条 煤矿不得安未经上岗职业健康检的人员接触职业病
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有职业禁忌的人员事其所禁忌的作业;不得安
年工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职工事对本人和
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接受职业健康检应当出勤,煤矿企业不得以
常规健康检职业健康检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检
周期按照表 1行。
1 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检查周期
接触有害物质 体检对查周期
煤尘(以煤尘为主) 在岗人员 21 次
察对Ⅰ期煤工尘肺患
1 次
尘(以尘为主) 在岗人员、察对Ⅰ期矽肺
噪声 在岗人员
高温 在岗人员
化学毒物 在岗人员 据所接触的化学毒
物确定检查周期
接触粉尘危害作业退休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周期按照有规定
第三十条 煤矿不得以劳动者上岗职业健康检在岗期间的职业
健康检不得以劳动者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替离岗时职业健康检
但最后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90 日内的,岗时检
对未职业健康检的劳动者,煤矿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立的
劳动合同。
第三十一条 煤矿应当据职业健康检报告,采取下列施:
(一)对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调离或者脱离原工作岗位;
(二)对健康可能与所事的职业相的劳动者,妥善安置;
(三)对复查的劳动者,按照职业健康检机构要求的时排复查
察;
(四)对疑似职业病病人,按照职业健康检机构的建议安
察或者职业病诊断;
(五)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岗位,改善劳动条完善职业病防护设施。
第三十二条 煤矿应当为劳动者个人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有
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个人情况劳动者职业和职业病危
接触史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情况,职业病诊等资
劳动者开煤矿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煤矿必须如
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复印件章。
第三十三条 劳动者健康行职业病诊断、鉴定的,煤矿企业
应当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的劳动者职业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作业
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
第六章 粉尘危害防治
第三十四条 煤矿应当在常生产情况下对作业场所的粉尘行监测。
粉尘度应当合表 2的要求;不合要求的,应当采取效措施。
2 煤矿作业场所粉尘度要求
粉尘游离 Si○含量%
权平均容许浓度(mg/m3
总粉尘 呼吸性粉尘
煤尘 <10 4 2.5
10≤~≤50 1 0.7
50<~≤80 0.7 0.3
>80 0.5 0.2
水泥<10 4 1.5
î
第三十五条 煤矿行粉尘监测时,其监测的选和布置应当合表 3
要求。
3 煤矿作业场所测尘的选和布置要求
î
生产工测尘布置
煤工作
煤机、打眼、人工落煤及煤 工人作业地点
同时作业 回风巷距工作面 10~
15m 处
掘进工作
掘进机、打眼岩()
工人作业地点
同时作业(爆破作业距掘进10~15m 回风
其他场所 翻罐笼作业、维修载点 工人作业地点
露天煤矿
穿孔机作业、机作业 下3~5m 处
穿孔机、机、汽车
面作业
场所
面煤煤场、输送生产
作业 作业人员活动范围
î
第三十六条 粉尘监测用定或者个体方法行,推广实时在线监测系统
粉尘监测应当合下列要求:
(一)总粉尘度,煤矿井下月测定 2或者用实时在线监测,
露天煤矿月测定 1或者用实时在线监测;
(二)呼吸性粉尘月测定 1
(三)粉尘分6个月监测 1
(四)粉尘中游离 Si○2含量6个月测定 1,在变更工作面时
当测定 1
第三十七条 煤矿应当使用粉尘器、读式粉尘度测定仪等仪器设备
行粉尘度的测定。井工煤矿的煤工作面回风巷掘进工作面回风应当设
置粉尘度传器,并入安全监测监控系统
第三十八条 井工煤矿必须建立防尘系统永久防尘容量不得
200m3且贮水量不得于井下连续 2h 的用水量,备用池贮水量不得
永久防尘50%
防尘管应当所有产生粉尘和粉尘的地点有防尘供水
采掘工作面不得生产。静压供水应当满足矿井防尘用水量的要求,
强度应当满足静压的要求。
防尘用水水悬浮物的含量不得30mg/L粒径0.3mm
pH 应当在 69范围内,碳酸盐硬度不3mmol/L使用时,
应当毒、腐蚀、不污染环境
第三十九条 井工煤矿掘进硐室时,必须采湿式钻,使用
爆破前后洗井爆破过程中压喷雾喷雾压8MPa)或
压气喷雾降尘、装(煤)风流等综合防尘施。
第四十条 井工煤矿在煤、钻孔,应当采取湿式作业。煤()与
斯突或者采取湿式钻孔时,采取干式钻孔但必须采
取除尘器尘、尘,尘器的呼吸性粉尘不得90%
第四十一条 井工煤矿工作面应当采取湿式钻,使用爆破
应当洗煤爆破时应当压喷雾喷雾压8MPa)或者压气
喷雾降尘,煤时应当尘。
第四十二条 井工煤矿煤机作业时,必须使用内、外喷雾装置。内喷雾压
不得2MPa外喷雾压不得4MPa。内喷雾装置不能正常使用时,
外喷雾压不得8MPa煤机必须机。液压必须安装自动喷雾
尘装置,实现降柱移架喷雾破碎必须安装防尘,并加装喷雾装置
或者尘器。煤工作面的必须安装压喷雾装置(喷雾压
8MPa)或者采取压气喷雾降尘。
第四十三条 井工煤矿掘进机作业时,应当使用内、外喷雾装置和控尘装置、
尘器等构的综合防尘系统掘进机内喷雾压不得2MPa外喷雾压
不得4MPa。内喷雾装置不能正常使用时,外喷雾压不得8MPa
尘器的呼吸性粉尘不得90%
第四十四条 井工煤矿的煤工作面回风巷掘进工作面回风应当分
2自动控制风流
第四十五条 煤矿井下煤眼放以及带式输送走廊
必须安设喷雾装置或者尘器,作业时喷雾降尘或者用尘器尘。
眼放喷雾降尘时,喷雾压不得8MPa
第四十六条 井工煤矿的所有煤必须进行煤层注水可。对于
必须进行煤层注层注过程中应当对水流量水量
数进行监测和控制,单孔注应当使该钻孔湿煤体的平均水含量
不得1.5%封孔深度应当保过程中煤钻孔漏水
时,在确保安全前提下,应当采取在上一分空区
对下一分的煤体湿润
第四十七条 井工煤矿打锚应当实施湿式钻孔喷射混凝土时应当
潮喷或者湿喷,喷射机、喷浆应当配备尘、尘装置,距离锚作业
风向 100m 内,应当设置 2以上自动控制风流
第四十八条 井工煤矿载点应当用自动喷雾降尘(喷雾压应当
0.7MPa)或者尘源尘器化等施。载点差超0.5m必须
溜槽或者导。装煤20m 内,必须设置一自动控制风流
内应当设置自动控制风流
第四十九条 露天煤矿粉尘防治应当合下列要求:
(一)设置有专供水水源的加),加水能力满足洒
尘所最大供
(二)采取湿式钻孔;不实现湿式钻孔时,设置有孔口捕尘装置;
(三)破碎作业时,作业域并喷雾降尘或者尘器尘;
(四)加强对穿孔机、机、汽车的防护;
(五)机装,对煤()煤()时喷雾降尘;
(六)对输路面经常尘、,加强护,保持平整
第五十条 洗选煤厂备(煤、破碎分、)过程中尘源
采取喷雾降尘或者尘器尘。
第五十一条 煤场厂应当定尘,煤场四应当设,装
应当喷雾降尘或者车降尘,煤炭外时应当采取密施。
第七章 噪声危害防治
第五十二条 煤矿作业场所噪声危害依照下列标准定:
(一)劳动者天连续接触噪声时达到或者8h 的,噪声声级限
85dB(A)
(二)劳动者接触噪声时8h 的,据实际接触噪声的时
按照接触噪声时间减、噪声声级限值增3dB(A)则确定其声级限
第五十三条 煤矿应当配备 2以上噪声测定仪器,并对作业场所噪声6
个月监测 1
第五十四条 煤矿作业场所噪声的监测地点主要包括
(一)井工煤矿的主要通机、机、空气压缩机、机、煤机、
掘进机、机、液泵地点
(二)露天煤矿的机、穿孔机、矿用汽车输送机、机和爆破作业等
地点
(三)选煤厂破碎机、分机、空压机等地点
煤矿行监测时,应当在个监测地点3个测,监测结果3个监
平均
第五十五条煤矿应当选用噪声设备,通过声、声、声、
少接触佩戴防护耳塞)等降低噪声危害。
摘要: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3号《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已经2015年1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局长杨栋梁2015年2月28日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的防治工作,强化煤矿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责任,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保护煤矿劳动者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各类煤矿及其所属为煤矿服务的矿井建设施工、洗煤厂、选煤厂等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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