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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总局令[2013]第65号_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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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5 号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已经 2013 年 9 月 16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
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3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2006 年 8 月 26 日公
布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杨栋梁
2013 年 8 月 29 日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为了规范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条件和经营行为,做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颁发和
理工作,加强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督管理,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查、颁发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以下简称批发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以下简称
零售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分别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以下简称批发许可
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零售许可证)。
从事烟花爆竹进出口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批发许可证。
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第四条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布点,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
争的原则审批;对从事黑火药、引火线批发和烟花爆竹进出口的企业,应当按照严格许可条件、严格
控制数量的原则审批。
批发企业不得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不得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
严格控制城市建成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点数量,且烟花爆竹零售点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
筑物内。
第五条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实行企业申请、分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监管局)负责制定本行政
区域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统一批发许可编号,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
发和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监管局)根据省级安全监管局的
批发企业布点规划和统一编号,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批发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安全监管局,与市级安全监管局统称发证
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零售经营布点规划与零售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批发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
第六条 批发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条件;
(二)符合所在地省级安全监管局制定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
(三)具有与其经营规模和产品相适应的仓储设施。仓库的内外部安全距离、库房布局、建筑结构、
疏散通道、消防、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以及电气设施等,符合《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
范》(GB50161)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仓储区域及仓库安装有符合《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监控
系统通用技术条件》(AQ4101)规定的监控设施,并设立符合《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标志》(AQ4114)规定
的安全警示标志和标识牌;
(四)具备与其经营规模、产品和销售区域范围相适应的配送服务能力
(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作规程至少包括
仓库安全管理制度、仓库保管守卫制度、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急救援与事故报告制度、买卖合同管理制度、产品流向登记制度、产品检验验收制度、从业人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违章行为处罚制度、企业负责人()制度、安全生产取和使用制
度、装(搬运)作业安全规程;
(六)有安全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
()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具备烟花爆竹经营方面的安全识和
管理能力,并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应格证仓库保管守护员接受烟花爆竹培训
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格证。其从业人经本单位安全培训合格;
()按照《烟花爆竹流向登记通用规范》(AQ4102)和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
并应用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系统;
()有事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法进行安全评价
(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条件。
从事烟花爆竹进出口的企业申请取批发许可证,应当具前款项至第三和第项至
规定的条件。
条 从事黑火药、引火线批发的企业,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必要
的黑火药、引火线安全保管施,自有的运输车辆能够满足其配送服务需要,且符合国家相关
标准。
条 批发企业申请取批发许可证时,应当发证机关提交下列申请件、资料,并对其
负责:
(一)批发许可证申请(一);
(二)企业法人营业本或者企业称工商预核制件;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件、急救援预案案登记文件、安全管理制度和作规程的目录清
单;
(四)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和仓库保管守护员的相关格证
书复制件;
(五)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库区外部安全距离实测图和库区仓储设施平面布置
(六)具备相应资质的安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安评价报告至少包括本办法第六条
第三、第四、第八项、第九项和第条规定条件的符合性评价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验收的证明材料
()从事黑火药、引火线批发的企业自有运输车辆以及驾驶员押运员的相关资质(格)证
书复制件;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条 发证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件、资料,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别理:
(一)申请不属本发证机关责范围的,应当作出不予理的定,并申请人
相应发证机关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改的,应当许或要求请人当场更正,并在更正后
时出具理的书面凭证;
(三)申请材料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 5 个工作日内次告知申请人
要补正的全部内逾期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理;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要求或者按要求全部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
日起理。
条 发证机关理申请,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经营储存场所的安全条件进行
现场查的,应当指2工作人组织技术人进行现场查。对烟花爆竹进出口企业和设
有 1.1 级仓库的企业,应当指2工作人员组织技术人进行现场查。负责现场查的人
应当书面核意见
一条 发证机关应当自理申请 30 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批发许可证
定。
定不予颁发的,应当自作出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书面申请人并;对
定颁发的,应当自作出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送或者通申请人取批发许可证。
发证机关在审查过程,现场查和企业整改,不计在本办法规定的期限内。
二条 批发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 3 年。
批发许可证效期满后批发企业拟继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经营活动的,应当在效期届满前
3 个月原发证机关延期申请,并提交下列件、资料
(一)批发许可证延期申请(一);
(二)本办法第条第三、第四、第五、第八项规定的件、资料
(三)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证明材料
三条 发证机关延期申请,应当按照本办法第条、一条规定,办理批发许可证
延期手续
四条发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发证机关,可以不查,理批发许
可证延期手续
(一)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无违规经营行为的;
(二)取得批发许可证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不提升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标
二级以的;
(三)接受发证机关及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查的;
(四)未发生生产安全伤亡的。
五条 批发企业在批发许可证有效期变更企业称、主要负责人和注册的,应当自
更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原发证机关变更,并提交下列件、资料
(一)批发许可证变更申请(一);
(二)变更后的企业称工商预核件或者工营业制件;
(三)变更后主要负责人安全格证书复制件。
批发企业变更经营许可范围、储存仓库地和仓储设施建、建、建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
许可手续
第三章 零售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
六条 零售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制定的零售经营布点规划;
(二)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经过安全教育
(三)春节期间零售点、城市长零售点实行专店销售。乡村零售点在淡季实行专柜销售时,
排专人销售,专柜相对立,并与其他柜台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通;
(四)零售场所的小于 10 平方米,其50 范围内有其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
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点建筑物
100 的安全距离;
(五)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条件。
十七条 零售经营者申请取零售许可证时,应当所在地发证机关提交申请零售点及其
围安全条件说明和发证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十八条 发证机关理申请,应当对申请材料和零售场所的安全条件进行现场查。负责现
查的人应当书面核意见
十九条 发证机关应当自理申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零售许可证
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定不予颁发的,应当书面说明
第二条 零售许可证载明的储发证机关根据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结合
零售点及其围安全条件定。
第二一条 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由发证机关定,长不过 2 年。零售许可证有效期满后
拟继续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活动,或者在有效期变更零售点称、主要负责人、零售场所和许可
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零售许可证。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二条 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产品量不符
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
批发企业不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不得零售经营者销售
等应当由专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从事黑火药、引火线批发的企业不得向无《烟花爆竹安全
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
零售经营者应当批发企采购烟花爆竹,不得采购、储存和销售等应当由专放人
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不得采购、储存和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
第二三条 止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储存(零售)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仓库储存的烟花爆竹品、规格和数量,不得过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危险
等级和量。
零售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和数量,不得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量。
第二四条 批发企业对法生产、假冒伪劣违禁药物以及其存在严重质问题
的烟花爆竹,应当及时、妥善
收缴前款规定的烟花爆竹,不得与正常的烟花爆竹产品同库存放。
第二五条 批发企业应当建立并严格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全合同管理和流向登记
档案,并存 3 年备查。
黑火药、引火线批发企业的采购销售记录,应当自购买或者销售日起 3 日内所在地县级安
全监管局备
第二六条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不得出转让买卖用或者使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
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应当在经营(办公)场所显著位置悬挂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本。
批发企业应当在储存仓库存批发许可证本。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程超越职权或者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安全条件颁发的烟花
爆竹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应当销其经营许可证。
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止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发证机关应销其经营
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 发证机关应当坚持的原则,严格照本办法的规定审查、发烟
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建立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档案管理制度和信息化管理系统,并定期向社
会公取证企业的单。
省级安全监管局应当加强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工作的监督查,并于每年 3 月 15 日前,本行政
区域内年度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情况报告安全监管总局。
第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监机关等有关部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一条 对未经许可经营、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责
法经营活动,2万元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法所得。
第三二条 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一的,责限期改正5000 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或者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的;
(二)采购和销售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的;
(三)在仓库内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储存烟花爆竹的;
(四)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仓库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的;
(五)对假冒伪劣量、违禁药物以及其存在严重质问题的烟花爆竹未及时销
的;
(六)未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的;
()未黑火药、引火线的采购、销售记录报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备的;
()仓储设施建、建、,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的;
()变更企业称、主要负责人、注册,未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的。
第三三条 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一的,责暂扣批发许可证,2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法所得;的,销批发许可证:
(一)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的;
(二)零售经营者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
(三)零售经营者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经营行为一的法行1000 5000
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法所得;的,销零售许可证:
(一)销售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
(二)销售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经营行为一的期改1000 5000 下的
罚款的,5000 30000 以下的罚款
(一)变更零售点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
(二)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
第三六条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责
法行为,1万元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用或者使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照本办法第三一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七申请提供假材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发证机关
理,申请人 1 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申请。
欺骗贿赂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应当予以销,经营单位 3 年内不
再次提出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申请。
第三十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在实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
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审查、颁发和监督管理责的,
有关规定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定,暂扣销经营许可证的
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条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分为本、本,本为悬挂式本为折页,具有同等法律
效力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安全监管总局统一规定样。
第四一条 省级安全监管局可以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实施则。
第四二条 本办法自 2013 12 1 日起施行,安全监管总局 2006 8 26 日公布的《烟花
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摘要:

第6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已经2013年9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8月26日公布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同时废止。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杨栋梁2013年8月29日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条件和经营行为,做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颁发和管理工作,加强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督管理,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查、颁发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以下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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