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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总局令[2012]第54号_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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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4 号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已经 2012 年 5 月 21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2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2004 年 5 月 17 日公布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同时
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杨栋梁
二○一二年七月一日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严格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准入条件,规范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
和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
法。
第二 本办法所称烟花爆竹生产企(以下简称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
者企业名称工商预先核准文件,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的企业。
第三条 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生产活动。
第四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一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并对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统一编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全国统一配号,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
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
第六条 企业的设立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当地产业结构规划,企业的选址应当符合当地城
乡规划。
企业与周边建筑、设施的安全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七条 企业的基本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批准,并符
合下列条件:
(一)建设项目的设计由具有乙级以上军工行业的弹箭、火炸药、民爆器材工程设计类别工程设
计资质或者化工石化医药行业的有机化工、石油冶炼、石油产品深加工工程设计类型工程设计资质
的单位承担;
(二)建设项目的设计符合《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的要求,并依法进行安全
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八条 企业的厂房和仓库等基础设施、生产设备、生产工艺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
全设备设施必须符合《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
(GB11652)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从事礼花弹生产的企业除符合前款规定应当符合礼花弹生产安全条件的规定。
条 企业的药品总仓库、半成中转库、械混药和药工房、晾晒场烘干
房等重点部位应当根据《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监控系统通技术条件》(AQ4101)的规定安装视频
异常情况报警装置,并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
条 企业的生产厂房数量储存仓库面积应当与生产品及规模相适应。
一条 企业生产的产品品类别、级别、规格、包装应当符合《烟花爆竹安全与
》(GB10631)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二条 企业应当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定安全生产管人
(二)配备本企业从业人1%以上且至少有 2 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
(三)配备本企业从业人5%以上的兼职安全
三条 企业应当建立要负责人、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职能部门、位的
安全生产责制,制定下列安全生产规作规程:
(一)符合《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位安全
规程;
(二)药物存储管理、取管理和(废)药理制
(三)企业负责人及涉裸药生产线负责人()
(四)特种作业人管理制
(五)从业人安全教育培训
(六)安全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
(七)产品购销合同和销售流向登记管理制
(八)产品、物研发管理制
()安全设施设备维护管理制
()原材料购买验、储存使用管理制
(一)入厂(库)区登记
(二)厂(库)区门卫值班(守卫)制
(三)重大危险源(重点危险部位)监管理制
(四)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
(五)动防护用品配备、使用和管理制
(六)工作病危害防治制
四条 企业要负责人、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应当经门的安全
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
从事药物混合、造粒选、药、筑药、药、切引搬运危险和烟花爆竹仓库管、
特种作业人,应当接受专知识培训,并经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作证。
其他岗位从业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经本位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培训合格。
五条 企业应当依法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六条 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不得他用
七条 企业必须为从业人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动防护用品,并依照有关
规定对从业人进行健康检查。
八条 企业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急救援组织,制定事,并配备应急救援
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九条 企业应当根据《烟花爆竹流向登记规范》(AQ4102)和国家有关烟花爆竹流向信
化管理的规定,建立并应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条 企业应当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应当包括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条、第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符合性评价
第三章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
第二一条 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以下统称审机关)提出安全审查申请,提交下列文件、资,并对其真负责: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一);
(二)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工商预先核准文件(制件);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证
(四)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配备情况书面文件;
(五)各种安全生产责制文件(制件);
(六)安全生产规位安全作规程目录清单;
(七)企业要负责人、管安全生产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名单和安全资格证 (
件);
(八)特种作业(制件)和其他从业全生教育培训合格的证
()为从业人员缴纳伤保险费的证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的证
(一)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第二建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通过起 20 工作
日内审机关提出安全审查申请。
第二三条 审机关收企业提交的安全审查申请,应当对企业的设立是符合国家产业
政策和当地产业结构规划、企业的选址是符合城乡规划以及有关申请文件、符合要求进
初步审查,并自收申请日起 20 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审查意见(以下简意见)同申
请文件、资一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
审机关审查过程,可以企业的有关情况征求企业所地县级人民政府的意见
第二四条 发证机关收到初审机关报送的申请文件、资意见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况
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文件、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当场告知或者5工作日内补正知书
次告知企业补正的全部内逾期告知的,自收申请材料之日起理;
(二)申请文件、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发证机关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的,自收申请
文件、资或者全部补正料之日起理。
发证机关应当将受理或者不予书面告知申请企业和审机关。
第二五条 发证机关理申请,应当结合意见组织有关人对申请文件、资进行
审查。核查的,应当指2 名以上工作人进行现核查;对从事火药、线礼花
弹生产的企业,应当指2 名以上工作人进行现核查。
发证机关应当自日起 45 工作日内作颁发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定。
定颁发的,发证机关应当日起 10 工作日内或者通取安全生产许
可证;对不予颁发的,应当10 工作日内书面企业并说明理由。
核查所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六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本为悬挂式本为折页式本、本具有同
等法律效力
第四章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变更和延期
第二七条 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八条
的规定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建、建烟花爆竹生产(含储存)设施的;
(二)变更产品类别、级别范的;
(三)变更企业要负责人的;
(四)变更企业名称的。
第二八条 企业有本办法第二七条第一项情形申请变更的,应当自建设项目通过竣工验收
起 20 工作日内审机关安全审查申请,并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证
企业有本办法第二七条第二,应审机全审查申
提交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一)和项安全评价报告(减少生产产品品的除)。
企业有本办法第二七条第三,应地发证机全生产许
变更申请(一)和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制件)。
企业有本办法第二七条第四,应当自取得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企
业名称工商预先核准文件日起 10 工作日内,发证机关提交安全生产许可变更申请
(一)和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工商预先核准文件(制件)。
第二十九对本办法第二七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审机关 、
发证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三条、第二四条、第二五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并办理变更手续
对本办法第二七条第三项、第四项情形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变
申请材料之日起 5 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3。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延期的,企业应当
效期届满3 个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第三一条 企业提出延期申请的,应当发证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资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一);
(二)本办法第二一条第四项一项规定的文件、资
(三)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的证
发证机关收到延期申请,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四条、第二五条的规定办理延期手续
第三二条 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符合下列条件,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发
证机关同,不审查,直办理延期手续
(一)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二)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加全生产管理,提升安全生产条件达到安全
产标准化二级以上;
(三)接受发证机关及所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查;
(四)未发生生产安全死亡
第三三条 对定批准延期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应当收原证,证。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四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机关和审机关应当坚持、公、公的原则,严格依
照有关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审查、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发证机关和审机关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颁发、管理工作,不得取或者接受
企业的财物,不得其他利益
第三五条 发证机关及所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
的监督查,督促其依照法律、法规、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进行生产。
第三六条 发证机关发现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撤销
已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三七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注销其安全生产许
可证: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批准延期的;
(二)止烟花爆竹生产活动的;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依法撤销的;
(四)安全生产许可证依法吊销的。
发证机关注销安全生产许可,应或者本机关政及时告被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单,并通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所地县级人民政府。
第三八条 发证机关应当建立全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并应用信息手段管理安
全生产许可证档案
第三十九 发证机关应当6向社会公布一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情况于每
年 1 月 15 日前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情况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总局。
第四条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得出租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得企业、生产
线或者工(库)房转包分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应资质的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人,不得
立进行烟花爆竹生产活动。
企业不得购买烟花爆竹半成品加销售或者购买其他企业烟花爆竹
企业标后销售,不得向其他企业销售烟花爆竹半成品。从事礼花弹生产的企业不得礼花弹销售
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的燃放活动。
第四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人对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本
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二条 发证机关、审机关及工作人有下列行为一的,级或者撤职的行政
处分;构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一)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发现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自从事烟花爆竹生产活动,不依法理的;
(三)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依法理的;
(四)接到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报后,不及时理的;
(五)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查工作取或者接受企业财物帮助企业弄虚
或者其他利益的。
第四三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一的,责令停法活动或者限期改,并1万元3
以下的款:
(一)变更企业要负责人或者名称,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二)从其他企业花爆加工后销或者购买其他企业烟花爆竹
业标后销售,或者向其他企业销售烟花爆竹半成品的。
第四四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一的,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多股立进行烟花爆竹生产活动的;
(二)从事礼花弹生产的企业礼花弹销售给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的燃放活动的;
(三)建、建烟花爆竹生产(含储存)设施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四)发生以上生产安全责的;
(五)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企业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行为一的,并1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的款。
第四五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一的,依法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出租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经整顿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企业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法所得,并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款。
第四六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法所得,并10 万元上 50
以下的款:
(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自进行烟花爆竹生产的;
(二)变更产品类别或者级别范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第四七条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线或者工(库)房转包分包给不具备
安全生产条件或者应资质的其他单位或者人,依照人民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八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定,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
可证的行政由发证机关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
第五条 本办法自 2012 8 1 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
局 2004 年 5 月 17 日公布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标签: #安全

摘要:

第54号《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已经2012年5月2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5月17日公布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同时废止。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杨栋梁二○一二年七月一日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准入条件,规范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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