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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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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
第一条 加强对爆炸危险场所的安全管理,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规定所称爆炸危险场所是指存在由于爆炸性混合物出现造成爆炸事故危险而必须
对其生产、使用、储存和装卸采取预防措施的场所。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有爆炸危险场所的企业。
个体经济组织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爆炸危险场所进行监督检查。
危险等级划分
第五条 炸危险场所划分为特别危险场所、高度危险场所和一般危险场所三个等级(划分
原则见附件一)。
第六条 别危险场所是指物质的性质特别危险,储存的数量特别大,工艺条件特殊,一旦
发生爆炸事故将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严重的人员伤亡,危害极大的危险场所。
第七条 度危险场所是指物质的危险性较大,储存的数量较大,工艺条件较为特殊,一旦
发生爆炸事故将会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较为严重的人员伤亡,具有一定危害的危险场所。
第八条 般危险场所是指物质的危险性较小,储存的数量较少,工艺条件一般,即使发生
爆炸事故,所造成的危害较小的场所。
第九条 划分危险场所等级时,对周围环境条件较差或发生过重大事故的危险场所应提高
一个危险等级。
第十条 炸危险场所等级的划分,由企业(依照附件二的各项内容)划定等级后, 上级
主管部门审查,报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危险场所的技术安全
第十一条 有爆炸危险的生产过程,应选择物质危险性较小、工艺较缓和、较为成熟的工艺路
线。
第十二条 生产装置应有完善的生产工艺控制手段,设置具有可靠的温度、压力、流量、液面
等工艺参数的控制仪表,对工艺参数控制要求严格的应设双系列控 制仪表,并尽可能提高
其自动化程度;在工艺布置时应尽量避免或缩短操作人员处于 危险场所内的操作时间;对
特殊生产工艺应有特殊的工艺控制手段。
第十三条 生产厂房、设备、储罐、仓库、装卸设施应远离各种引爆源和生活、办公区;应布置
在全年最小频率风的上风向;厂房的朝向应有利于爆炸危险气体的散发;厂房应有足够的
泄压面积和必要的安全通道;以散发比空气重的有爆炸危险气体的场所地面应有不引爆措
施;设备、设施的安全间距应合国有关规定;生产 厂房内的爆炸危险必须量,
储罐、仓库的储存量严格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生产过程必须有可靠的供电气()、供水等公用工程系对特别危险场所
应设置双供电或备用源,对重要的控制仪表应设置不间断电源(UPS)。特别危险场
所和高度危险场所应设置排除的装置。
第十五条 生产设备、储罐和管道的质、压力等级、制造工艺、焊接质量、要求必须执行
有关规程;其安装必须有良好密闭性能。对压力管线要有防止高气、液措施。
第十六条 爆炸危险场所必须有良好的通风设施,以防止有爆炸危险气体的积。生产装置
尽可能采露天布置,布置在应有足够的通风量;通设施据气体比
置;对应设置合防爆要求的机械排风设施。
第十七条 危险场所必须《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所气安全规程(行)》划定危险场
所区等级,并危险等级和爆炸性混合物的级别、组合国家标
定的防爆等级设备设备置应体防爆要求;防爆设备的
工、安装、维护和检修也必须合规程要求。
第十八条 爆炸危险场所必须设置应的可靠的避施;有静电险的生产装置应采
用控制流导除静电接地、静电消除器加防静电等有消除静电措施。
第十九条 爆炸危险场所的生产、储存、装卸过程必须据生产工艺的要求设置应的安全装
置。
第二十条 装的有爆炸危险的物质应储存在库房内。库房应有足够的泄压面积和安全通道
库房内不设置办公和生活用房;库房应良好的通风设施;对储存温度要求较
炸危险物库房应有温设施;对储湿易爆物的库房地面应比周围高出一定的
度;库房的门、应有遮雨设施。
第二十一条 装卸有爆炸危险的气体、液体时,连接管道的质和压力等级等应合工艺要
求,其装卸过程必须采用控制流等有消除静电措施。
危险场所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安全生产,企业法定表人应对本单位炸危险场所的安全
管理工作全面责任,以体防爆安全。
第二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有爆炸危险的工程设项时,必须行安全设施主体工程
时设时施工、产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 爆炸危险场所的设备保持,并应进行校验护保养和检,其
率和泄必须达到规定要求。
第二十五条 爆炸危险场所的管理人员和操作工人,必须经训考核合格后能上。危险
性较大的操作岗位,企业应规定操作人员的化程度和技术等级。
防爆气的安装、维修工人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持证
第二十六条 企业必须有安全操作规程。操作工人应操作规程操作。
第二十七条 爆炸危险场所必须设置有危险等级和注意事项的标志牌生产工艺、时的
各种引爆源,必须采取完善的安全措施消除离。
第二十八条 爆炸危险场所使用的车辆应采取有的防爆措施。作业人员使用的工具、
合防爆要求。
第二十九条 企业必须加强对防爆气设备、静电导除设施的管理,选用经国指定的
防爆单位合格的防设备的备、备件工作,任意
降低防爆等级,对在用的防爆设备必须行检。检防爆
必须经过可。
第三十条 爆炸危险场所内的各种安全设施,必须检查,定期校保持状态
做好记录。各种安全设施不得擅解除拆除
第三十一条 爆炸危险场所内的各种机械通风设施必须处于良好运状态,并应定
第三十二条 仓库内的爆炸危险物应分,并应有明显标志堆垛间应
足够的距、距、距和安全通道。
第三十三条 仓库和储罐区应建立健管理制度库房内及露天堆垛得从试验分装、
焊接等作业。
第三十四条 爆炸危险物在装卸应对储备和容进行安全检查。装卸应严格操作
规程操作,对不合安全要求的不装卸。
第三十五条 企业的主管部门应本规定的要求加强对爆炸危险场所的安全管理,并组织、
检查和指企业爆炸危险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 对爆炸危险场所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整,并可处以
情节严重的,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整顿
第三十七条 对劳动行政部门的处罚决定不,可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可以向人
民法院起执行的,作出罚决定的关可
强制执行
第三十八条 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可据本规定制定则,并报国务院
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 家机关、事业组织和体的爆炸危险场所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之日起施行。
摘要:

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爆炸危险场所的安全管理,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爆炸危险场所是指存在由于爆炸性混合物出现造成爆炸事故危险而必须对其生产、使用、储存和装卸采取预防措施的场所。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有爆炸危险场所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依照本规定执行。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爆炸危险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危险等级划分第五条爆炸危险场所划分为特别危险场所、高度危险场所和一般危险场所三个等级(划分原则见附件一)。第六条特别危险场所是指物质的性质特别危险,储存的数量特别大,工艺条件特殊,一旦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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