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的通知(应急[2021]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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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文件
应急〔2021〕83 号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应急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各有关单位: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已经应急管理部部务
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1 年 10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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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以
下简称标准化)建设,建立并保持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全面管控
生产经营活动各环节的安全生产工作,不断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
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石油开采、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
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 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
准等要求,加强标准化建设,可以依据本办法自愿申请标准化定
级。
第四条 企业标准化等级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企业标准化定级标准由应急管理部按照行业分别制定。应急
管理部未制定行业标准化定级标准的,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可自行
制定,也可以参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
配套的定级标准,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二级、三级企业建设工作。
第五条 企业标准化定级实行分级负责。
应急管理部为一级企业以及海洋石油全部等级企业的定级部
门。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分别为本行政区域内二级、
三级企业的定级部门。
第六条 标准化定级工作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各级定级部门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确定从事安全生产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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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工作的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作为标准化定级组织单位(以下简
称组织单位),委托其负责受理和审核企业自评报告(格式见附件
1)、监督现场评审过程和质量等具体工作,并向社会公布组织单
位名单。
各级定级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从事安全生产
相关工作的单位负责开展现场评审工作,并向社会公布名单。
第七条 企业标准化定级按照自评、申请、评审、公示、公
告的程序进行。
(一)自评。企业应当自主开展标准化建设,成立由其主要
负责人任组长、有员工代表参加的工作组,按照生产流程和风险
情况,对照所属行业标准化定级标准,将本企业标准和规范融入
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做到全员参与,实现安全管理系统化、岗位
操作行为规范化、设备设施本质安全化、作业环境器具定置化。
每年开展一次自评工作,并形成书面自评报告,在企业内部公示
不少于 10 个工作日,及时整改发现的问题,持续改进安全绩效。
(二)申请。申请定级的企业,依拟申请的等级向相应组织
单位提交自评报告,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组织单位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
处理:
1.自评报告内容存在错误、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
在 5 个工作日内一次书面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
告知的,自收到自评报告之日起即为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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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自评报告内容齐全、符合规定形式,或者企业按照要求补
正全部内容后,对自评报告逐项进行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
将审核意见和企业自评报告一并报送定级部门,并书面告知企业;
对不符合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审核、报送和告知工作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评审。定级部门对组织单位报送的审核意见和企业自
评报告进行确认后,由组织单位通知负责现场评审单位成立现场
评审组在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评审,并将现场评审情况及不符
合项等形成现场评审报告(格式见附件 2),初步确定企业是否达
到拟申请的等级,并书面告知企业。
企业收到现场评审报告后,原则上应当在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
不符合项整改工作,并将整改情况报告现场评审组。特殊情况下,
经组织单位批准,整改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
超过 20 个工作日。
现场评审组应当指导企业做好整改工作,并在收到企业整改
情况报告后 10 个工作日内采取书面检查或现场复核的方式,确认
整改是否合格,书面告知企业,并由负责现场评审单位书面告知
组织单位。
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视为整改不合格。
(四)公示。组织单位将确认整改合格、符合相应定级标准
的企业名单定期报送相应定级部门;定级部门确认后,应当在本
级政府或本部门网站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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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 7 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收到企业存在不符合定级标准以及其他相关要求
问题反映的,定级部门应当组织核实。
(五)公告。对公示无异议和经核实不存在所反映问题的企
业,定级部门应当确认其等级,予以公告,并抄送同级工业和信
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
部门和工会组织,以及相应银行保险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对未予公告的企业,由定级部门书面告知其未通过定级,并
说明理由。
第八条 申请定级的企业应当在申请材料中,由其主要负责
人承诺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应当具备的证照齐全有效;
(二)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
(三)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
依法持证上岗;
(四)申请定级之日前 1 年内,未发生死亡、总计 3 人以上
重伤事故或者直接经济损失 100 万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五)未发生造成社会重大不良影响的事件;
(六)未被列入安全生产失信惩戒名单;
(七)前次申请定级被告知未通过之日起满 1 年;
(八)被撤消标准化等级之日起满 1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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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发现的重大隐患已完成整改。
申请一级企业的,还应当承诺符合以下条件:
(一)从未发生过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且申请定级之日
前 5 年内未发生过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前 2 年内未发生生产安全
死亡事故;
(二)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事故
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5499),统计分析年度事故起数、
伤亡人数、损失工作日、千人死亡率、千人重伤率、伤害频率、
伤害严重率等,并自前次取得标准化登记以来逐年下降或持平;
(三)曾被定级为一级,或者被定级为二级、三级并有效运
行 3 年以上。
发现企业存在承诺不实的,定级相关工作即行终止,3 年内不
再受理该企业标准化定级申请。
第九条 企业标准化等级有效期为 3 年。
第十条 已经取得标准化等级的企业,可在有效期届满前 3
个月再次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定级。
再次申请原等级的企业,在标准化等级有效期内符合以下条
件的,经定级部门确认后,直接予以公示和公告:
(一)未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
(二)一级企业未发生总计重伤 3 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
总计 100 万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二级、三级企业未发生总计
重伤 5 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总计 500 万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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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
(三)未发生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事件;
(四)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所属行业定级相关标准未作
重大修订;
(五)生产工艺、设备、产品、原辅材料等无重大变化,无
新建、扩建工程项目;
(六)按照规定开展自评并提交自评报告。
第十一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管执法工作中,发现
企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告知并由原定级部门撤消其
等级。原定级部门应当予以公告并同时抄送同级工业和信息化、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和
工会组织,以及相应银行保险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一)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
(二)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总计重伤 3 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
失 100 万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三)发生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事件的;
(四)瞒报、谎报、迟报、漏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五)被列入安全生产失信惩戒名单的;
(六)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标准化等
级的;
(七)行政许可证照注销、吊销、撤销的,或者不再从事相
关行业生产经营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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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
改的;
(九)未按照标准化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情节严重的。
第十二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协调有关部门采取有效奖
励措施,支持和鼓励企业开展标准化建设。
(一)将企业标准化建设情况作为分类分级监管的重要依据,
对不同等级的企业实施差异化监管。对一级企业,以执法抽查为
主,减少执法检查频次;
(二)因安全生产政策性原因对相关企业实施区域限产、停
产措施的,原则上一级企业不纳入范围;
(三)停产后复产验收时,一级企业优先进行复产验收;
(四)标准化等级企业符合工伤保险费率下浮条件的,按规
定下浮其工伤保险费率;
(五)标准化等级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按有关政策规定
给予支持;
(六)将企业标准化等级作为信贷信用等级评定的重要依据
之一。支持鼓励金融信贷机构向符合条件的标准化等级企业优先
提供信贷服务;
(七)标准化等级企业申报国家和地方质量奖励、优秀品牌
等资格和荣誉的,予以优先支持或推荐;
(八)对符合评选推荐条件的标准化等级企业,优先推荐其
参加所属地区、行业及领域的先进单位(集体)、安全文化示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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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等评选。
第十三条 组织单位和负责现场评审的单位及其人员不得参
与被评审企业的标准化培训、咨询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各级定级部门要加强对组织单位和负责现场评审
的单位及其人员的监督管理,对标准化相关材料进行抽查,发现
存在审核把关不严、现场评审结论失实、报告抄袭雷同或有明显
错误等问题的,约谈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发现组织单位和负责
现场评审的单位及其人员参与被评审企业的标准化培训、咨询相
关工作,或存在收取企业费用、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为,取消有关
单位资格,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企业标准化定级各环节相关工作通过应急管理部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进行。
第十六条 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和本地区实际
制定二级、三级企业定级实施办法,并送应急管理部安全执法和
工贸监管局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应急管理部负责解释,自 2021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安监总办〔2014〕49 号)同时废止。
附件 1:1.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报告
2.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现场评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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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
自 评 报 告
企业名称(盖章)
行 业 专 业
自评得分 自评等级
自评日期 年 月 日
是否在企业内部公示 是 □否
是否申请定级 □是 □否
申请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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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文件应急〔2021〕83号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各有关单位:《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已经应急管理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2021年10月27日—2—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以下简称标准化)建设,建立并保持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全面管控生产经营活动各环节的安全生产工作,不断提升安全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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