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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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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试行)
法规标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试行)
法规编号: 劳人护(87)36
颁布时间: 1987
制定部门: 工业部、化学工业部、 石油工业部、纺织工业部、轻工业部
法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试行)
(1987 12 16 劳动人事部、公安部、国家机械委员会、煤炭工业部、
化学工业部、 石油工业部、纺织工业部、轻工业部劳人护(87)36 号文颁发)
1.1 制定目的
  为了防止在爆炸危险场所中, 由于电气设备和线路产生的电火花或危险温度引起
燃烧或爆炸事故,采取安全技术与管理的防范措施, 以保护职工生命和国家财产的安
全,特制订本规程。
1.2 防爆技术工作的分工原则
  工矿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对本单位爆炸危险场所的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
按分工负责的原则,由负责生产工艺管理的部门,按本规程的规定, 确定爆炸危险场
所中区域的等级的范围,提出区域划分的平面图。再由电气及有关专业部门, 按照爆
炸危险场所区域划分的平面图,进行工程设计、安装施工、 运行维修并由安全技术部
门监督检查。
  1.3 电气整体防爆
  各级有关人员在从事工矿企业、事业单位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工程设计、 安装施
工、运行维修与安全技术管理工作中,必须按本规程的规定,采取防爆措施, 以实现
整体防爆。
  1.4 本规程与其他标准、规程的关系
  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技术与管理,除应执行本规程外, 还应执行现行的有关国
家标准、规程的规定。
  各有关主管部门在贯彻执行过程中,遇到本规程未涉及的或不够详尽的内容,
据本部门的工作需要,可制订专项规定或实施细则,以补充本规程的不足, 并向劳动
人事部备案。
第一篇 爆炸性物质和爆炸危险场所的等级划分
爆炸性物质的分类、分级与分组
  2.1 爆炸性物质的分类
  爆炸性物质分为三类:
  类: 矿井甲烷;
  类: 爆炸性气体、蒸气;
  类: 爆炸性粉尘、纤维。
  2.2 爆炸性气体(含蒸气和薄雾,下同)的分级与分组
  爆炸性气体在标准试验条件下, 按其最大试验安全间隙和最小点燃电流比分级。
按其引燃温度分组。共分T1、T2、T3、T4、T5、T6六组。 示例见表1。
  表1      爆炸性气体的分类、分级、分组举例表
─┬───┬───┬───────────────────────────
 最大试      引燃温度()与组别
验安全最小点├───┬───┬─────┬───┬───┬─────
间隙燃电流1 2 │3    4 5 │  T 6
│MESG │ ├───┼───┼─────┼───┼───┼─────
│(毫米)│MICR │T450│(450≥│300≥  │200≥ │135≥ │100≥
   │ │ │T300│200  │T135│T100│85
─┼───┼───┼───┼───┼─────┼───┼───┼─────
Ⅰ│MESG= │MICR= │ │ │  │ │ │
│1.14 │10 │甲烷 │ │  │ │ │
─┼───┼───┼───┼───┼─────┼───┼───┼─────
Ⅱ│0.9 │0.8乙烷、丁烷、戊烷、己 │ │亚硝酸
A│MESG │MICR │烷、醇丙烷、烷、│ │ │
1.14│1.0 │丙酮、丁烷、  │ │
│ │ │、乙烷、油、│ │ │
│ │ │、 │ │ │
│ │ │、乙己烷  │ │ │
│ │ │、甲 │ │ │
│ │ │酸酐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乙│ │  │ │ │
│ │ ││ │  │ │ │
│ │ ││ │  │ │ │
│ │ │丙烯腈│ │  │ │ │
─┼───┼───┼───┼───┼─────┼───┼───┼─────
│0.5 │0.45环氧  │ │ │
Ⅱ│MESG │MICR │、民烷、二烯   │ │ │
│≤0.9 │≤0.8 │煤气、氧丙  │ │ │
│ │ │环丙、丁  │ │ │
          、乙  │ │ │
            │ │ │
─┼───┼───┼───┼───┼─────┼───┼───┼─────
Ⅱ│MESG │MICR≤│煤气  │ │ 二硫硝酸
C │≤0.5 │0.45 ││ │   │ │
│ │ │煤气│ │   │ │ │
─┴───┴───┴───┴───┴─────┴───┴───┴─────
表1未列入的爆炸性气体见附录B
  最大试验安全间隙与最小点燃电流比在分级的关系只是近似相等。
2.3 爆炸性粉尘(含纤维和火炸,下同)的分级与分组
  爆炸性粉尘按其物理性质分级,按其引燃温度分组。共分T11、 T12、
T13三组。示例见表2。
  表2   爆炸性粉尘的分级、分组举例表
───────────┬─────────┬───────┬──────
   组别        T1-1    T12  │ │T1
───────────┼─────────┼───────┼──────
引燃温度℃ │ T>270 │ 270≥T>200 │200≥T> 140
──┬────────┼─────────┼───────┼──────
类 粉       │ │ │
│ │ │
级 物      │ │ │
│ │ │
──┼────────┼─────────┼───────┼───────
导电性可燃纤维木棉纤维、烟草  质纤维
          纤维、纤维、 │ │
          亚硫酸盐纤维 │ │
          、人造毛短 │ │
         维、亚麻 │ │
  ├────────┼─────────┼───────┼───────
  导电性爆炸性粉米、砂糖│ │
          橡胶染料可可、米
  苯酚树酯 │ │
──┼────────┼─────────┼───────┼───────
导电性爆炸性粉尘铝青铜、 (含油)
          炭、炭、煤
         │ │
  ├────────┼─────────┼───────┼───────
  火炸粉尘              
                       收药黑索金
                          屈儿
──┴────────┴─────────┴───────┴───────
本表未列入的粉尘见附录C
    在确定粉尘、纤维的引燃温度时, 悬浮状态沉积状态的引燃温度中,
     按本规程附录C选用其中低值
爆炸危险场所的分类、分级和区域范围
  3.1 爆炸危险场所的分类
  爆炸危险场所按爆炸性物质的物 分为气体爆炸危险场所和粉尘爆炸危险场所
类。
  3.2 爆炸危险场所的分级
  爆炸危险场所的分级原则按爆炸性物质出现的度、 持续时间和危险程度
分为不同危险等级的区域。
  3.2.1 气体爆炸危险场所的区域等级
  爆炸性气体、可燃蒸气与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场所, 按其危险程度
的大小分为三区域等级。
  3.2.1.1 级区域(简称0区,下同)
  在正常情况下,爆炸性气体混合物,连续地 时间频繁地出现或时间在的
场所。
  3.2.1.2 1级区域(简称1区,下同)
  在正常情况下,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有可出现的场所。
  3.2.1.3 2级区域(简称2区,下同)
  在正常情况下,爆炸性气体混合物不出现, 在不正常情况偶尔短时间出现
的场所。
正常情况是指设备的正常起动、止、正常运行和维修。
    不正常情况是指有可发生设备故误操作。
  3.2.2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区域等级
  爆炸性粉尘和可燃纤维与混合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场所, 按其危险程度的大
小分为两个区域等级。
  3.2.2.1 级区域
  在正常情况下,爆炸性粉尘或可燃纤维与气的混合物,可能连续地 时间
繁地出现或时间在的场所。
  3.2.2.2 11级区域
  在正常情况下,爆炸性粉尘或可燃纤维与气的混合物不出现, 在不正常情
偶尔短时间出现的场所。
  3.3 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
  3.3.1.气体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
  3.3.1.1 非开敞式厂房的危险区域范围划分
 3.3.1.1.1 非开敞式厂房的危险区域范围, 如果该厂房空大,
可根据通风情况释放源部位、释放量扩散情况,划定其不同等级的危险范围。
  3.3.1.1.2 1区范围以厂房露天的门、 外(垂直高
距离)3米以内的间,在自然通风良好的条件下为2区。 障碍物导致通风
时,其距离延伸至7.5米(见附录A图1)。
 3.3.1.1.3 2区范围以厂房。在自然通风良好条件下,
的门、距离1米,通风时,可延伸至3米, 垂直高度为1米的
划为2区(见附录A图1)。
 3.3.1.2 开敞式半开敞式厂房的区域范围划分
 3.3.1.2.1 灌注易体、 于或等于场所环境温度的可燃性
体的注送站,其厂房内部间,以及开敞面外距离15米, 垂直高度3米以内
间为1区。1区以外距离7.5米, 垂直高度3米以内的间为2区(见
录A图2、图3)。
  如果环境条件确有困难时,在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安全距离适当缩短
  3.3.1.2.2 工艺装中有爆炸性气体、 体和于或等于
现场环境温度的可燃体的封闭式工艺装厂房 开敞面向外距离垂直高
度3米以内的间,为2区(见图4)。
 3.3.1.3 中设露天的装和设备,应为一整体。 其区域的
划分下:
 3.3.1.3.1 体, 于或等于场所环境温度的可燃体的
注送站,从注送口以外距离15米、垂直高.5米以内的间为1区。 1区
以外,距离7.5米,垂直高度3米以内的间为2区(见附录A图5)。
 3.3.1.3.2 爆炸性气体、体, 于或等于场所环境温度
的可燃体的封闭式工艺装 从其设备外以外距离垂直高度3米以内的
间划为2区。设有安全放空阀呼吸阀时, 阀口向外垂直高度和距离
米以内的间划为1区。垂直高度3米和距离7 5米以内的间为2区(见
录A图6)。
 3.3.1.3.3 体和于或等于场所环境温度的可燃体的
贮罐,从体外以外距离垂直高度为3米以内的间, 以及当贮罐设有防护
时,包括堤高度以内的间为2区(见附录A)。
  3.3.2 粉尘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
 3.3.2.1 爆炸性粉尘和可燃纤维应防止向扩散飞扬 对其邻近
厂房或场所的等级划分,应根据扩散沉积情况确定。 采取措施防止二次
炸。
  3.3.2.2 非开敞式爆炸性粉尘或可燃纤维危险场所, 以生产厂房为一
单位,不释放源的位厂房空间的大小,应划为同一级危险区域。
 3.3.2.2.1 区范围以厂房。在自然通风良好条件下,
露天的门、.5米(通风时为15米), 面和屋顶上方3米以内的
可以降低一级为11区(见附录A)。
 3.3.2.2.2 11区的范围厂房但通露天的门、
3米,面以3米、屋顶上方 1米以内的应划为 11 (附录 A8)
  3.3.2.3 开敞式半开敞式厂房的区域范围划分。
  3.3.2.3.1 10 区的范围以厂房边线为自然通风良好时, 开敞面以
距离7.5米(通风时为 15 )面和屋顶上方 3米以内的间为 11 区。
  3.3.2.3.2 11区的范围厂房边线为 但开敞边界以外
距离3米,面以3米、屋顶上方1米以内的应划为11区。
 3.3.2.4 中设露天中的设备和装,应为一整体, 其危险
区域范围应根据扩散间的粉尘含量来确定。
  3.3.2.4.1 11区范围以装置群轮廓线以外距离3米, 垂直高
3米以内的间为 轮廓线以外距离15米和垂直高度3米以内的间应划分
11区。
  3.3.2.4.2 11区的范围以装置群轮廓线以外距离3米, 垂直高
度3米以内的间为
  3.3.2.5 燃纤维危险场所区域范围按粉尘危险场所区域范围的划分
法进行划分。
  3.4 与爆炸危险区域相邻场所的等级划分
  3.4.1 与爆炸危险区域有门的隔墙隔开相邻场所等级的划分
  与爆炸危险区域相邻厂房之间的隔墙是密坚固燃性实体, 隔墙上的门应
是坚固燃性材料密封措施和动关 相邻厂房等级划分见表3。
  表3     与爆炸危险区域相邻场所的等级划分表
───────┬────────────────────┬────────
危险区域等级 有门的墙隔开相邻场所等级
├─────────┬──────────┤
        一有门隔墙    两道有门隔墙     
                 (走廊间)
──┬────┼─────────┼──────────┼────────
气体  │ │   1   区两道隔墙
  ├────┼─────────┼──────────┤间的净距离
   1区   2  区  │ │不应小于2米
  ├────┼─────────┤  危险场所   
   2区危险场所 │ │
──┼────┼─────────┼──────────┤
│ │ 11
粉尘├────┼─────────┼──────────┤
11区危险场所危险场所
──┴────┴─────────┴──────────┴─────────
  3.4.2 与爆炸危险区域相邻地下场所的危险区域等级划分
  应根据情况考虑 如送风配置能使地下场所的风压高于危险场所的气
或采取其措施,使爆炸性混合物不能侵入积聚时,按表3划定。
 3.4.3证地下场所的风压高于危险场所时, 下场所的危险等级应
相邻的危险场所一级。
  机械委和轻工、 煤炭等部可按照本规程规定的危险场所等级定和划分原则
规定。
电气防爆安全技术与管理
爆炸危险场所防爆电气设备
  4.1 规定
  爆炸危险场所使用的防爆电气设备,在运行过程中, 必须备不引燃围爆炸性
混合物的性
  4.1.1 上述的电气设备可制成隔、本质安全
压型、充油、充砂型火花、防爆特殊型和粉尘防爆等类
  4.1.2 爆炸危险场所的防爆电气设备, 劳动人事部定的定单位
检验合格后准生产和使用。在确定授权前 暂仍检验单位进行
定。
  4.1.3 防爆类的电气设备, 应设防爆检验合格证号和防爆类
、等级的铭牌,在设备的明显处应有防爆检验标和防爆类与等级的永久性标
  4.1.4 防爆电气设备的分类、分级、分组与爆炸性物质的分类、分级、
同,其等级参数同。
:本质安全电气设备及关设备还可根据故条件,细分为iaib级。
  4.1.5 防爆电气设备最表面温度
  最表面温度对型是指表面, 对其各防爆类型是指与爆炸性混合
接触的表面。
  类电气设备采取措施防止煤粉时,最表面温度不得超过45
煤粉沉积时最表面温度不得超过15
  类电气设备最表面温度不得超过表4的规定
  类电气设备最表面温度不得超过表5的规定。
  4.2 防爆类电气设备的本要
  4.2.1 电气设备(
  爆外的电气设备, 是指点燃爆炸性混合物的部件封闭在一内,
壳能承受内部爆炸性混合物的爆炸止向围的爆炸性混合爆的电气
设备。
  4.2.2 电气设备(
  正常运行条件下,不会产生点燃爆炸性混合物的火花或危险温度, 并在结构
取措施,提其安全程度,以避免正常和规定过条件下出现点燃现的电气设备。
      表4     类电气设备最表面温度表
   ─────────┬───────────────────
      组 别       最表面温度(
   ─────────┼───────────────────
     T1            45
   ─────────┼───────────────────
     T2            300
   ─────────┼───────────────────
     T3            200
   ─────────┼───────────────────
     T4            135
   ─────────┼───────────────────
     T5            100
   ─────────┼───────────────────
     T6             
   ─────────┴────────────────────
  类电气设备于有可燃性粉尘的场所, 其表面有沉积粉尘的情况时,
允许的最表面温度应按粉尘积情况下的表面引燃温度计
  表5         类电气设备最表面温度表
─────┬───────────────────────────────
       电气设备表面或部件温度极限
     ├───────────────┬───────────────
组 别    过负的设备      有过负的设备
  ├───────┬───────┼───────┬───────
     极限温度(极限极限温度(极限(℃)
─────┼───────┼───────┼───────┼───────
T11   215    15     1  15
─────┼───────┼───────┼───────┼───────
T12   16    12     14  00
─────┼───────┼───────┼───────┼───────
T13   11     70     100   6
─────┴───────┴───────┴───────┴───────
  极限是指环境温度为4时的温度。 有过负的设备是指电动机
和动力变
  4.2.3 本质安全电气设备(
  在正常运行或在标准试验条件下所产生的火花或点燃爆炸性混合
的电气设备。
  4.2.4 正压型电气设备(
  有保护外且壳内充有保护气体, 持高围爆炸性混合物气体的
,以避免外部爆炸性混合物进内部的电气设备。
  4.2.5 充油电气设备(
  全部或某些带电部件在油中使之点燃油面以或外壳周围的爆炸性混合
的电气设备。
  4.2.6 砂型电气设备(
  外内充颗粒材料,以便在规定使用条件下,外内产生的电、火焰传播
颗粒材料表面的过温度够点燃围的爆炸性混合物的电气设备。
  4.2. 火花电气设备(
正常运行条件下不产生电或火花, 不产生够点燃围爆炸性混合物的
温表面或灼热点,不会发生有点燃作的故的电气设备。
  4.2. 防爆特殊型
  电气设备或部件采36-83未包括的防爆型式时, 由主管部门制订
行规定。劳动人事部备案,并经指定的定单位检验,按特电气设备“0”
  4.2. 粉尘防爆
  为防止爆炸粉尘进设备内部,外面应,并须密封垫圈
轴孔间要防尘密封
  粉尘沉积温引燃作,要设备的外表面光滑裂缝 凹坑沟槽
有足够的度。
  4.3 防爆电气设备的制
  各防爆类电气设备必须按本规程的本要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
国家标准36-83(包括各分)的规定制
  4.4 防爆电气设备的选型
  4.4.1 选型原则
  4.4.1.1 防爆电气设备的选型原则安全可理。
 44.1. 防爆电气设备应根据爆炸危险区域的等级和爆炸危险物质的类
别、级别、组别选型见4.1.4和表1)。
  4.4.1.3 级区域选用ia级本质安全设备和其他特别为
级区域设计的电气设备(特殊型)。
  4.4.2 防爆电气设备的选型方
  4.4.2.1 气体爆炸危险场所防爆电气设备的选型按表6进行。
  表6     气体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设备防爆类型选型
──────┬──────────────────────────────
爆炸危险区域     
      ├───────────────────────┬──────
            电        
──────┼───────────────────────┼──────
        1.本质安全ia级)           ia
    ├───────────────────────┼──────
区      2.其他特别为区设计的电气设备(特殊型   s
──────┼───────────────────────┼──────
        1.适用区的防护类
        2.                   
1区      3.                   
        4.本质安全ib级)           ib
        5.充油                   
        6.正压型                   
        .充砂型                   
        .其他特别为1区设计的电气设备(特殊型   s
──────┼───────────────────────┼───────
        1.适用区或1区的防护类
 2区     2.火花                  
──────┴───────────────────────┴───────
  4.4.2.2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防爆电气设备的选型,目
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由各主管部门定。
  4.4.2.3 煤矿井下和火炸防爆电气设备的选型
  机械委和轻工、 煤炭等部可照本规程,并根据火炸花爆的特性,确定
电气设备的选型
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线路
  5.1 规定
 5.1.1 电气线路应设在爆炸危险性小的区域或距离释放源较远的位
。应开易机械损伤动、腐蚀、粉尘积聚以及有危险温度的场所。 不可
时,应采取应的保护措施,以这些场所的安全要
  5.1.2 爆炸危险场所的线方式按表7选定。
     表    爆炸危险场所的配配线方式
──────────────────┬───────────────
   线        爆
   ├──┬─┬─┬──┬─────
                   11
──────────────────┼──┼─┼─┼──┼─────
  本质安全电气设备的线工程   ○│○│○│ ○│ 
──────────────────┼──┼─┼─┼──┼─────
  低压线工程       ×│○│○│ ×│ 
─────────┬────────┼──┼─┼─┼──┼─────
  电  工 程   ×│○│○│ ×│ 
   ├────────┼──┼─┼─┼──┼─────
            ×│ │○│ ×│ 
─────────┴────────┴──┴─┴─┴──┴─────
  表示适用表示尽避免×表示不适用
5.1.3 线路除按爆炸危险场所的危险程度和防爆电气设备的定电
、电流选用外,还应根据使用环境情况选用具应的耐热 绝缘
耐腐蚀的电
 5.1.4 爆炸危险场所使用低压绝缘导线, 定电不应
线路的定电于500除外)。 线绝缘定电应与
线同,并应在同一护管内。
 5.1.5绝缘导线的线芯截面须爆炸危险场所适当
5.1.6剧烈振地方电设备的线路, 应采用铜芯绝缘软导线或
多股
5.1.设的低压绝缘导线,其 线最小面应
的规定(本质安全电路除外)。
   表       线  最 小    面 表
──────┬──────────────────────────────
       线最小面(mm[2]
├─────────────────┬────────────
爆炸危险区域                    
├────┬───┬───┬────┼───┬───┬────
       电 制     制 
──────┼────┼───┼───┼────┼───┼───┼────
│ │ │ │ │ │ │
1      2.5.1.5.2│×  │×   ×
──────┼────┼───┼───┼────┼───┼───┼────
2      1.51.51.5.14.│×  (2.5)
──────┼────┼───┼───┼────┼───┼───┼────
11     2.51.51.5.2│×  │×   ×
──────┴────┴───┴───┴────┴───┴───┴────
: ×适用,()不推荐使用
  制线路包括表和号线路;
  4平毫米导线应为多股线(多股线时,可采6平毫米单线);
  煤矿井下的电线最小面应不小于4平毫米的线, 线
   面应不小于.5平毫米的线。
 5.1. 电气设备的线路应使用橡套号和主线最小
的规定。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试行)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试行)法规编号:劳人护(87)36号颁布时间:1987制定部门:工业部、化学工业部、 石油工业部、纺织工业部、轻工业部法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试行)(1987年12月16日劳动人事部、公安部、国家机械委员会、煤炭工业部、化学工业部、石油工业部、纺织工业部、轻工业部劳人护(87)36号文颁发)1引言1.1制定目的  为了防止在爆炸危险场所中,由于电气设备和线路产生的电火花或危险温度引起燃烧或爆炸事故,采取安全技术与管理的防范措施,以保护职工生命和国家财产的安全,特制订本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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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法规文献 价格:1库币 属性:34 页 大小:148KB 格式:DOC 时间:2024-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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