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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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
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防
止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我部组织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40 号)进行了修订,形
成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修订草
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有关情况说明
如下:
一、修订必要性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
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要求,《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40
号)于 2011 年出台实施,成为预防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
发生的重要规章。为配合 2014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的修订实施,2015 年对《暂行规定》进行了局部条
款修订,规范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
按照党的二十大关于“推动公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
预防转型”的要求,突出加强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突出
抓安全风险的源头防控、常态管控、监测预警。应急管理
部建立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全国
7000 多家企业的 2万余个一、二、三、四级危险化学品重
大危险源已全部接入系统,利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
监测预警系统,实施数字化智能化监管,提升重大危险源
信息化管控水平。从 2020 年开始建立完善了危险化学品重
大危险源“消地协作”联合监管机制,每年组织开展两次
重大危险源联合督导检查,整改消除了一大批风险隐患。
组织企业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企业明确每处
重大危险源的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操作负责人的安
全包保责任,纳入政府部门日常监管和执法检查范畴。修
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已于 2021 年9月1
日起施行,需要修改有关规定进行衔接。
鉴于《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已
实施十余年,部分内容不能适应当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的需要。同时,近年来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实践中行之有
效的措施需要上升为规章规定,因此,亟需对《暂行规
定》进行修订。
二、修订过程
前期,我部在征集各省级应急管理部门修改建议的基
础上起草了修订草案初稿;将初稿发出征求了部分重点省
份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中央企业意见,结合反馈意见对修
订草案初稿修改完善;后来将修订草案发出征求各省级应
急管理部门和部机关有关司局的意见建议,综合有关方面
意见作了进一步研究修改,形成了目前的修订草案。
三、主要修订内容
修订草案共 6章、44 条,主要修订内容有:
(一)完善了规章名称和适用范围。本规章实施十多
年,相关规定和要求已经运行比较成熟,删除规章名称中
的“暂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应急
管理部门安全监管职责,并与有关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
安全的现行部门规章相衔接,明确规章适用范围是从事危
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的企业。(第二条)
(二)优化了重大危险源辨识、分级及安全评估要
素。有关辨识分级和评估要求与《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辨识》(GB18218)、《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风
险基准》(GB36894)、《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
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确定方法》(GB/T37243)进行衔接,不
再保留《暂行规定》的附件 1、附件 2。《最高人民法院 最
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2 号)规定,3人以上重伤
事故与亡人事故均属于后果严重的情形。因此,新增规定
企业发生 3人以上重伤事故的应当重新进行辨识、分级及安
全评估。(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
(三)突出强化了利用信息化手段实施重大危险源安
全监管和监测预警。明确应急管理部门建立完善危险化学
品重大危险源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等信息化系统,危险化学
品企业接入监测预警系统,实现重大危险源监测预警、备
案核销、统计分析的信息化管理。强化“互联网+监管”,
应急管理部门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在线巡查抽查工作。
(第六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
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四)进一步完善重大危险源监管工作机制。落实安
全包保责任制度,实施开车前安全风险自查评估。固化
“消地协作”联合工作机制,要求企业开展安全风险分级
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数字化建设并有效
运行。(第四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三
十三条、第三十五条)
(五)严格重大危险源企业及有关责任人员安全生产
违法行为的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等有关法规,
增加监测监控系统和有关数据不符合规定、未将监测监控
有关数据接入监测预警系统或者未有效运行、开车前未进
行安全风险自查评估、关闭监控、篡改数据信息、对属于7
种重大隐患情形违法行为的处罚。(第三十八条、第三十
九条、第四十一条)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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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我部组织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修订必要性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要求,《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于2011年出台实施,成为预防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发生的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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