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易燃易爆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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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燃易爆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
GBI 7914——1999
Specifications for storage and preservation of combustible and
explosive goods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易燃易爆性商品的储藏条件、养护技术和储藏期限等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 CB12268 中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
固体、自
燃物品、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不合军工危险物)。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
准出版时,
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
准最新版本
的可能性。
GB 190—1990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GB191—1990 包装货物图示标志
GB12268—1990 危险货物品名表
GB12463—1990 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GBJI6—198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3 储藏条件
3.1 建筑条件
应符合 GBJ16—1987 中 4.2.l 条的要求,库房耐火等级不低于三级。
3.2 库房条件
储藏易燃易爆商品的库房,应冬暖夏凉、干燥、易于通风、密封和避光。
3.2.1 根据各类商品的不同性质、库房条件、灭火方法等进行严格的分区分类,
分库存放。
3.2.1.1 爆炸品宜储藏于一级轻顶耐火建筑的库房内。
3.2.1.2 低、中闪点液体、一级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类宜储
藏于一级耐火建筑的库房内。
3.2.1.3 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可储藏于一、M 级耐火建筑的库
房内。
3.2.1.4 二级易燃固体、高闪点液体可储藏于耐火等级不低于三级的库房内。
3.3 安全条件
3.3.1 商品避免阳光直射、远离火源、热源、电源,无产生火花的条件。
3.3.2 除按附录 A(标准的附录)规定分类贮存外,以下品种应专库储藏。
3.3.2.1 爆炸品:黑色火药类、爆炸性化合物分别专库储藏。
3.3.2.2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气体、不燃气体和有毒气体分别专库储藏。
3.3.2.3 易燃液体均可同库储藏;但甲醇、乙醇、丙酮等应专库贮存。
3.3. 2.4 易燃固体可同库储藏;但发乳剂 H(编者注:可能是“发孔剂”或
“发泡剂”)与酸或酸性物品分别储藏;硝酸纤维素酯、安全火柴、红磷及硫化
磷、铝粉等金属粉类应分别储藏。
3.3.2.5 自燃物品:黄磷,烃基金属化合物,浸动、植物油制品须分别专库储藏
1
3.3.2.6 遇湿易燃物品专库储藏。
3.3.2.7 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一、二级无机氧化剂与一、二级有机氧化剂必
须分别储藏,但硝酸铵、氨酸盐类、高锰酸盐、亚硝酸盐、过氧化钠、过氧化氢等
必须分别专库储藏。
3.4 环境卫生条件
3.4.1 库房周围无杂草和易燃物。
3.4.2 库房内经常打扫,地面无漏撒商品,保持地面与货垛清洁卫生。
3.5 温湿度条件
3.5.1 各类商品适宜储藏的温湿度见表 l。
表 1 温湿度条件
类别 品名 温度,℃相对湿度,
%备注
爆炸品
黑火药、化合物 ≤32 ≤80
水作稳定剂的 ≥1<80
易燃、不燃、有毒 ≤30
易燃液体 低闪点 ≤29
中高闪点 ≤37
易燃固体
易燃固体 ≤35
硝酸纤维素酯 ≤25 ≤80
安全火柴 ≤35 ≤80
红磷、硫化磷、铝粉 ≤35 <80
自燃物品
黄磷>1
烃基金属化合物 ≤30 ≤80
含油制品≤32 ≤80
遇湿易燃物品 遇湿易燃物品 ≤32 ≤75
氧化剂和有机
过氧化物
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
物≤30 ≤80
过氧化钠、镁、钙等≤30 ≤75
硝酸锌、钙、镁等≤28 ≤75 袋装
硝酸铵、亚硝酸钠 ≤30 ≤75 袋装
盐的水溶液>1
结晶硝酸锰 <25
过氧化苯甲酰2~25含稳定剂
过氧化丁酮等有机氧
化剂 ≤25
4 入库验收
4.1 验收原则
4.1.1 人库商品必须符合产品标准,并附有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检验合格证。进口
产品还应有中文安全技术说明书或其他说明。
4.1.2 保管方应验收商品的内外标志、容器、包装、衬垫等,验后作出验收记录。
4.1.3 验收应在库房外安全地点或验收室进行。
4.1.4 每种商品拆箱验收 2~ 5 箱(免检商品除外),发现问题,扩大验收比例。
验后将商品包装复原,并做标记。
2
4.2 验收项目
4.2.1 验收内外标志
a)品名;
b)规格;
c)等级;
d)数(重)量;
e)生产日期(批号);
f)生产工厂;
g)危险品标志符合 GB190 和 GB191 的规定。
4.2.2 验收包装
各类商品的容器和包装均应符合 GB12463 的规定,应封闭严密,完整无损,
容器和外包装不沾有内装商品和其他物品,无受潮和水湿等现象。
各类商品的内外包装及衬垫见表 2。
表 2 各类商品的内外包装及衬垫
类别 品名 内包装 外包装 衬垫 备注
爆炸品
黑火药 塑袋、铁皮里 木箱
爆竹、烟花 包好裹严木箱 松软料
化合物 玻璃瓶 木箱 不 燃 材
料
三硝基苯酚等玻璃瓶 塑料套筒 不 燃 材
料
稳定
剂
压缩气体和
液化气体
压缩气体和
液化气体
钢瓶(带帽) 安全胶圈
易燃液体 易燃液体 金属桶玻璃瓶
(气密封)
木箱 松 软 材
料
易燃固体
易燃固体 衬纸、玻璃瓶 金属桶、木桶、木
箱
松软材
料
赛璐璐板材及制
品
纸 木箱
安全火柴 盒( 柴 头无 外
露)
包、纸板箱
自燃物品
黄磷瓶、金属桶 木箱 不 燃 材
料
稳定
剂
烃基金属氧化物 瓶 钢筒
含油制品透笼木箱
遇湿易燃物
品
碱金属及氧化物 瓶、桶 木箱、木桶 不 燃 材
料
稳定
剂
氧化剂和有
机过氧化物
氧化剂 桶、瓶、袋 木箱 松 软 材
料
过氧化钠
(钾)、高锰酸
锌、氯酸钾
(钠)
瓶、桶 木箱 不 燃 材
料
3
过氧化苯甲酰 瓶、桶 木箱 不 燃 材
料
稳定
剂
4.2.3 验收商品质量(感官)
4.2.3.1 固体无潮解,无熔(溶)化,无变色和风化。
4.2.3.2 液体颜色正常,无封口不严,无挥发和渗漏。
4.2.3.3 气体钢瓶螺旋口严密,无漏气现象。
4.3 验收结果处理
4.3.1 凡外标志不全,包装不符合 4.2 规定的不得签收入库或暂存观察室。如
包装破漏整好后再行入库。
4.3.2 验收完毕,合格的做好入库单及验收记录,并转存货方。
5 堆垛
5.1 堆垛方法
根据库房条件、商品性质和包装形态采取适当的堆码和垫底方法。
5.1.1 各种商品不允许直接落地存放。根据库房地势高低,一般应垫15 cm 以上
遇湿易燃物品、易吸潮溶化和吸潮分解的商品应根据情况加大下垫高度。
5.1.2 各种商品应码行列式压缝货垛,做到牢固、整齐、美观,出入库方便,一
般垛高不超过 3m。
5.1.3 堆垛间距:
a)主通道大于等于 180 cm;
b)支通道大于等于 80 cm;
c)墙距大于等于 30 cm;
d)柱距大于等于 10 cm;
e)垛距大于等于 10 cm;
f)项距大于等于 50 cm;
6 养护技术
6.1 温湿度管理
6.1.1 库房内设温湿度表(重点库可设自记温湿度计),按规定时间观测和记
录。
6.1.2 根据商品的不同性质,采取密封、通风和库内吸潮相结合的温湿度管理办
法,严格控制并保持库房内的温湿度,使之符合表 1 的要求。
6.2 在库检查
6.2.1 安全检查
每天对库房内外进行安全检查,检查易燃物是否清理,货垛牢固程度和异
常现象。
6.2.2 质量检查
根据商品性质,定期进行以感官为主的在库质量检查,每种商品抽查 l-2
件,主要检查商品自身变化,商品容器、封口、包装和衬垫等在储藏间的变化。
6.2.2.1 爆炸品:一般不宜拆包检查,主要检查外包装。爆炸性化合物可拆箱检
查。
6.2.2.2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用称量法检查其重量;检查钢瓶是否漏气可
用气球将瓶嘴扎紧;也可用棉球蘸稀盐酸液(用于氨)、稀氨水(用于氯)涂在
瓶口处。如果漏气会立即产生大量烟雾。
6.2.2.3 易燃液体:主要查封口是否严密,有无挥发或渗漏,有无变色、变质和
4
沉淀现象。
6.2.2.4 易燃固体:查有无溶(熔)、升华和变色、变质现象。
6.2.2.5 自燃物品、遇湿易燃物品:查有无挥发、渗漏、吸潮溶化,含稳定剂的
稳定剂要足量,否则立即添足补满。
6.2.2.6 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主要是检查包装封口是否严密,有无吸潮溶
化,变色变质;有机过氧化物,含稳定剂的稳定剂要足量,封口严密有效。
6.2.2.7 按重量计的商品应抽检重量,以控制商品保管损耗。
6.2.2.8 每次质量检查后,外包装上均应作出明显的标记,并作好记录。
6.2.3 检查结果问题处理
6.2.3.1 检查结果逐项记录,在商品外包装上做出标记。
6.2.3.2 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填写有问题商品通知单通知存货方。如问题严
重或危及安全时立即汇报和通知存货方,采取应急措施。
6.2.3.3 有效期商品应在有效期前一个月通知存货方。
6.2.3.4 超过储藏期限或长期不出库的商品应填写在库商品催调单,转存货方。
7 安全操作
7.1 作业人员应穿工作服,戴手套、口罩等必要的防护用具,操作中轻搬轻放,
防止摩擦和撞击。
7.2 各项操作不得使用能产生火花的工具,作业现场应远离热源与火源。
7.3 操作易燃液体需穿防静电工作服,禁止穿带钉鞋。大桶不得直接在水泥地面
滚动。出入库汽车要戴好防护罩,排气管不得直接对准库房门。
7.4 桶装各种氧化剂不得在水泥地面滚动。
7.5 库房内不准分、改装,开箱、开桶、验收和质量检查等需在库房外进行。
8 储藏期限
根据各种商品的生产日期和有效期而定。
9 出库
按生产日期和批号顺序先进先出。
10 应急情况处理
10.1 灭火方法见附录 B(标准的附录)。
10.2 各种物品在燃烧过程中会产生不同程度的毒性气体和毒害性烟雾。在灭火
和抢救时,应站在上风头,佩戴防毒面具或自救式呼吸器。
10.3 如发现头晕、呕吐、呼吸困难、面色发青等中毒症状,立即离开现场,移到
空气新鲜处或做人工呼吸,重者送医院诊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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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燃易爆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I7914——1999Specificationsforstorageandpreservationofcombustibleandexplosivegoods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易燃易爆性商品的储藏条件、养护技术和储藏期限等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CB12268中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不合军工危险物)。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GB19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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