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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 1 条、为了保证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
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规程。
第2条、本规程适用范围如下:
1、本规程适用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压力容器:
(1)、最高工作压力(Pw)(注 1)大于等于 0.1Mpa(不含液体静压力,
下同);
(2)、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其最大尺寸)大于等于 0.15m,且容积(V)(注
2)大于等于 0.25m3;
(3)、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液
体。(注3)
2、本规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
(1)、与移动压缩机一体的非独立的容积小于等于 0.15m3的储罐、锅
炉房内的分气缸;
(2)、容积小于 0.25m3的高压容器;
(3)、深冷装置中非独立的压力容器、直燃型吸收式制冷装置中的压
力容器、空分设备中的冷箱;
(4)、螺旋板换热器;
(5)、水力自动补气气压给水(无塔上水)装置中的气压罐,消防装
置中的气体或气压给水(泡沫)压力罐;
(6)、水处理设备中的离子交换或过滤用压力容器、热水锅炉用膨胀
水箱;
(7)、电力行业专用的全封闭式组合电器(电容压力容器);
(8)、橡胶行业使用的轮胎硫化机及承压橡胶模具。
3、本规程适用于上述压力容器所用的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紧急切断装
置、安全联锁装置、压力表、液面计、测温仪表等安全附件。
4、本规程适用的压力容器除本体外还应包括:
(1)、压力容器与外部管道或装置焊接连接的第一首环向焊缝的焊接
坡口、螺纹连接的第一个螺纹接头、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专用连
接件或管件连接的第一个密封面;
(2)、压力容器开孔部分的承压盖及其紧固件;
(3)、非受压元件与压力容器本体连接的焊接接头。
第3条、本规程不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
1、超高压容器。
2、各类气瓶。
3、非金属材料制造的压力容器。
4、核压力容器、船舶和铁路机车上的附属压力容器、国防或军事装备
用的压力容器、真空下工作的压力容器(不含夹套压力容器)、各项锅炉安
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内的直接受火焰加热的设备(如烟道式余热锅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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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
5、正常运行最高工作压力小于 0.1Mpa 的压力容器(包括在进料或出
料过程中需要瞬时承受压力大于等于 0.1Mpa 的压力容器,不包括消毒、冷
却等工艺过程中需要短时承受压力大于等于 0.1Mpa 的压力容器)。
6、机器上非独立的承压部件(包括压缩机、发电机、泵、柴油机的气缸
或承压壳体等,不包括造纸、纺织机械的烘缸、压缩机的辅助压力容器)。
7、无壳体的套管换热器、波纹板换热器、空冷式换热器、冷却排管。
第4条、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组焊)、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
造,均应严格执行本规程的规定。
各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压力
容器安全监察工作,监督本规程的执行。
第 5 条、本规程是压力容器质量监督和安全监察的基本要求,有关压
力容器的技术标准、部门规章、企事业单位规定等,如果与本规程的规定相
抵触时,应以本规程为准。
第6条、本规程第 2条适用范围内的压力容器划分为三类(压力容器
的压力等级、 品种、介质毒性程度和易燃介质的划分见附件一):
1、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第三类压力容器:
(1)、高压容器;
(2)、中压容器(仅限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
(3)、中压储存容器(仅限易燃或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介质,且 PV
乘积大于 10Mpa·m3); (注 2)
(4)、中压反应容器(仅限易燃或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介质,且 PV
乘各大于等 于0.5Mpa·m3);
(5)、低压容器(仅限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且 PV 乘积
大于等于 0.2Mpa·m3);
(6)、高压、中压管壳式余热锅炉;(注 4)
(7)、中压搪玻璃压力容器;
(8)、使用强度级别较高(指相应标准中抗拉强度规定值下限大于等
于540Mpa)的材料制造的压力容器;
(9)、移动式压力容器,包括铁路罐车(介质为液化气体、低温液
体)、罐式汽 车[液化气体运输(半挂)车、低温液体运输(半挂)车、水久
气体运输(半挂) 车]和罐式集装箱(介质为液化气体、低温液体)等;
(10)、球形储罐(容积大于等于 50m3);
(11)、低温液体储存容顺(容积大于 5m3)。
2、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第二类压力容器(本条第 1款规定的除外):
(1)、中压容器;
(2)、低压容器(仅限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
(3)、低压反应容器和低压储存容器(仅限易燃介质或毒性程度为中
度危害介质);
(4)、低压管壳式余热锅炉;
(5)、低压搪玻璃压力容器。
3、低压容器为第一类压力容器(本条第 1款、第 2款规定的除外)。
第 7 条、设计、制造压力容器,其技术要求和使用条件不符合本规程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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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定时, 应在学习借鉴和实验研究的基础上,将所做试验的依据、条件、
数据、结果和第三方的检测报告及其他有关的技术资料报省级安全监察机
构审核、国家安全监察机构批准,方可进行试制、试用。通过一定周期的试
用验证,进行型式试验或技术鉴定,报国家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第 8 条、 压力容器产品设计、制造(含组焊,下同)应符合相应国家标
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要求。直接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应先将
其转化为企业标准,并应符合本规程第 7条的规定。无相应标准的,不得
进行压力容器产品的设计和制造。
第 9 条、进口压力容器的国外制造企业必须取得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颁发的安全质量许可证书。进口压力容器应按《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
能监督管理办法》进行安全性能的监督检验,并按照本规程要求进行使用
登记和定期检验。进口压力容器或国内生产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引进
国外技术、标准制造,在国内使用的压力容器,其技术要求和使用条件不
符合本规程规定时,参照本规程第 7 条办理。
注1:① 、承受内压的压力容器,其最高工作压力是指在正常使用过
程中,顶部可能出现的最高压力;
② 、承受外压的压力容器,其最高工作压力是指压力容器在正
常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最高压力差值;对夹套容器指夹套顶部可能出
现的最高压力差值。
注 2:P 代表设计压力,PW 代表最高工作压力,V 代表容积。容积是
指压力容器的几何容积,即由设计图样标注的尺寸计算(不考虑制造公
差)并圆整,且不扣除内件体积的容积。多腔压力容器(如换热器的管程
和壳程、余热锅炉的汽包和换热室、夹套容器等)按照类别高的压力腔作为
该容器的类别并按该类别进行使用管理。但应按照每个压力腔各自的类别
分别提出设计、制造技术要求。对各压力腔进行类别划定时设计压力取本压
力腔的设计压力,容积取本压力腔的几何容积。
注3:容器内主要介质为最高工作温度低于标准沸点的液体时,如气
相空间(非瞬时)大于等于 0.025m3,且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 0.1Mpa 时,
也属于本规程的适用范围.。
注4:包括用途属于压力容器并主要按压力容器标准、规范进行设计和
制造的直接受火焰加热的压力容器。
第二章 材 料
第10 条、 压力容器用材料的质量及规格,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
业标准的规 定。压力容器材料的生产应经国家安全监察机构认可批准。材
料生产单位应按相应标准的规定向用户提供质量证明书(原件),并在材
料上的明显部位作出清晰、 牢固的钢印标志或其他标志,至少包括材料制
造标准代号、材料牌号及规格、炉(批)号、国家安全监察机构认可标志、材
料生产单位名称及检验印鉴标志。材料质量证明书的内容必须齐全、清晰,
并加盖材料生产单位质量检验章。
压力容器制造单位从非材料生产单位获得压力容器用材料时,应同时
取得材料质量证明书原件或加盖供材单位检验公章和经办人章的有效复印
件。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对所获得的压力容器用材料及材料质量证明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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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性与一致性负责。
第11 条 、压力容器选材除应考虑力学性能和弯曲性能外,还应考虑与
介质的相容 性。压力容器专用钢材的磷含量(熔炼分析,下同)不应大于
0.030%,硫含量 不应大于 0.020%。如选用碳素钢沸腾钢板和碳素钢镇静钢
板制造压力容器(搪玻璃压力容器除外),应符合GB150《钢制压力容器》
的规定。碳素钢沸腾钢板和 Q235A 钢板不得用于制造直接受火焰加热的压
力容器。
第12 条、 用于焊接结构压力容器主要受压元件的碳素钢和低合金钢,
其含碳量不应大于 0.25%。在特殊条件下,如选用含碳量超过 0.25%的钢材
应限定碳当量不大于 0.45%,由制造单位征得用户同意,并经制造单位压
力容器技术总负责人批准,提供材料抗裂性试验报告和焊接工艺评定报告,
按照本规程第 7条规定办 理批准手续。
第13 条 、钢制压力容器用材料(钢板、锻件、钢管、螺柱等)的力学性
能、弯曲性能和冲击试验要求,应符合GB150 的有关规定。
第14 条、 用于制造压力容器壳体的碳素钢和低合金钢钢板,凡符合下
列条件之一的,应逐张进行超声检测:
1、盛装介质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危害的压力容器。
2、盛装介质为液化石油气且硫化氢含量大于 100mg/L 的压力容器。
3、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 10Mpa 的压力容器。
4、GB150 第2章和附录C、GB151《管壳式换热器》、GB12337《钢制球形储
罐》及其他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规定应逐进行超声检测的钢板。
5、移动式压力容器。
钢板的超声检测应按JB4730《压力容器无损检测》的规定进行。用于本
条第 1、 第2、第 5款所述容器的钢板的合格等级应不低于Ⅱ级;用于本条
第3款所述容器的钢板的合格等级应不低于Ⅲ级,用于本条第 4款所述容
器的钢板,合格等级应符合GB150、GB151 或GB12337 的规定。
移动式压力容器罐体应每批抽 2张钢板进行夏比(V形缺口)低温冲
击试验,试验温度为零下20℃或按图样规定,试件取样方向为横向。低温
冲击功指标应符合GB150 附录C的规定。
第15 条、 压力容器用铸铁的要求如下:
1、必须在相应的国家标准范围内选用,并应在产品质量证明书注明铸
造选用的材料牌号。
2、设计压力和设计温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灰铸铁制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不得大于 0.8Mpa,设计温度为
0~250℃;
(2) 、 可 锻 铸 铁 和 球 墨 铸 铁 制 压 力 容 器 的 设 计 压 力 不 得大 于
1.6Mpa,设计温度为零下10~350℃
3、不得用于盛装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或中度危害介质,以及设计压
力大于等于 0.15Mpa 的易燃介质压力容器的受压元件,也不得用于管壳式
余热锅炉的受压 元件和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受压元件。
第16 条、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用铸钢材料应在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
准中选用,并应在产品质量证明书中注明铸造选用的材料牌号。压力容器
筒体、封头不宜选用铸钢材料(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已有使用经验并经省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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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国家安全监察机构批准的除外)。
第17 条、 对压力容器用有色金属(指铝、钛、铜、镍及其合金)的要求
如下:
1、用于制造压力容器的有色金属,应在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范
围内选用, 对有色金属有特殊要求时,应在设计图样或相应的技术条件上
注明。
2、制造单位必须建立严格的保管制度,并设专门场所存放。
3、有色金属制压力容器用材料的冲击试验要求,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
定。
4、有色金属制压力容器焊接接头的坡口应采用机械方法加工,其表面
不得有裂纹、分层和夹渣等缺陷。
第18 条、 铝和铝合金用于压力容器受压元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设计压力不应大于 8Mpa,设计温度范围为零下269~200℃。
2、设计温度大于 65℃时,一般不选用含镁量大于等 3%的铝合金。
第19 条、 铜及铜合金用于压力容器受压元件时,一般应为退火状态。
第20 条、 钛材(指工业纯钛、钛合金及其复合材料,下同)制造压力
容器受压元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设计温度:工业纯钛不应高于 230℃,钛合金不应高于 300℃,钛
复合板不应高于 350℃。
2、用于制造压力容器壳体的钛材应在退火状态下使用。
3、钛材压力容器封头成形应采用热成形或冷成形后热校形。对成形的
的钛钢复合板封头,应做超声检测。
4、钛材压力容器一般不要求进行热处理,对在应力腐蚀环境中使用的
钛容器或使用中厚板制造的钛容器,焊后或热加工后应进行消除应力退火。
钛钢复合板爆炸复合后,应做消除应力退火处理。
5、钛材压力容器的下列焊缝应进行渗透检测:
(1)、接管、法兰、补强圈与壳体或封头连接的角焊缝;
(2)、换热器管板与管子连接的焊缝;
(3)、钛钢复合板的复层焊缝及镶条盖板与复合板复层的搭接焊缝。
第21 条、 镍材(指镍和镍基合金及其复合材料,下同)制造压力容器
受压元件, 应符合下列要求:
1、设计温度:退火状态的纯镍材料不应高于 650℃镍铜合金不应高于
480℃, 镍-铬-铁合金不应高于 650℃,镍-铁-铬合金不应高于 900℃。
2、用于制造压力容器主要受压元件的镍材应在退火状态下使用,换热
器用纯镍管应在消除应力退火状态下使用。
3、镍材压力容器封头采用热成形时应严格控制加热温度。对成形的镍
钢复合板封头,应做超声检测。
4、镍村热成形的加热温度及加热炉气氛应严格控制,防止硫脆污染。
推荐的热加工温度范围是:
(1)、工业纯镍(N6-2.5-1.5)为 280~350℃;
(2)、蒙乃尔(NCU28-2.5-1.5)为 350~500℃;
(3)、Inconel(NS312)为470~550℃;
(4)、Hastelloy(NS334)为930~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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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镍材压力容器一般不要求焊后热处理,如有特殊要求,应在图样中
规定进行焊后热处理。镍钢复合板爆炸复合后,应做消除应力退火处理。
6、镍材压力容器的下列焊缝应进行磁粉或渗透检测:
(1)、接管、法兰、补强圈与壳体或封头连接的角焊缝;
(2)、换热器管板与管子连接的焊缝;
(3)、镍钢复合板的复层焊接接头。
第22 条、压力容器受压元件采用国外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选用国外压力容器规范允许使用且国外已有使用实例的材料,其
使用范围应符合材料生产国相应规范和标准的规定,并有该材料的质量证
明书。
2、制造单位首次使用前,应进行焊接工艺评定和焊工考试,并对化学
成分、力学性能进行复验,满足使用要求后,才能投料制造。
3、技术要求一般不得低于国内相应材料的技术指标。
4、国内首次使用且标准中抗拉强度规定值下限大于等于 540Mpa 的材
料,应按本规程第 7条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国内材料生产单位生产国外牌号的材料时,应完全按照该牌号的国外
标准规定的冶炼方法进行生产,力学性能和弯曲性能试验的试样型式、尺
寸、加工要求、试验方法等验收要求也应执行国外标准,批量生产前应通过
产品鉴定并经国家安全监察机构批准,可按本条规定的国外钢材对待。
第23 条、 压力容器主要受压元件采用新研制的材料(包括国内外没有
应用实例的进口材料)或未列入GB150 等标准的材料试制压力容器,材料
的研制生产单位应将试验验证资料和第三方的检测报告提交全国压力容器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进行技术评审并获得该委员会出具的准许试用的证明文
件(应注明使用条件),并按本规程第 7条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第24 条、 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通过对材料进行复验或对材料供货单位
进行考察、 评审、追踪等方法,确保所用的压力容器材料符合相应标准,
在投用前应检查有效的材料质量证明文件,并核对本规程第 10 条规定的
材料上的有效标志。材料标志与质量证明书应完全一致,否则不得使用。
用于制造受压元件的材料在切割(或加工)前应进行标记移植。
第 25 条、 压力容器的筒体、封头(端盖)、人孔盖、人孔法兰、人孔接
管、膨胀节、开孔补强圈、设备法兰;球罐的球壳板;换热器的管板和换热
管;M36 以上的设备主螺栓及公称直径大于等于 250mm 的接管和管法兰
均作为主要受压元件, 对其用材的复验要求如下:
1、用于制造第三类压力容器的钢板必须复验。复验内容至少包括:逐
张检查钢板表面质量和材料标志;按炉复验钢板的化学成分;按批复验钢
板的力学性能、 冷弯性能;当钢厂未提供钢板超声检测保证书时,应按本
规程第 14 条的要求进行超声检测复验。
2、用于制造第一、第二类压力容器的钢板,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复验:
(1)、设计图样要求复验的;
(2)、用户要求复验的;
(3)、制造单位不能确定材料真实性或对材料的性能和化学成分有怀
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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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钢材质量证明书注明复印件无效或不等效的。
3、用于制造第三类压力容器的锻件复验要求如下:
(1)、应按压力容器锻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项目进行复验;
(2)、对制造单位经常使用且已有信誉保证的外协锻件,如质量证明
书(原件)项目齐全,可只进行硬度和化学成分复验,复验结果出现异常
时,则应进行力学性能复验;
(3)、压力容器制造单位锻制且供本单位使用的锻件,可免做复验。
4、取得国家安全监察机构产品安全质量认证并有免除复验标志的材料,
可免做复验。
第26 条、 用于制造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的焊接材料,应按相应标准制
造、检验和选用。焊接材料必须有质量证明书和清晰、牢固的标志。
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建立并严格执行焊接材料验收、复验、保管、烘干、
发放和回收制度。
第27 条、 压力容器制造或现场组焊单位对主要受压元件的材料代用,
原则上应事先取得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更改批准文件,对改动部位应在竣
工图上做详细记载。对制造单位有使用经验且代用材料性能优于被代用材
料时(仅限 16MnR、20R、 Q235 系列钢板,16Mn、 10﹟、20#锻件或钢管的
相互代用),如制造单位有相应的责任,同时须向原设计单位备案。原设
计单位有异议时,应及时向制造单位反馈意见。
第三章 设计
第28 条、 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资格、设计类别和品种范围的划分应符
合《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资格管理与监督规则》的规定。设计单位应对设计质
量负责。压力容器设计单位不准在外单位设计的图样上加盖压力容器设计
资格印章(经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批准机构指定的图样除外)。
第29 条、 压力容器的设计总图(蓝图)上,必须加盖压力容器设计资
格印章(复印章无效)。设计资格印章失效的图样和已加盖竣工图章的图
样不得用于制造压力容器。
设计总图上应有设计、校核、审核(定)人员的签字。对于第三类中压
反应容器和储存容器、高压容器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应有压力容器设计技
术负责人的批准签字。
第30 条、 压力容器的设计总图上,至少应注明下列内容:
1、压力容器名称、类别。
2、设计条件[包括温度、压力、介质(组分)、腐蚀裕量、焊缝系数、自然
基础条件等],对储存液化石油气的储罐应增加装量系数;对有应力腐蚀倾
向的材料应注明腐蚀介质的限定含量;对有时效性的材料应考虑工作介质
的相容性,还应注明压力容器的使用年限。
3、主要受压元件材料牌号及材料要求。
4、主要特性参数(如压力容器容积、换热器换热面积与程数等)。 5、
制造要求。
6、热处理要求。
7、防腐蚀处理要求。
8、无损检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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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耐压试验和气密性试验要求。
10、安全附件的规格和订购特殊要求。
11、压力容器铬牌的位置。
12、包装、运输、现场组焊和安装要求。
13、下列情况下的特殊要求:
(1)、夹套压力容器应分别注明壳体和夹套的试验压力、允许的内外
差值,以及试验步骤和试验的要求;
(2)、装有触媒的反应容器和装有充填物的大型压力容器,应注明使
用过程中定期检验的技术要求;
(3)、由于结构原因不能进行内部检验的,应注明计算厚度、使用中
定期检验和耐压试验的要求;
(4)、对不能进行耐压试验和气密性试验的,应注明计算厚度和制造
及使用的特殊要求,并应与使用单位协商提出推荐的使用年限和保证
安全的措施;
(5)、对有耐热衬里的反应容器,应注明防止受压元件超温的技术措
施;
(6)、为防止介质造成的腐蚀(应力腐蚀),应注明对介质纯净度的
要求;
(7)、亚铵法造纸蒸球应注明防腐技术要求;
(8)、有色金属制压力容器制造、检验的特殊要求。
第31 条、 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不得低于最高工作压力,装有安全
泄放装置的压力容器,其设计压力不得低于安全阀的开启压力或爆破
片的爆破压力。
第32 条、 设计压力容器时,应有足够的腐蚀裕量。腐蚀裕量应根
据预期的压力容器使用寿命和介质对材料的腐蚀速率确定,还应考虑
介质流动时对压力容器或受压元件的冲蚀量和磨损量。在进行结构设
计时,还应考虑局部腐蚀的影响,以满足压力容器安全运行要求。
为防止压力容器超寿命运行引发安全问题,设计单位一般应在设
计图样上注明压力容器设计使用寿命。
第33 条、 压力容器的设计文件,包括设计图样、技术条件、强度计
算书,必要时还应包括设计或安装、使用说明书。
1、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向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或压力容器制
造单位提供设计说明书、设计图样和技术条件。
2. 用户需要时,压力容器设计或制造单位还应向压力容器的使
用单位提供安装、 使用说明书。
3、对移动式压力容器、高压容器、第三类中压反应容器和储存容器,
设计单位应向使用单位提供强度计算书。
4、按JB4732 设计时,设计单位应向使用单位提供应力分析报告。
强度计算书的内容,至少应包括:设计条件、所有规范和标准、材
料、腐蚀裕量、 计算厚度、名义厚度、计算应力等。
装设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的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应向使用单位提
供压力容器安全泄放量、安全阀排量和爆破片泄放面积的计算书。无法
计算时,应征求使用单位意见,协商选用安全泄放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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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艺参数、所用材料、制造技术、热处理、检验等方面有特殊要求
的,应在合同中注明。
第34 条 、盛装液化气体的固定式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规定如下:
1、固定式液化气体压力容器设计压力应不低于表 3-1 的规定。
表3-1 液化气体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
液化气体
临界温度
设计压力(MPa)
无保冷设施
有可靠保冷设施
无试验实测温度 有试验实测最高工作温度且能
保证低于临界温度
≥50℃50℃饱和
蒸气压力 可能达到的最高工作温度下的饱和蒸气压力
<50℃设计所规定的最大充装量时,温度为 50℃
的气体压力
试验实测最高工作温度下的
饱和蒸气压力
2、固定式液化石油气储罐的设计压力应按不低于 50℃时混合液化石油气组
分的实际饱和蒸气压来确定,设计单位应在图样上注明限定的组分和对应
的压力。 若无实际组分数据或不做组分分析,其设计压力则应不低于表 3-2
规定的压力。
表3-2 混合液化石油气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
混合液化石油气50℃
饱和蒸气压力(Mpa)
设计压力(Mpa)
无保冷设施有可靠保冷设施
≤异丁烷 50℃饱和蒸气压力 等于 50℃异丁烷的饱和
蒸气压力
可能达到的最高工作温度下异
丁烷的饱和蒸气压力
>异丁烷 50℃饱和蒸气压力
≤丙烷 50℃饱和蒸气压力
等于 50℃丙烷的饱和蒸
气压力
可能达到的最高工作温度下丙
烷的饱和蒸气压力
>丙烷 50℃饱和蒸气压力 等于 50℃丙烯的饱和蒸
气压力
可能达到的最高工作温度下丙
烯的饱和蒸气压力
注:液化石油气指国家标准 GB11174 规定的混合液化石油气;异丁烷、
丙烷、丙烯 50℃的饱和蒸气压力应按相应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确
定。
第35 条、 设计储存容器,当壳体的金属温度受大气环境气温条件所影
响时,其最低设计温度可按该地区气象资料,取历年来月平均最低气温的
最低值。月平均最低气温是指当月各天的最低气温值相加后除以当月的天
数。
月平均最低气温的最低值,是气象局实测的 10 年逐月平均最低气温
资料中的最小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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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2006
全国月平均最低气温低于等于零下20℃和零下10℃的地区见附件二。
第36 条、 盛装液化气体的压力容器设计储存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介质为液化气体(含液化石油气)的固定式压力容器设计储存量,
应按照下式计算:
W=фVρt
式中:W--储存量,t;
ф--装量系数,一般取 0.9,对容器容积经实际测定者,可取大
于 0.9,但不得大于 0.95;
V --压力容器的容积,m3;
ρt--设计温度下的饱和液体密度,t/m3。
2、介质为液化气体的移动式压力容器罐体允许最大充装量应按照下式
计算:
W=фvV
式中: W- -罐体允许最大充装量,t;
фv--单位容积充装量,按介质在50°C 时罐体内留有8%气相空间及该温
度下的介质密度确定,t/m3 ;
V--罐体实际容积,m3。
移动式压力容器罐体常见介质的设计压力、腐蚀裕量、单位容积充装量
按表3-3 选取。
表3-3 常见介质的设计压力、腐蚀裕量、单位容积充装量
介 质 设计压力 MPa 罐体腐蚀裕量
≥mm
单位容积充装量
(t/m3)
液氨 2.16 2 0.52
液氯1.62 4 1.20
液态二氧化硫 0.98 4 1.20
丙烯 2.1610.43
丙烷 1.77 10.42
液化石油
气
50℃饱和蒸气
压大 1.62MPa 2.1610.42
其余情况 1.77 10.42
正丁烷 0.79 10.51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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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保证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第2条、本规程适用范围如下:1、本规程适用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压力容器:(1)、最高工作压力(Pw)(注1)大于等于0.1Mpa(不含液体静压力,下同);(2)、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其最大尺寸)大于等于0.15m,且容积(V)(注2)大于等于0.25m3;(3)、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液体。(注3)2、本规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1)、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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