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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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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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
理,防止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
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
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的企
业(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分级、评估、监测监
控、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
定。
城镇燃气、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用于国防科研
生产的重大危险源以及港区内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
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按照《危险化学
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标准辨识确定,生产、储
存、使用和经营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
单元(包括装置、设施或者场所)。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企业是本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
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
人,对本企业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并保
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所必需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
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明确本企业每处重大危险源的主
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操作负责人及其安全责任,分别
从总体管理、技术管理、操作管理对重大危险源实行安全
包保。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具体办法由应急管理部另行规
定。
第五条 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监管与分
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标准和本规定,对本辖区内的重大危险源实施安全
监督管理。
化工园区、工业园区、开发区等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的机构应当加强区域内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采
取有效措施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降低多米诺效应的影
响。
第六条 国家鼓励危险化学品企业采用有利于提高重大
危险源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设备以及
自动控制系统。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安全技术工
艺、设备。
应急管理部门建立完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风
险监测预警系统(以下简称监测预警系统)。危险化学品
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相关信息接入监测预警系统,利
用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手段提高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
的质量和效果。
第二章 辨识、分级与评估
第七条 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
险源辨识》标准,对本企业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
用和经营的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并
记录辨识过程与结果。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
估并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危险化学品企业可以组织本企
业化工安全专业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技术人员或者聘请有
关专家进行安全评估,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安
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估。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危险化学品企业需要进
行安全评价的,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可以与本企业的安全
评价一起进行,以安全评价报告代替安全评估报告,也可
以单独进行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
重大危险源根据其危险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和四级,一级为最高级别。重大危险源分级方法依据《危
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确定。
第九条 重大危险源涉及爆炸物的,或者涉及有毒气体
或易燃气体且其设计最大量与《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
识》标准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者等于 1的,应当
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安全评价机构,按照《危险化学
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风险基准》(GB36894)和《危险化
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确定方法》
(GB/T37243)等有关标准要求进行安全评估,确定个人和
社会风险值及外部安全防护距离。
个人和社会风险值及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标准限
值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采取相应的降低风险措施。
第十条 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应当客观公正、数据
准确、内容完整、结论明确、措施可行,并包括下列内
容:
(一)评估的主要依据;
(二)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
(三)重大危险源辨识、分级的符合性分析;
(四)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及危害程度;
(五)个人风险和社会风险值(仅适用本规定第九条
规定的情形);
(六)与周边单位、场所、人员的日常和事故状态下
的相互影响及多米诺效应情况;
(七)外部安全防护距离;
(八)安全管理措施、安全技术和监控措施;
(九)事故应急措施;
(十)评估结论与建议。
危险化学品企业以安全评价报告代替安全评估报告
的,其安全评价报告中有关重大危险源的内容应当符合本
条第一款的规定。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对
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辨识、分级及安全评估:
(一)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已满三年的;
(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或者储存单元( 含装
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
(三)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或者
储存方式及重要设备、设施等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
级别或者风险程度的;
(四)重大危险源周边生产安全环境因素发生变化,
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和风险程度的;
(五)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者 3人以
上重伤,或者 10 人以上受伤,或者影响到公共安全的;
(六)有关重大危险源辨识和安全评估的法律法规、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生变化的。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建立完善安全包保责任
制度等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以
及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
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得到执行。
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根据构成重大危险源的
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或者储存方式及
相关设备、设施等实际情况,按照下列要求完善控制措
施,并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
(一)重大危险源配备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等信
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以及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泄漏
检测报警装置,并具备信息远传、连续记录、事故预警、
信息存储等功能;记录的电子数据的保存时间不少于 30
天;
(二)重大危险源的化工生产装置装备满足安全生产
要求的自动化控制系统;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化工
生产装置,装备紧急停车系统;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
的储存设施,具备紧急切断功能;
(三)对重大危险源中涉及有毒气体、剧毒液体和易
燃气体等的重点设施,设置紧急切断装置;涉及有毒气体
的设施,设置泄漏物紧急处置装置。有毒气体、液化气
体、剧毒液体的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配备独立的安
全仪表系统,并经安全完整性等级评估,确定相应的安全
仪表等级;
(四)重大危险源所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设置视
频监控系统,摄像头设置的数量和位置应当符合有关标准
规定,记录的电子数据的保存时间不少于 30 天;
(五)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具备自
动化控制和紧急停车功能;
(六)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注
水措施;
(七)重大危险源(包括暂时停用的)监测监控有关
数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接入监测预警系统,并有效运行;
(八)涉及重大危险源的石油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当配
备紧急切断系统,达到大型规模的还应配备雷电预警系
统。
危险化学品企业还应当安装人员定位系统,对重大危
险源装置、设施或者场所周边的人员位置实现自动识别和
及时预警。
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
期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检
测、检验,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重大危险源的
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有效、可靠运行。维护、保
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责任人员签字。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企业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
产安全的重大危险源监控、报警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
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第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
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
况进行定期检查,并且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及
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难以立即排除的,应
当及时制定治理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
和预案。
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开展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
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数字化建设并有效运行,实现相关信
息可查询、可追溯,并将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及时
向应急管理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和
操作岗位人员进行安全操作技能培训,使其了解重大危险
源的危险特性,熟悉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
操作规程,熟练操作应急救援器材和个体防护装备,掌握
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应急措施。
第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在重大危险源所在场所
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牌和安全包保责任制公示牌,安全警
示牌注明重大危险源级别和危险化学品名称、设计最大
量、危险特性、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办法。
安全包保责任制公示牌应当注明重大危险源的主要负
责人、技术负责人、操作负责人姓名以及对应安全包保责
任和联系方式,接受员工监督。
安全警示牌和安全包保责任制公示牌可以单独或者合
并设置。
第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将重大危险源相关安全
风险、可能发生的事故后果和应急措施等信息,以适当方
式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
第二十条 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开车
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包保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技术负责
人、操作负责人等,按照下列要求进行安全风险自查评
估,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开车安全:
(一)开车过程计划起止时间;
(二)开车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风险隐患问题和对
策、应急处置措施及演练情况;
(三)确认开车与周边场所、人员、环境相互影响的
情况;
(四)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措施的落实情况;
(五)安全设施设备及附件校验情况;
(六)相关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及从业资质情况。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试生产(使用)方案应当包
括开车前安全风险自查评估内容。
生产装置停车超过 6个月后开车,还应当对生产装置相
关设备及管道试压、吹扫、气密、单机试车、仪表调校、
联动试车等情况。
检维修计划停车后开车,还应当确认检维修项目的验
收情况。
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后开车,还应当确认隐患整改
和措施落实情况。
第二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依法制定重大危险源
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制定危
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可以与
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应急预案一并制定,也可以单独制
定。
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依法建立专职或者兼职消防队、
工艺处置队等应急救援队伍,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
急救援队伍,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化工园
区、工业园区、开发区等重大危险源集中区域内的危险化
学品企业可以联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按照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并保
障其完好和方便使用;对存在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重大
危险源,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配备便携式有毒有害气体检
测设备、空气呼吸器、化学防护服、堵漏器材等应急救援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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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的企业(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分级、评估、监测监控、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城镇燃气、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重大危险源以及港区内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重大危险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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