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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十一号修正案解读(7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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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十一号修正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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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3
以人民为中心;生命至上、安全至上
新时期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推动安全生产领域重大改革创新,强化安全生产法治建设,作出一系列重大战
略部署,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不断取得重大成果。
2021 31日,《刑法》第十一号修正案正式实施。此次《刑法》的
重大修改及正在修订中的《安全生产法》,正是法治思想在安全生产领域的最
新成果体现。为了实现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好转,盛世也要用重典!社会各界
要以《刑法》第 11 号修正案出台为契机,深入学习、切实领会新的法律制度
精神实质,在科学立法的基础上,实现依法行政、守法经营,最大限度发挥法
律“惩戒”和“预防”的双重功能,为实现十四五奋斗目标提供可靠的安全生
产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六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
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 2020 12 26
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1 3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2020 12 26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共计四十八项内容,最值得注
意的是,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
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
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
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四条新增内容如下: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
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报警、防、救生设、设施,
或者改、隐销毁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依法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
、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施,而行的;
(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经依法批准或者可,矿山开采金属
冶炼、建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
的。
第一百三十四条 【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
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
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
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强令他人违章冒险
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
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四【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
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
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者明知
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
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
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
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
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的;(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
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
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
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
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
作业活动的。
原条文 新条文
最高人民法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罪名补充规定(
释〔 2021 2
2021 222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832 次会
议、 2021 226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 63
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以下简称《刑法
修正案(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
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一)》),结合司法实的情,现
《最高人民法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罪名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罪名的意》作如
补充、修改:
刑法条文 罪名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 (《刑法修
正案(十一)》第二条) 妨害安全驾驶罪 (新增)
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 (《刑法
修正案(十一)》第三条)
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
(取消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罪名)
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 (《刑法修
正案(十一)》第四条) 危险作业罪(新增)
第二百二十九条之一(《刑法修正
案(十一)》第十六条)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修改)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新增)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刑法修正
案(十一)》第三十三条) 高空抛物罪(新增)
原条文 新条文
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 对行驶
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
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
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
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
单处罚金。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
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
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
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
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
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
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二十九条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承担
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
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
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罚金。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
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处罚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第一款规定的人
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
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二十九条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
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
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
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
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提供与证发行相
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法律服务、
保荐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二)提供
与重大资产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
审计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三)在涉
公共安全的重大工、项中提供虚假的安全
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证明文件,使公共财产
国家和利益遭受特别重大失的。有前款行
为,同时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
成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第一款规定的人员
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
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高空抛物罪】
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
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
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
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述几条修改、增
公共安全切关系,
修正案也一予以通过,
形成新的法律制度。
摘要:

《刑法》第十一号修正案解读LOGO2021年3月以人民为中心;生命至上、安全至上!新时期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推动安全生产领域重大改革创新,强化安全生产法治建设,作出一系列重大战略部署,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不断取得重大成果。2021年3月1日,《刑法》第十一号修正案正式实施。此次《刑法》的重大修改及正在修订中的《安全生产法》,正是法治思想在安全生产领域的最新成果体现。为了实现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好转,盛世也要用重典!社会各界要以《刑法》第11号修正案出台为契机,深入学习、切实领会新的法律制度精神实质,在科学立法的基础上,实现依法行政、守法经营,最大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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