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建筑灭火器配置设汁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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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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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灭火器配置设汁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 355 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 GB
50140-2005,自 2005 年10 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 4.1.3、 4.2.1、
4.2.2 、 4.2.3 、 4.2.4 、 4.2.5 、 5.1.1 、 5.1.5 、 5.2.1 、
5.2.2、6.1.1、6.2.1、6.2.2、7.1.2、7.1.3 条为强制性条文, 必须严格执行。
原《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J 140-90 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五年七月十五日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2001]087 号文《关于印发“二○○
○~二○○一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的要
求,由公安部上海消防研 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对原国家标准《建筑灭
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J 140-90 的1997 年版进行全面修订的基础上
编制完成的。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以国内外有关同类规范为参考,深入
进行调查研究,多次与科研、设计、施工和使用单位进行交流,在
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积极吸纳国 内外建筑灭火器配置的工程
设计和应用的成熟经验,结合我国现阶段工程实际,经反复讨论、
认真修改,最后经有关部门共同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 7章13 节,6个附录,此次全面修订的内容主要包
括:
⑴ 增加了“术语和符号”一章;⑵ 增加了“灭 B类火灾的水
型灭火器”,改变了以往我国的水型灭火器只能灭 A类火,不能灭
B类火的状况;⑶ 灭火器底部离地面高度从不宜小于 0.15m 调整为
0.08m;⑷ 对有视线障碍的灭火器设置点,应设置指示其位置的发
光标志;⑸ A 类灭火器配置基准;⑹ B 类灭火器配置基准;⑺ 灭
火器的减配系数;⑻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计算程序;⑼ 将“灭火
有效程度”修改为“灭火器的灭火效能和通用性”,并作为选择灭
火器应考虑的因素之一;⑽ 当同一场所存在不同种类火灾时,应
选用通用型灭火器;⑾ 删去有关卤代烷灭火器的管理性条文;⑿
增加了“灭火器设置点的位置和数量应根据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
确定”的规定等。
本规范若需要进行局部修订,有关局部修订的信息和条文内容
将刊登在《工程建设标准化》杂志上。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公安部
消防局负责日常管理,由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负责具体内容解释。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 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
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建议寄至公安部上海消防
研究所《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管理组(地址:上海市中山南二
路601 号,邮编:200032,传真:021-54961900),以便今后修改和
补充。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
参编单位:西藏自治区消防局 中煤国际工程集团北京华宇工
程有限公司 邯郸市公安消防局 深圳市公安消防局 中国人民武装警
察部队学院 青岛市公安消防局 重庆市消防局 北京市消防科学研究
所 大连市公安消防局 南京板桥消防器材厂 安徽华星芜湖铁扇消防
集团
主要起草人:胡传平 唐祝华 刘保平 诸 容 南江林 张之立 郭秀
艳 陈庆沅 张学魁 赵 锐 刘 康 高晓斌 衣永生 王宝伟 赵伦元 奚正玉
1 总则
1.0.1 为了合理配置建筑灭火器(以下简称灭火器),有效地扑救
工业与民用建筑初起火灾,减少火灾损失,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
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生产、使用或储存可燃物的新建、改建、扩建
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
本规范不适用于生产或储存炸药、弹药、火工品、花炮的厂房或
库房。
1.0.3 灭火器的配置类型、规格、数量及其设置位置应作为建筑
消防工程设计的内容,并应在工程设计图上标明。
1.0.4 灭火器的配置,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
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1.1 灭火器配置场所 distribution place of fire extinguisher
存在可燃的气体、液体、固体等物质,需要配置灭火器的场所。
2.1.2 计算单元 calculation unit
灭火器配置的计算区域。
2.1.3 保护距离 travel distance
灭火器配置场所内,灭火器设置点到最不利点的直线行走距离。
2.1.4 灭火级别 fire rating
表示灭火器能够扑灭不同种类火灾的效能。由表示灭火效能的
数字和灭火种类的字母组成。
建筑灭火器配置类型、规格和灭火级别基本参数举例见本规范
附录 A。
2.2 符 号
3 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火灾种类和危险等级
3.1 火灾种类
3.1.1 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火灾种类应根据该场所内的物质及其
燃烧特性进行分类。
3.1.2 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火灾种类可划分为以下五类:
1 A 类火灾:固体物质火灾。
2 B 类火灾:液体火灾或可熔化固体物质火灾。
3 C 类火灾:气体火灾。
4 D 类火灾:金属火灾。
5 E 类火灾(带电火灾):物体带电燃烧的火灾。
3.2 危险等级
3.2.1 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应根据其生产、使
用、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可燃物数量,火灾蔓延速度,扑救难
易程度等因素,划分为以下三级:
1 严重危险级: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多,起火后蔓延迅速,
扑救困难,容易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场所;
2 中危险级:火灾危险性较大,可燃物较多,起火后蔓延较迅
速,扑救较难的场所;
3 轻危险级:火灾危险性较小,可燃物较少,起火后蔓延较缓
慢,扑救较易的场所。
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举例见本规范附录 C。
3.2.2 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应根据其使用性
质,人员密集程度,用电用火情况,可燃物数量,火灾蔓延速度,
扑救难易程度等因素,划分为以下三级:
1 严重危险级:使用性质重要,人员密集,用电用火多,可燃
物多,起火后蔓延迅速,扑救困难,容易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人员
群死群伤的场所;
2 中危险级:使用性质较重要,人员较密集,用电用火较多,
可燃物较多,起火后蔓延较迅速,扑救较难的场所;
3 轻危险级:使用性质一般,人员不密集,用电用火较少,可
燃物较少,起火后蔓延较缓慢,扑救较易的场所。
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举例见本规范附录 D。
4 灭火器的选择
4.1 一般规定
4.1.1 灭火器的选择应考虑下列因素:
1 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火灾种类;
2 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
3 灭火器的灭火效能和通用性;
4 灭火剂对保护物品的污损程度;
5 灭火器设置点的环境温度;
6 使用灭火器人员的体能。
4.1.2 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宜选用相同类型和操作方法的
灭火器。当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存在不同火灾种类时,应选用通用
型灭火器。
4.1.3 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当选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类型灭
火器时,应采用灭火剂相容的灭火器。
4.1.4 不相容的灭火剂举例见规范附录 E的规定。
4.2 灭火器的类型选择
4.2.1 A 类火灾场所应选择水型灭火器、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
泡沫灭火器或卤代烷灭火器。
4.2.2 B 类火灾场所应选择泡沫灭火器、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器、
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灭 B类火灾的水型灭火器
或卤代烷灭火器。
极性溶剂的B类火灾场所应选择灭 B类火灾的抗溶性灭火器。
4.2.3 C 类火灾场所应选择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碳酸氢钠干粉
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或卤代烷灭火器。
4.2.4 D 类火灾场所应选择扑灭金属火灾的专用灭火器。
4.2.5 E 类火灾场所应选择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碳酸氢钠干粉
灭火器、卤代烷灭火器或二氧化碳灭火器,但不得选用装有金属喇
叭喷筒的二氧化碳灭火器。
4.2.6 非必要场所不应配置卤代烷灭火器。非必要场所的举例见
本规范附录 F。必要场所可配置卤代烷灭火器。
5 灭火器的设置
5.1 一般规定
5.1.1 灭火器应设置在位置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
响安全疏散。
5.1.2 对有视线障碍的灭火器设置点,应设置指示其位置的发
光标志。
5.1.3 灭火器的摆放应稳固,其铭牌应朝外。手提式灭火器宜设
置在灭火器箱内或挂钩、托架上,其顶部离地面高度不应大于
1.50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 0.08m。灭火器箱不得上锁。
5.1.4 灭火器不宜设置在潮湿或强腐蚀性的地点。当必须设置时,
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
灭火器设置在室外时,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
5.1.5 灭火器不得设置在超出其使用温度范围的地点。
5.2 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
5.2.1 设置在 A类火灾场所的灭火器,其最大保护距离应符合
表5.2.1 的规定。
5.2.2 设置在 B、C类火灾场所的灭火器,其最大保护距离应符
合表5.2.2 的规定。
5.2.3 D 类火灾场所的灭火器,其最大保护距离应根据具体情
况研究确定。
5.2.4 E 类火灾场所的灭火器,其最大保护距离不应低于该场所
内A类或B类火灾的规定。
6 灭火器的配置
6.1 一般规定
6.1.1 一个计算单元内配置的灭火器数量不得少于2具。
6.1.2 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数量不宜多于 5具。
6.1.3 当住宅楼每层的公共部位建筑面积超过100m2 时,应配
置1具1A 的手提式灭火器;每增加 100m2 时,增配 1具1A 的手
提式灭火器。
6.2 灭火器的最低配置基准
6.2.1 A 类火灾场所灭火器的最低配置基准应符合表6.2.1 的规
定。
6.2.2 B、C类火灾场所灭火器的最低配置基准应符合表6.2.2 的
规定。
6.2.3 D 类火灾场所的灭火器最低配置基准应根据金属的种类、
物态及其特性等研究确定。
6.2.4 E 类火灾场所的灭火器最低配置基准不应低于该场所内 A
类(或B类)火灾的规定。
7 灭火器配置设计计算
7.1 一般规定
7.1.1 灭火器配置的设计与计算应按计算单元进行。灭火器最小
需配灭火级别和最少需配数量的计算值应进位取整。
7.1.2 每个灭火器设置点实配灭火器的灭火级别和数量不得小
于最小需配灭火级别和数量的计算值。
7.1.3 火器设置点的位置和数量应根据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
确定,并应保证最不利点至少在1具灭火器的保护范围内。
7.2 计算单元
7.2.1 灭火器配置设计的计算单元应按下列规定划分:
1 当一个楼层或一个水平防火分区内各场所的危险等级和火灾
种类相同时,可将其作为一个计算单元。
2 当一个楼层或一个水平防火分区内各场所的危险等级和火灾
种类不相同时,应将其分别作为不同的计算单元。
3 同一计算单元不得跨越防火分区和楼层。
7.2.2 计算单元保护面积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物应按其建筑面积确定;
2 可燃物露天堆场,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可燃气体储罐区
应按堆垛、储罐的占地面积确定。
7.3 配置设计计算
7.3.1 计算单元的最小需配灭火级别应按下式计算:
7.3.2 修正系数应按表7.3.2 的规定取值。
7.3.3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网吧、商场、寺庙以及地下场所等
的计算单元的最小需配灭火级别应按下式计算:
7.3.4 计算单元中每个灭火器设置点的最小需配灭火级别应按
下式计算:
7.3.5 灭火器配置的设计计算可按下述程序进行:
1 确定各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火灾种类和危险等级;
2 划分计算单元,计算各计算单元的保护面积;
3 计算各计算单元的最小需配灭火级别;
4 确定各计算单元中的灭火器设置点的位置和数量;
5 计算每个灭火器设置点的最小需配灭火级别;
6 确定每个设置点灭火器的类型、规格与数量;
7 确定每具灭火器的设置方式和要求;
8 在工程设计图上用灭火器图例和文字标明灭火器的型号、
数量与设置位置。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
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 本规范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符
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条文说明
1 总则
1.0.1 本条阐述了制订和修订本规范的意义和目的,强调只有
合理、正确地配置灭火器,才能真正加强建筑物内的灭火力量,及
时、有效地扑救各类工业与民用建筑的初起火灾。
众所周知,灭火器的应用范围很广,全国各地的各类大、中、
小型工业与民用建筑都在使用,到处皆有;灭火器是扑救初起火灾
的重要消防器材,轻便灵活,稍经 训练即可掌握其操作使用方法,
可手提或推拉至着火点附近,及时灭火,确属消防实战灭火过程中
较理想的第一线灭火装备。在建筑物内正确地选择灭火器的类型,
确定灭火器的配置规格与数量,合理地定位及设置灭火器,保证足
够的灭火能力(即需配灭火级别),并注意定期检查和维护灭火器,
就能在被保护场所一旦着火 时,迅速地用灭火器扑灭初起小火,
减少火灾损失,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1.0.2 本条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和不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
于应配置灭火器的,生产、使用和储存可燃物的,新建、改建、扩建
的各类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包括装修 工程),亦即:凡是存在(包
括生产、使用和储存)可燃物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场所,均应配置灭火
器。这是因为有可燃物的场所,就存在着火灾危险,需要配置火火
器加以保护。反之,对那些确实不生产、使用和储存可燃物的建筑
场所,当然可以不配置灭火器。这里还需要说明的是:本规范中的
可燃物系指广义范围的可燃烧物 质,亦即除了不燃物之外,凡可
燃固体物质、易燃液体、可燃气体、可燃金属等都归属于可燃物的范
畴。因此,即使是耐燃物,由于其仍然还是能够燃烧的,故也属 于
可燃物。
鉴于目前我国尚无专门用于扑救炸药、弹药、火工品、花炮火灾
的定型灭火器,因此,本规范暂定不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炸药、弹药、
火工品、花炮的厂房和库房。
1.0.3 本条规定系根据国内目前尚有少数地区和单位不同程度
地存在着在工程设计阶段不够重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的情况和实
际需求而提出的。本条要求在建筑消防工程 设计时就应当按照本规
范的各章规定正确选择和配置灭火器,进行建筑灭火器配置的设计
与计算,应将配置灭火器的类型、规格、数量及其设置位置作为建
筑消防工 程的设计内容,并在工程设计图上标明。建设单位需将新
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包括装修工程)的建筑灭
火器配置设计图、设计计算书和建筑 灭火器配置清单送建筑工程所
在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审核,并将配置灭火器的所需费
用计人基建设备概算。各地各级公安消防监督部门根据公安部 30 号
令、61 号令和本规范,在审核建筑消防工程设计时就要着手审核建
筑灭火器的配置设计情况,把好这重要的第一关。这样做,可避免
在建筑灭火器配置的事务上前 后脱节,互相推诿,杜绝以往个别
单位一直拖延到建筑物竣工后,或开业前,才考虑灭火器的配置事
务的情况发生,否则就会完全失去制订本规范的根本意义。各地 各
级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在对建筑物进行防火检查时需按照本规范的规
定,检查灭火器的实际配置情况,看其是否符合本规范的要求,是
否与消防建审时审定的设计 图、计算书相吻合,特别要注意有个别
单位为应付竣工验收或防火检查,临时购买或挪借几具灭火器凑数,
更要防止有个别单位甚至在需配灭火器的建筑场所根本就 不配置
任何灭火器的异常情况发生。
1.0.4 本规范是一本专业性较强的技术法规,其内容涉及范围
较广,故在为各类建筑物配置设计灭火器时,除执行本规范外,尚
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且不能与之相抵触,以
保证国家各相关规范、标准之间的协调和一致。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 语
本节内容是根据建设部关于“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编写规定”中的有关要求编写的。主要拟定
原则是:所列术语是本规范专用的, 在其他规范、标准中未出现过
的;在具体定义中,根据有关规定,在全面分析的基础上,突出特
性,尽量做到定义准确、简明易懂。
本规范现列入4条术语。
2.1.1 灭火器配置场所是指存在可燃物(广义的可燃物范畴,见
1.0.2 的条文说明),并需要配置灭火器的建筑场所。
灭火器配置场所可能是建筑物内的一个房间,诸如:办公室、
会议室、实验室、资料室、阅览室、油漆间、配电室、厨房、餐厅、客房、
歌舞厅、更衣室、厂房、库房、观众厅、舞台以及计算机房和网吧等;
灭火器配置场所也可以是构筑物所占用的一个区域,如可燃物堆场
或油罐区等。
2.1.2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的计算单元可分为两大类,即:或
指建筑物中的一个独立的灭火器配置场所,一个特殊的房间,例如,
某一办公楼层中的电子计算机房,或者是 某一宾馆客房楼层中的
多功能厅,可称之为独立计算单元;或指若干个相邻的且危险等级
和火灾种类均相同的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组合部分,例如,办公楼层
中除电子 计算机房外的所有的办公室房间,或者是某一宾馆客房
楼层中除多功能厅外的所有的客房房间,可称之为组合计算单元。
2.1.3 独立计算单元中灭火器的保护距离,系指由灭火器设置
点剑最不利点(距灭火器设置点最远的地点)的直线行走距离,可忽
略该计算单元(即一个房间,一个灭火器 配置场所)内桌椅/冰箱等
小型家具/家电的影响;组合计算单元中灭火器的保护距离,在有
隔墙阻挡的情况下,可按从灭火器设置点出发,通过房门中点,到
达最 不利点的直线行走路线的各段折线长度之和计算。
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仅受火灾种类、危险等级和灭火器型式
的制约,而与设置点配置灭火器的规格、数量无关。
2.1.4 灭火级别的举例说明:8kg 的手提式磷酸铵盐干粉灭火
器的灭火级别为4A、144B;其中 A表示该灭火器扑灭A类火灾的
灭火级别的一个单位值,亦即灭火器 扑灭A类火灾效能的基本单
位,4A 组合表示该灭火器能扑灭4A 等级(定量)的A类火试模型火
(定性);B表示该灭火器扑灭B类火灾的灭火级别的一个单位 值,
亦即灭火器扑灭B类火灾效能的基本单位,144B 组合表示该灭火
器能扑灭144B 等级(定量)的B类火试模型火(定性)。
附录 A中的各类灭火器的类型、规格和灭火级别基本参数举例
是为方便建筑灭火器的配置设计和等效替代的计算而给出的,是已
批准、发布的灭火器产品质量的国 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规定的,或
已通过国家消防装备检测中心定型检验的数据。鉴于我国的灭火器
产品质量标准 GB 4351(手提式灭火器)和GB 8109(推车式灭火器)现
已全面修订,分别与国际标准 ISO 7165( 手提式灭火器)和ISO
11601(推车式灭火器)接轨,修改采用国际标准,因此,关于各种类
型、规格灭火器的型号代码、灭火剂充装量和灭火级别值当以国家
标准的最新、有效版本 为准。
灭火器产品质量标准 GB 4351 和GB 8109 的2005 年版中关于
各种类型、规格灭火器的型号代码举例说明:
2.2 符 号
2.2.1 本条系根据本规范第 6、7章建筑灭火器的配置设计与计
算的需求,本着简化和必要的原则,列出了 6个有关的工程设计参
数的符号、名称及量纲,其内含可见本条和相关章节条文的定义和
说明。
2.2.2 附录 B中的 14 个建筑灭火器配置的设计图例均节选自
GB/T 4327《消防技术文件用消防设备图形符号》,修改采用了国
际标准 ISO 6790 的规定。具体设计时,应当以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
的最新、有效版本为准。
与本章条文相关的附录 A和附录 B都是为了便于建筑消防工
程设计,均系根据建设部和公安部的规范主管部门和各地设计院的
要求而编制的。
3 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火灾种类和危险等级
3.1 火灾种类
3.1.1 为了便于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人员能正确判定灭火器配
置场所的火灾种类,合理选择与配置灭火器,根据现行国际标准和
国家标准《火灾分类》,结合灭火器灭火的 特点和灭火器配置设计
工作的需求,本条对灭火器配置场所中生产、使用和储存的可燃物
有可能发生的火灾种类的分类作了原则规定。
3.1.2 本条将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火灾种类划分为以下五类,并
作了列举,以方便有关人员的正确理解及合理应用。对于未列举到
的场所,可比对本条各款的定义和举例,然后予以确定。
1 A 类火灾:指固体物质火灾。如木材、棉、毛、麻、纸张及其制
品等燃烧的火灾;
2 B 类火灾:指液体火灾或可熔化固体物质火灾。如汽油、煤油、
柴油、原油、甲醇、乙醇、沥青、石蜡等燃烧的火灾。
3 C 类火灾:指气体火灾。如煤气、天然气、甲烷、乙烷、丙烷、氢
气等燃烧的火灾。
4 D 类火灾:指金属火灾。如钾、钠、镁、钛、锆、锂、铝镁合金等
燃烧的火灾。
5 E 类(带电)火灾:指带电物体的火灾。如发电机房、变压器室、
配电间、仪器仪表间和电子计算机房等在燃烧时不能及时或不宜断
电的电气设备带电燃烧的火灾。 E 类火灾是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的
专用概念,主要是指发电机、变压器、配电盘、开关箱、仪器仪表和
电子计算机等在燃烧时仍旧带电的火灾,必须用能达到电绝缘 性
能要求的灭火器来扑灭。对于那些仅有常规照明线路和普通照明灯
具而且并无上述电气设备的普通建筑场所,可不按E类火灾的规定
配置灭火器。
3.2 危险等级
3.2.1 英国(BS 5306)、美国(NFPA 10)和澳大利亚(AS 2444)等国
家的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技术法规和国际标准(ISO 11602)都将建筑
场所划分为三个危险等级:严重危险级、中危险级和轻危险级。而
且上述各国规范、标准划分危险等级的原则是基本相同的,均以建
筑物中生 产、使用和储存的可燃物为主要保护对象,并且以可燃物
的火灾危险性和可燃物数量为主要考虑因素,结合起火后的火灾蔓
延速度和扑救难易程度等因素来划分危险 等级,它与建筑本身的
耐火等级并无直接关系,这是因为扑救建筑物中的大型建筑构件所
发生的火灾,并非是仅能用于扑灭初起火灾的灭火器所能承担的任
务。
本条将工业建筑的危险等级划分为严重、中、轻三级。工业建筑
包括厂房及露天、半露天生产装置区和库房及露天、半露天堆场,
划分其危险等级主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1 工业建筑场所内生产、使用和储存可燃物的火灾危险性是划
分危险等级的主要因素。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对
厂房和库房中的可燃物的火灾危险性 分类来划分工业建筑场所的
危险等级。原则上将甲、乙类生产场所和甲、乙类储存场所列入严重
危险级;将丙类生产场所和丙类储存场所列入中危险级;将丁、戊
类 生产场所和丁、戊类储存场所列入轻危险级。其对应关系如表 1
所示:
2 工业建筑场所内可燃物的数量越多,火灾荷载增大,使起火
后的火灾强度与火灾破坏程度提高,因此应将可燃物数量多的场所
划为严重危险级,可燃物数量少的场所定为轻危险级,而居于两者
之间的可燃物数量较多的场所则可定为中危险级。
3 对于蔓延迅速的火灾,有可能在短时间内殃成大火,使灭火
器失去作用,出现灭火器灭不了火的情况。因此,在灭火器配置场
所中,火灾蔓延速度越迅速,相应的危 险等级就高。可燃物的火灾
蔓延速度,除了同可燃物本身的燃烧特性有关之外,还与场所内的
环境条件等情况有关。例如,若采取良好的防火分隔措施和生产工
艺密 闭操作等安全设施,则可将火灾危险性局限在一定的部位内,
减缓火灾蔓延速度;又如将可燃物堆积储存得较高,或松散包装,
敞开贮存,则起火后就会增加火灾蔓 延速度。
因此,可将起火后火灾蔓延迅速的场所定为严重危险级,起火
后火灾蔓延较迅速的场所定为中危险级,起火后火灾蔓延较缓慢的
场所定为轻危险级。
4 一般来说,扑救火灾困难的场所,发生特大火灾或重大火灾
的可能性就越大,造成的后果就越严重,其危险等级就应提高。因
此,可将扑救困难的场所定为严重危险级,扑救较难的场所定为中
危险级,扑救较易的场所定为轻危险级。
5 在一旦发生火灾就会容易引起重大损失的某些场所,为了确
保在这些场所中有足够的灭火力量,以避免因扑灭不了初起火灾而
产生重大损失,应将其定为严重危险级。
在本规范的附录 C中,根据上述因素,列举了工业建筑三个危
险等级的相应场所。对其中没有列举到的场所,可按本条的原则规
定和/或附录 C中的举例,进行类比,以确定其危险等级。
3.2.2 民用建筑大体上可分为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两大类,在
划分危险等级的问题上要比工业建筑复杂,但主要应依据灭火器配
置场所的使用性质、人员密集程度、用火用电多少、可燃物数量、火
灾蔓延速度、扑救难易程度等因素来划分危险等级。
从使用性质来看:凡使用性质重要,设备与物资贵重的场所 ,
一旦失火社会影响重大,损失严重者系消防重点保护对象,应列入
严重危险级;根据 2001 年11 月发布的第 61 号公安部令第13 条及
其条文说明,本规范附录 D将公安部 61 号令中界定标准清晰的若
干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相关场所纳入严重危险级。
从人员密集程度来看:凡人群密集、来往客流众多,且人群有
可能聚集、停留一段较长时间的建筑场所,诸如大型商场、超市、网
吧、寺庙大殿,以及影剧院、体育馆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一
旦发生火灾,就有可能造成群死群伤的场所,其危险性很大,则应
列入严重危险级;
从可燃物数量和用火用电多少来看:凡可燃物数量多、可燃装
修多、功能复杂、用火用电多等火险隐患大的场所也应列入严重危
险级。
从火灾蔓延速度来看:起火后会迅速蔓延的民用建筑场所,一
方面容易引起大火;另一方面,由于火灾蔓延迅速,也会加剧现场
人员的恐慌,影响逃生和救援,将会增加人员的伤亡和财产损失,
因此应列入严重危险级。
从扑救难度来看:建筑结构和功能复杂的场所,其竖向管井
多、隐蔽空间多、火灾蔓延途径也多,起火后扑救难度大;有大量
的有毒烟气产生的场所或人群密集的 场所,尤其是在地下建筑场
所起火时,由于火场混乱,外援困难,也往往会增大扑救火灾的难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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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灭火器配置设汁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355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140-2005,自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1.3、4.2.1、4.2.2、4.2.3、4.2.4、4.2.5、5.1.1、5.1.5、5.2.1、5.2.2、6.1.1、6.2.1、6.2.2、7.1.2、7.1.3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J140-90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五年七月十五日前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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