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现场对照检查表(内附检查、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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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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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现场检查表 1
检查内容 检查方法 检查标准 违法行为 违法条款 处罚依据
1.
硫
化
氢
防
护
人 员 培 训
情况
查培训记录
和现场询问
作业人员
《石油天然气安全规程》
第4.5.1 条“在含硫化氢
油气田进行施工作业和
油气生产前,所有生产
作业人员应接受有资质
的培训机构硫化氢防护
的培训。对临时人员和其
他非定期派遣人员进行
硫化氢防护知识的教
育。”
生产作业人员未接
受有资质的培训机
构的培训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
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
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部门
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
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
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
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
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
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
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
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
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
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
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
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
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
款: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
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
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
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硫 化 氢 监
测 系 统 安
装情况
现场检查 《石油天然气安全规程》
第4.5.2 条“含硫化氢生
产作业现场应安装硫化
氢监测系统,进行硫化
含硫化氢生产作业
现场未安装硫化氢
监测系统,进行硫
化氢监测
《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
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
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
使用。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 15
号令,77 号令修订)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
检查内容 检查方法 检查标准 违法行为 违法条款 处罚依据
氢监测。含硫化氢作业环
境应配备固定式和携带
式硫化氢监测仪;重点
监测区应设置醒目的标
志、硫化氢监测探头、报
警器;硫化氢监测仪应
定期校验,并进行检
定”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
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
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
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
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
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 1万元
以上 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
人、其他有关人员处 1000 元以上 1万
元以下的罚款:
(一) 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
理规定作业的;”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
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
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
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
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
任:
(一) 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
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
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
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
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
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
检查内容 检查方法 检查标准 违法行为 违法条款 处罚依据
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
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
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
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
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
标准的;”
1.
硫
化
氢
防
护
防 护 装 备
配备情况
现场检查 《石油天然气安全规程》
第4.5.3 条“含硫化氢环
境中生产作业时应配备
防护装备。在钻井过程,
试油(气)、修井及井下
作业过程,以及集输站、
水处理站、天然气净化厂
等含硫化氢作业环境应
配备正压式空气呼吸器
及与其匹配的的空气压
缩机;配备的硫化氢防
护装置应落实人员管
理,并处于备用状态;
进行检修和抢险作业
时,应携带硫化氢监测
仪和正压式空气呼 吸
含硫化氢环境中生
产作业时未配备防
护装备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
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
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
品。”
《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
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
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
使用。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 15
号令,77 号令修订)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
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
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 1万元
以上 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
人、其他有关人员处 1000 元以上 1万
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
理规定作业的;”
检查内容 检查方法 检查标准 违法行为 违法条款 处罚依据
器”
1.
硫
化
氢
防
护
警 示 标 志
的 设 置 情
况 和 防 爆
通 风 设 备
使用情况
现场检查
《石油天然气安全规程》
第4.5.4 条“在有可能形
成硫化氢和二氧化硫聚
集处应有良好的通风、明
显清晰的硫化氢警示标
志,使用防爆通风设
备,并设置风向标、逃生
通道及安全区”
未设置警示标志和
防爆通风设备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
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
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
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
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
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
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
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
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
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应 急 预 案
制定情况
现场检查 《石油天然气安全规程》
第4.5.6 条“含硫化氢环
境中生产作业时应制定
防硫化氢应急预案,钻
井、井下作业防硫化氢预
案中,应确定油气井点
火程序和决策人”
硫化氢环境中生产
作业时未制定防硫
化氢应急预案或预
案中未确定油气井
点火程序和决策人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
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
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
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
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
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
款: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
检查内容 检查方法 检查标准 违法行为 违法条款 处罚依据
的;”
天 然 气 处
理 装 置 腐
蚀监 测 和
控制情况
检查监测记
录 和 控制 措
施
《石油天然气安全规程》
第4.5.9 条“应对天然气
处理装置的腐蚀进行监
测和控制,对可能的硫
化氢泄漏进行检测,制
定硫化氢防护措施”
对天然气处理装置
的腐蚀未进行监测
和控制,对可能的
硫化氢泄漏未进行
检测或未制定硫化
氢防护措施。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
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
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
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
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
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
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
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
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
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
标准的;”
石
2.
石
油
物
探
地 震 队 营
地情况
现场检查 《石油天然气安全规程》
第5.1.2 条“地震队营地
应设置在地势开阔、平
坦,避免洪水、泥石流、
滑坡、雷击等自然灾害的
影响;交通便利,易于
车辆进出;远离噪声、剧
毒物、易燃易爆场所和当
地疫源地;保证与临时
民爆器材库、临时加油点
的安全距离;营区设置
地震队营地设置不
符合要求。
《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
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
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八条“生产
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
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
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
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
证照。”
检查内容 检查方法 检查标准 违法行为 违法条款 处罚依据
标志旗(灯),设有“紧急
集合点”,设置应急报
警装置”
2.
石
油
物
探
地 震 队 现
场 施 工 作
业情况
现场检查
《石油天然气安全规程》
第5.1.3 条“炎热季节施
工 , 做 好 防暑降温措
施;严寒地区施工,应
有防冻措施;雷雨、暴风
雨、沙暴等恶劣天气不应
施工作业;在苇塘、草
原、山林等禁火地区施
工,禁止携带火种,严
禁烟火,车辆应装阻火
器。放炮点周围无障碍
物,25m 内无高压 电
线,8m 内无闲杂人员,
炮点与附近的重要设施
要有足够的安全距离;
雷雨、暴风雨和沙暴等恶
劣天气要停止一切钻井
作业,并放下井架”
地震队现场施工作
业不符合要求。
《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
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
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八条“生产
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
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
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
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
证照。”
涉 爆 人 员
持证情况
现 场 查 看 涉
爆人员相关
证件
《石油天然气安全规程》
第5.1.4.1 条“涉爆人员
应经过单位安全部门审
涉爆人员未接受培
训或未持证上岗。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
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
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
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
检查内容 检查方法 检查标准 违法行为 违法条款 处罚依据
查,接受民用爆破器材
安全管理知识、专业技能
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取
得公安机关核发的相关
证件,持有效证件上
岗。”
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
款: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
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
上岗作业的。”
2.
石
油
物
探
民用爆 破
器材 运 输
单 位 持证
及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落
实情况
现场检查
《石油天然气安全规程》
第5.1.4.2 条“民用爆破
器材的长途运输单位,
应持政府主管部门核发
相应证件;运输设备设
施达到安全要求后按有
关部门指定的路线和时
间及安全要求运输。中途
停宿时,须经当地公安
机关许可,按指定的地
点停放并有专人看守;
到达规定地点后,按民
用爆破器材装卸搬运安
全 要 求和 程 序装卸 搬
运”
民用爆破器材长途
运输单位,未持政
府主管部门核发的
证件或未落实安全
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
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
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八条“生产
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
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
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
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
证照。”
2. 临 时 炸 药 现场检查 《石油天然气安全规程》 临时炸药库不符合 《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八条“生产
检查内容 检查方法 检查标准 违法行为 违法条款 处罚依据
石
油
物
探
库安 全 管
理情况
第5.1.4.3 条“临时炸药
库与营区、居民区的距离
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关
于地震勘探民用爆破器
材安全管理的要求,并
设立警戒区,周围加设
禁行围栏和安全标志,
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
库区内无易燃物品、无杂
物堆放,炸药、雷管分库
存放且符合规定的安全
距离;爆破器材不超量、
超高存放,雷管应放在
专门的防爆保险箱内,
脚线应保持短路状态,
有严格的安全制度、交接
班制 度 和 24h 值 班 制
度;严格执行爆破器材
进出账目登记、验收和检
查制度、做到账物相符;
严禁宿舍与库房混用或
将爆破器材存放在宿舍
内”
要求。
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
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
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
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
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
证照。”
3. 钻 井 地 质 现 场 检 查 资 《石油天然气安全规程》 未提供区域地质资 《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八条“生产
检查内容 检查方法 检查标准 违法行为 违法条款 处罚依据
钻
井
设计情况
料
第5.2.2.1 条“应提供区
域地质资料、本井地层压
力、漏失压力、破裂压
力、坍塌压力、地层应
力、地层流体性质等的预
测及岩性剖面资料”
料、本井地层压力、
漏失压力、破裂压
力、坍塌压力、地层
应力、地层流体性
质等的预测及岩性
剖面资料。
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
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
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
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
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
证照。”
现场检查资
料
《石油天然气安全规程》
第5.2.2.2 条“应提供邻
井的油、气、水显示和复
杂情况资料,并特别注
明含硫化氢、二氧化碳地
层深度和预计含量”
未提供邻井的油、
气、水显示和复杂
情况资料,并特别
注明含硫化氢、二
氧化碳地层深度和
预计含量
《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
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
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八条“生产
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
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
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
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
证照。”
现场检查相
关资料
《石油天然气安全规程》
第5.2.2.3 条“应对高压
天然气井、新区预探井及
含硫化氢气井拟定井位
周围 5000m、探井周围
3000m 、 生 产 井 周 围
2000m 范围内的居民住
宅、学校、公路、铁路和
厂矿等进行勘测,在设
计书中标明其位置,并
调查500m 以 内 的 人 口
未进行相关勘测,
并在设计书中标明
其 位 置 , 未 调查
500m 以内的人口
分布及其它情况
《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
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
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八条“生产
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
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
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
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
证照。”
检查内容 检查方法 检查标准 违法行为 违法条款 处罚依据
分布及其它情况”
3.
钻
井
钻 井 液 设
计情况 现场检查
《石油天然气安全规程》
第5.2.3.3 条“探井、气
井和 高 压及高产油气
井,现场应储备一定数
量的高密度钻井液和加
重材料,储备的钻井液
应经常循环、维护”
钻井液设计不符合
要求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
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
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
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
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
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
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
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
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
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
标准的;”
井 控 装 置
情况
现场检查 《石油天然气安全规程》
第5.2.3.4 条“防喷器组
合、节流管汇及压井管汇
的压力等级和组合形式
满足压力要求,含硫化
氢的井要选相应压力级
别的抗硫井口装置及控
制管汇”
防喷器组合、节流
管汇及压井管汇的
压力等级和组合形
式不满足压力要求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
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
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
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
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
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
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
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
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
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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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现场检查表1检查内容检查方法检查标准违法行为违法条款处罚依据1.硫化氢防护人员培训情况查培训记录和现场询问作业人员《石油天然气安全规程》第4.5.1条“在含硫化氢油气田进行施工作业和油气生产前,所有生产作业人员应接受有资质的培训机构硫化氢防护的培训。对临时人员和其他非定期派遣人员进行硫化氢防护知识的教育。”生产作业人员未接受有资质的培训机构的培训《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部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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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行业资料
价格:1库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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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DOC
时间:2024-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