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修订前后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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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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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修订前后对照表
现行规定
(阴影部分为删去内容)
修改稿
(黑体字为修改内容)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
暂行规定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
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重
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
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保障
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
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重
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
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
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
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
储存、使用和经营的单位(以下统
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危险化学品
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
档、备案、核销及其监督管理,适
第二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
储存、使用和经营的企业(以下统
称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危险化学品
重 大 危 险 源 ( 以 下 简 称 重 大 危 险
源)的辨识、分级、评估、监测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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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本规定。
城镇燃气、用于国防科研生产
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及港区
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
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控、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安
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城镇燃气、民用爆炸物品、烟
花爆竹、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重大
危险源以及港区内重大危险源的安
全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
重 大 危 险 源 ( 以 下 简 称 重 大 危 险
源),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
危险源辨识》(GB18218)标准辨识确
定,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
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
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危险
源,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
险源辨识》(GB18218) 标准辨识确
定,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危险
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
的 单 元 ( 包 括 装 置 、 设 施 或 者 场
所)。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是本单
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
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重大
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并保证
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安全
投入。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企业是本企
业重 大 危 险 源 安 全 管 理 的 责 任 主
体,其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安全生
产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重大危
险源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并保
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所必需安全
投入的有效实施。
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明确本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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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每处重大危险源的主要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和操作负责人及其安全
责 任 , 分 别 从 总 体 管 理 、 技 术 管
理、操作管理对重大危险源实行安
全包保。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具体
办法由应急管理部另行规定。
第五条 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
管理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管理相结
合的原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标准和本规定,对本辖区内的
重大危险源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第五条 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
管理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管理相结
合的原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
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
和本规定,对本辖区内的重大危险
源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化工园区、工业园区、开发区
等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构应
当加强区域内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
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化解重
大安全风险,降低多米诺效应的影
响。
第六条 国家鼓励危险化学品单
位采用有利于提高重大危险源安全
第六条 国家鼓励危险化学品企
业采用有利于提高重大危险源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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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障 水 平 的 先 进 适 用 的 工 艺 、 技
术、设备以及自动控制系统,推进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大危险源
安全监管的信息化建设。
保 障 水 平 的 先 进 适 用 的 工 艺 、 技
术、设备以及自动控制系统。禁止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安全技术
工艺、设备。
应急管理部门建立完善危险化
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风险监测预警
系统(以下简称监测预警系统)。
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将相关信息接入监测预警系统,利
用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手段提
高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质量和效
果。
第二章 辨识与评估 第二章 辨识、分级与评估
第七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
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标 准 , 对 本 单 位 的 危 险 化 学 品 生
产、经营、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
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并
记录辨识过程与结果。
第七条 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按
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标 准 , 对 本 企 业 的 危 险 化 学 品 生
产、储存、使用和经营的装置、设
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
并记录辨识过程与结果。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
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并确定重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对
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并确定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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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危险源等级。危险化学品单位可
以组织本单位的注册安全工程师、
技术人员或者聘请有关专家进行安
全评估,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
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估。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危险化学品单位需要进行安全评价
的,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可以与本
单位的安全评价一起进行,以安全
评价报告代替安全评估报告,也可
以单独进行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
重大危险源根据其危险程度,
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一
级为最高级别。重大危险源分级方
法由本规定附件 1列示。
大危险源等级。危险化学品企业可
以组织本企业化工安全专业的注册
安全工程师、技术人员或者聘请有
关专家进行安全评估,也可以委托
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安全评价机构
进行安全评估。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危险化学品企业需要进行安全评价
的,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可以与本
企业的安全评价一起进行,以安全
评价报告代替安全评估报告,也可
以单独进行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
重大危险源根据其危险程度,
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一
级为最高级别。重大危险源分级方
法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
识》标准确定。
第九条 重大危险源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
安全评价机构,按照有关标准的规
定采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进行安全
第九条 重大危险源涉及爆炸物
的,或者涉及有毒气体或易燃气体
且其设计最大量与《危险化学品重
大危险源辨识》标准中规定的临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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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确定个人和社会风险值:
(一)构成一级或者二级重大
危险源,且毒性气体实际存在(在
线)量与其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
险源辨识》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之
和大于或等于 1的;
(二)构成一级重大危险源,
且爆炸品或液化易燃气体实际存在
(在线)量与其在《危险化学品重
大危险源辨识》中规定的临界量比
值之和大于或等于 1的。
量比值之和大于或者等于 1的,应当
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安全评价
机构,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
和储存设施风险基准》(GB36894)
和《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
施 外 部 安 全 防 护 距 离 确 定 方 法 》
(GB/T37243)等有关标准要求进行
安全评估,确定个人和社会风险值
及外部安全防护距离。
个人和社会风险值及外部安全
防护距离不符合标准限值的,危险
化学品企业应当采取相应的降低风
险措施。
第十条 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
告应当客观公正、数据准确、内容
完整、结论明确、措施可行,并包
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的主要依据;
(二)重大危险源的基本 情
况;
(三)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及危
第十条 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
告应当客观公正、数据准确、内容
完整、结论明确、措施可行,并包
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的主要依据;
(二)重大危险源的基本 情
况;
(三)重大危险源辨识、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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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程度;
(四)个人风险和社会风险值
(仅适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
(五)可能受事故影响的周边
场所、人员情况;
(六)重大危险源辨识、分级
的符合性分析;
(七)安全管理措施、安全技
术和监控措施;
(八)事故应急措施;
(九)评估结论与建议。
危险化学品单位以安全评价报
告代替安全评估报告的,其安全评
价报告中有关重大危险源的内容应
当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要求。
的符合性分析;
(四)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及危
害程度;
(五)个人风险和社会风险值
(仅适 用 本 规 定 第 九 条 规 定 的 情
形);
(六)与周边单位、场所、人
员的日常和事故状态下的相互影响
及多米诺效应情况;
(七)外部安全防护距离;
(八)安全管理措施、安全技
术和监控措施;
(九)事故应急措施;
(十)评估结论与建议。
危险化学品企业以安全评价报
告代替安全评估报告的,其安全评
价报告中有关重大危险源的内容应
当符合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
重新进行辨识、安全评估及分级: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对重大危险源
重新进行辨识、分级及安全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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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已
满三年的;
(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装
置 、 设 施 或 者 场 所 进 行 新建 、 改
建、扩建的;
(三)危险化学品种 类 、 数
量、生产、使用工艺或者储存方式
及重要设备、设施等发生变化,影
响重 大 危 险 源 级 别 或 者 风 险 程 度
的;
(四)外界生产安全环境因素
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和
风险程度的;
(五)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造
成人员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受伤,
或者影响到公共安全的;
(六)有关重大危险源辨识和
安全评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
生变化的。
(一)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已
满三年的;
(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
或者储存单元(含装置、设施或者
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
(三)危险化学品种 类 、 数
量、生产、使用工艺或者储存方式
及重要设备、设施等发生变化,影
响重 大 危 险 源 级 别 或 者 风 险 程 度
的;
(四)重大危险源周边生产安
全环境因素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
险源级别和风险程度的;
(五)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造
成人员死亡,或者 3人以上重伤,或
者10 人以上受伤,或者影响到公共
安全的;
(六)有关重大危险源辨识和
安全评估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发生变化的。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三章 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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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
建立完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
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采取有效
措施保证其得到执行。
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
建立完善安全包保责任制度等重大
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
作规程,以及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
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
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得到执行。
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
根据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
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方
式)或者相关设备、设施等实际情
况,按照下列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监
测监控体系,完善控制措施:
(一)重大危险源配备温度、
压力、液位、流量、组份等信息的
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以及可燃气
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
置,并具备信息远传、连续记录、
事故预警、信息存储等功能;一级
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具备紧急停
车功能。记录的电子数据的保存时
间不少于 30 天;
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
根据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
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或者
储存方式及相关设备、设施等实际
情况,按 照 下 列 要 求 完 善 控 制 措
施,并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的要求:
(一)重大危险源配备温度、
压力、液位、流量等信息的不间断
采集和监测系统以及可燃气体和有
毒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并具备
信息远传、连续记录、事故预警、
信息存储等功能;记录的电子数据
的保存时间不少于 30 天;
(二)重大危险源的化工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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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大危险源的化工生产
装置装备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自动
化控制系统;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
险源,装备紧急停车系统;
(三)对重大危险源中的毒性
气体、剧毒液体和易燃气体等重点
设施,设置紧急切断装置;毒性气
体的设施,设置泄漏物紧急处置装
置。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
毒 液 体 的 一 级 或 者 二 级 重 大 危 险
源 , 配备 独 立的安全仪 表 系 统
(SIS);
(四)重大危险源中储存剧毒
物质的场所或者设施,设置视频监
控系统;
(五)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符合
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装置装备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自动
化控制系统;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
险源的化工生产装置,装备紧急停
车系统;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
的储存设施,具备紧急切断功能;
(三)对重大危险源中涉及有
毒气体、剧毒液体和易燃气体等的
重点设施,设置紧急切断装置;涉
及有毒气体的设施,设置泄漏物紧
急 处 置 装 置 。 有 毒 气 体 、 液化 气
体、剧毒液体的一级或者二级重大
危 险 源 , 配备 独 立的 安 全 仪 表 系
统,并经安全完整性等级评估,确
定相应的安全仪表等级;
(四)重大危险源所在装置、
设 施 或 者 场 所 , 设 置 视 频 监 控 系
统,摄像头设置的数量和位置应当
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记录的电子数
据的保存时间不少于30 天;
(五)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
工艺的生产装置具备自动化控制和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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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修订前后对照表现行规定(阴影部分为删去内容)修改稿(黑体字为修改内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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