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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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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十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
2005 8 28 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5 12 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05 年 8 月 28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5
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
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修正)
V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
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 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
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
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
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
禁止歧视、虐待、遗弃、残害妇女。
第三条 国务院制定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展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
妇女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 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
保障妇女的权益。
国家采取有效措施,为妇女依法行使权利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五条 国家鼓励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
权益。
妇女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
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
作。
第七条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依照法律和中华全
国妇女联合会章,代表和维护各妇女的利益,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
作。
工会、主义年团,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
工作。
对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人,各级人民政府和
有关部门予表励。
第二章 政治权利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
第十条 妇女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
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对涉及妇女权益的重大问题,应当
取妇女联合会的意见
妇女和妇女组织有权各级国家机关提妇女权益保障方面的意见和建
议。
第十一条 妇女享有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数量
的妇女代表。国家采取措施,逐步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
大会的妇女代表的比例
民委员会、民委员会员中,妇女应当有当的名额
第十二条 国家积极培养选拔部。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培养选拔和任用部,必须坚持
女平等的则,并有数量的妇女员。
国家重视培养选拔少数部。
第十三条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代表妇女积极参
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督。
各级妇女联合会其团体会员,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
推荐部。
第十四条 对于有关保障妇女权益的批评或者建议,有关部门应当
取和采纳对于有关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检举,有关部门必须查清
事实,负责处理,任组织或者个不得压或者打击报复
第三章 文化教育权益
第十五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
第十六条 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在入
业分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男子平等的权利。
学校,除特殊不得以性为由拒绝录取女性或者
对女性的标准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根据女性青少年的特,在教育管理设施等方面
采取措施,保障女性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
第十 父母或者他监护人必履行保障适龄女性儿童接受
教育的义务。
因疾病或者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对不送适龄
性儿童年入父母或者他监护人,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批评教育,并采
取有效措施,责令送适龄女性儿童年入
政府、社会、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适龄女性儿童就学存在的
实际困难,并创造条件,保证贫困、残流动中的适龄女性儿童年完
义务教育
第十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规定把扫除妇女中的文工作
纳入扫盲扫盲后继续教育规划,采取合妇女特的组织形式和工作方法,
组织、督有关部门体实施。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根据城农村
女的要,组织妇女接受职业教育和实用技术培训
第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行国家有关规定
保障妇女科学技术艺术和其文化活,享有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四章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
第二十二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在用职工,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
不得以性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对妇女的标准
各单位在用女职工,应当依法签订劳动用)合同或者服
协议,劳动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制女职工结婚、生的内
禁止未满十六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国家有规定的除
第二十四条 实行男女同工同妇女在享受福利待方面享有男子平
等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职、级、技术职务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
等的则,不得歧视妇女。
第二十六条单位应根据妇女的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
动时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事的工作和劳动
妇女在经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第二十七条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
工的工辞退女职工,单方劳动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是,女
职工要求终劳动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
各单位在行国家退休制度不得以性为由歧视妇女。
第二十 国家发展社会保社会救助社会利和医疗卫生事业,
保障妇女享有社会保、社会救助、社会利和生保等权益。
国家提和鼓励为帮助妇女展的社会公益活
第二十 国家行生制度,建立育相关的其保障
制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照有关规定为贫困妇女提供必要的
育救助
第五章 财产权益
第三十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
第三十一条婚姻家庭共有财产中,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
益。
第三十二条 妇女在农村土承包体经济组织益分
收或者征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组织和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
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因结婚男方女方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
组织员平等的权益。
第三十四条 妇女享有的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法律保护。在同一
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
丧偶妇女有权继承财产,任不得干涉
第三十五条 丧偶妇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公、的第一
顺序法定继承人,其继承不受子女代位继承影响
第六章 人身权利
第三十六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男子平等的人身权利。
第三十七条 妇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禁和以其他非手段
剥夺或者限制妇女的人身自由禁止搜查妇女的身体。
第三十 妇女的生命健康不受侵犯禁止弃、残害女婴;禁止
歧视、虐待生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用信、暴力手段残害妇女
禁止虐待、遗弃、残妇女和年妇女。
第三十 禁止拐卖绑架妇女禁止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禁止
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
各级人民政府和公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生等部门照其职责
采取措施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做好善工作,妇女联合会协
做好有关工作。任不得歧视被拐卖绑架的妇女。
第四十条 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害妇女有权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
第四十一条 禁止卖淫嫖娼
禁止组织、引诱容留妇女卖淫或者对妇女进行猥亵
禁止组织、强引诱妇女进行
第四十二条 妇女的权、荣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人法律保
护。
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害妇女的人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
方式害妇女人经本人同不得利为的,通过广
览橱窗图书音像版物网络等形式使用妇女
肖像
第七章 婚姻家庭权益
第四十三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
第四十四条 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
由。
第四十五条 女方在怀孕期一年内或者终妊娠月内,
男方不得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者人民法院有必要受理男方
的,
第四十六条 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
国家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民政、法行政等部门以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
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害妇女提供救助
第四十七条 妇女对依照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享有配偶平等的
有、使用、益和分的权利,不受况的影响
夫妻书婚姻系存续期财产各自所有,女方
女、照人、协男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男方予以
补偿
第四十 夫妻共有的房屋离婚时,分方协议
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方的体情况,照照子女和女方权益的
决。夫妻双定的除
夫妻共同用的房屋离婚时,女方的应当照照子女和女方权
益的决。
第四十 父母方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护权。
亲死亡行为力或者有其情形未成年子女的护人的
护权任不得干涉
第五十条 离婚时,女方实施绝育手术或者他原因丧的,
处理子女养问题,应在有利子女权益的条件,照女方的合
第五十一条 妇女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子女的权利,
自由。
育龄夫妻双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划生,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全、有效
技术,保障实施育手术的妇女的健康全。
国家实行孕产期制度,发展母婴事业。各级人民政府
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妇女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妇女的生健康平。
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或者依法仲裁机构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
对有经济困难需要法律助或者救助的妇女,当地法律机构
人民法院应当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助或者救助
第五十三条 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妇女组织投诉,妇女
组织应当维护被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有权要并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
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查处,并予以
第五十四条 妇女组织对于害妇女进行帮助的,应当
妇女联合会或者相关妇女组织对害特定妇女群体利益的行为,以通
过大众传播媒揭露批评,并有权要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
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的,或者因结婚男方女方落户
害男方和子女享有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员平等权益的,由乡人民
政府依法调解;受害人以依法向农村土承包仲裁机构请仲裁或者向
人民法院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其法律、法规规定
行政的,其规定;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成犯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检举诿
拖延查处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
所在单位、主部门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对负责的主人员和
责任人员予行政分。
国家机关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对害妇女权益的行为未及时
制止或者未给害妇女必要帮助造成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
机关依法对负责的主人员和其责任人员予行政分。
违反本法规定,害妇女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人身和
权益以及婚姻家庭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主部门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
负责的主人员和其责任人员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
或者上级机关依法予行政分。
第五十 违反本法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或者家庭暴力,构
安管理行为的,害人以提机关对法行为人依法予行政
以依法人民法院提起民事
第五十 违反本法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方式
妇女人的,由文化、广播电视、新闻或者有关部门依据各自的
职权责令改正,并依法予行政
第六十条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根据本法制
定实施法。
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以依据本法规定的则,合当地民
妇女的体情况,制定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自治区的规定,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自治县的规定,自治区、直辖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六十一条 本法自 1992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5年8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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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法规文献 价格:1库币 属性:9 页 大小:40.5KB 格式:DOC 时间:2024-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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