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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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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
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
法执行。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
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
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
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五条 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
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
平。
  第六条 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
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
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第七条 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第八条 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
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第九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
第二章 促进就业
  第十条 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兴办产
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
  国家支持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多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机
构,提供就业服务。
  第十二条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第十三条 妇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用职工国家规定的
不适合妇的工种或者,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或者提高
用标准。
  第十四条 残疾人、少数民族人退出人的就业,法律、法规有
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禁止用人单位未满十六周岁人。
  文艺体育和种工单位未满十六周岁人,必须依照国家有
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体合同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立劳动关系、确双方权利和义
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立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 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平等自愿、协商一则,不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
务。
  第十八条 下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立的时候起,就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
无效的,如果影响效力,其分仍然
  劳动合同的无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款外,当事人以协商定其他内
  第二十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期限无固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
作为期限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以上,当事人意续延劳动合
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无固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
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期最长不得过六个
  第二十二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以在劳动合同中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
的有关事
  第二十三条 劳动合同或者当事人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现,劳
动合同终止
  第二十四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劳动合同解除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期间被证明不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用人单位利益造成损害
  (四)依法任的。
  第二十六条 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劳动合同,但是应当
三十书面形式通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
从事用人单位行安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
作的
  (三)劳动合同依据的客观情况致使原劳动合同
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成协议的。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
严重困难确需裁减的,应当提工会或者全体职工
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裁减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在六个的,应当
被裁减的人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
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
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职业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职工在孕期、产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形。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
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
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三十一条 劳动者劳动合同,应当提形式通用人
单位。
  第三十二条 有下形之一的,劳动者用人单位解除劳动
合同
  (一)在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制人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定支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三十三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
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签订集体合同。体合同草案应当提职工代
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体合同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
的代表与企业签订
  第三十四条 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
到集体合同本之起十五出异议的,体合同行生
  第三十五条 依法签订体合同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约束力职工
个人与企业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
规定。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过八小时均每周工作
过四十四小时的工制度。
  第三十七条 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
条规定的工制度合理定其劳动定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
经劳动行政部门准,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日期间应当依法安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
  (三)国劳动节
  (四)国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
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过一小时;特殊原需要延长
在保障劳动者健康的条件下时间每日但是每月
不得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 有下形之一的,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的
  (一)发生自然灾害或者因其他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产安
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运输线路施发生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
必须时抢修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 有下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照下标准支
动者正常工作时间的工报酬
  (一)安劳动者的,支五十的
报酬
  (二)休息劳动者工作不能安休的,支
之二的工报酬
  (三)法定休假劳动者工作的,支
报酬。
  第四十五条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体办法国务院规定。
第五章 工
  第四十六条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工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实行宏观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益,依法自主
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水平。
  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最低保障制度。最低体标准由省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用人单位支劳动者的工不得低于当地最低标准。
  第四十九条 定和调整最低标准应当合参素:
  (一)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最低生活
  (二)社会平水平
  (三)劳动生产率;
  (四)就业状况;
  (五)地区之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第五十条 工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
拖欠劳动者的工
  第五十一条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
第六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五十二条 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
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劳动过程中的
减少职业
  第五十三条 劳动安全卫生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新建、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施工、同入生产和使用。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
件和必要的劳动护用从事有职业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
检查
  第五十五条 从事种作业的劳动者门培训种作业
  第五十六条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作规程。
  劳动者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指挥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
安全和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控告
  第五十七条 国家建立和职业和处理制度。县级以上各
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
发生的和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进行统、报和处理。
第七章 职工和特殊保护
  第五十八条 国家对女职工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第五十九条 禁止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劳动
度的劳动和其他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从事高处、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
第三级体劳动度的劳动。
  第六十一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劳动
度的劳动和孕期禁从事的劳动。怀七个以上的职工,不得安
工作时间夜班劳动。
  第六十二条 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的产假。
  第六十三条 不得安职工在哺乳未满从事国家规定
的第三级体劳动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
工作时间夜班劳动。
  第六十四条 不得安排未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
级体劳动度的劳动和其他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未工定进行健康检查
第八章 职业培训
  第六十六条 国家通过各种,采取各种措施,发展职业培训事业,开
发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提高劳动者,增劳动者的就业能和工作能
  第六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发展职业培训入社会经济发展的规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进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第六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
职业培训经,根据本单位实,有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
  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
  第六十九条 国家定职业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
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经过政府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
核鉴定。
第九章 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七十条 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立社会保险
使劳动者在患病、工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补偿
  第七十一条 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受能
应。
  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照保险类型,逐步实行社会统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
  第七十三条 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
  (二)患病负伤;
  (三)因工伤残或者职业病;
  (四)
  (五)生育。
  劳动者死亡,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法律、法规规定。
  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必须按时
  第七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收支、管理和营社会保
并负使社会保险任。
  社会保险金监督机构依照法律规定,社会保险的收支、管理和
实施监督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金监督机构的立和职能法律规定。
  任组织和个人不得用社会保险
  第七十五条 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
险。
  国家提倡劳动者个人进行储蓄性保险。
  第七十六条 国家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兴建共福利施,为劳动者休息、
疗养提供条件。
  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条件,体福利,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
第十章 劳动争议
  第七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以依法请调
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
  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诉讼
  第七十八条 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处理的则,依法
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九条 劳动争议发生,当事人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
请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
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仲裁对仲裁裁
服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十条 在用人单位内,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
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
会代表任。
  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
  第八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
人单位方的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劳动行政部门代表任。
  第八十二条 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起六十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
对仲裁裁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第八十三条 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不服的,以自收到仲裁裁
起十五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
仲裁裁的,一方当事人请人民法院制执行。
  第八十四条 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当地人
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以组织有关各方协调处理。
  因履行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劳动争议
委员仲裁;对仲裁裁不服的,以自收到仲裁裁起十五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章 监督检查
  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用人单位遵守劳
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
令改
  第八十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执行
有权进入用人单位了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查阅必要并对劳动
进行检查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必须出
件,执法遵守有关规定。
  第八十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范围内,用人
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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