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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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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于 2008 年 10 月 28 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布,自
2009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8 年 10 月 28 日
B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BBBB1998 429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8
10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目  录
BBBB第一章 总  则
BBBB第二章 火灾预防
BBBB第三章 消防组织
BBBB第四章 灭火救援
BBBB第五章 监督检查
BBBB第六章 法律责任
BBBB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BBBB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
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BBBB第二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
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
网络。
BBBB第三条 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
工作。
BBBB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
社会发展相适应。
BBBB第四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
责实施。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协助;矿井地下
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BBBB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
BBBB法律、行政法规对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BBBB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
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BBBB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
意识。
BBBB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
BBBB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
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BBBB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
教学、培训的内容。
BBBB新闻、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BBBB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女联合会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特点,组织开展
消防宣传教育。
BBBB民委员会、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等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
育。
BBBB第七条 国家鼓励支持消防研究技术创新,广使用先进的消防和应急救
技术、设鼓励支持社会力开展消防公益活动
BBBB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 火灾预防
BBBB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消防消防供水消防通
消防、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BBBB城乡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调整完善;公共消防设施、消防
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建、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BBBB 建设工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
计、施工、工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BBBB第十条 按照国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本法第
十一条另有规定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
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查。
BBBB第十一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建设
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核的结
负责。
BBBB第十二条 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核的建设工经依法
或者审的,负责审批该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
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取得施工许可后经依法的,应当停止施工。
BBBB第十三条 按照国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
照下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BBBB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
验收
BBBB其他建设工,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
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查。
BBBB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的,禁止投
使用;其他建设工经依法的,应当停止使用
BBBB第十四条 建设工消防设计核、消防验收备案查的法,由国务院公
安部门规定。
BBBB第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使用,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
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BBBB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
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
不得投使用业。
BBBB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行下消防安全职责
BBBB)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消防安全作规,制
定灭火和应急疏散
BBBB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消防安全标志,并定
织检、维修,好有
BBBB对建消防设施少进行一次全面检好有,检测记录应当
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BBBB保障疏散安全出口消防道畅通,保防火防分区、防火间距符
合消防技术标准
BBBB组织防火检查,及火灾隐患
BBBB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BBBB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BBBB单位的主负责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BBBB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发火灾可能大以
及发火灾可能造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
重点单位,并由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BBB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应当行下消防安全
职责
BBBB)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BBBB建立消防档案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BBBB实行日防火查,并建立录;
BBBB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BBBB第十 一建筑物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
责任,并定责任人对共疏散安全出口消防设施和消防进行统一管理。
BBBB住宅区的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消防
安全防范务。
BBBB第十 产、储存营易燃易爆险品场所不得居住场所一建
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安全距离
BBBB产、储存其他物品场所居住场所一建筑物内的,应当合国
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BBBB第二十条 举办型群众活动承办人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制定
灭火和应急疏散并组织演练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保
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好有,保证疏散安全出口疏散示标志应急照
消防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BBBB第二十一条 禁止有火灾、爆炸场所吸烟使用明火。施工等特殊情况
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施;作业人
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BBBB进行电、气有火灾危作业的人员和自消防统的作人员,必须持证
,并遵守消防安全作规
BBBB第二十二条 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险品的工厂、仓库专用车站码头的设
应当合消防技术标准易燃易爆气体和体的充装站调压站,应当设合消
防安全要求的位,并合防火防爆要求
BBBB已经设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险品的工厂、仓库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
气体和体的充装站调压站不再符前款规定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
有关部门、单位限期解决,消安全隐患
BBBB第二十三条 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险品必须执行消防
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BBBB进入产、储存易燃易爆险品场所必须执行消防安全规定。禁止非携带易燃
易爆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通工
BBBB储存可燃物仓库的管理,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BBBB第二十四条 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
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的消防产以及国家明淘汰的消防产
BBBB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由有法定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
目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并公布。
BBBB新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应当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
部门会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法,经技术鉴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生产、销售使
BBBB依照本条规定经强制性产品认证格或者技术鉴定合的消防产,国务院公安部
门消防机构应当以公布。
BBBB第二十五条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各
自职责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BBBB第二十六条 建筑材料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
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
BBBB人员密集场所室修、装饰,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
BBBB第二十七条 电用具的产品标准,应当合消防安全的要求
BBBB电用具的安使用及其线路的设计、设、维护保必须
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BBBB第二十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安全出口消防
。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BBBB第二十 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应当保消防供水消防通
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好有在修建道路以及电、停水信线路时可能影
消防灭火救援的,有关单位必须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BBBB第三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加强公共
消防设施建设,组织建立和督促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BBBB第三十一条 在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节假期间以及火灾
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施,进行消防
安全检查。
BBBB第三十二条 人民政府、市街道办应当指导、支持民委员会、
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民委员会、民委员会应当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
定防火安全公,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BBBB第三十三条 国家鼓励导公众聚集场所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险品
的企业保火灾公责任保鼓励保火灾公责任保
BBBB第三十四条 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消防安全监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业人员,应当依法相应的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家标准行业标准
则,消防技术服务,并对质量负责。
第三章 消防组织
BBBB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消防组织建设,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建
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加强消防技术强火灾预防、救和应急救援的力。
BBBB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规定建立公安消防职消防
,并按照国家标准配备消防装备火灾救工作。
BBBB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职消防
火灾救工作。
BBBB第三十七条 公安消防职消防按照国规定大灾害事和其他以
救人员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BBBB第三十 公安消防职消防应当分发火灾救和应急救援业力
骨干;按照国规定,组织实施技能配备并维护保养装备器材,提高火灾
救和应急救援的力。
BBBB第三十 下单位应当建立单位职消防本单位的火灾救工作
BBBB核设施单位、大发电厂、民、主
BBBB)生产、储存易燃易爆险品的大企业;
BBBB)储备可燃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地;
BBBB第一第二第三规定以的火灾危大、距离公安消防
其他大企业;
BBBB)距离公安消防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筑群的管理单位。
BBBB第四十条 职消防的建立,应当合国有关规定,并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
验收
BBBB职消防员依法社会保福利待遇
BBBB第四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民委员会、民委员会根据需要
建立消防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BBBB第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职消防消防等消防组织进行业
务指导;根据救火灾的需要调动职消防参加火灾救工作。
第四章 灭火救援
BBBB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
制定应急预,建立应急应和机制,为火灾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人员、装备
保障。
BBBB第四十四条 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
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报火警。
BBBB人员密集场所火灾,该场所的现工作人员应当立组织、导在人员疏散
BBBB任何单位发火灾,必须组织力救。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
BBBB消防队接到火警,必须即赶赴火灾现,救助人员,除险情灭火灾。
BBBB第四十五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统一组织和指火灾现救,应当保障
人员的安全。
BBBB火灾现总指根据救火灾的需要,有定下
BBBB)使用源;
BBBB)截电力、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的输送电;
BBBB划定警区,实行通管制;
BBBB临近筑物和有关设施;
BBBB为了救人员和重要物资,防势蔓延拆除或者毗邻火灾现的建
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等;
BBBB)调动供水电、气、医疗救护、运输环境保护等有关单位协助灭
火救援。
BBBB根据救火灾的需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人员、调集所需物援灭
火。
BBBB第四十六条 公安消防职消防参加火灾以的其他大灾害事的应急救
援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
BBBB第四十七条 消防、消防行火灾或者应急救援任务,在保安全的
提下,不受驶速路线方向和指号的制,其他船舶以及行人应
行,不得穿插超越桥梁免收车通行通管理指人员应当保消防
消防艇迅速通行。
BBBB赶赴火灾现场或者应急救援现的消防人员和调集的消防装备资,需要
路或者航空运输的,有关单位应当先运输
BBBB第四十 消防消防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不得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
援工作关的事
BBBB第四十 公安消防职消防队扑救火灾、应急救援,不得收取任何
BBBB单位职消防消防参加单位火灾所损燃料灭火器材
等,由火灾发地的人民政府给予补偿
BBBB第五十条 对参加救火灾或者应急救援受伤致残或者的人员,按照国
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BBBB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有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负责查火灾原
统计火灾损失
BBBB火灾灭后,发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
查,实提与火灾有关的情况
BBBB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火灾现情况和有关的检定意,及制作
火灾事,作为理火灾事证据。B
第五章 监督检查
BBBB第五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
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BBBB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
检查,及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BBBB第五十三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
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公安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BBBB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出所的工作人员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
BBBB第五十四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
单位或者个人立采取措施消除隐患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
消防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部位或者场所采取封措施。
BBBB第五十五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城乡消防安全布、公共消
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发现本地区影响公共安全的大火灾隐患的,应当由
公安机关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BBBB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核实情况,组织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措施,
整改
BBBB第五十六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职进行消防
设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做严格文明、高
BBBB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消防设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等,
不得收取不得消防设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
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职务为建设单位指定或者相指定消防产销售单位
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
BBBB第五十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行职务,应当自觉接社会和公民
的监督。
BBBB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法中的法行为进行
告。告的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及
第六章 法律责任
BBBB第五十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行为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
业,并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款:
BBBB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核的建设工经依法
或者审自施工的;
BBBB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不停止施工的;
BBBB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
使用的;
BBBB建设工程投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不停止使用的;
BBBB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使用业的。
BBBB建设单位依照本法规定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工后
依照本法规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千元以下
BBBB第五十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行为一的,责令或者停止施工,并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款:
BBBB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或者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
的;
BBBB设计单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
BBBB施工企业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
的;
BBBB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企业通,弄虚降低消防施工
质量的。
BBBB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行为一的,责令千元以上五
以下款:
BBBB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配置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或者未持完好有的;
BBBB)损坏挪用或者擅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BBBB)占用堵塞封闭疏散、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安全疏散行为的;
BBBB)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BBBB)占用堵塞封闭消防消防通行的;
BBBB人员密集场所在门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BBBB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时采取措施消的。
BBBB个人有前款第二第三第四第五行为一的,警告或者百元以下
BBBB有本条第一第三第四第五第六行为,经责令正拒不改的,强制
行,所需法行为人
BBBB第六十一条 产、储存营易燃易爆险品场所居住场所一建筑物
内,或者未居住场所安全距离的,责令业,并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BBBB产、储存其他物品场所居住场所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
标准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BBBB第六十二条 有下行为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
BBBB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
险品的;
BBBB)非携带易燃易爆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通工的;
BBBB报火警的;
BBBB消防、消防行任务的;
BBBB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行职务的。
BBBB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行为一的,警告或者百元以下
严重的,五日以下拘留
BBBB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产、储存易燃易爆险品场所的;
BBBB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有火灾、爆炸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BBBB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行为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十日以上十五
日以下拘留以并百元以下的,警告或者百元以下款:
BBBB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作业的;
BBBB起火灾的;
BBBB在火灾发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报警的;
BBBB扰乱火灾现秩序或者不执行火灾现员指影响灭火救援的;
BBBB坏或者火灾现的;
BBBB)擅拆封或者使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场所、部位的。
BBBB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产、销售不的消防产品或者家明淘汰的消
防产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规定从处罚
BBBB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的消防产品或者家明淘汰的消防产的,责令限期改
期不改的,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严重的,责令业。
BBBB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于本条第二规定的依法对使用者予处罚,应当
将发现的消防产和国家明淘汰的消防产情况通报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
政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销售者依法及
BBBB第六十六条 电用具的安使用及其线路的设计、设、维护保
、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期不改的,责令停止使用
以并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BBBB第六十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条、
第二十一条第二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期不改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或者给予警告处罚
BBBB第六十 人员密集场所火灾,该场所的现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导在
人员疏散的义务,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BBBB第六十 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
的,责令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有所得的,并没收所得他人损失的,
依法担赔偿责任;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或者相应资
BBBB前款规定的机构出具失文件他人损失的,依法担赔偿责任;
损失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或者相应资、资
BBBB第七十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本法另有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定;
其中拘留处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定。
BBBB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需要消防安全法行为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管
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行。
BBBB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业的,应当在整改后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
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检查合,方恢复施工、使用产、经
BBBB当事人期不执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定的,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
防机构强制行。
BBBB责令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并
由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定。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公安机关等部门实施。
BBBB第七十一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徇私舞弊,有下
行为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
BBBB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建设工场所准予审核合消防
验收、消防安全检查合的;
BBBB无故拖延消防设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在法定期限行职责
的;
BBBB发现火灾隐患不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BBBB职务为建设单位指定或者相指定消防产销售单位或者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BBBB将消防消防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关的事
的;
BBBB其他玩忽徇私舞弊的行为。
BBBB建设、品质量监督、行政管理等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
玩忽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分。
BBBB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BBBB第七十三条 本法下列用
BBBB消防设施,指火灾自报警统、灭火统、消火栓系统、烟系
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安全疏散设施等。
BBBB消防产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逃生的产
BBBB众聚集场所宾馆饭店商场贸市运车站车室运码头
候船厅、民、体育、会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BBBB人员密集场所指公众聚集场所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
图书馆食堂宿舍院,福利院,托儿幼儿园,公共图书馆阅览,公共
览馆的展动密集型企业的产加工车间和员工宿舍旅游活动
场所等。
BBBB第七十四条 本法自 2009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六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8年10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火灾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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