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制文本
下载此文档
加入vip,每篇下载不到2厘

《安全生产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 第14号

VIP免费
3.0 2024-05-26 1 0 72.69KB 13 页 1库币 海报
投诉举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
14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已经 2023 12
25 日应
急管理部第 32 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2024
3 1
2024 1 10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
2007 7 12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13 号公布,根据 2011 9 1 日国
家安全监管总局 令第 42 2015 4 2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77
号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严格追究生产安全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正确适用事故罚
款的行政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告和
处理例》(以下简称《条例》) 规定,定本规定。
1
调查处理条例》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是指对事故发生
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
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
的董事长
位的厂长、经理、 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等人员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
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入,属于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该
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所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属于非国有生
产经营单位的,是指财务、税务部门核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
额。
产经营单位提供虚假资料或者由于财务、税务部门
核定等原因致使有关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难以确定的,按照下
2
管理部门和
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以下简称事故发生单位)及
主要负责人、 直接负责
责任人员等有关责任人员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
(一)主要负责人的上一年年收入,按照本省、自治区、
直辖市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计算;
(二)其他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直接负责的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按照本省、自
区、直辖市上一年度 1
5
第五条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称的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依照下列情形认定:
(一)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
(二)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
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的,属于漏
报;
(三)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原因、
性质、伤亡人数和涉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
谎报;
(四)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向
急管理部门、矿山安全有关部门报告,经查证属
实的,属于瞒报。
3
第六条 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
行政处罚,依照下列规定决定:
的行政处罚, 决定;
(二)对发生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
政处罚, 由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
(三)对发生较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
政处罚, 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管理部门决定;
(四)对发生一般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
政处罚, 由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理部门可以指定下一级
管理部门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第七条 对煤矿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
款的行政处罚,依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煤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
的行政处罚, 由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决定;
(二)对发生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 国家矿山安全
4
第八条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
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 由事故发
生地的 管理部门或者 矿山安全监察机构依
照本规定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权限实施行政处罚。
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
机构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法行为行政处
罚办法》执行。
管理部
监察机构行政处罚,应当告
当事人依法对行
政处罚不的,有权依法议或者提起行政
一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安全生产法》第一
六条、《条例》第《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条、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五条、第三
条规定的下列行为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5
(三)对发生一般事故的煤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
构 所
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可以指定下一级
(一)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发生
的,处上一年年收入,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
者瞒报、谎报、迟报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处上一年年
收入 60% 至 80的罚款;
事故调查或者
80% 至
100 的罚款;
(二)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 60
80 漏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 40 % 60的罚款;
大或者事故调查或者
的,处上一年年收入 60% 至 80
(三)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调查处理擅离处上
年 年收 80 100 的罚
二条 事故发生单位有《条例》第三六条一的,依照《国家安全监管
关于安全产行政处罚自裁量标准安监总政2010 137 号)等
规定 罚款。
《安 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条例》第三六条规定的下列行为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
罚款:
、故意事故现
有关证据、资料,或者调查,或者
证,或者指使他人
证的,处上一年年收入 80 9 0 60% 至 80的罚款;
大或者事故调查或者
的,处上一年年收入 80% 至 100 的罚款。
6
理条例》第三规定的行为一的,依照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 100 150 万元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 150 200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 200 250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 250 万元 300
事故发生单位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六条第一规定的行为一的,
大或者故调查或者
列规定处以罚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 300 350
7
(二)谎报、瞒报事故或者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
处理条例》第三的,处上一年年收入
60%
80的罚款;大或者
调查或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 80% 至
100
罚款。
三条 事故发生单位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 350 400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 400 450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 450 500
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依照下
(一 3 以下,或 3 人以 10 人以下重伤
包括
工业中,或 300 1000 下直接经济损
2030 50 下的罚款
500 1000 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 70
100 下的罚款。
五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
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 3 以上 65 人以下亡, 10
以上 20
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上 2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100 万元以上 1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8
,
事故发生单位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二) 1
瞒报事故情 3 6 300
500 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 50 以上 70 万元
的罚款
(三) 2 6 10
人以下重伤,或者 5000 6000 以下直接经济
的,处 200 万元以上 4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 13 15 以下或者 5060
人以上 70
人以下重伤,或者 5000 6000 7000
100400 300600 以下的罚款;
(二 15 30 亡,或者
70
100 人以下重伤,或者 7000 1 亿以下直接经济
300600 5001000
事故发生单位对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有谎报或者瞒报情的, 500 万元的罚款。
七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特别重大事故发生负有
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9
(二) 5 7 20
以上 30
10002000 3000 以下直接经济
50120 70150 以下的罚款
67 10 亡,或者
30
50 3000 5000 以下直接经
70150 100 200 下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有谎报或者瞒报情的, 100 万元的罚款。
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造成 10 人以 13 亡, 50
60
(一) 30 40 亡,或者 100
人以上
12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 亿 1.25 亿以下直接经济
5001000 10001200 以下的罚款;
(二) 40 50 亡,或者 120
人以上
150 1.5 亿 2 亿 1.5 亿
10 001200 1500
(三) 50 亡,或者 150 人以上重伤,
1.52 亿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1500 2000
的罚
事故发生单位对特别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有下列情形,处 2000 万元的罚
(一)
(二)瞒报特别重大事故的;
(三依法有关政审事生产经营
八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有下列情形一的,属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四条第二款规定的
特别严重、的情形,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罚款
2 5 生单处以款:
(一)关接关生产安全的监控、报
生设设施篡改、隐瞒、销毁关数据、
1

标签: #安全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已经2023年12月25日应急管理部第3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部长王祥喜2024年1月10日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2007年7月1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3号公布,根据2011年9月1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2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严格追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正确适用事故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

展开>> 收起<<
《安全生产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 第14号.pptx

共13页,预览13页

还剩页未读, 继续阅读

温馨提示:66文库网--作为在线文档分享平台,一直注重给大家带来优质的阅读体验;让知识分享变得简单、有价值;海量文档供您查阅下载,让您的工作简单、轻松而高效! 1.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2. 66文库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广大用户、作者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传分享的文档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并不对下载的任何内容负责。 3. 广大用户、作者上传的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4. 本站不保证、不承担下载资源内容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分类:行业资料 价格:1库币 属性:13 页 大小:72.69KB 格式:PPTX 时间:2024-05-26
/ 13
客服
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