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雷工程专业设计 施工 检测企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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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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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工程专业设计 施工 检测企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表
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
方法
检查依据
处罚依据
处罚标准
一、
主要
负责
人履
职情
况
1.建立、健全本单位防雷设计、
施工、检测安全生产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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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安全生产法》第
十八条
《安全生产法》第
九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
职责,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
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并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
产停业整顿。
1. 未履行 1 项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 2 万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2. 未履行 2-3 项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 3
万元以上 4 万元以下的罚款
3. 未履行 4-7 项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 4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2.组织制定本单位防雷设计、施
工、检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
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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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3.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防雷设
计、施工、检测安全生产教育和
培训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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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4.保证本单位防雷设计、施工、
检测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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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5.督促、检查本单位的防雷设计、
施工、检测安全生产工作,及时
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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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防雷
设计、施工、检测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救援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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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7.及时、如实报告防雷设计、施
工、检测生产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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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二、
企业
资质
管理
1.具有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
检测资质证书,是否存在无资质
或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设计、
施工、检测的。
2 从业人员具备相应资格证书。
3.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相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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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1.《气象灾害防御
条例》第二十四条
2.《防雷减灾管理
办法》(2013 年中
国气象局第 24 号
令)第十三条、第
1.《气象灾害防御
条例》第四十五条
2.《防雷减灾管理
办法》(2013 年中国
气象局第 24 号令)
第三十四条第一
1.《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0 年国务院第 570 号令)
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权限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
设备与设施。
4.具有相应的规范、标准等资料,
并具有档案保管条件。
5.企业防雷质量管理体系健全。
十四条
款、第二款
从事防雷设装置设计、施工、检测的;(二)在防雷装
置设计、施工、检测中弄虚作假的。
2.《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13 年中国气象局第 24 号令)
第三十四条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
告,可以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
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不具备防雷装置检
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擅自从事相关活
动的;(二)超出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
者施工资质等级从事相关活动的。
三、
建设
项目
管理
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
审核批准的防雷设计(防雷装置
设计文件)施工。
查看设计
现场检查
1.《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一条第一
款
2. 《建设项目安
全 设 施 “ 三 同
时”监督管理 办
法》第十七条第三
款
1.《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五条第三项
2. 《建设项目安全
设施“三同时”监
督管理办法》第二
十八条第三项
1.投资额 1000 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施工单位未
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
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50 万元以
上 7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2. 投资额 1000 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施工单位未
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
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70 万元以
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
安全
生产
资金
投入
1.防雷专业设计、施工、检测单
位应当按国家规定保证安全生产
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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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安全生产法》第
二十条第一款
《安全生产法》第
九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
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
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
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
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2.用于配备防雷专业施工、检测
劳动防护用品的经费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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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第
四十四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
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第二项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逾期
不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导致发生
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
行)》的有关规定处罚:
1.未按规定提取、使用和投入的资金涉及该项总额
低于 10%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 1 万元的罚款,对主要
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 5000 元的罚款;
2.未按规定提取、使用和投入的资金涉及该项总额
10%以上 30%以下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
5000 元以上 8000 元以下的罚款;
3.未按规定提取、使用和投入的资金涉及该项总额
30%以上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
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 8000 元
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3.用于防雷设计、施工、检测安
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经费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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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违法
行为行政处罚办
法》第四十四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
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第三项
五、
安全
生产
管理
机构
和管
理人
员
1.依法配备防雷设计、施工、检
测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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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1.《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条第一款
1.《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四条第一项
1. 从业人员不足 100 人,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
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处以 2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
停业整顿,并处以 5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 1 万元以
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
2. 从业人员在 100 人以上,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
机构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
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以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 1.5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
罚款。
2.防雷专业设计、施工、检测单
查看资料
《安全生产法》第
《安全生产法》第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
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防雷
设计、施工、检测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
单位防雷装置设计、施工、检测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
防雷装置设计、施工、检测安全
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
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防雷
装置设计、施工、检测重大危险
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
防雷装置设计、施工、检测应急
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防雷装
置设计、施工、检测安全生产状
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
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
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防雷
装置设计、施工、检测安全生产
整改措施。
现场检查
二十二条第一项
九十三条
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
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
格。
六、
1.为防雷专业施工、检测从业人
现场检查
《安全生产法》第
《安全生产法》第
1. 有 5 名以下从业人员未配备符合标准的劳动防
劳动
防护
用品
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
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
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
使用。
四十二条
九十六条第四项
护用品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处 5 万元以上 8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
2. 有 5 名以上 10 名以下从业人员未配备符合标准
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 8 万元以上 12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
3. 有 10 名以上 15 名以下从业人员未配备符合标
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3 万元以
上 4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 12 万元以上
16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 1.5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4. 有 15 名以上从业人员未配备符合标准的劳动防
护用品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4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
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 16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
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 1.5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2.建立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查看制度
《河南江省安全
生产条例》
《河南江省安全生
产条例》
处以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
相关
方安
全管
理
1.防雷专业施工、检测单位与其
他生产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
行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
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
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
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
查看协议
现场检查
《安全生产法》第
四十五条
《安全生产法》第
一百零一条
1. 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 5000 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
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2. 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
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
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查与协调。
可以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
2.防雷专业设计、施工、检测单
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
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
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
者个人。
查看合同
现场检查
《安全生产法》第
四十六条第一款
《安全生产法》第
一百条第一款
1.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生产经营单位 10 万元的罚
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的罚款;
2. 违法所得不足 5 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生
产经营单位 10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
3. 违法所得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
所得,处生产经营单位 1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
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
4. 违法所得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没收违
法所得,并处生产经营单位违法所得 2 倍的罚款,对其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5 万元以
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5. 违法所得 2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没收违
法所得,并处生产经营单位违法所得 3 倍的罚款,对其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5 万元以
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6. 违法所得 3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没收违
法所得,并处生产经营单位违法所得 4 倍的罚款,对其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5 万元以
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7. 违法所得 50 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生产经营单位违法所得 5 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5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
的罚款。
3.防雷专业设计、施工、检测项
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
位的,防雷专业设计、施工、检
测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
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
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
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
责;防雷专业设计、施工、检测
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
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
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
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查看合同
现场检查
《安全生产法》第
四十六条第一款
《安全生产法》第
一百条第一款
1.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
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
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可以处 5000 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 生产经营单位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
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3 万元
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八、
劳动
用工
1.防雷专业施工、检测单位应当
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防雷施工与
检测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
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
急措施。
查看资料
现场询问
《安全生产法》第
四十一条
《安全生产法》第
九十四条第三项
1. 有 3 名以下从业人员未按照规定告知的,责令
限期改正,可以处 2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5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
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
2. 有 3 名以上 5 名以下从业人员未按照规定告知
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2 万元以上 4 万元以下的罚
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7 万元以
上 9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 1.5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3. 有 5 名以上从业人员未按照规定告知的,责令限期
改正,可以处 4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
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9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
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处 1.5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2.防雷专业施工、检测单位不得
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
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
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
的责任。
查看协议
《安全生产法》第
四十九条第二款
《安全生产法》第
一百零三条
1. 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
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责任的,处 2 万元以上 5 万
元以下的罚款;
2. 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其对从业人员因生
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责任的,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
安全
生产
标准
化建
设
防雷专业施工、检测单位应当按
照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
设,做到安全管理标准化、设施
设备标准化、作业现场标准化和
操作过程标准化,提高安全生产
水平和事故防范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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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安全生产法》第
四条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十、
安全
标志
管理
防雷专业施工、检测单位应当在
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
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
的安全警示标志。
现场检查
《安全生产法》第
三十二条
《安全生产法》第
九十六条第一项
1. 有 1 处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或者设置不明显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2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
的,处 5 万元以上 8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
下的罚款;
2. 有 2 处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或者设置不明显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处 8 万元以上 12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
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
3. 有 3 处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或者设置不明显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3 万元以上 4 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处 12 万元以上 16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5 万元
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4. 有 4 处及以上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或者设置不
明显的,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
处 4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 16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5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
款。
十一、
危险
作业
管理
防雷专业施工、检测单位单位进
行吊装、挖掘、爆破等作业,临
近危险物品输送管道和高压输电
线路作业,有限空间内作业以及
国家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的,应
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
理,落实安全管理措施。
现场检查
《安全生产法》第
四十条
《安全生产法》第
九十八条第三项
条
1. 有 1 处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
全管理,落实安全管理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并处 10 万元以上 13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
的罚款;
2. 有 2 处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
全管理,落实安全管理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3 万元以上 6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
产停业整顿,并处 13 万元以上 16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3 万元以
上 4 万元以下的罚款;
3. 有 3 处以上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
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管理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可
以处 6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16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
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4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
作业
行为
1.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
定作业的。
现场检查
《安全生产违法
行为行政处罚办
法》第四十五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
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给予警告,并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 普通从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
作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
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
以下的罚款;
2. 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违
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
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
他人员以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处罚。
2.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
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现场检查
《安全生产违法
行为行政处罚办
法》第四十五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
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四十五条第二项
给予警告,并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 违章指挥从业人员进行作业的,对生产经营单
位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
其他人员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2. 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对生产经营
单位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
者其他人员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处罚。
3.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
止的。
现场检查
《安全生产违法
行为行政处罚办
法》第四十五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
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四十五条第三项
给予警告,并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 发现普通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对生
产经营单位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处罚,对主要负
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2. 发现主要负责人、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
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处罚。
4.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
者定员进行生产的。
现场检查
《安全生产违法
行为行政处罚办
法》第四十五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
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四十五条第四项
给予警告,并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 超过核定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低于 10%进行
生产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 1 万元的罚款,对主要负责
人或者其他人员处 1000 元的罚款;
2. 超过核定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 10%以上 30%
以下进行生产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
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处 1000 元以
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3. 超过核定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 30%以上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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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检测企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表项目检查内容检查方法检查依据处罚依据处罚标准一、主要负责人履职情况1.建立、健全本单位防雷设计、施工、检测安全生产责任制;查看资料现场检查《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并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1.未履行1项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2.未履行2-3项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3.未履行4-7项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2.组织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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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