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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海事部门执法检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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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2024-09-22 4 0 261.68KB 21 页 1库币 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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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海事部门执法检查表
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方法
检查依据
处罚/管理依据
处罚标准
一、
航 运
公 司
监 督
管理
1、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
染管理制度。
2、航运公司向船舶提供
的资和岸基支,对
安全防污染工进行
的监控情况。
3、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
染管理的方针和目标。
4、是否指定本公司主要
负责为安全与污染
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5、公司是否具有适任的
安全与防污染管理
员,明确了其位职
责。
6、航运公司的主要安全
与防染管理人不得
在船兼职或者航运
公司兼职。
7、满足最低安全配员要
求的适任船员
8、是否保证船长在船舶
安全防污染管方面
的最终决定权
文件审核
活动审核
现场检查
《 航 运 公 司 安
全 与 防 污 染 管
理规定》(交通
部 令 2007
第 6 号
第四条、五条、
六条、七条和八
条;
《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
理规定》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
六条;
《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五条和第六条
1、应当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航运公司,未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并
保持体系的有效性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对航
运公司处以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2、受托航运公司未履行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责任的,由海事管理
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对受托航运公司处以 5000 元以上 3 万元
以下罚款。
3、已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航运公司,未及时向公司所在地的交
通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或者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海事管理
机构报告安全管理体系运行过程中发生的重大事项,由海事管
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对航运公司处以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
下罚款。
4、违反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安全营运管理秩序,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以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
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取得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或者
临时符合证明从事航行或者其他有关活动
(二)隐瞒事实真相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
骗取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
(三)伪造、变造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审核的符合证明
或者临时符合证明;
(四)转让、买卖、租借、冒用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审
核的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
5、违反船舶安全营运管理秩序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舶所
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以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
9
度。
10、公司船舶安全与防
污染监督检查制度。
11、公司岸基船岸
船舶应急预案并定
期组织训练演习。
12、船舶发生故、
大险或者被滞时,
向船港海事管机构
报告情况。
13、舶安全和止污
染的键性的船操作
须知程序以及行情
况。
14、船舶维护养须
和程序以及执行情况。
处以 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扣
船员适任证书 6 个月至 24 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一)未按规定取得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安全管理
证书从事航行或者其他有关活动;
(二)隐瞒事实真相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
取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安全管理证书;
(三)伪造、变造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安全管理证
书;
(四)转让、买卖、租借、冒用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船
舶安全管理证书。
6、违反安全营运管理秩序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
按以欺骗手段取得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或者临
时符合证明,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取得的安全营运与
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予以撤销:
(一)不掌控船舶安全配员
(二)不掌握船舶动态;
(三)不掌握船舶装载情况
(四)船舶管理人不实际履行安全管理义务;
(五)安全管理体系运行存在其他重大问题。
二 、
运 输
船 舶
的 安
全 监
1、船舶配员。
2
书、文书、文件、资料。
3、船舶结构、设施和设
备。
4、载重线要求
5、货物积载及其装卸设
备。
6、船舶保安相关内容。
登船检查
《 内 河 交 通 安
全管理条例》
六条、七条、
九条、十四条
《 船 舶 安 全 检
查规则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六十四条、六十五条、六十八
条、七十三条、八十二条;
《船舶安全检查规则
1、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监督检查
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船舶,采取
令临时停航、驶向指定地点,禁止进港、离港,强制卸载、拆
除动力装置、暂扣船舶等保障通航安全的措施。根据实际情况
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的,暂扣船
舶、浮动设施;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违法船舶或者其所有
人、经营人、管理人处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重的,处 1 万上 3 万下的人员以 100
7、船员对与其岗位职责
相关设施、设的实
际操能力以及员所
持适证书所对的适
任能力。
9、船员人身安全卫生
健康条件。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1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的罚款
(一)拒绝或者阻挠检查人员实施船舶安全检查的;
(二)弄虚作假欺骗检查人员的;
(三)未按照《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或者《港口国监督检
查报告》的处理意见纠正缺陷或者采取措施的;
(四)船舶在纠正按照第十九条规定应当申请复查的缺陷后未
申请复查的;
五)按照规定未将船舶在境外接受检查和处罚的情况向船籍港
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
(六)涂改、故意损毁、伪造、变造《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
或者《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
(七)以租借、骗取等手段冒用《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或
者《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
3、中国籍船舶未按照规定携带《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的,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并对违法船舶处 1000 元罚款。
三 、
水 上
浮 动
设 施
安 全
监督
1、检验证书。
2、登记证书。
3、合法停泊和作业。
现场检查
《 内 河 交 通 安
全管理条例》
二章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
十五条
1、应当报废的浮动设施在内河航行或者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
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并对浮动设施予以没收。
2、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未持有必要
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
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的,暂扣浮动设施;情节严重的,予
以没收。
3、浮动设施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
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浮动设施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
四、
乡 镇
1、现场检查台账。
2、镇)村和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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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 内 河 交 通 安
全管理条例》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五条
省海事局及其派出机构是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
对所辖水域乡镇船舶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非 运
输 船
舶 监
督 指
主四责任制的实情
况。
询 问 谈 话 并
将 发 现 问 题
反 馈 给 地 方
政 府 及 相 关
部门
五条;
《 河 南 省 乡 镇
船 舶 和 渡 口 安
全管理办法》
《河南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
全管理办法》
五、
渡 口
渡 船
监 督
检查
渡口:
1、渡口是否合法。
2、渡口安全警示标示。
现场检查
将 问 题 反 馈
地 方 政 府 及
相关部门。
《 内 河 渡 口 渡
船 安 全 管 理 规
定》
交通 安
全管理条例》
五章
《内河交通 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
省海事局及其派出机构是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
对所辖水域乡镇船舶和渡口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渡船:
1、检查渡船的合
性。
2、 渡工配备情况;
3、渡船的安全与防污染
责任的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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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 内 河 交 通 安
全管理规定》
《 内 河 渡 口 渡
船 安 全 管 理 规
定》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四条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
定》第三条、第四十二条、
十三条、四十四条、四十五条、
四十六条和四十七条
1、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对所辖内河水域内渡船的水
上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2、渡船船员、渡工酒后驾船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船员予以警
告,情节严重的处 500 元以下罚款,并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
人处 2000 元以下罚款。
3、有以下违法行为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对渡船
有人或者经营人处 2000 元以下的罚款:
(一)渡船未持有相应的危险货物适装证书载运危险货物的;
(二)渡船未持有相应的危险货物适装证书载运装载危险货物车
辆的;
(三)渡船载运应当持有而未持有《道路运输证》的车辆的;
(四)渡船同时载运旅客和危险货物过渡的
3、渡船不具备夜航条件擅自夜航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并可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 2000 元以下罚款。
4、渡船混载乘客与大型牲畜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渡船所有人
或者经营人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 1000 元以下罚款。
5、风力超过渡船抗风等级、能见度不良、水位超过停航封渡水
位线等可能危及渡运安全的恶劣天气、水文条件擅自开航的,
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渡船所有人或者
经营人处 10000 元以下罚款。
6、发生乘客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等可能危及渡运安全的情形,
渡船擅自开航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
以 500 元以下罚款。
六 、
船 舶
载 运
危 险
品 进
出 港
1、船舶是否适运。
2、货物是否适装。
3、是否进行申报。
4、申报人员是否具备从
业资格。
5、危险货物的包装、
载、离以及其防污
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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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 防 治 船 舶 污
染 内 河 水 域 环
境 管 理 规 定
《 内 河 交 通 安
全管理条例》
《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22、23、24、2526、2728
1、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和《危险化
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规定,责令改正,
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整顿:
(一)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
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
(二)通过内河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
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的。
2、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的
规定,从事危险货物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内河交
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停止作业或者航行,
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
者其他适任证件 6 个月以上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
任证件的处罚
(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未编制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
案或者未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的;
(二)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或者在港口外装卸、过驳危险
货物未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的。
3、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
的规定,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以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
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航、停业整顿。(二)危险化学
品运输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
4、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危险化学品
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
配载的容器未经检验合格而投入使用的,依照《危险化学品安
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对船舶所有人或
者经营人处以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整顿。
5、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
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船舶配载和运输危险货物不符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未按照危险化
学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的,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
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对船舶所有人或者
经营人处以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
停航整顿。
本条前款所称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
标准,并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的,包
括下列情形:
(一)船舶未按照规定进行积载和隔离;
(二)船舶载运不符合规定的集装箱危险货物;
(三)装载危险货物的集装箱进出口或者中转未持有《集装箱
装箱证明书》或者等效的证明文件;
(四)船舶装载危险货物违反限量、衬垫、紧固规定;
(五)船舶擅自装运未经评估核定危害性的新化学品;
(六)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船舶装卸设备、机具装卸危险货物,
或者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作业,或者影响装卸作业安全的设
备出现故障、存在缺陷,不及时纠正而继续进行装卸作业;
(七)船舶装卸危险货物时,未经批准,在△装卸作业现场进
行明火作业;
(八)船舶在装卸爆炸品、闪点 23°C 以的易燃液体或者
散化、液化气体船在装卸易燃易爆货物过程中,检修或者使用
雷达、无线电发射机和易产生火花的工(机)具拷铲,或者进
行加油、允许他船并靠加水作业;
(九)装载易燃液体、挥发性易燃易爆散装化学品和液化气体
的船舶在修理前不按照规定通风测爆;
(十)液货船未按照规定进行驱气或者洗舱作业;
(十一)液货船在装卸作业时不按照规定采取安全措施
(十二)在液货船上随身携带易燃物品或者在甲板上放置、使
用聚焦物品;
(十三)在禁止吸烟、明火的船舶处所吸烟或者使用明火;
(十四)在装卸、载运易燃易爆货物或者空舱内仍有可燃气体
的船舶作业现场穿带钉的鞋靴或者穿着、更换化纤服装
(十五)在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水域以外擅自从事过驳作业;
(十六)在进行液货船水上过驳作业时违反安全与防污染管理
规定,或者违反安全操作规程;
(十七)船舶进行供油作业时,不按照规定填写《供受油作业
安全检查表》或者不按照《供受油作业安全检查表采取安全
和防污染措施
(十八)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向海事管理机构申报时隐瞒、谎
报危险货物性质或者提交涂改、伪造、变造的危险货物单证;
(十九)在航行、装卸或者停泊时,未按照规定显示信号。
6、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通过
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
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
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
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
例》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托运人
处以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航
顿。
7、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通过
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
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依照《危
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由海事管理机构
责令改正,对托运处以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整顿。
七 、
船 舶
防 污
染 证
书 、
文书
1、船舶是否取得防污染
相关证书,各类文书。
2、各类文书是否如实记
载。
查看资料
现场检查
境管理规定
《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
境管理规定》第 46 条、《内
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 5
1、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
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 3000 元以上 1 万元
下的罚款: (一)船舶未按规定如实记录油类作业散装有毒
液体物质作业垃圾收集处理情况的; (二)船舶未按规定
存《油类记录簿》《货物记录簿》和《船舶垃圾记录簿》的;
2、违反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安全营运管理秩序,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以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
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取得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
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从事航行或者其他有关活动; (二)隐瞒
事实真相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安全营
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三)伪造
变造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审核的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
证明; (四)转让、买卖、租借、冒用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
体系审核的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
八 、
1、船舶是否配备垃圾、
现场检查
《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
1、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船 舶
防 污
染 设
生活水、油污等处
置装置。
2、各项设施是否运转正
常。
抽查操作
境管理规定
境管理规定》第 45、47 条
并处以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船舶超过标准向内河水域排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等;
(二)船舶超过标准向大气排放船舶动力装置运转产生的废气;
(三)船舶在内河水域排放有毒液体物质的残余物或者含有此
类物质的压载水、洗舱水及其他混合物;
2、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并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运输及装卸、过驳
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等货物,船舶未采取封闭或者
其他防护措施,装卸和过驳作业双方未采取措施回收有毒有害
气体的;(四)未按规定采取布设围油栏或者其他防治污染替代
措施的;
九 、
船 舶
污 染
物 的
接 收
与 排
1、作业是否已经获得海
事管理机构的许可。
2、船舶污染物是否按照
规定进行排放等。
3、进行船舶污染物的接
收与放作业时否做
好各项防污染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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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境管理规定
《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第 36 条
违反《水污染防治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水污
染防治法》第八十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 5000 元
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
船舶的残油、废油的;(二)未经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舶进行残油、含油污水、污染危害性货物残留物的接收作业,
或者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的;
十 、
船 舶
从 事
污 染
危 害
性 货
物 装
卸 作
业 和
1、作业是否已经获得海
事管理机构的许可。
2、进行作业时是否做好
各项防污染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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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境管理规定
《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第 26 条
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船舶配载和运输危险货物不符合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未按照危险化学品
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的,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条例》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
人处以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航
整顿。 本条前款所称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和国家标准,并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
的,包括下列情形:(十五)在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水域以外擅
水 上
过 驳
作业
自从事过驳作业;(十六)在进行液货船水上过驳作业时违反安
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或者违反安全操作规程;
十 一
船 舶
供 受
油 作
1、作业是否已经获得海
事管理机构的许可。
2、进行作业时是否做好
各项防污染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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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境管理规定
《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第 26 条
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船舶配载和运输危险货物不符合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未按照危险化学品
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的,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条例》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
人处以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航
整顿。 本条前款所称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和国家标准,并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
的,包括下列情形:(十七船舶进行供油作业时,不按照规定
填写《供受油作业安全检查表或者不按照《供受油作业安
检查表》采取安全和防污染措施;
十 二
船 舶
解 、
捞 、
修 造
和 其
他 水
上 水
下 施
工 作
1、作业是否已经获得海
事管理机构的许可。
2、进行作业时是否做好
各项防污染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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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境管理规定
《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第 36 条
违反《水污染防治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水污
染防治法》第八十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 5000 元
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进行船舶水上拆解,未事先向海
事管理机构报告的;(五)进行船舶水上拆解、打捞或者其他水
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未采取防污染措施的。
摘要:

河南省海事部门执法检查表项目检查内容检查方法检查依据处罚/管理依据处罚标准一、航运公司监督管理1、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2、航运公司向船舶提供的资源和岸基支持,对安全与防污染工作进行的监控情况。3、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的方针和目标。4、是否指定本公司主要负责人为安全与防污染工作的第一责任人。5、公司是否具有适任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人员,并明确了其岗位职责。6、航运公司的主要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人员不得在船上兼职或者跨航运公司兼职。7、满足最低安全配员要求的适任船员。8、是否保证船长在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方面的最终决定权。文件审核活动审核现场检查《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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