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海事部门执法检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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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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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海事部门执法检查表
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方法
检查依据
处罚/管理依据
处罚标准
一、
航 运
公 司
监 督
管理
1、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
染管理制度。
2、航运公司向船舶提供
的资源和岸基支持,对
安全与防污染工作进行
的监控情况。
3、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
染管理的方针和目标。
4、是否指定本公司主要
负责人为安全与防污染
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5、公司是否具有适任的
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人
员,并明确了其岗位职
责。
6、航运公司的主要安全
与防污染管理人员不得
在船上兼职或者跨航运
公司兼职。
7、满足最低安全配员要
求的适任船员。
8、是否保证船长在船舶
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方面
的最终决定权。
文件审核
活动审核
现场检查
《 航 运 公 司 安
全 与 防 污 染 管
理规定》(交通
部 令 2007 年
第 6 号
)第四条、五条、
六条、七条和八
条;
《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
理规定》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
六条;
《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
五条和第六条;
1、应当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航运公司,未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并
保持体系的有效性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对航
运公司处以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2、受托航运公司未履行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责任的,由海事管理
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对受托航运公司处以 5000 元以上 3 万元
以下罚款。
3、已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航运公司,未及时向公司所在地的交
通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或者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海事管理
机构报告安全管理体系运行过程中发生的重大事项,由海事管
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对航运公司处以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
下罚款。
4、违反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安全营运管理秩序,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以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
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取得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或者
临时符合证明从事航行或者其他有关活动;
(二)隐瞒事实真相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
骗取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
(三)伪造、变造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审核的符合证明
或者临时符合证明;
(四)转让、买卖、租借、冒用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审
核的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
5、违反船舶安全营运管理秩序,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舶所
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以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
9、公司的教育培训制
度。
10、公司船舶安全与防
污染监督检查制度。
11、公司岸基、船岸和
船舶的应急预案,并定
期组织训练演习。
12、船舶发生事故、重
大险情或者被滞留时,
向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
报告情况。
13、船舶安全和防止污
染的关键性的船上操作
须知和程序以及执行情
况。
14、船舶维护保养须知
和程序以及执行情况。
处以 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扣留
船员适任证书 6 个月至 24 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一)未按规定取得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安全管理
证书从事航行或者其他有关活动;
(二)隐瞒事实真相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
取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安全管理证书;
(三)伪造、变造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安全管理证
书;
(四)转让、买卖、租借、冒用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船
舶安全管理证书。
6、违反安全营运管理秩序,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
按以欺骗手段取得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或者临
时符合证明,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取得的安全营运与
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予以撤销:
(一)不掌控船舶安全配员;
(二)不掌握船舶动态;
(三)不掌握船舶装载情况;
(四)船舶管理人不实际履行安全管理义务;
(五)安全管理体系运行存在其他重大问题。
二 、
运 输
船 舶
的 安
全 监
督
1、船舶配员。
2、船舶和船员有关证
书、文书、文件、资料。
3、船舶结构、设施和设
备。
4、载重线要求。
5、货物积载及其装卸设
备。
6、船舶保安相关内容。
登船检查
《 内 河 交 通 安
全管理条例》第
六条、七条、第
九条、十四条
《 船 舶 安 全 检
查规则
》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
六十四条、六十五条、六十八
条、七十三条、八十二条;
《船舶安全检查规则
》
1、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监督检查
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船舶,采取责
令临时停航、驶向指定地点,禁止进港、离港,强制卸载、拆
除动力装置、暂扣船舶等保障通航安全的措施。根据实际情况
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的,暂扣船
舶、浮动设施;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违法船舶或者其所有
人、经营人、管理人处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重的,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人员处以 100
7、船员对与其岗位职责
相关的设施、设备的实
际操作能力以及船员所
持适任证书所对应的适
任能力。
9、船员人身安全、卫生
健康条件。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1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的罚款:
(一)拒绝或者阻挠检查人员实施船舶安全检查的;
(二)弄虚作假欺骗检查人员的;
(三)未按照《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或者《港口国监督检
查报告》的处理意见纠正缺陷或者采取措施的;
(四)船舶在纠正按照第十九条规定应当申请复查的缺陷后未
申请复查的;
五)按照规定未将船舶在境外接受检查和处罚的情况向船籍港
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
(六)涂改、故意损毁、伪造、变造《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
或者《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
(七)以租借、骗取等手段冒用《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或
者《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
3、中国籍船舶未按照规定携带《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的,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并对违法船舶处 1000 元罚款。
三 、
水 上
浮 动
设 施
安 全
监督
1、检验证书。
2、登记证书。
3、合法停泊和作业。
现场检查
《 内 河 交 通 安
全管理条例》第
二章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
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
十五条
1、应当报废的浮动设施在内河航行或者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
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并对浮动设施予以没收。
2、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未持有必要
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
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的,暂扣浮动设施;情节严重的,予
以没收。
3、浮动设施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
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浮动设施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
四、
乡 镇
1、现场检查台账。
2、县、乡(镇)村和船
查看资料
现场检查
《 内 河 交 通 安
全管理条例》第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
五条
省海事局及其派出机构是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
对所辖水域乡镇船舶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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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海事部门执法检查表项目检查内容检查方法检查依据处罚/管理依据处罚标准一、航运公司监督管理1、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2、航运公司向船舶提供的资源和岸基支持,对安全与防污染工作进行的监控情况。3、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的方针和目标。4、是否指定本公司主要负责人为安全与防污染工作的第一责任人。5、公司是否具有适任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人员,并明确了其岗位职责。6、航运公司的主要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人员不得在船上兼职或者跨航运公司兼职。7、满足最低安全配员要求的适任船员。8、是否保证船长在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方面的最终决定权。文件审核活动审核现场检查《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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