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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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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表
检查内容
检查
方法
检查依据
处罚依据
处罚标准
一、
设单
位及
建设
管理
单位
安全
生产
管理
行为
1、违规压缩合同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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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水
工程安全
产监督管
办法》第
五条;《
设工程安
生产管理
例》第七条
《建设工程安
全生产管理条
例》第五十五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
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
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2、概算中未确定安全生产
费用;确定的安全生产费
用未达标;安全生产费用
支付不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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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
法》第二
条;《
水运工程
全生产监
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公路水运工
程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安全
问题,应当作出如下处理:
(一)从业单位存在安全管理问题需要整改的,以书面方式通知存在问
题单位限期整改;
(二)从业单位存在严重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排除;
(三)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在排除前或者在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
责令其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四)建设单位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对全部或
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建设项目,暂停资金拨付;
(五)建设单位未列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不得
办理监督手续;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并通报批评。
被检查单位应当立即落实处理决定,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检查单位。责
令停工的,应当经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工。
3、无安全生产责任制、
查、事故报告等制度;制
度无针对性或未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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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
法》第十
《安全生产
法》第九十一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 令
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
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的,给予撤职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
自刑罚执行完 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
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 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
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4、无应急预案或预案不
全;预案无针对性或不可
操作;未组织演练;未按
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交
安全保障措施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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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
法》第十
《安全生产
法》第九十四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 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
其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
款:(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
的;
5、中标施工单位无安全生
产许可证;未对“三类人
员”考核证书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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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禁
未取得安
生产许可
建筑施工
业从事建
施工活动
紧急通知》
关于严禁未
取得安全生产
许可证建筑施
工企业从事建
筑施工活动的
紧急通知》
关于严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紧急通
知》(建质[2006]79 号)
6、未开展安全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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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
法》第十
条、第二
二条
《安全生产
法》第九十四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 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
其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
款:
7、未签订安全生产责任
状、无安全合同和无安全
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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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
法》第四
十八、十
条;《
工程安全
产管理条
例》第四
二十一条
《安全生产
法》第一百零
一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
产 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进行安全检查 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
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8、未开展日常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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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
法》第四
三、五十九、
《安全生产
法》第一百零
一条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
产 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进行安全检查 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十二条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
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二、
理单
位安
全生
产管
理行
1、无安全监理责任制;
针对性或未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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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
安全生产
理条例》
四条、第
四条
《建设工程安
全生产管理条
例》第五十七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
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
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
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2、无安全监理计划;无针
对性或未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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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未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
安全技术措施;不及时审
查或未签字;未审查危险
性较大工程的专项施工方
案;审查不全、不及时审
查或未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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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发现重大安全事故隐
患未发停工指令;发现较
大或一般安全事故隐患
未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
改;施工单位对重大安全
事故隐患拒不整改,未报
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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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现场询问
5、无安全监理台账;台账
不全或无具体内容,未经
总监或驻地监理工程师定
期检查;无安全监理日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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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未开展日常安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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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法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纳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管理的“黑名
单”:
(三)存在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
浓度严重超标,经负有安全监管监察职责的部门指出或者责令限期整改后
不按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五)存在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行为的。
三、
施工
单位
安全
生产
管理
行为
1.无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台
帐或台账不清;安全生产
费用被挪用, 未对施工
员投保意外伤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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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
安全生产
理条例》
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安
全生产管理条
例》第六十三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
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 20%以上 50%以下
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安全生产责任制、检查、
培训、事故报告等制度无
针对性或不落实;未明确
分包工程安全职责或不落
实,;
查看制度
《建设工
安全生产
理条例》
二十一条
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安
全生产管理条
例》第六十二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
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
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
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
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
相关工作的;
(三)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
器材的;
(四)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五)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
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
料的。
3、发现“三类人员”有无
证或证件过期情况;证书
未复审,未参加年度继续
教育,证书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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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未对本工程进行危险源
识别评价,危险源识别无
针对性,未对重大危险源
进行实施管理;未落实风
,
作业人员;无应急预案或
预案不全,预案无针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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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
法》第三
七条、第
十八条
《安全生产
法》第九十八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 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 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
未建立专门 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或不可操作未及时更新,
未组织演练;未制定隐患
排查治理工作方案、未及
时进行隐患排查和整改
的。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
应急预案的;
(三)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
关部门规定的 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5、施工组织设计中无安全
技术措施,措施不全、无
针对性或不可操作;无危
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
案,方案未报批,方案不
全,安全措施针对性不强
或不可操作;未按规定制
定临时用电方案;无电工
巡视维修保养记录或记录
不连续的,未制定、落实
安全技术交底规定、未履
行交底签字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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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询问
《建设工
安全生产
理条例》
二十六条
《公路水
工程安全
产监督管
办法》第
十四条
《建设工程安
全生产管理条
例》第六十五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
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
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
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
(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
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
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
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
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6、未建立特种作业人员花
名册;无到岗离岗记录;
特种作业人员无有效资格
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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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水
工程安全
产监督管
办法》第
一条;《
设工程安
生产管理
例》第二
五条
《建设工程安
全生产管理条
例》第六十二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
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
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
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
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
相关工作的;
(三)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
器材的;
(四)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五)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
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
7、未按规定对设施设备进
行定期检测检验的,特种
设备未经检验或验收;无
特种设备施工检查、维修、
保养、使用台账;起重设
备吊装无试吊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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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
法》第三
三条、第
十四条;《建
设工程安
生产管理
例》第三
五条
《安全生产
法》第九十六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 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
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
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 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
显的安全警示 标志的;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
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五)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
海洋石油开采 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
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 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8 无;
无针对性或不可操作;未
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无
消防器材和危险品管理使
用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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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制度
《建设工
安全生产
理条例》
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安
全生产管理条
例》第六十八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
职权决定。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处罚。
9、办公生活区选址存在风
险;未按规定将作业区和
办公生活区分开;装配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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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公路水
工程安全
产监督管
《生产经营单
位安全生产不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纳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管理的“黑名
单”:
房屋无合格证书。
办法》第
十五条;《建
设工程安
生产管理
例》第二
六条
规定》第三条;
全生产黑名单
管理规定 》
(三)存在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
浓度严重超标,经负有安全监管监察职责的部门指出或者责令限期整改后
不按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五)存在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行为的。
四、
施工
现场
安全
生产
行为
1、临边临水、洞口、
壁等危险作业区域防护应
符合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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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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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公路水
工程安全
产监督管
办法》第
十四条;《建
设工程安
生产管理
例》第九
十一、二
五、二十八、
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安
全生产管理条
例》第六十二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
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
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
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
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三)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
器材的;
(四)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五)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
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
料的。
2、是否按规定配置消防灭
火器材,是否按规定设置
消防通道
3、施工现场应进行交通渠
4、危险品存放、使用、
理等应符合有关规定
5、个人安全防护应符合规
6、外电防护是否小于安全
距离,线路过道是否有保
《公路水
工程安全
产监督管
办法》第
十三、二
四条;《
设工程安
生产管理
《建设工程安
全生产管理条
例》第六十五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
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
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7用 TN-S
接地接零保护系统,是否
符合“三级配电、两级保
护”要求,保护零线与工
作零线是否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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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例》第二
六、二十
8、配电箱开关箱应符合规
定“一机、一闸、一漏、
一箱”电闸箱是否有门、
锁、防雨措施,电线是否
老化、破皮
9、潮湿作业现场照明
按规定使用 36v 及以下安
全电压
10、大型模板、支架和脚
手架安装与拆除是否违反
施工程序或施工方案
《公路水
工程安全
产监督管
办法》第
二条;《
设工程安
生产管理
例》第十七、
十八、十九、
二十六、
十五条
《建设工程安
全生产管理条
例》第六十一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
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5 万元以
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
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二)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
(三)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四)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
单位有前款规定的第(一)项、第(三)项行为,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
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
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1、大型模板存放应有防
倾倒措施
12、支架应经预压而投入
使用
13、脚手架是否按规定设
立剪刀撑
14、架 10m 以上
规定设置缆风
15、设备用电应按“一机
一闸一保护”安装,做接
零(接地)保护和漏电保
护类手持电动工具是否有
保护接零,设备工作完毕
时是否拉闸断
《公路水
工程安全
产监督管
办法》第
二、二十
条;《
《建设工程安
全生产管理条
例》第六十、
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
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
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
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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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工程安全
产管理条
例》第九
十六、三
四、三十
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
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
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16、预应力张拉作业应按
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千斤顶对面及后面应禁止
站人
17、外露传动部位是否有
安全防护罩,露天设备应
有防雨设施
18、乙炔瓶、氧气瓶等危
险品使用、存放应满足有
关规定
19、钢筋机械冷拉作业及
对焊作业区应有防护措施
20、拌和机等设备作业和
检修应符合有关安全要求
21、垂直升降设备是否有
验收合格证书
《公路水
工程安全
产监督管
办法》第
一条;《
设工程安
生产管理
例》第二
五条
《建设工程安
全生产管理条
例》第六十五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
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
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
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
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
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22、架体附着装置是否稳
定牢固
23、设备承载不应超过额
定承载重量
25、吊笼出入口是否设置
防护设施
26、司机是否持证证上岗;
是否有联络工具且联络是
否畅通
27、塔吊基础是否符合有
关要求
《公路水
工程安全
产监督管
办法》第
一、十二条;
《建设工
安全生产
理条例》
七、十八
十九、二
五、三十五
《建设工程安
全生产管理条
例》第六十一、
六十二、六十
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
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5 万元以
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
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二)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
(三)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四)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
单位有前款规定的第(一)项、第(三)项行为,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
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
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
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
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
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
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
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
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
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
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
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28、起重设施是否取得准
用证
29、轨道式起重机是否设
置有效限位或保险装置,
作业时应使用夹轨钳
30、使用起重设备运送人
员时,起重臂下不允许站
31、司机是否持证上
32、大型构件空中停留时
操作人员不允许离开
33、作业平台脚手板不铺
满或存在翘头板,是否有
专设通道或爬梯,脚手架
外侧必须设置密目式安全
《建设工
安全生产
理条例》
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
位安全生产不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纳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管理的“黑名
单”:

标签: #安全

摘要:

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表项目检查内容检查方法检查依据处罚依据处罚标准一、建设单位及建设管理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行为1、违规压缩合同工期;查看资料《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七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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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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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行业资料 价格:1库币 属性:12 页 大小:190.56KB 格式:PDF 时间:2024-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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