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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危险废物监管执法检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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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危险废物监管执法检查表
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方法
检查依据
处罚依据
处罚标准
一、标识制度
1.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
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
志。
现场核查
治法》第五十二条
《固体废物污染
环境防治法第七
十五条第一项
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处一万元以
十万元以下罚款。
2.收集、贮存、运输、利
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
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
识别标志。
现场核查
治法》第五十二条
《固体废物污染
环境防治法第七
十五条第一项
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处一万元以
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申报登记制度
1.如实地向所在地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
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
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
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资料检查(由企业
提供已经申报登记
的证明材料和相应
的其他证明材料)
五十三条
《固体废物污染
环境防治法第七
十五条)第二
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
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处一万元以上十
元以下的罚款
2.申
资料检查
五十三条
《固体废物污染
环境防治法第七
十五条第二项
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
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处一万元以上十
元以下的罚款
三、源头分类制度
1.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
集。
现场核查
治法》第五十八条
《固体废物污染
环境防治法第七
十五条第八项
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
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处一
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方法
检查依据
处罚依据
处罚标准
四、转移联单制度
1.在转移危险废物前,向
环保部门报批危险废物转
移计划,并得到批准。
资料检查(查看批
准的转移计划
场询问所在地县级
以上环保部门
治法》第五十九条
《固体废物污染
环境防治法第七
十五条第六项
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
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处二万元
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转移危险废物的,按照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
办法》有关规定,如实填
写转移联单中产生单位栏
目,并加盖公章。
资料检查(现场查
看转移联单,并结
合环评文件、台帐
记录等材料进行核
对)
治法》第五十九条
《固体废物污染
环境防治法第七
十五条第六项
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
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处二万元
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转移联单保存齐全,并
与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
簿同期保存。
资料检查、现场核
(现场查看联单,
并与经营情况记录
等进行核对)
1.
2.
管理办法》第十条
1.《 危 险 废 物 经
营许可证管理办
法》)第二十六条
2.《 危 险 废 物 转
移联单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第三
3.《 危 险 废 物 转
移联单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第四
1.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
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
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
可证。
2. 未按规定期限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报送联单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3.未在规定的存档期限保管联单的,由省辖
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4.需转移给外单位利用或
处置的危险废物,全部提
供或委托给持危险废物经
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
集、贮存、利用、处置的
活动。
现场核查(根据危
险废物经营情况记
录簿逐一核对,如
核查焚烧飞灰的去
向等)
治法》第五十七条
《固体废物污染
环境防治法第七
十五条第五项
七十六条
1.违反本法规定,危险废物产生者不处置其
产生的危险废物又不承担依法应当承担的
置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
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代为处
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
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处二万元以上二
万元以下的罚款。
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方法
检查依据
处罚依据
处罚标准
5.利用处置过程产生不能
自行利用处置的危险废物
应与有相应资质的危险废
物经营单位签订的委托利
用、处置危险废物合同。
资料检查(查看合
同)
治法》第五十七条
《固体废物污染
环境防治法第七
十五条第五项
七十六条
1.违反本法规定,危险废物产生者不处置其
产生的危险废物又不承担依法应当承担的
置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
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代为处
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
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处二万元以上二
万元以下的罚款。
1.转移的危险废物,全部
提供或委托给持危险废物
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
集、贮存、利用、处置的
活动。
资料检查(可与申
报登记数据及其证
明材料,以及转移
联单等进行核对)
治法》第五十七条
《固体废物污染
环境防治法第七
十五条第五项
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
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
元以下的罚款
制度
1.制定了意外事故的防
资料检查(查看应
急预案)
治法》第六十二条
《固体废物污染
环境防治法第七
十五条第十三
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
案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制度
2.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
价,完成“三同时”验收。
查看环评批复、验
收报告等。
四条
《固体废物污染
环境防治法第六
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
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
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
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
者使用,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分类收集、贮存危险废
物,未混合贮存性质不相
容且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
险废物,装载危险废物的
容器完好无损
现场核查
治法》第五十八条
《固体废物污染
环境防治法第七
十五条第八项
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
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处一
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方法
检查依据
处罚依据
处罚标准
5.未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
险废物中贮存
现场核查
治法》第五十八条
《固体废物污染
环境防治法第七
十五条第七项
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处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从事收集、贮存、利用
和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
的单位,依法申请领取了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资料检查(查看运
输单位的相关
质;查看危险废物
经营许可证、环评
批复、验收批复、
报告等)现场核查
(检查贮存场
“三防”措施(检
查转移联单,关注
所收集的危险废物
是否在允许经营的
范围之内)
1.《固体废物污染环境
防治法》第五十七条
2.
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固体废物污染
环境防治法第七
十七条
《危险废物经营
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
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
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
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
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前款活动的,
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者由原发证机关
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
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刑事责任。
2.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
许可证的单位,应当与处
置单位签订接收合同,并
将收集的危险废物在 90 个
工作日内提供或者委托给
处置单位处置(仅适用于
持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
证的单位)
资料检查(查看接
收合同和接收单位
的危险废物经营许
可证等相关材料;
查看经营情况记录
簿现场检查暂存间
及暂存设施)
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危险废物经营
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原发
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方法
检查依据
处罚依据
处罚标准
3.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
集、贮存、利用、处置的
经营活动。
资料检查、现场核
查(对照所持危险
废物经营许可证的
相关规定核对是否
按要求从事经营活
动,检查转移联单
关注所收集的危险
废物是否在允许经
营的范围之内
治法》第五十七条
《固体废物污染
环境防治法第七
十七条
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
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
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
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
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前款活动的,
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
制度
1.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完成“三同时”验收
资料检查(查看环
评批复、验收批复、
报告等)
四条
《固体废物污染
环境防治法第六
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
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
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
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
者使用,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按照有关要求定期对利
用处置设施污染物排放进
行环境监测,并符合《危
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
、 《
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
术规范》等相关标准要求。
对照相关标准查看
环境监测报告、现
场核查
五条
《固体废物污染
环境防治法第七
十条、第七十五
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
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的,
执行现场检查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
正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二千元以
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营情况制度
1.参照《危险废物经营单
位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指
南》(环境保护部公告 2009
年第 55 号)建立危险废物
资料检查(查看其
危险废物经营情况
记录簿;依据联单
抽查若干批危险废
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危险废物经营
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
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
可证。
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方法
检查依据
处罚依据
处罚标准
经营情况记录簿,如实记
载收集、贮存、处置危险
废物的类别、来源去向和
有无事故等事项。
物的经营、记录情
况)
2.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证及环保部门的要求,定
期报告危险废物经营活动
情况。
资料检查(查看近
几年危险废物经营
情况报告)
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危险废物经营
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
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
可证。
3.将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
录簿保存 10 年以上,以填
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经
营情况记录簿应当永久保
存。
资料检查(查看其
每年度的经营情况
记录簿)
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危险废物经营
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
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
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
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摘要:

企业危险废物监管执法检查表项目检查内容检查方法检查依据处罚依据处罚标准一、标识制度1.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现场核查《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项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2.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现场核查《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项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二、申报登记制度1.如实地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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