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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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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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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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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
管理规定
(2023 年 4 月 4 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73 号公布 自 2023
年 5 月 5 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督促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包括锅炉、压力容器
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
(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
(以下简称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强化生产单
主要负责人特种设备质量安全责任,规范质量安全管理人员行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
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质量安全总监、
量安全员,依法落实特种设备质量安全责任的行为及其监督管
理,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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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安全管
理和岗位责任等制度,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制,依法配备与生产相
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设备、设施和工作场所。特种设备生产单
位应当保证特种设备生产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
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负责。
第二章 锅炉
第四条 锅炉生产单位应当依法配备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
安全员,明确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的岗位职责。
锅炉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锅炉质量安全全面负责,
建立并落实锅炉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质量安全总监和
质量安全员应当按照岗位职责协助单位主要负责人做好锅炉质
量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锅炉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支持和保障质量安
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依法开展锅炉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在作出涉
及锅炉质量安全的重大决策前应当充分听取质量安全总监和质
量安全员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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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发现锅炉产品存在危及安全的缺
陷时,应当提出停止相关锅炉生产等否决建议锅炉生产单位应
当立即分析研判,采取处置措施,消除风险隐患。对已经出厂
产品发现存在同一性缺陷的,应当依法及时召回并报当地省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六条 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应当具备下列锅炉质
量安全管理能力:
(一)熟悉锅炉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
本单位质量保证体系;
(二)质量安全总监不得兼任质量安全员,质量安全员最多
只能担任两个不相关的质量控制岗位;
(三)具备识别和防控锅炉质量安全风险的专业知识;
(四)熟悉本单位锅炉质量安全相关的设施设备、工艺流程
操作规程等生产过程控制要求;
(五)具有与所负责工作相关的专业教育背景和工作经验,
熟悉任职岗位的工作任务和要求
(六)符合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其他要求。
第七条 质量安全总监按照职责要求,直接对本单位主要负
责人负责,承担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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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组织贯彻、实施锅炉有关的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
及相关标准,对质量保证系统的实施负责;
(二)组织制定质量保证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等质
量保证体系文件,批准程序文件
(三)指导和协调、监督检查质量保证体系各质量控制系统
的工作;
(四)组织建立并持续维护锅炉质量安全追溯体系;
(五)组织质量分析、质量审核并协助进行管理评审工作;
(六)实施对不合格品(项)的控制,行使质量安全一票
决权;
(七)建立企业公告板制度,对所生产的锅炉安全事故事件、
质量缺陷和事故隐患等情况,及时予以公示;
(八)组织建立和健全内外部质量信息反馈和处理的信息系
统;
(九)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如实反映质量安全问题;
(十)组织对质量安全员定期进行教育和培训
(十一)接受和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和事
故调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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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履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和本单位要求的其他锅
炉质量安全管理职责。
锅炉生产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细化制
定《锅炉质量安全总监职责》。
第八条 质量安全员按照职责要求对质量安全总监或者单
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承担下列职责:
(一)负责审核质量控制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书;
(二)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质量保证手册要求,审查确认相
关工作见证,检查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程序和要求实施情况;
(三)发现问题应当与当事人及时联系、解决,必要时责令
停止当事人的工作,将情况向质量安全总监报告;
(四)组织对相关技术人员定期进行教育和培训;
(五)配合检验机构做好锅炉设计文件鉴定、型式试验
督检验等工作;
(六)接受和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和事故
调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材料;
(七)履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和本单位要求的其他锅炉
质量安全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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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生产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细化制
定《锅炉质量安全员守则》。
第九条 锅炉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基于锅炉质量安全风险防
控的动态管理机制,结合本单位实际,落实自查要求,制定《锅
炉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
工作制度和机制。
第十条 锅炉生产单位应当建立锅炉质量安全日管控制度。
质量安全员要每日根据《锅炉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清单》进行检查,
形成《每日锅炉质量安全检查记录》对发现的质量安全风险隐
患,应当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及时上报质量安全总监或者单位主
要负责人。未发现问题的,也应当予以记录,实行零风险报告
第十一条 锅炉生产单位应当建立锅炉质量安全周排查制
度。质量安全总监要每周至少组织一次风险隐患排查,分析研判
锅炉质量安全管理情况,研究解决日管控中发现的问题形成《每
周锅炉质量安全排查治理报告》
第十二条 锅炉生产单位应当建立锅炉质量安全月调度制
度。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每月至少听取一次质量安全总监管理工作
情况汇报,对当月锅炉质量安全日常管理、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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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进行总结,对下个月重点工作作出调度安排形成《每月锅
炉质量安全调度会议纪要》。
第十三条 锅炉生产单位应当将主要负责人、质量安全总
和质量安全员的设立、调整情况,《锅炉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清单》
《锅炉质量安全总监职责》《锅炉质量安全员守则》以及质量安
全总监、质量安全员提出的意见建议、报告和问题整改落实等履
职情况予以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锅炉生产单位建立并
落实锅炉质量安全责任制等管理制度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
度中发现的锅炉质量安全风险隐患以及整改情况作为监督检查
的重要内容
第十五条 锅炉生产单位应当对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
员进行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培训、考核,同时对培训
核情况予以记录并存档备查。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
局制定的《锅炉质量安全管理人员考核指南》组织对本辖区内
锅炉生产单位的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
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监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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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抽查考核不合格,不再符合锅炉生产要求的生产单位
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第十六条 锅炉生产单位应当为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
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教育培训和岗位待遇,充分保障其依法
履行职责。
鼓励锅炉生产单位建立对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的激
励约束机制,对工作成效显著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履职不到
的予以惩戒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查处锅炉生产单位违法行为时,应当将
锅炉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情况作为判断其主观过错
违法情节、处罚幅度等考量的重要因素。
锅炉生产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未采纳质量安全
总监和质量安全员依照本规定第五条提出的意见或者建议的
当认为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已经依法履职尽责,不予处
罚。
第十七条 锅炉生产单位未按规定建立锅炉质量安全管理
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
员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
评;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将处罚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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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执行。
锅炉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未按
规定要求落实质量安全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
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对责任人处二千元以
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锅炉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委托人或者实际控制人
(二)质量安全总监是指本单位管理层中负责质量保证系统
安全运转的管理人员;
(三)质量安全员是指本单位具体负责质量过程控制的检查
人员。
第三章 压力容器
第十九条 压力容器生产单位应当依法配备质量安全总监
和质量安全员,明确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的岗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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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压力容器质量安全
全面负责,建立并落实压力容器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
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应当按照岗位职责协助单位主要负
责人做好压力容器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压力容器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支持和保障
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依法开展压力容器质量安全管理工
作,在作出涉及压力容器质量安全的重大决策前,应当充分听
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的意见和建议。
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发现压力容器产品存在危及安全
的缺陷时,应当提出停止相关压力容器生产等否决建议,压力
器生产单位应当立即分析研判,采取处置措施,消除风险隐患
对已经出厂的产品发现存在同一性缺陷的,应当依法及时召回
并报当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一条 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应当具备下列压
力容器质量安全管理能力:
(一)熟悉压力容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
准和本单位质量保证体系;
(二)质量安全总监不得兼任质量安全员,质量安全员最多
只能担任两个不相关的质量控制岗位;

标签: #安全 #管理

摘要: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X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1-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2023年4月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3号公布自2023年5月5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督促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包括锅炉、压力容器、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以下简称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强化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特种设备质量安全责任,规范质量安全管理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质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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