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检查表原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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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检查表
(一)管理类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检查表(4 项)
序号 检查事项 判定情形 检查方法 处罚标准 检查情况
1
未对承包单位、承
租位的安全生产工
作统一协调、管
理,或者未定期进
行安全检查的。
(1)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
出租给其他单位的,企业未与承包单
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
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承租合
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2)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
出租给其他单位的,企业与承包单
位、承租单位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
议、承包合同、承租合同中,免除或
者转嫁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
管理义务。
(3)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
出租给其他单位的,企业未按照安全
生产规章制度或者协议、合同中的要
求,定期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进行
安全检查,或者发现安全问题未督促
整改。
查看承包商资质审查
材料,核验承包商承
包资质级、需要相关
部门许可的许可证
件,核查承包商人员
培训等情况。 查看安
全管理协议、承包租
赁合同原件,查看日
常教育培训、 监督检
查记录验证是否将承
包、承租单位纳入了
统一管理。
查发包单位单位对项
目部进行教育培训、
考核和安全生产 检查
记录、文件、台账
等。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
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
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
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
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
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
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
停业整顿。
2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
照规定经专门的安
全作业培训并取得
(1)企业使用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
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
(2)企业使用伪造特种作业操作证
在生产现场查看正在
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
的证件
【法律】《安全生产法》(2002 年 6 月 29
日通过,2021 年 6 月 10 日修正)(2002
年 6 月通过,2014 年 8 月修改)第九十七
相应资格,上岗作
业的。
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
(3)企业使用特种作业操作证已过
有效期或者到期未复审的特种作业人
员上岗作业。
查看特种作业人员档
案
根据各类作业票证上
的信息查看作业人员
的证件
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
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
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
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
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
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3 金属冶炼企业主要
负责人、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未按照规
定经考核合格的。
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任职之日起 6 个月后,未经
相应的应急管理部门考核合格。
查看企业全员安全生
产责任制确定主要负
责人、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
查看主要负责人、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
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件
1.【法律】《安全生产法》(2002 年 6 月
29 日通过,2021 年 6 月 10 日修正)第九
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
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
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
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安全生产条
例》(2017 年 1 月通过,2021 年 12 月 3
日修订)第七十五条第五项:“违反本条
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
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
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
款:(五)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
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或者安全总
监、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
合格的;”
3.【部委规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
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3
号,2015年5月修改)第三十条:“生产
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
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
产停业整顿,并处 5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
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
罚款:(一)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
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
考核合格的;”
4 《工贸企业重大事
故隐患判定标准》
所列情形中直接关
系生产安全的监
控、报警、防护等
设施、设备、装
置,应当保证正常
运行、使用,失效
由于检测、维护、保养不到位,或者
通过关闭、破坏、篡改等方式,造成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所列情形中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
控、报警、防护等设施、设备、装
置,处于未通电、未启用、未联锁、
数据失真等不能正常运行、使用的状
态,均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现场查看各类监控、
报警、防护等设施、
设备、装置
查看维保台账
【法律】《安全生产法》(2002 年 6 月 29
日通过,2021 年 6 月 10 日修正)第九十九
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
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
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或者无效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
责任:(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
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
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
信息的;”
2.【部委规章】《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
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 6 号)第二十七
条:“粉尘涉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
定,责令限期改正,处 5万元以下的罚
款;逾期未改正的,处 5万元以上 20 万元
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
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
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
刑事责任:(五)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粉
尘防爆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控等设备、
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
据、信息的。”
(二)冶金企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检查表(8 项)
序号 检查事项 判定情形 检查方法 处罚标准 检查情况
1会议室、活动
室、休息室、操
作室、交接班
室、更衣室(含
澡堂)等 6 类人
员聚集场所,以
及钢铁水罐冷
(热)修工位设
置在铁水、钢
水、液渣吊运跨
的地坪区域内
的。
(1)炼钢厂、铁合金厂的会议室、活
动室、休息室、操作室、交接班室、更
衣室(含澡堂),设置在熔融金属吊运
行走区域的正下方地坪区域。
(2)炼钢厂、铁合金厂的会议室、活
动室、休息室、操作室、交接班室、更
衣室(含澡堂),设置在熔融金属吊运
跨距离吊运工艺极限边界 50米以内的
地坪区域。
(3)炼钢厂位于车间架空层平台的转
炉操作室,其面向铁水吊运侧未采用实
体墙完全封闭。
(4)炼钢厂架空层平台的 AOD 炉、VD
炉、VOD 炉的操作室,其面向铁水、钢
水吊运侧未采用实体墙完全封闭的外
墙,在铁水罐、钢水罐吊运跨靠近熔融
金属吊运侧的立柱边线以内。
(5)炼钢厂连铸流程采用钢水罐水平
连浇车或者钢包回转台单跨布置的连铸
平台操作室,其面向钢水、液渣吊运侧
未采用实体墙完全封闭的外墙,在连铸
平台靠近熔融金属吊运侧的立柱边线以
内。
(6)炼钢厂钢水罐冷(热)修工位、
现场检查:
(1)炼钢厂、铁合金厂6 类人员
聚集场所(不扩展,“操作室”
包括控制室、检验室、化验室,
下同)是否设置在熔融金属吊运
行走区域的正下方地坪区域(横
向以靠近吊运侧立柱边线为界,
且区域外的上述建筑物的门窗应
背对吊运区域)。
(2)炼钢厂、铁合金厂6 类人员
聚集场所是否在设置在熔融金属
吊运跨距离吊运工艺极限边界 50
米以内的地坪区域。
(3)炼钢厂位于车间架空层平
台的转炉操作室,其面向铁水吊
运侧是否采用实体墙完全封闭。
(通道门可以有)
(4)炼钢厂架空层平台的 AOD
炉、VD 炉、VOD 炉的操作室,其
面向铁水、钢水吊运侧是否采用
实体墙完全封闭的外墙,是否在
铁水罐、钢水罐吊运跨靠近熔融
金属吊运侧的立柱边线以内。
(5)炼钢厂连铸流程采用钢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规
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
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
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
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
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
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
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冶金企业和
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
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
第 91 号)第四十六条规
定: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
四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构成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
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
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
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铁水罐冷修工位设置在铁水、钢水、液
渣吊运行走区域的正下方地坪区域内,
或者设置在吊运跨纵向最两端时,未满
足安全防护要求。
罐水平连浇车或者钢包回转台单
跨布置的连铸平台操作室,在连
铸平台靠近熔融金属吊运侧的立
柱边线以内,其面向钢水、液渣
吊运侧是否采用实体墙完全封闭
的外墙。
(6)现场检查炼钢厂钢水罐冷
(热)修工位、铁水罐冷修工位
是否设置在铁水、钢水、液渣吊
运行走区域的正下方地坪区域
内,或者设置在吊运跨纵向最两
端时,未满足安全防护要求。
(横向边界同第 1 项,纵向与工
艺所需罐体吊运极限边界至少
15m 以上,且应在地面熔融金属
罐吊运一侧,设置高度不小于
2m,宽度超出热修工作区1m以上
实体耐火墙)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罚款。
2 生产期间冶炼、
精炼和铸造生产
区域的事故坑、
炉下渣坑,以及
熔融金属泄漏和
喷溅影响范围内
的炉前平台、炉
基区域、厂房内
吊运和地面运输
(1)生产期间炉前出铁场内距离高炉
主沟、铁沟边沿 3米以内区域,存在积
水。
(2)生产期间炼钢渣跨、铁水预处
理、转炉、电弧炉、感应炉、精炼炉、
连铸、矿热炉的炉前作业平台和炉下事
故坑、渣坑,以及厂房内的熔融金属吊
运通道和厂房内的地面运输通道,存在
积水。
现场检查:
(1)生产期间炉主沟、铁沟边
沿3米以内区域,是否存在积
水。(不反光)
(2)生产期间炼钢渣跨、铁水
预处理、转炉、电弧炉、感应
炉、精炼炉、连铸、矿热炉的炉
前作 业 平台 和 炉下 事 故 坑 、渣
坑,以及厂房内的熔融金属吊运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规
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
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
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
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
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
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通道等 6 类区域
存在积水的。
(3)生产期间炼钢钢锭浇注坑内、浇
注车运行轨道区域内,存在积水。
除外情形:
(1)生产期间炉前出铁场内距离高炉
主沟、铁沟边沿 3米以内区域潮湿。
(2)生产期间炼钢渣跨、铁水预处
理、转炉、电弧炉、感应炉、精炼炉、
连铸、矿热炉的炉前作业平台和炉下事
故坑、渣坑,以及厂房内的熔融金属吊
运通道和厂房内的地面运输通道潮湿。
(3)生产期间用于收集(外排)检修
和设备故障漏水以及工艺冷却水的排水
沟(槽)内积水保持流动状态。
(4)生产期间炼钢渣跨闷渣和电弧炉
炉下热泼渣的排水沟(井)内积水保持
流动状态。
通道和厂房内的地面运输通道,
是否存在积水。
(3)生产期间炼钢钢锭浇注坑
内、浇注车运行轨道区域内,是
否存在积水。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
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冶金企业和
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
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
第 91 号)第四十六条规
定: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
四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构成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
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
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
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罚款。
3 炼钢连铸流程未
设置事故钢水
罐、中间罐漏钢
坑(槽)、中间
罐溢流坑
(槽)、漏钢回
转溜槽,或者模
铸流程未设置事
故钢水罐(坑、
槽)的。
(1)连铸流程未设置事故钢水罐、中
间罐漏钢坑(槽)、中间罐溢流坑
(槽)、漏钢回转溜槽。
(2)漏钢回转溜槽未按要求设置或者
维护。
注:回转溜槽设置要求包括溜槽本体使
用钢板焊接,内部使用耐火砖或者耐火
材料砌筑,溜槽一端延伸至事故钢水罐
上方,另一端应在不影响中间罐车正常
行走情况下尽量靠近中间罐车本体一
现场检查:
(1)连铸流程是否设置事故钢
水罐、中间罐漏钢坑(槽)、中
间罐溢流坑(槽)、漏钢回转溜
槽。
(2)漏钢回转溜槽是否规范设
置或者维护。(详见该情形注)
(3)查阅设计文件核验中间罐
漏钢坑(槽)的应急储存容量是
否小于中间罐满罐容量。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规
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
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
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
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
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
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
侧,且端头封闭;维护要求包括内部无
堵塞、无积水。连铸机设置单侧漏钢回
转溜槽即可。
(3)中间罐漏钢坑(槽)的应急储存
容量小于中间罐满罐容量。
(4)钢锭模铸流程未设置事故钢水罐
(槽、坑)。
注:钢锭浇注坑不得作为事故坑。
连铸事故钢水罐或者钢锭模铸事故钢水
罐(坑、槽)的应急储存容量小于钢水
罐满罐容量。
除外情形:
(1)使用钢水罐水平连浇车的连铸工
艺,未设置漏钢回转溜槽。
(2)使用钢水罐水平连浇车的连铸工
艺,其事故钢水罐设置在连铸平台下方
的车间内零米地面。
(4)模铸流程是否设置事故钢
水罐(槽、坑),钢锭浇注坑不
得作为事故坑。
(5)连铸事故钢水罐或者钢锭
模铸事故钢水罐(坑、槽)的应
急储存容量是否小于钢水罐满罐
容量。
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冶金企业和
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
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
第 91 号)第四十六条规
定: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
四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构成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
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
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
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罚款。
4 转炉、电弧
炉、AOD 炉、LF
炉、RH 炉、VOD
炉等炼钢炉的水
冷元件未设置出
水温度、进出水
流量差等监测报
警装置,或者监
测报警装置未与
炉体倾动、氧
(1)转炉、AOD 炉的氧枪自动升起未与
氧枪氧气压力、冷却水进水流量、出水
温度、进出水流量差联锁;水冷副枪自
动升起未与副枪冷却水进水流量、出水
温度、进出水流量差联锁;炉体倾动未
与水冷氧枪或者副枪的进出水流量差联
锁。
(2)LF 炉的水冷钢包盖,电弧炉水冷
炉壁、水冷炉盖、水冷氧气顶枪、竖井
水冷件,Consteel 炉连接小车水套,未
现场检查:
(1)转炉、AOD 炉氧枪自动升起
是否与氧枪氧气压力、冷却水进
水流量、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
差联锁;炉体倾动是否与水冷氧
枪或 者 副 枪 的进出水流量差联
锁。(控制室监控界面+后台联
锁程序)
(2)LF 炉的水冷钢包盖,电弧
炉水冷炉壁、水冷炉盖、水冷氧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规
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
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
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
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
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
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
(副)枪自动提
升、电极自动断
电和升起装置联
锁的。
设置出水温度与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
装置,或者报警装置未与电极自动断电
和升起联锁。
(3)电弧炉水冷氧气顶枪的出水温度
与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未与顶
枪自动提升和停止供氧联锁。
(4)VOD、CAS-OB、IR-UT、RH-KTB 等
精炼炉的水冷氧枪未设置进出水流量差
监测报警装置,或者报警装置未与氧枪
自动提升和停止供氧联锁。
除外情形:
使用雾化水(压缩空气和水的混合物)
冷却工艺,且设有雾化水循环供水水箱
和实时监测水箱内水位差的电弧炉,未
设置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
气顶枪、竖井水冷件,Consteel
炉连接小车水套,是否设置出水
温度与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
置、报警装置是否与电极自动断
电和升起联锁。(控制室监控界
面+后台联锁程序)
(3)电弧炉水冷氧气顶枪是否
设置出水温度与进出水流量差监
测报警装置,报警装置是否与顶
枪自动提升和 停 止 供 氧联锁。
(控制室监控界面+后台联锁程
序)
(4)VOD、CAS-OB、IR-UT、RH-
KTB 等精炼炉的水冷氧枪是否设
置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
报警装置是否与氧枪自动提升和
停止供氧联锁。(控制室监控界
面+后台联锁程序)
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冶金企业和
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
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
第 91 号)第四十六条规
定: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
四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构成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
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
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
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罚款。
5 高炉生产期间炉
顶工作压力设定
值超过设计文件
规定的最高工作
压力,或者炉顶
工作压力监测装
置未与炉顶放散
阀联锁,或者炉
顶放散阀的联锁
(1)生产期间炉顶工作压力设定值超
过设计文件规定的最高工作压力设计
值。
(2)生产期间炉顶放散阀未与炉顶工
作压力联锁。
(3)生产期间炉顶放散阀的联锁放散
压力设定值,超过设备设计压力值。
(4)炉顶放散阀阀盖拴拉固定。
除外情形:
(1)资料检查:高炉炉顶最高
工作压力;现场检查:生产期间
炉顶工作压力设定值是否超过设
计文件规定的最高工作压力设计
值(后台程序)。
(2)现场检查生产期间炉顶放
散阀是否与炉顶工作压力联锁。
(控制室监控界面+后台联锁程
序)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规
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
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
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
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
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
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放散压力设定值
超过设备设计压
力值的。
单座高炉的炉顶放散阀数量大于等于3
个,生产期间至少有 2 个炉顶放散阀与
炉顶工作压力联锁。
(3)资料检查:炉顶放散阀设
计压力值;现场检查:生产期间
炉顶放散阀的联锁放散压力设定
值,是否超过设备设计压力值
(后台程序)。
(4)现场检查炉顶放散阀阀盖
是否拴拉固定。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
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冶金企业和
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
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
第 91 号)第四十六条规
定: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
四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构成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
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
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
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罚款。
6煤气生产、回收
净化、加压混
合、储存、使用
设施附近的会议
室、活动室、休
息室、操作室、
交接班室、更衣
室等 6 类人员聚
集场所,以及可
能发生煤气泄
(1)煤气生产、回收净化、加压混
合、储存、使用设施附近的会议室、活
动室、休息室、操作室、交接班室、更
衣室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浓度监测报
警装置。
注:本项不适用厂区煤气输配管道旁侧
设置的 6 类人员聚集场所。
(2)可能发生煤气泄漏、积聚的场所
和部位,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浓度监
测报警装置。
(1)现场检查,是否按要求设
置固定式一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
装置,是否有检定标签,是否在
有效期内,是否正常运行。
(2)现场检查固定式一氧化碳
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检测数据接入
的控制室是否有显示,是否与现
场设置的报警器一一对应,数据
传输是否失真,有无关闭、损坏
等现象。
【法律】《安全生产法》
( 2002 年 6 月 29 日 通
过,2021 年 6 月 10 日修
正)第九十九条:“生产经
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
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
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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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检查表(一)管理类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检查表(4项)序号检查事项判定情形检查方法处罚标准检查情况1未对承包单位、承租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1)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企业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承租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2)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企业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承包合同、承租合同中,免除或者转嫁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义务。(3)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企业未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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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行业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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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性:49 页
大小:433.35KB
格式:DOCX
时间:2024-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