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部10号令《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修订前后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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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 第 10 号
目 录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意义............................................................................. 1
注: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按特点,分为专项类和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2
第三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2
第四条 冶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2
注:冶金行业................................................................................................................ 2
第五条 有色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2
注:有色行业................................................................................................................ 3
第六条 建材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3
注:建材行业................................................................................................................ 4
第七条 机械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4
注:机械行业................................................................................................................ 4
第八条 轻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4
注:轻工行业................................................................................................................ 5
第九条 纺织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5
注:纺织行业................................................................................................................ 5
第十条 烟草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5
注:烟草行业................................................................................................................ 5
第十一条 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5
注: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领域..................................................................................... 5
第十二条 使用液氨制冷的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6
注:使用液氨制冷的领域............................................................................................. 6
第十三条 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等中毒风险的有限空间作业的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6
注: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等中毒风险的有限空间作业的领域...............................6
第十四条 本标准所列情形中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等设施、设备、装
置,应当保证正常运行、使用,失效或者无效均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6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前后对比......................................................................... 7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 第 10 号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已经 2023 年 3 月 20 日应急管理部第 7 次部务会
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3 年 5 月 15 日起施行。
部长 王祥喜
2023 年 4 月 14 日
新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意义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 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
号)发布实施以来,在强化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等方
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经过对近年来工贸行业典型事故分析研究,科学总结实践经验,根据
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2022 年,应急管理部组织起草了《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
故隐患判定标准》。
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对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
重大事故隐患提出了明确要求,规定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
制定相关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现行判定标准属于部门规范性文件,亟需参
考煤矿等领域做法,将规范性文件上升为部门规章,不断健全完善安全生产法规体系。
通过分析近年来工贸行业典型事故和工作实践,一些容易引发重特大事故的新情况、
新问题亟需纳入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进一步增加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预防和监管部门执
法检查的准确性。
现判定标准部分条款存在疑义,生产经营单位和执法部门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理解不一
致的问题,亟需修改明确,统一适用。随着近年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水平提升和新技
术、新设备的运用,现行判定标准中部分重大隐患安全风险程度显著降低或已基本整改完
毕,需要对判定标准进行更新。为了确保修订后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准确、实用,
2021 年 6月至2022 年 4 月,应急管理部在工贸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中,组织部
分企业对拟修订的条款进行了试用和论证,并结合实践修订完善。
与现行判定标准相比,新《判定标准》总体判定标准数量共64项。2019 年,应急管
理部办公厅印发《关于修订<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安全监管分类标准
(试行)>的通知》,明确“商贸行业不包括谷物仓储类”,据此,删除了现行判定标准中
商贸行业中唯一的重大事故隐患即“在房式仓、筒仓及简易仓囤进行粮食进出仓作业时,
未按照作业标准步骤或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作业”。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第一条 为了准确判定、及时消除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事故隐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判定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贸
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工贸企业内涉及危险化学品、消防(火灾)、燃气、特种设备等方面
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注:新《判定标准》适用于判定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
等工贸行业的重大事故隐患,危险化学品、消防(火灾)、燃气、特种设备等有关行业领
域对判定重大事故隐患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注: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按特点,分为专项类和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专项类重大
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适用于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使用液氨制冷的和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
等中毒风险有限空间作业的等 3个领域的全部工贸企业;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分
别适用于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等 7个行业的工贸企业。
第三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
全检查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三)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第四条 冶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操作室、交接班室、更衣室(含澡堂)等 6 类人员
聚集场所,以及钢铁水罐冷(热)修工位设置在铁水、钢水、液渣吊运跨的地坪区域内的;
(二)生产期间冶炼、精炼和铸造生产区域的事故坑、炉下渣坑,以及熔融金属泄漏和
喷溅影响范围内的炉前平台、炉基区域、厂房内吊运和地面运输通道等6 类区域存在积水的;
(三)炼钢连铸流程未设置事故钢水罐、中间罐漏钢坑(槽)、中间罐溢流坑(槽)、
漏钢回转溜槽,或者模铸流程未设置事故钢水罐(坑、槽)的;
(四)转炉、电弧炉、AOD 炉、LF 炉、RH 炉、VOD 炉等炼钢炉的水冷元件未设置出水
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等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炉体倾动、氧(副)枪自动
提升、电极自动断电和升起装置联锁的;
(五)高炉生产期间炉顶工作压力设定值超过设计文件规定的最高工作压力,或者炉
顶工作压力监测装置未与炉顶放散阀联锁,或者炉顶放散阀的联锁放散压力设定值超过设
备设计压力值的;
(六)煤气生产、回收净化、加压混合、储存、使用设施附近的会议室、活动室、休
息室、操作室、交接班室、更衣室等6 类人员聚集场所,以及可能发生煤气泄漏、积聚的
场所和部位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数据未接入24 小时有人值
守场所的;
(七)加热炉、煤气柜、除尘器、加压机、烘烤器等设施,以及进入车间前的煤气管
道未安装隔断装置的;
(八)正压煤气输配管线水封式排水器的最高封堵煤气压力小于 30kPa,或者同一煤
气管道隔断装置的两侧共用一个排水器,或者不同煤气管道排水器上部的排水管连通,或
者不同介质的煤气管道共用一个排水器的。
注:冶金行业。共8项判定标准,新增 3项、删除 6项。具体为,新增涉及高炉炉顶
放散阀联锁、煤气管道冷凝水排水器等内容;将煤气设施进出口隔断装置、煤气分配主管
上支管引接处隔断装置合并;将作业场所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单独表述。修
订完善炼钢炉氧枪等水冷件监测、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内容。因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提高和
新技术、新设备运用,部分隐患已整改完毕,安全风险降低,删除“盛装铁水、钢水与液
渣的罐(包、盆)等容器耳轴未按国家标准规定要求定期进行探伤检测”等内容。
第五条 有色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操作室、交接班室、更衣室(含澡堂)等 6 类人员
聚集场所设置在熔融金属吊运跨的地坪区域内的;
(二)生产期间冶炼、精炼、铸造生产区域的事故坑、炉下渣坑,以及熔融金属泄漏、
喷溅影响范围内的炉前平台、炉基区域、厂房内吊运和地面运输通道等6 类区域存在非生
产性积水的;
(三)熔融金属铸造环节未设置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的(倾动式熔炼炉、倾动式
保温炉、倾动式熔保一体炉、带保温炉的固定式熔炼炉除外);
(四)采用水冷冷却的冶炼炉窑、铸造机(铝加工深井铸造工艺的结晶器除外)、加
热炉未设置应急水源的;
(五)熔融金属冶炼炉窑的闭路循环水冷元件未设置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
警装置,或者开路水冷元件未设置进水流量、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未监测开路水冷元
件出水温度的;
(六)铝加工深井铸造工艺的结晶器冷却水系统未设置进水压力、进水流量监测报警
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快速切断阀、紧急排放阀、流槽断开装置联锁,或者监测报
警装置未与倾动式浇铸炉控制系统联锁的;
(七)铝加工深井铸造工艺的浇铸炉铝液出口流槽、流槽与模盘(分配流槽)入口连
接处未设置液位监测报警装置,或者固定式浇铸炉的铝液出口未设置机械锁紧装置的;
(八)铝加工深井铸造工艺的固定式浇铸炉的铝液流槽未设置紧急排放阀,或者流槽
与模盘(分配流槽)入口连接处未设置快速切断阀(断开装置),或者流槽与模盘(分配
流槽)入口连接处的液位监测报警装置未与快速切断阀(断开装置)、紧急排放阀联锁的;
(九)铝加工深井铸造工艺的倾动式浇铸炉流槽与模盘(分配流槽)入口连接处未设
置快速切断阀(断开装置),或者流槽与模盘(分配流槽)入口连接处的液位监测报警装
置未与浇铸炉倾动控制系统、快速切断阀(断开装置)联锁的;
(十)铝加工深井铸造机钢丝卷扬系统选用非钢芯钢丝绳,或者未落实钢丝绳定期检
查、更换制度的;
(十一)可能发生一氧化碳、砷化氢、氯气、硫化氢等 4 种有毒气体泄漏、积聚的场
所和部位未设置固定式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数据未接入24 小时有人值守场所,
或者未对可能有砷化氢气体的场所和部位采取同等效果的检测措施的;
(十二)使用煤气(天然气)并强制送风的燃烧装置的燃气总管未设置压力监测报警
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的;
(十三)正压煤气输配管线水封式排水器的最高封堵煤气压力小于 30kPa,或者同一
煤气管道隔断装置的两侧共用一个排水器,或者不同煤气管道排水器上部的排水管连通,
或者不同介质的煤气管道共用一个排水器的。
注:有色行业。共13 项判定标准,新增 7项、修订完善 7项、删除 4项。具体为,
纳入了采用半连续(深井)铸造工艺,新增半连续(深井)铸造工艺的结晶器冷却水监测
联锁、铝液流槽液位监测联锁和机械锁紧、铝液流槽紧急排放阀和快速切断阀或断开装置、
卷扬系统,以及有毒气体泄漏积聚场所监测和煤气管道冷凝水排水器等内容。修订完善熔
融金属吊运影响范围内人员聚集场所设置、吊运熔融金属起重机选型、熔融金属场所环境
条件、熔融金属场所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熔融金属水冷件冷却水应急处置、冶炼炉
窑水冷件监测、煤气(天然气)燃烧装置监测联锁等内容。因在线监测等新技术、新设备
运用,删除“炉、窑、槽、罐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未定期检查,出现严重焊缝开裂、腐
蚀、破损、衬砖损坏、壳体发红及明显弯曲变形等未报修或报废,仍继续使用”等内容。
因《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57 号,2022 年7月施
行)已将吊运熔融金属起重机选型要求纳入,删除“吊运铜水等熔融有色金属及渣的起重
机不符合冶金起重机的相关要求;横梁、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未进
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未及时处理”等内容。
第六条 建材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煤磨袋式收尘器、煤粉仓未设置温度和固定式一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
者未设置气体灭火装置的;
(二)筒型储库人工清库作业未落实清库方案中防止高处坠落、坍塌等安全措施的;
(三)水泥企业电石渣原料筒型储库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
监测报警装置未与事故通风装置联锁的;
(四)进入筒型储库、焙烧窑、预热器旋风筒、分解炉、竖炉、篦冷机、磨机、破碎
机前,未对可能意外启动的设备和涌入的物料、高温气体、有毒有害气体等采取隔离措施,
或者未落实防止高处坠落、坍塌等安全措施的;
(五)采用预混燃烧方式的燃气窑炉(热发生炉煤气窑炉除外)的燃气总管未设置管
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的;
(六)制氢站、氮氢保护气体配气间、燃气配气间等 3 类场所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
浓度监测报警装置的;
(七)电熔制品电炉的水冷设备失效的;
(八)玻璃窑炉、玻璃锡槽等设备未设置水冷和风冷保护系统的监测报警装置的。
注:建材行业。共8项判定标准,新增 2项、修订完善 6项。具体为,新增涉及原料
筒、制氢站可燃气体浓度监测内容。修订完善涉及煤磨袋式除尘器等一氧化碳浓度监测、
制定清库方案、可燃气体监测、进入炉窑作业前采取有效控制和隔离措施、风冷保护系统
监测等内容。
第七条 机械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交接班室等 5 类人员聚集场所设置在熔融
金属吊运跨或者浇注跨的地坪区域内的;
(二)铸造用熔炼炉、精炼炉、保温炉未设置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的;
(三)生产期间铸造用熔炼炉、精炼炉、保温炉的炉底、炉坑和事故坑,以及熔融金
属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的炉前平台、炉基区域、造型地坑、浇注作业坑和熔融金属转运
通道等8类区域存在积水的;
(四)铸造用熔炼炉、精炼炉、压铸机、氧枪的冷却水系统未设置出水温度、进出水
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熔融金属加热、输送控制系统联锁的;
(五)使用煤气(天然气)的燃烧装置的燃气总管未设置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
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或者燃烧装置未设置火焰监测和熄火保护系
统的;
(六)使用可燃性有机溶剂清洗设备设施、工装器具、地面时,未采取防止可燃气体
在周边密闭或者半密闭空间内积聚措施的;
(七)使用非水性漆的调漆间、喷漆室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
通风设施的。
注:机械行业。共7项判定标准,新增 1项、修订完善 6项、删除 1项。具体为,新
增铸造熔炼炉等的应急储存设施内容。修订完善熔融金属熔炼和吊运影响范围内人员聚集
场所设置、地坑和作业区域积水、熔炼炉和压铸机冷却水监测、燃气加热炉设置监测和熄
火保护系统、防止可燃气体积聚或燃爆措施、调漆间和喷漆室监测和通风设施以及电气防
爆等内容。删除吊运熔融金属起重机要求。
第八条 轻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食品制造企业烘制、油炸设备未设置防过热自动切断装置的;
(二)白酒勾兑、灌装场所和酒库未设置固定式乙醇蒸气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
测报警装置未与通风设施联锁的;
(三)纸浆制造、造纸企业使用蒸气、明火直接加热钢瓶汽化液氯的;
(四)日用玻璃、陶瓷制造企业采用预混燃烧方式的燃气窑炉(热发生炉煤气窑炉除
外)的燃气总管未设置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
联锁的;
(五)日用玻璃制造企业玻璃窑炉的冷却保护系统未设置监测报警装置的;
(六)使用非水性漆的调漆间、喷漆室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
通风设施的;
(七)锂离子电池储存仓库未对故障电池采取有效物理隔离措施的。
注:轻工行业。共7项判定标准,新增锂离子电池存储仓库防火防爆措施内容。修订
完善食品制造企业可燃气体监测、白酒企业乙醇蒸气浓度监测与通风设施联动、日用玻璃
和陶瓷制造企业燃气浓度监测、日用玻璃制造企业玻璃窑炉冷却保护系统监测、涂装调漆
间和喷漆室可燃气体监测等内容。
第九条 纺织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纱、线、织物加工的烧毛、开幅、烘干等热定型工艺的汽化室、燃气贮罐、储
油罐、热媒炉,未与生产加工等人员聚集场所隔开或者单独设置的;
(二)保险粉、双氧水、次氯酸钠、亚氯酸钠、雕白粉(吊白块)与禁忌物料混合储
存,或者保险粉储存场所未采取防水防潮措施的。
注:纺织行业。共2项判定标准,增加与禁忌物料混合储存的物质“次氯酸钠”
第十条 烟草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熏蒸作业场所未配备磷化氢气体浓度监测报警仪器,或者未配备防毒面具,或
者熏蒸杀虫作业前未确认无关人员全部撤离熏蒸作业场所的;
(二)使用液态二氧化碳制造膨胀烟丝的生产线和场所未设置固定式二氧化碳浓度监
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事故通风设施联锁的。
注:烟草行业。共2项判定标准,修订完善熏蒸作业场所磷化氢气体监测、膨胀烟丝
作业气体监测与通风设施联动等内容。
第十一条 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者粉尘爆炸危险
场所内设有员工宿舍、会议室、办公室、休息室等人员聚集场所的;
(二)不同类别的可燃性粉尘、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
一套除尘系统,或者不同建(构)筑物、不同防火分区共用一套除尘系统、除尘系统互联
互通的;
(三)干式除尘系统未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爆炸防控措施的;
(四)铝镁等金属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除尘方式,或者其他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采
用正压吹送粉尘时,未采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的;
(五)除尘系统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的;
(六)铝镁等金属粉尘、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设置锁气卸灰装置的;
(七)除尘器、收尘仓等划分为 20 区的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设备不符合防爆要求的;
(八)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产生机械点燃源的工艺设备前,未设置铁、石等杂物去
除装置,或者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设置火花探测消除装置的;
(九)遇湿自燃金属粉尘收集、堆放、储存场所未采取通风等防止氢气积聚措施,或
者干式收集、堆放、储存场所未采取防水、防潮措施的;
(十)未落实粉尘清理制度,造成作业现场积尘严重的。
注: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领域。共10 项判定标准,新增 1项、合并 1项、修订完善
8项。具体为,新增涉及铝镁等遇湿自燃金属粉尘防火防爆措施;将粉碎、研磨、造粒以
及砂光等工艺防范点燃源措施的条款合并。修订完善涉及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建构筑物、除
尘系统互联互通或共用、除尘系统爆炸防控措施、正压除尘方式、重力沉降室、锁气卸灰
装置、20 区电气防爆和粉尘清理等内容。
第十二条 使用液氨制冷的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包装、分割、产品整理场所的空调系统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的;
(二)快速冻结装置未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或者快速冻结装置作业间内作业人员
数量超过 9 人的。
注:使用液氨制冷的领域。共 2项判定标准,修订完善涉及生产场所液氨使用和快速
冻结装置等内容。
第十三条 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等中毒风险的有限空间作业的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安全管理台账,并且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或者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要求,或
者作业现场未设置监护人员的。
注: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等中毒风险的有限空间作业的领域。共2项判定标准,对
涉及重大事故隐患的有限空间作业范围进行了调整,突出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等中毒风
险的有限空间作业。修订完善了建立安全管理台账、“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和现场人员
监护要求等内容。
第十四条 本标准所列情形中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等设施、设备、装
置,应当保证正常运行、使用,失效或者无效均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第十五条 本标准自 2023 年 5 月 15 日起施行。《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
标准(2017 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 号)同时废止。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前后对比
修订后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 10
号)
修订前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 版)》(安
监总管四〔2017〕129 号)
第一条 为了准确判定、及时消除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事故隐
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标准。 无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判定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
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工贸企业内涉及危险化学品、消防(火灾)、燃气、特种设备
等方面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本判定标准适用于判定工贸行业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
下简称重大事故隐患),危险化学品、消防(火灾)、特种设
备等有关行业领域对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另有规定的,适用
其规定。
第三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
安全检查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的;
(三)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无
第四条 冶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操作室、交接班室、更衣室(含澡堂)等 6 类人员聚
集场所,以及钢铁水罐冷(热)修工位设置在铁水、钢水、液渣吊运跨的地坪区域内
的;
(二)生产期间冶炼、精炼和铸造生产区域的事故坑、炉下渣坑,以及熔融金属泄漏
和喷溅影响范围内的炉前平台、炉基区域、厂房内吊运和地面运输通道等6 类区域存
在积水的;
(三) 炼钢连铸流程未设置事故钢水罐、中间罐漏钢坑(槽)、中间罐溢流坑
(槽)、漏钢回转溜槽,或者模铸流程未设置事故钢水罐(坑、槽)的;
(四)转炉、电弧炉、AOD 炉、LF 炉、RH 炉、VOD 炉等炼钢炉的水冷元件未设置出水温
•
1.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铁水、钢水
与液渣吊运影响的范围内。
2.吊运铁水、钢水与液渣起重机不符合冶金起重机的相关要
求;炼钢厂在吊运重罐铁水、钢水或液渣时,未使用固定式龙
门钩的铸造起重机,龙门钩横梁、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
端头固定零件,未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未及时整改。
3.盛装铁水、钢水与液渣的罐(包、盆)等容器耳轴未按国家
标准规定要求定期进行探伤检测。
4.冶炼、熔炼、精炼生产区域的安全坑内及熔体泄漏、喷溅影
修订后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 10
号)
修订前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 版)》(安
监总管四〔2017〕129 号)
度、进出水流量差等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炉体倾动、氧(副)枪自
动提升、电极自动断电和升起装置联锁的;
(五)高炉生产期间炉顶工作压力设定值超过设计文件规定的最高工作压力,或者炉
顶工作压力监测装置未与炉顶放散阀联锁,或者炉顶放散阀的联锁放散压力设定值超
过设备设计压力值的;
(六)煤气生产、回收净化、加压混合、储存、使用设施附近的会议室、活动室、休
息室、操作室、交接班室、更衣室等6 类人员聚集场所,以及可能发生煤气泄漏、积
聚的场所和部位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数据未接入24 小
时有人值守场所的;
(七)加热炉、煤气柜、除尘器、加压机、烘烤器等设施,以及进入车间前的煤气管
道未安装隔断装置的;
(八)正压煤气输配管线水封式排水器的最高封堵煤气压力小于 30kPa,或者同一煤气
管道隔断装置的两侧共用一个排水器,或者不同煤气管道排水器上部的排水管连通,
或者不同介质的煤气管道共用一个排水器的。
响范围内存在积水,放置有易燃易爆物品。金属铸造、连铸、
浇铸流程未设置铁水罐、钢水罐、溢流槽、中间溢流罐等高温
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
5.炉、窑、槽、罐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未定期检查,出现严
重焊缝开裂、腐蚀、破损、衬砖损坏、壳体发红及明显弯曲变
形等未报修或报废,仍继续使用。
6.氧枪等水冷元件未配置出水温度与进出水流量差检测、报警
装置及温度监测,未与炉体倾动、氧气开闭等联锁。
7.煤气柜建设在居民稠密区,未远离大型建筑、仓库、通信和
交通枢纽等重要设施;附属设备设施未按防火防爆要求配置防
爆型设备;柜顶未设置防雷装置。
8.煤气区域的值班室、操作室等人员较集中的地方,未设置固
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
9.高炉、转炉、加热炉、煤气柜、除尘器等设施的煤气管道未
设置可靠隔离装置和吹扫设施。
10.煤气分配主管上支管引接处,未设置可靠的切断装置;车间
内各类燃气管线,在车间入口未设置总管切断阀。
11.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
合格。
第五条 有色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操作室、交接班室、更衣室(含澡堂)等 6 类人员聚
集场所设置在熔融金属吊运跨的地坪区域内的;
(二)生产期间冶炼、精炼、铸造生产区域的事故坑、炉下渣坑,以及熔融金属泄
1.吊运铜水等熔融有色金属及渣的起重机不符合冶金起重机的
相关要求;横梁、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
未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未及时处理。
2.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铜水等熔融
修订后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 10
号)
修订前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 版)》(安
监总管四〔2017〕129 号)
漏、喷溅影响范围内的炉前平台、炉基区域、厂房内吊运和地面运输通道等6 类区域
存在非生产性积水的;
(三)熔融金属铸造环节未设置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的(倾动式熔炼炉、倾动式保
温炉、倾动式熔保一体炉、带保温炉的固定式熔炼炉除外;
(四)釆用水冷冷却的冶炼炉窑、铸造机(铝加工深井铸造工艺的结晶器除外)、加
热炉未设置应急水源的;
(五)熔融金属冶炼炉窑的闭路循环水冷元件未设置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
警装置,或者开路水冷元件未设置进水流量、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未监测开路水
冷元件出水温度的;
(六)铝加工深井铸造工艺的结晶器冷却水系统未设置进水压力、进水流量监测报警
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快速切断阀、紧急排放阀、流槽断开装置联锁,或者监
测报警装置未与倾动式浇铸炉控制系统联锁的;
(七)铝加工深井铸造工艺的浇铸炉铝液出口流槽、流槽与模盘(分配流槽)入口连
接处未设置液位监测报警装置,或者固定式浇铸炉的铝液出口未设置机械锁紧装置
的;
(八)铝加工深井铸造工艺的固定式浇铸炉的铝液流槽未设置紧急排放阀,或者流槽与
模盘(分配流槽)入口连接处未设置快速切断阀(断开装置),或者流槽与模盘(分
配流槽)入口连接处的液位监测报警装置未与快速切断阀(断开装置)、紧急排放阀
联锁的;
(九)铝加工深井铸造工艺的倾动式浇铸炉流槽与模盘(分配流槽)入口连接处未设
置快速切断阀(断开装置),或者流槽与模盘(分配流槽)入口连接处的液位监测报
警装置未与浇铸炉倾动控制系统、快速切断阀(断开装置)联锁的;
(十)铝加工深井铸造机钢丝卷扬系统选用非钢芯钢丝绳,或者未落实钢丝绳定期检
有色金属及渣的吊运影响范围内。
3.盛装铜水等熔融有色金属及渣的罐(包、盆)等容器耳轴未
定期进行检测。
4.铜水等高温熔融有色金属冶炼、精炼、铸造生产区域的安全
坑内及熔体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存在非生产性积水;熔体容
易喷溅到的区域,放置有易燃易爆物品。
5.铜水等熔融有色金属铸造、浇铸流程未设置紧急排放和应急
储存设施。
6.高温工作的熔融有色金属冶炼炉窑、铸造机、加热炉及水冷
元件未设置应急冷却水源等冷却应急处置措施。
7.冶炼炉窑的水冷元件未配置温度、进出水流量差检测及报警
装置;未设置防止冷却水大量进入炉内的安全设施(如:快速
切断阀等)。
8.炉、窑、槽、罐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未定期检查,出现严
重焊缝开裂、腐蚀、破损、衬砖损坏、壳体发红及明显弯曲变
形等未报修或报废,仍继续使用。
9.使用煤气(天然气)的烧嘴等燃烧装置,未设置防突然熄火
或点火失败的快速切断阀,以切断煤气(天然气)。
10.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
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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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目录《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意义.............................................................................1注: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按特点,分为专项类和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2第三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2第四条冶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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