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部10号令《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VIP免费
3.0
2024-05-26
4
0
92KB
11 页
1库币
海报
投诉举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
第10号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已经2023年3月20日应
急管理部第7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5月15
日起施行。
部长 王祥喜
2023年4月14日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第一条 为了准确判定、及时消除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
(以下简称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判定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
纺织、烟草、商贸等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工贸企业内涉及危
险化学品、消防(火灾)、燃气、特种设备等方面的重大事故隐
患判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
故隐患:
(一)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
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
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三)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
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第四条 冶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
故隐患:
(一)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操作室、交接班室、更衣室
(含澡堂)等 6 类人员聚集场所,以及钢铁水罐冷(热)修工
位设置在铁水、钢水、液渣吊运跨的地坪区域内的;
(二)生产期间冶炼、精炼和铸造生产区域的事故坑、炉
下渣坑,以及熔融金属泄漏和喷溅影响范围内的炉前平台、炉
1
基区域、厂房内吊运和地面运输通道等 6 类区域存在积水的;
(三)炼钢连铸流程未设置事故钢水罐、中间罐漏钢坑
(槽)、中间罐溢流坑(槽)、漏钢回转溜槽,或者模铸流程
未设置事故钢水罐(坑、槽)的;
(四)转炉、电弧炉、AOD 炉、LF 炉、RH 炉、VOD 炉等炼钢炉
的水冷元件未设置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等监测报警装置,
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炉体倾动、氧(副)枪自动提升、电极
自动断电和升起装置联锁的;
(五)高炉生产期间炉顶工作压力设定值超过设计文件规
定的最高工作压力,或者炉顶工作压力监测装置未与炉顶放散
阀联锁,或者炉顶放散阀的联锁放散压力设定值超过设备设计
压力值的;
(六)煤气生产、回收净化、加压混合、储存、使用设施附
近的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操作室、交接班室、更衣室等 6 类
人员聚集场所,以及可能发生煤气泄漏、积聚的场所和部位未
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数据未接入
24 小时有人值守场所的;
(七)加热炉、煤气柜、除尘器、加压机、烘烤器等设施,
以及进入车间前的煤气管道未安装隔断装置的;
(八)正压煤气输配管线水封式排水器的最高封堵煤气压
力小于 30kPa,或者同一煤气管道隔断装置的两侧共用一个排
水器,或者不同煤气管道排水器上部的排水管连通,或者不同
介质的煤气管道共用一个排水器的。
2
第五条 有色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
故隐患:
(一)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操作室、交接班室、更衣室
(含澡堂)等 6 类人员聚集场所设置在熔融金属吊运跨的地坪
区域内的;
(二)生产期间冶炼、精炼、铸造生产区域的事故坑、炉下
渣坑,以及熔融金属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的炉前平台、炉基
区域、厂房内吊运和地面运输通道等 6 类区域存在非生产性积
水的;
(三)熔融金属铸造环节未设置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
的(倾动式熔炼炉、倾动式保温炉、倾动式熔保一体炉、带保温
炉的固定式熔炼炉除外);
(四)采用水冷冷却的冶炼炉窑、铸造机(铝加工深井铸
造工艺的结晶器除外)、加热炉未设置应急水源的;
(五)熔融金属冶炼炉窑的闭路循环水冷元件未设置出水
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或者开路水冷元件未设置
进水流量、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未监测开路水冷元件出水
温度的;
(六)铝加工深井铸造工艺的结晶器冷却水系统未设置进
水压力、进水流量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快速
切断阀、紧急排放阀、流槽断开装置联锁,或者监测报警装置
未与倾动式浇铸炉控制系统联锁的;
(七)铝加工深井铸造工艺的浇铸炉铝液出口流槽、流槽
3
与模盘(分配流槽)入口连接处未设置液位监测报警装置,或
者固定式浇铸炉的铝液出口未设置机械锁紧装置的;
(八)铝加工深井铸造工艺的固定式浇铸炉的铝液流槽未
设置紧急排放阀,或者流槽与模盘(分配流槽)入口连接处未
设置快速切断阀(断开装置),或者流槽与模盘(分配流槽)
入口连接处的液位监测报警装置未与快速切断阀(断开装
置)、紧急排放阀联锁的;
(九)铝加工深井铸造工艺的倾动式浇铸炉流槽与模盘
(分配流槽)入口连接处未设置快速切断阀(断开装置),或
者流槽与模盘(分配流槽)入口连接处的液位监测报警装置未
与浇铸炉倾动控制系统、快速切断阀(断开装置)联锁的;
(十)铝加工深井铸造机钢丝卷扬系统选用非钢芯钢丝
绳,或者未落实钢丝绳定期检查、更换制度的;
(十一)可能发生一氧化碳、砷化氢、氯气、硫化氢等 4 种
有毒气体泄漏、积聚的场所和部位未设置固定式气体浓度监测
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数据未接入24 小时有人值守场所,或者
未对可能有砷化氢气体的场所和部位采取同等效果的检测措施
的;
(十二)使用煤气(天然气)并强制送风的燃烧装置的燃
气总管未设置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紧急
自动切断装置联锁的;
(十三)正压煤气输配管线水封式排水器的最高封堵煤气
压力小于 30kPa,或者同一煤气管道隔断装置的两侧共用一个
4
排水器,或者不同煤气管道排水器上部的排水管连通,或者不
同介质的煤气管道共用一个排水器的。
第六条 建材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
故隐患:
(一)煤磨袋式收尘器、煤粉仓未设置温度和固定式一氧
化碳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未设置气体灭火装置的;
(二)筒型储库人工清库作业未落实清库方案中防止高处
坠落、坍塌等安全措施的;
(三)水泥企业电石渣原料筒型储库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
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事故通风装置联
锁的;
(四)进入筒型储库、焙烧窑、预热器旋风筒、分解炉、竖
炉、篦冷机、磨机、破碎机前,未对可能意外启动的设备和涌入
的物料、高温气体、有毒有害气体等采取隔离措施,或者未落
实防止高处坠落、坍塌等安全措施的;
(五)采用预混燃烧方式的燃气窑炉(热发生炉煤气窑炉
除外)的燃气总管未设置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
警装置未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的;
(六)制氢站、氮氢保护气体配气间、燃气配气间等 3 类
场所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的;
(七)电熔制品电炉的水冷设备失效的;
(八)玻璃窑炉、玻璃锡槽等设备未设置水冷和风冷保护
系统的监测报警装置的。
5
第七条 机械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
故隐患:
(一)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交接班室等 5 类
人员聚集场所设置在熔融金属吊运跨或者浇注跨的地坪区域内
的;
(二)铸造用熔炼炉、精炼炉、保温炉未设置紧急排放和
应急储存设施的;
(三)生产期间铸造用熔炼炉、精炼炉、保温炉的炉底、炉
坑和事故坑,以及熔融金属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的炉前平
台、炉基区域、造型地坑、浇注作业坑和熔融金属转运通道等 8
类区域存在积水的;
(四)铸造用熔炼炉、精炼炉、压铸机、氧枪的冷却水系统
未设置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
装置未与熔融金属加热、输送控制系统联锁的;
(五)使用煤气(天然气)的燃烧装置的燃气总管未设置
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紧急自动切断
装置联锁,或者燃烧装置未设置火焰监测和熄火保护系统的;
(六)使用可燃性有机溶剂清洗设备设施、工装器具、地
面时,未采取防止可燃气体在周边密闭或者半密闭空间内积聚
措施的;
(七)使用非水性漆的调漆间、喷漆室未设置固定式可燃
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通风设施的。
第八条 轻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
6
故隐患:
(一)食品制造企业烘制、油炸设备未设置防过热自动切
断装置的;
(二)白酒勾兑、灌装场所和酒库未设置固定式乙醇蒸气
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通风设施联锁的;
(三)纸浆制造、造纸企业使用蒸气、明火直接加热钢瓶
汽化液氯的;
(四)日用玻璃、陶瓷制造企业采用预混燃烧方式的燃气
窑炉(热发生炉煤气窑炉除外)的燃气总管未设置管道压力监
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
的;
(五)日用玻璃制造企业玻璃窑炉的冷却保护系统未设置
监测报警装置的;
(六)使用非水性漆的调漆间、喷漆室未设置固定式可燃
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通风设施的;
(七)锂离子电池储存仓库未对故障电池采取有效物理隔
离措施的。
第九条 纺织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
故隐患:
(一)纱、线、织物加工的烧毛、开幅、烘干等热定型工艺
的汽化室、燃气贮罐、储油罐、热媒炉,未与生产加工等人员聚
集场所隔开或者单独设置的;
(二)保险粉、双氧水、次氯酸钠、亚氯酸钠、雕白粉(吊
7
白块)与禁忌物料混合储存,或者保险粉储存场所未采取防水
防潮措施的。
第十条 烟草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
故隐患:
(一)熏蒸作业场所未配备磷化氢气体浓度监测报警仪
器,或者未配备防毒面具,或者熏蒸杀虫作业前未确认无关人
员全部撤离熏蒸作业场所的;
(二)使用液态二氧化碳制造膨胀烟丝的生产线和场所未
设置固定式二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
与事故通风设施联锁的。
第十一条 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
筑物内,或者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设有员工宿舍、会议室、办
公室、休息室等人员聚集场所的;
(二)不同类别的可燃性粉尘、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
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或者不同建(构)
筑物、不同防火分区共用一套除尘系统、除尘系统互联互通
的;
(三)干式除尘系统未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爆
炸防控措施的;
(四)铝镁等金属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除尘方式,或者
其他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时,未采取火花探
8
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的;
(五)除尘系统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
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的;
(六)铝镁等金属粉尘、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设置
锁气卸灰装置的;
(七)除尘器、收尘仓等划分为 20 区的粉尘爆炸危险场所
电气设备不符合防爆要求的;
(八)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产生机械点燃源的工艺设备
前,未设置铁、石等杂物去除装置,或者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
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设置火花探测消除装置的;
(九)遇湿自燃金属粉尘收集、堆放、储存场所未采取通
风等防止氢气积聚措施,或者干式收集、堆放、储存场所未采
取防水、防潮措施的;
(十)未落实粉尘清理制度,造成作业现场积尘严重的。
第十二条 使用液氨制冷的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包装、分割、产品整理场所的空调系统采用氨直接
蒸发制冷的;
(二)快速冻结装置未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或者快速
冻结装置作业间内作业人员数量超过9人的。
第十三条 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等中毒风险的有限空间
作业的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
患:
9
标签: #管理
摘要:
展开>>
收起<<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已经2023年3月20日应急管理部第7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5月15日起施行。部长王祥喜2023年4月14日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一条为了准确判定、及时消除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标准。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判定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工贸企业内涉及危险化学品、消防(火灾)、燃气、特种设备等方面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三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
温馨提示:66文库网--作为在线文档分享平台,一直注重给大家带来优质的阅读体验;让知识分享变得简单、有价值;海量文档供您查阅下载,让您的工作简单、轻松而高效!
1.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2. 66文库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广大用户、作者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传分享的文档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并不对下载的任何内容负责。
3. 广大用户、作者上传的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4. 本站不保证、不承担下载资源内容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相关推荐
-
VIP免费2024-07-28 35
-
VIP免费2024-09-13 4
-
VIP免费2024-09-15 10
-
VIP免费2024-09-15 5
-
VIP免费2024-09-15 11
-
2024-09-26 7
-
VIP免费2024-09-29 8
-
VIP免费2024-10-04 2
-
2024-10-08 11
-
2024-10-16 6
分类:行业资料
价格:1库币
属性:11 页
大小:92KB
格式:DOC
时间:2024-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