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包外租共性检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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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包外租共性检查表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方式 检查依据 处罚依据 问题示例 涉及重大隐患 备注
1
生产经营
单位是否
制定外来
施工作业
安全管理
制度
查 阅 相 关
安 全 管 理
制度
《关于印发山东省
生产经营单位全员
安全生产责任清单
的通知》(鲁安办
发 〔 2021 〕 50
号)第三条第九项
未 制 定 外 来 施
工 作 业 安 全 管
理制度
2 生产经营
单位是否
对常驻协
作单位,
承包、承
租单位的
安全生产
资质、条
件和有关
人员从业
资格进行
审核
查 阅 承 包
商 、 承 租
方 档 案 等
资料
1.《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2.《山东省安全生
产 条 例 》 第 二 十
条、第三十四条
3.《山东省生产经
营单位安全生产主
体责任规定》(省
政府令 311 号)第
十条、第十五条第
一款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
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将生
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
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
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
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
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
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
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
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
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
方、承租方承担连带 赔偿责
任。”
1.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将 生 产 经 营
项 目 、 场 所 、
设 备 发 包 或 者
出 租 给 不 具 备
安 全 生 产 条 件
或 者 相 应 资 质
的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2. 未 对 常 驻 协
作单位、承
包 、 承 租 单 位
安全生产资
质 、 条 件 进 行
审核;
3. 未 对 常 驻 协
作单位、承
包 、 承 租 单 位
1.《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
山 重 大 事 故 隐 患 判 定 标 准 > 的 通 知 》 ( 矿 安
〔2022〕88 号)
第一条第二十八项:“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违反
国家有关工程项目发包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将工程项目发包给不具有法定资质和条件的
单位,或者承包单位数量超过国家规定的数量;
(2)承包单位项目部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专业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不符合国家规
定的数量、条件或者不属于承包单位正式职
工。”
2.《重大电力安全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国能
综通安全〔2022〕123 号)第四条:“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隐患:(七)建设单位将建
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施工
企业;”
3.《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
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 4 号)第十六条:“‘煤矿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方式 检查依据 处罚依据 问题示例 涉及重大隐患 备注
有 关 人 员 从 业
资格进行审核
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
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
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
进行劳务承包’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一)煤矿未采取整体承包形式进行发包,或者
将煤矿整体发包给不具有法人资格或者未取得合
法有效营业执照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方式 检查依据 处罚依据 问题示例 涉及重大隐患 备注
3
生产经营
单位是否
与承包单
位、承租
单位签订
安全生产
管理协议
查 阅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协 议 和 承
包 合 同 、
租 赁 合 同
等资料
1.《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2.《山东省安全生
产风险管控办法》
( 省 政 府 令 331
号)第十九条
3.《山东省生产经
营单位安全生产主
体责任规定》(省
政府令 311 号)第
十五条第二款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
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
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
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
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
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
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
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
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
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
元以下 的罚款;逾期未改正
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 未 与 承 包 单
位 、 承 租 单 位
签 订 专 门 的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协
议 , 且未在承
包 合 同 、 租 赁
合 同 中 明 确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
承 包 单 位 、 承
租 单 位 的 安 全
生产管理职
责;
2. 协 议 规 定 的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职 责 中 未 明 确
各 自 的 事 故 隐
患排查 、 治理
和防控 的 管 理
职 责 , 生 产 作
业 风 险 和 安 全
管 理 要 求 等内
容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
国应急管理部令第 4 号)第十六条:“‘煤矿实
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
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
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
行劳务承包’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
(二)实行整体承包的煤矿,未签订安全生产管
理协议,或者未按照国家规定约定双方安全生产
管理职责而进行生产的;”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方式 检查依据 处罚依据 问题示例 涉及重大隐患 备注
4
生产经营
单位是否
对生产经
营区域内
常驻协作
单位、承
包单位、
承租单位
的安全生
产进行统
一协调和
监督管
理,明确
其生产作
业风险和
安全管理
要求
1. 查 阅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 日常
教育培
训、 监 督
检查记
录、 应 急
救 援 演 练
记录;
2. 询 问 相
关 工 作 人
员
1.《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3.《山东省安全生
产条例》第三十四
条第一款
4.《山东省生产经
营单位安全生产主
体责任规定》(省
政府令 311 号)第
十五条第一款
1.《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
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
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
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
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
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
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
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
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
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
七十五 条:“违反本条例 规
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三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
款:(八)未按照规定对常驻
协作单位进行安全管理的。”
1. 未 对 常 驻 协
作 单 位 、 承 包
单 位 、 承 租 单
位 的 安 全 生 产
统一 协 调和 监
督管理;
2. 未 明 确 常 驻
协 作 单 位 、 承
包 单 位 、 承 租
单 位 生 产 作 业
风 险 和 安 全 管
理要求;
3. 外 包 外 租 单
位管理混乱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
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 10 号)第三条:“工贸企
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
患:(一)工贸企业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
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
安全检查的;”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方式 检查依据 处罚依据 问题示例 涉及重大隐患 备注
5
生产经营
单位是否
定期对承
包单位、
承租单位
进行安全
检查,发
现安全问
题的,及
时督促整
改
查 阅 安 全
检查记 录
及督 促 整
改文件 、
承 包 商 、
承 租 方 档
案等资料
1.《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2.《山东省生产经
营单位安全生产主
体责任规定》(省
政府令 311 号)第
十五条第一款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
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
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
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
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
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
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
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
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
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
元以下 的罚款;逾期未改正
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 未 定 期 对 承
包 单 位 、 承 租
单 位 进 行 安 全
检查;
2. 检查 发 现安
全问 题 的 , 未
及 时 督 促 落 实
整改;
3. 检查内 容 未
包括安 全 生 产
职 责 履行 情
况、 安 全 生 产
规章制 度 和 安
全措施落实 情
况等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
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 10 号)第三条:“工贸企
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
患:(一)工贸企业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
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
安全检查的;”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方式 检查依据 处罚依据 问题示例 涉及重大隐患 备注
6
生产经营
单位是否
组织常驻
协作单位
参加本单
位的生产
安全事故
应急救援
演练
1. 查 阅 应
急救 援 演
练记录;
2. 现场询
问常 驻 协
作 单 位 有
关人员
《山东省安全生产
条例》第三十四条
第一款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
十五条第八项:“违反本条例
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三万元 以上十万元以 下的罚
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
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的罚款:(八)未按照规定对常
驻协作单位进行安全管理
的。”
常 驻 协 作 单 位
未参 加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的 应 急
演练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方式 检查依据 处罚依据 问题示例 涉及重大隐患 备注
7
常驻协作
单位入驻
前,生产
经营单位
是否组织
开展安全
生产教育
和培训并
建立相关
档案
1. 查 阅 安
全 生 产 培
训 计 划 、
记 录 等 资
料;
2. 查 阅 常
驻 协 作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档
案
《山东省安全生产
条例》第三十四条
第二款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
十五条第八项:“违反本条例
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三万元 以上十万元以 下的罚
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
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的罚款:(八)未按照规定对常
驻协作单位进行安全管理
的。”
1. 常 驻 协 作 单
位入驻前,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未
组 织 开 展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和培
训;
2. 未 建 立常 驻
协 作 单 位 安 全
生产管理档案
8
生产经营
单位是否
对常驻协
作单位进
行经常性
检查
查 阅 相 关
检查记录
《山东省安全生产
条例》第三十四条
第三款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
十五条第八项:“违反本条例
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三万元 以上十万元以 下的罚
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
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的罚款:(八)未按照规定对常
驻协作单位进行安全管理
未 对 常 驻 协 作
单位作业活
动、 作 业 方 案
和 安 全 措施 等
内 容 进 行 经 常
性检查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
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 10 号)第三条:“工贸企
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
患:(一)工贸企业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
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
安全检查的;”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方式 检查依据 处罚依据 问题示例 涉及重大隐患 备注
的。”
9
生产经营
单位是否
承担承
包、承租
等单位和
外来施工
队伍危险
作业报告
义务
查 阅 承 包
商 管 理 制
度
《关于印发<山东
省企业危险作业报
告管理办法>的通
知 》 ( 鲁 应 急 字
〔 2022 〕 70 号 )
第八条
未 承 担 承 包 、
承 租 等 单 位 和
外 来 施 工 队 伍
危险 作 业 报 告
义务
煤 矿 领
域、非 煤
矿 山 领
域、危险
化学 品领
域、道路
交通领
域、水上
交通运输
领域 、建
筑施工 领
域、燃气
领域 、渔
业生 产领
域、冶金
等工 贸行
业领域 、
农业机械
领域 、油
气管道领
域、民 爆
领域 生产
经营 单位
适用
注:涉及重大事故隐患的事项和情形,各有关部门可根据行业领域有关规定进一步细化补充。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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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包外租共性检查表序号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检查依据处罚依据问题示例涉及重大隐患备注1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制定外来施工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查阅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关于印发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清单的通知》(鲁安办发〔2021〕50号)第三条第九项未制定外来施工作业安全管理制度2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对常驻协作单位,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资质、条件和有关人员从业资格进行审核查阅承包商、承租方档案等资料1.《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2.《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条、第三十四条3.《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令311号)第十条、第十五条第一款《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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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行业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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