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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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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特种设备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第一节 特种设备法规规范体系
一、法规规范体系的重要性
特种设备法规规范体系是特种设备安全法制建设的基础,是依法行政的必要前提。国家通过特种
设备的法规规范,提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要求、安全管理要求和安全性能要求。法规规范所规定的
安全准则,反映着国家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和使用管理的水平,直接关系到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切
身利益。我国加入 WTO 后,特种设备法规规范体系的构建与完善日显重要与紧迫,特种设备法规规范
体系完善程度高,能形成符合我国利益的特种设备技术贸易壁垒,会加强国际社会对我国特种设备法
规规范认可程度,提高我国特种设备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深层次地影响我国特种设备制造业的发展。
二、我国特种设备法规规范体系的基本结构
特种设备法规规范体系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行政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引用标准等五个层次
构成。
1. 法律
法律由全国人大通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的形式公布。
现行法律中涉及特种设备安全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及节能工作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
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主席令第四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 2013 629 日通过,自 2014 11日起施行。
是针对特种设备管理的法律,是处理特种设备违法案例的依据。
2. 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这个层次包括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和地方性法规等三种法规。
行政,如:《任追究的
(2001 年 4 月 2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02 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等。
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有立法权的较大城市人大制定。如一些地方的特种设备安
全管理条例、劳动保护条例、劳动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
3. 部门行政规章
部门行政规章这个层次包括国务院部门行政规章和地方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市的
人民政府规章。
1
部门行政规章是以国务院行政部门首长如国家质检总局局长“令”的形式颁布、行政管理内容较
突出的文件(相关办法、规定),如《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
第 13 号,2000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2 号,2001 年 9 月 17 日起施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
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4 号 2001 年 12 月
29 日起施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4 号 2001 12 29)、《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
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22 2002 7 12 号)、《气瓶全监察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46 号 2003 4 24 日起施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
家质检总局第 140 号令:《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定》经 2010 11 23 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议通过,自 2011 年 7 月 1 日起施
行)。
地方规章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市的人民政府规章。
4. 安全技术规范
安全技术规范是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简称。安全技术规范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依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 1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
例》),对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和相的设、制造、安造、维修、使用和检验检动制
定颁布的强制性规定。安全技术规范是特种设备法规规范体系的重要成部作用是与特种设
备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则规定。“安全技术规范”通常称为规程、规则、则、则、
技术要求。
如《特种设备作人员考核细则》(TSG Z6002-2010,2010 年 11 月 4 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
疫总局发布,2011 年 2 月 1 日起施)、《压力管道件制造许可规则》(TSG D2001-2006,国家质量
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06 年 10 月 27 日发布,200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特种设备制造、安
质量保体系基(TSG Z0004-20072007 年 8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07 年 10 月 1 日起施)等。
5.引用标准
引用标准主要安全技术规范中引用的标准。引用标准主要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安全技术规
范与引用标准主要有如关系:
(1)安全技术规范是强制性的,标准安全技术规范引用后引用部分即是强制的
(2)安全技术规范是提出特种设备安全要求的主体,标准引用后是对安全技术规范的补充;
(3)安全技术规范是对特种设备全方、全过程的最低安全要求产品标准中应当清晰
何实现安全技术规范的最低安全要求。
2
第二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简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相关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是国家为了保护劳动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
关系,建立和适应社会主经济的劳动制度,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制定颁
布的法律。从狭义上讲,《劳动法》是1994 年 7 月 5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次会议通过,1995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从广义上讲,《劳动法》是调整
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以及调整与劳动关系切相关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
对《劳动法》中的劳动合、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工、劳动安全生、女职工和成年
工特保护等进行了简单解析说明,以供学习参考
1. 劳动合
(1) 劳动立劳动合是劳动关系建立、解除终止的一种法律形式,劳动合
法律制度是《劳动法》的重要成部。劳动合立必须遵循下原则:平等自愿原则、商一
致原则、合法则。
劳动合的必备条涉及 7 :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
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的责任。
(2) 劳动合变更
劳动合变更劳动合依法立后,同尚未履或者尚未履行完以前,事人
依法对劳动合约定的内容进行修改或者补充的法律行
1) 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变更劳动合的内容。劳动合事人商一
致而订立的,当然商一可以变更。一方事人经对方事人同意擅更改内容的,
变更后的内容对一方有约力。
2)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负伤规定的医疗期满工作,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
变更劳动合调整劳动的工作岗位
3) 劳动者不任工作,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协变更劳动合调整劳动的工作岗位
4) 劳动合同订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使劳动合同无行,用人单位可以与
劳动者协变更劳动合
5) 下列四种,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法解除劳动合:劳动者患职病或者因负伤并
被确丧失或者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患病或者负伤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在孕期
哺乳期内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工作时间休息休假
(1) 工作时间
工作时间劳动者根据国家的法律规定1 个昼夜或 1之内本职工作时间。《劳
法》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8 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 44 小时
(2) 休息休假时间
3
休息时间指劳动工作日内的休息时间、工作日休息时间和工作休息时间;法定节
休息时间探亲假休息时间和年休假休息时间称为休假。《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元旦
节、国际劳动节、国节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 其他休假节日中进行休假。用人单位应当劳动
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3) 长工作时间
长工作时间指根据法律的规定,标准工作时间外延长劳动的工作时间,一般分为
和加。《劳动法》对于长工作时间的劳动长工作时间的长度、长工作时间的条件
体的制。被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有权获得报酬
3.
(1) 工资分配
资分配须遵循下原则:分配同酬则,工水平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
高的则,工总量宏观调控则,用人单位自主定工资分配方式和工水平则。
(2) 最低
最低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工作的
前提,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最低劳动报酬劳动合中,事人约定的劳动者在未完成劳
动定额或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最低标准支付劳动的条款不具有法律力。
4. 劳动安全
劳动安全生主要是劳动保护,是规定劳动的生产条件和工作环境状况,保护劳动者在
动中的生安全和身体健康各项法律规范,有利于保护劳动的生权和健康权,有利于进生产
力的发展和劳动生产不断提高。劳动的权利包括获得各项保护条件和保护待遇的权利,知情权,
提出批评、检控告的权利,拒绝执行的权利,获得和民事赔偿的权利。劳动务包
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作规程、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报告义务。
5. 女职工和成年工特保护
(1) 女职工特保护由于性的身体构和生理能与不同,有些工作会给女性的身体健康
带来危害保护女职工生安全、身体健康度出发,法律规定了女职禁止从事的劳动范
不属于对女职工的性别歧视是对女职工的保护。同时,对女职工特生理期间的保护,
孕期、产哺乳期的保护,也称为女职工的"期"保护。
(2) 成年工特保护,成年工六周岁未满八周岁的劳动成年工劳动过程
中的保护包括用人单位不得排未成年工事的劳动范围;未成年工疾病或具种生理
(非残疾型),用人单位不得排其从事的劳动范围;用人单位应成年工定进行健康查;
单位招收使用成年工登记制度;未成年工上岗前的安全教育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知识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是国家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
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颁
布的法律。
4
1993全国人民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00
定》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产品生产动,遵守法。法所品是过加工 、
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生产销售法规定产品质量责任。
一、 产品质量的监督
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产品。对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
生产销售者不得拒绝消费者有权产品质量问题产品的生产销售者查产品质量
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申诉,接申诉的部门应当负责处理。
二、 生产销售的产品质量责任和
1.生产的产品质量责任和
生产者应当生产的产品质量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在危及人身、产安全的合理的危险,有保人体和人身、产安全的国家标准 、
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标准
(2) 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是,对产品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除外;
(3) 符合产品或者其装上注明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物样品等方式表的质
状况
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淘汰的产品生产者不得造产地,不得
厂址生产者不得或者用认等质量标生产生产产品,不得掺杂
不得假充、以次不得产品产品。
2.销售的产品质量责任和
(1) 应当建立并执行进制度,验产品合格证明其他
(2) 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3) 不得销售国家淘汰销售的产品和失效质的产品。
(4) 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5) 不得造产地,不得或者人的厂名厂址
(6) 不得或者用认等质量标
(7) 销售产品,掺杂不得假充、以次不得
产品。
三、害赔偿
1.销售
(1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者应当负退货;给购买产品的
造成的,销售者应当赔偿
1) 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说明
2) 符合产品或者其装上注明用的产品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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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符合以产品说明物样品等方式表的质量状况的。
销售理、退货赔偿于生产的责任或者属向销售
产品的其他销售(以下简称供)的责任的,销售有权生产
(2)由的过使产造成人身的,销售应当
责任。
销售者不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指明缺陷产品的的,销售者应当承赔偿责任。
1) 产品在缺陷造成人身、受害人可以产品的生产要求
可以产品销售产品的生的责任,产品销售赔偿的,产品
有权产品的生品的销售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产品的生产
有权产品的销售
2)在缺造成受害人人伤害应当赔偿疗费期间的护
入等造成当支付残残疾
以及的人的生受害死亡应当支付死亡
赔偿以及由生前扶养的人所必的生活费用。
3)在缺陷造成的,原状或者折价
此遭受其他重大的,应当赔偿
2.生产
产品在缺陷成人身、缺陷产品以产(以下简称产),生产
者应当承赔偿责任。
生产证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赔偿责任:
(1)产品通的
(2)产品,引起缺陷尚不
(3)产品的科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
四、 罚则
生产、销售符合保人体健康和人身、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
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出和出的产品,
货值金的罚款;有违法所的,没收违法所得;情重的,吊销营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事责任。
第三节 涉及特种设备的相关法律法规
特种设备作人员(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工)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包括《中华人民共和
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特种设备
作人员考核细则》等内的特种设备的法规规范体系中,有涉及特种设备证上岗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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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条。作特种设备工,了解法规规范的基规定,是常有必要的。
一、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十四条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应资
,方可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
管理制度,保特种设备安全。
条规定:违反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使用单位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
改正;期未改正的,责令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处一
(1)未配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人员和作业人员的
(2)使用应资格的人员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和作业的
(3)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
2.行政法规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14 年 1 月 1 日前)
第三十条规定: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运索道、大游乐设施、()内
车辆的作业人员及相关管理人员(以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
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国家式的特种作业人员,方可事相的作业或者
管理工作。
条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
改正;期未改正的,责令使用或者产、,处 2000 2
(1)条例规定设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或者配的安全管理人员的。
(2)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
(3)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培训的。
二、部门行政规章依据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条规定:锅炉、压力容器(气瓶)、压力管道、 、起重道、大游乐
施、()内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相关管理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
业人员作业种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一发布。
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应当按办法的规定,经考核《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方
事相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第四条规定: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人员,应当先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定的特
种设备作业人员构(以下简称考构)
第三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用人单位改正处 1000 3
(1)违章特种设备作业的。
(2)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作,或者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
患或者其他不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责人报告,用人单位未给予批评教育
或者的。
7
第三十二条规定:制、、出、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或者
使用制、造、《特种设作业人员的, 1000 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事责任。
三、安全技术规范依据及要求
1.TSG Z60012005《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
第二条规定: 规则用于《办法》所规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核工作包括
审核、发
第三条规定: 特种设备作业的考核工作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施。
第四条规定: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包括理知识考试两个科
制,60 方式、内容、要求、作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
查报告要求,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相关作业人员考核行。
第十规定
》,可以由个人知单规则第十条所材料向部门申请办理。
加国家质检总局定的的,由或者考人员设备所地的
部门申请审核、发
第十条规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人员,应当在期满 3 个月前,部门提出
申请可以将复申请材料构,由一办理。
第十条规定: 申请复审时人员应当材料
(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申请表》
(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表》由用人单位签申请人身体状况适应
请复作业要,经过安全教育培训,有违规、违法等
第二十条规定: 审时所有要求的
(1)提申请料真
(2)不超过 60 周岁不超55 周岁;
3)审期限证项的作业时间不超 12 个月(应考核
规定的,从其规定)
(4)有造成事故的
5)符合相作业人员考核规定条件的。
第二十一条规定: 发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对材料审查或者告知申请补正
申请材料作出是理的定。能当场审查的,应当当场办理。
同意受理的申请部门应当在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合在证
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规定: 效期违规、违法等按时参加安全培训人员,
可以申请审期限长的审期限不得超过 4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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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规定: 审不人员应当期未申请复审或
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失效,由发部门
2TSG Z6002-2010《特种设备作人员考核细则》
第二条规定:本细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规定的锅炉、压力容器 (气瓶,
下同)力管(称为承)电梯 起重道、大设施、()
车辆(以称为机电类设备)作人员(以下简称焊工)的考核
第三条规定:下列焊接工作的工,应当按本细考核有《特种设备作业人
》。
(1)设备的、与件相母材面堆
(2)电类设备的主要构(部)件、与主要构(部)件相
(3)入前项焊内的定位焊
第四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
公布行政区内的构(以下简称考构)及其承试类
(气)管道和材料构及其考试类,由省质监部门审核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公布。
第五条规定:公布的试类不得强制要求
本机培训
质监部门或者权设区的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对进行
监督,审批、发(以下简称证机关)。
第三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证机关可用或者撤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1)以或者其他欺骗方式《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
(2)违章作造成特种设备事故的。
(3)或者证机关工作人员权,玩忽职守,违反法定程或者超围考
的。
第三十二条规定:以或者其他欺骗方式《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工,吊销
后 3 年内不得提出试申请
3. TSG R0004-2009压力容器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R0004-2009,国家质量监督检
验检疫总局 2009 年 8月 31 日颁布,2009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TSG RO004-2009 的 4.2.2(1)规事压力容器接作业的人员,应当按有关安全技术规范
的规定考核应项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后,方能效期间任合格项
内的接工作。
4. TSG R0005-2011(TSG R0005-2011
验检疫总局 2011 年 11 月 15日颁布 ,2012 6 1 日起施行)
TSG RO005-2011 的 4.2.2(1)规定:
事压力容器接作业的人员 , 应当按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考核应项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后,方能效期间任合格项内的接工作。
9
5. TSG G0001-2012(TSG R0005-2011
2012 10 23 日颁布 ,2013 6 1 日起施行)
TSG G0001-2012 的 4.3.1(1)规定锅炉人员 当按《特种设
作人员考核细则》(TSG Z6002)等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考核《特种设备作业
人员》后,方可效期间事合格项内的接工作。
6. 《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TSG D0001-2009,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09 年 58日颁布,2009 年 8月 1 日起施行)
TSGD0001-2009 的第 13 条规定:管道制造人员
得焊工相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后,方可效期格项内的接工作。
7.《起重全技监察规程一一起重(TSG Q0002-2008国家质量监督检验疫总
局 2008年 2 月 21 日颁布,20088月 1 日起施行)
TSG Q0002-2008的第二十条规定:事起重制造、施工的作业人员,包括安维修人员、
主要构件的接人员、人员,必须按规定,经考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
作业人员证或者无人员后,方可准范内的工作。
第四节 特种设备许可规则对资格的规定
自 2003 年起,国质量监督检验疫总局颁一系种设备制造、维修许可
条件许可规则,这些规范中对于特种设备工的资格的规定,以方便
特种设备相关单位生产
一、《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质检锅[194]2003 年 7
月 1 日发布,自 200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规定:
条规定:锅炉制造业必须具适应锅炉生产和管理要的技术力量。中第(一)规定
锅炉制造业必须配足够数生产要的锅炉和业技术人员。
第十一条规定A 级锅炉制造许可条件,(一)技术力量要求,规定证焊工人
应满制造要,一般不少50 人·
第十二条规定B 级锅炉制造许可条件,(一)技术力量要求,规定证焊工人
应满制造要,一般不少于 30 人·
第十三条规定C 级锅炉制造许可条件,(一)技术力量要求,规定证焊工人
应满制造要,一般不少于 20 人·
第十四条规定了 D 锅炉制造许可条件。(一)技术力量要求,规定证焊工人
应满制造要,一般不少于 10 人·
第十条对业作业人员作规定,中有关工的规定是:压力容器制造许可业中,
制造接压力容器的业,应具制造要的,备相应资格条件的证焊工。
1.A2A3C 级许可业,不少于 10 名持证焊工,至少 4格项
10

标签: #法规

摘要:

相关特种设备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第一节特种设备法规规范体系一、法规规范体系的重要性特种设备法规规范体系是特种设备安全法制建设的基础,是依法行政的必要前提。国家通过特种设备的法规规范,提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要求、安全管理要求和安全性能要求。法规规范所规定的安全准则,反映着国家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和使用管理的水平,直接关系到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我国加入WTO后,特种设备法规规范体系的构建与完善日显重要与紧迫,特种设备法规规范体系完善程度高,能形成符合我国利益的特种设备技术贸易壁垒,会加强国际社会对我国特种设备法规规范认可程度,提高我国特种设备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深层次地影响我国特种设备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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