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作业现场管理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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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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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作业现场管理指导意见
为 规范集团各爆破作业现场 管理,根据《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
破安全规程》( GB6722-2014 )、《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 (GA991)
等法规、规范,结合 集团内承接爆破作业类型及 爆破作业现场(以下简
称“现场”)实际,特制定本 指导意见 。
本 指导意见 适用于集团各爆破公司承接的露天岩土钻孔爆破、巷道掘进爆
破、水下钻孔爆破、拆除爆破及 高温 爆破 等爆破作业 项目(以下简称“项
目”)。
本指导意见未涵盖的或与国家有关操作规程、要求、标准、注意事项有出入
之处,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 《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安全
规程》( GB6722-2014 )、《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 (GA991) 等国家
法律法规、行业操作规程、要求、标准执行。
1 基本要求
1. 1 所有项目 必须是 合法 经营活动 ,各项目应按规定配备现场负责人、
现场技术负责人及爆破作业人员 ; 未经审批 同意 ,严禁实施爆破作业。
1.2 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所有作业人员应培训合格并签订安全责任
书。严禁神志不清人员、 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爆破作业区; 严禁法律禁止
人员、无许可证人员从事爆破作业。
1.3 各项目应 编制 合规 爆破技术设计文件。矿山深孔爆破和其他重复性爆
破设计允许采用标准技术 设计; 在城市、大海、河流、湖泊、水库、地下
积水下方及复杂地质条件下地下爆破时,应有专项安全设计及应急预案 ;
露天高温高硫矿 与 同时具有高温、高硫和硫尘爆炸危险的矿井爆破应制定
操作细则 , 并采取可靠安全措施 。
1. 4 遇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停止爆破作业:
⑴ 距工作面 20m 以内风流中瓦斯含量达 1% 或有瓦斯突出征兆。
⑵ 爆破会造成巷道涌水、堤坝漏水、河床严重阻塞、泉水变迁。
⑶ 岩体有冒顶或边坡滑落危险。
⑷ 炮孔温度异常。
⑸ 地下爆破的空顶距离超过设计或超过 爆破安全 规程规定值。
⑹ 地下爆破支护规格与支护说明书不符或支护损坏。
⑺ 地下爆破的有害气体浓度超标。
⑻ 地下民爆物品储存库 30m 区域内。
⑼ 爆破可能危及建 ( 构 ) 筑物、公共设施或人员安全而无有效防护措施。
⑽ 作业通道不安全或堵塞。
⑾ 危险区边界未设警戒。
⑿ 光线不足且无照明或照明不符合规定。
⒀ 未按规定作好准备工作。
1.5 露天和水下爆破遇下列恶劣气候和水文情况时,应停止爆破,所有人员
撤至安全 区 :
⑴ 热带风暴或台风即将来临时。
⑵ 雷电、暴雨雪来临时。
⑶ 大雾天或沙尘暴,能见度不超过 100m 时。
⑷ 现场风力超过 8 级、浪高大于 1.0m 或水位暴涨暴落时。
1.6 露天岩土爆破、拆除及城镇浅孔爆破严禁采用裸露药包爆破; 露天浅孔
二次 爆破应采用齐发或短延时毫秒爆破,且同一区段应一次起爆。
1.7 露天矿山应自上而下分台阶分层开采, 提倡 采用中深孔爆破 ,原则上
使用 机械破碎大块。
1.8 拆除爆破的预拆除和装药作业不应同时进行;除可能危及被拆建 ( 构 )
筑物稳定或周围 环境安全外,均应进行试验爆破 , 相关方案设计应经技术负
责人批准,并应在设计人员指导下试爆。
1.9 水下钻孔爆破前应征得有关部门许可,应由深水至浅水、下游至上游顺
序爆破。
1.10 地下爆破距作业面 100m 范围内照明电压不得超过 36V , 作业过程中
应不间断通风并随时检查支护情况, 出现严重地压、岩爆、瓦斯突出、温度
异常及炮孔喷水时应立即停止作业 。
1.11 地下爆破作业人员 严禁在密闭墙跟前或盲巷内休息 , 爆破后应充分
通风,检查处理边帮、顶板 、 支护,确认通风良好、安全后方可 继续 作
业。
1.12 具有硫尘或硫化物粉尘爆炸危险的矿井 严禁 裸露爆破 , 应定期测量
粉尘浓度 ,相关 作业人员应随身携带自救器,使用防爆蓄电池灯照明 。
1.13 所有 高温爆破作业人员应经专门培训,且形成固定搭配 。 露天高温
岩石 爆破与 高温高硫矿 山 爆破应采用垂直孔 , 实施 后者 前应模拟装药条
件试验 ; 热凝结物 应 钻孔爆破 , 邻近有金属溶液出炉作业时禁止爆破。
1. 1 4 现场民爆物品的装卸、搬运、暂存、发放、使用、清退与销毁各环节
应合规,相关收发人员应签字确认存档。
1. 1 5 作业前各班组应召开班前会,明确生产、安全、质量和作业要求,并
作好记录。多班作业应落实交接班制度。
1. 1 6 应与现场分包队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对施工人员进行培训,应对外
来施工、服务单位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1.17 应加强现场危险因素辨识、作业过程检查与巡视管理,人员和设备应
在无危险场所工作,发现危险应停止作业。
1. 1 8 作业人员应规范操作和 遵守劳动纪律,严禁班前(中)饮酒,酗酒、
大声喧哗、打闹、睡觉和窜岗,禁止一切无关事项与行为,杜绝违章指挥、
违章作业、冒险作业。
1. 19 现场应无“跑、冒、滴、漏”现象,应及时清理现场工业与生活垃
圾。
1. 20 应按作业现场管理制度规定做好现场 施工 安全管理 及业余时间的安
全管理 。
2 现场 人员着装及标志标牌管理要点
2. 1 现场人员着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⑴ 同一作业 现场 的 作业人员应穿戴印有企业标志且 一致 的 劳保 服 装,
并 应按规定 正确 穿戴 劳动 防护用品 。
⑵ 所有特种作业人员的工作服应符合岗位安全要求 , 所有接触民爆物品及
进入爆区的人员,严禁穿易产生静电的衣物, 严禁携带违禁品 和 通讯工
具。
⑶ 外来人员应安全告知,配备专用证牌和服装,由专人引导和陪同。
2. 2 现场标志标牌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⑴ 国家、行业、集团有明确标准的标牌标识,必须按标准制作;无统一标准
的、可按同类标牌确定。
⑵ 现场标牌标识、彩旗的设置应少而精、简洁、美观、整齐,应确保安全。
⑶ 出现变形、破损、污染、褪色、歪斜等的标牌标识与彩旗,应及时维护和
更换。
⑷ 民爆物品储存库外墙显著位置应设置定员定量牌。
⑸ 存在燃烧爆炸危险的设备设施、易发生高处坠落、高温、触电、机械伤
害、车辆伤害等场所,以及设备设施检维修、施工、吊装等现场应设置相应
安全警示标识。
⑹ 爆区及民爆物品临时 存放 点应在隔离区通道或醒目位置安放警示牌。
⑺ 拆除及城镇浅孔爆破应围挡爆破地段,设置明显警示标识;在邻近交通要
道和人行通道的方位或地段,应设置防护屏障和信号标识。
⑻ 水下钻孔爆破的作业船 ( 平台 ) 及辅助船应悬挂信号 ( 灯号 ) ,水域危险
边界上应设置 警告标识、禁航信号。无关人员严禁登上作业船 ( 平台 ) 。
⑼ 地下爆破可能引起地面塌陷和山坡滚石时,应在通往塌陷区和滚石区的道
路上树立醒目警示标识。
3 现场民爆物品安全管理 要点
3.1 民爆物品选择 应符合下列要求
⑴ 品种、规格、数量满足爆破设计要求,有合格证,且现场检验(外观、电
阻等)应合格。
⑵ 在潮湿或有水环境中应使用抗水型民爆物品或 对不抗水 民爆物品 进行防
潮、防水处理 ,并进行相应的抗水、抗压试验。
⑶ 在有瓦斯和粉尘爆炸危险环境中,应使用煤矿许用 型 炸药 与 电雷管
(含 瞬发 和 毫秒 延期) ,不应使用导爆管、普通导爆索、铝壳及其合金
部件的雷管; 同一工作面 不应 使用不同品种炸药。
⑷ 同一电爆网路应使用同厂、同批、同型号的电雷管。
⑸ 在高压线、射频电危险范围内及杂散电流大于 30mA 环境中,不应采用
Ⅰ 型普通与煤矿许用电雷管。
⑹ 现场混装药时,严禁电雷管直接入孔,入孔导爆索、导爆管雷管、起爆具
等应耐水、耐油、耐温和耐拉。
⑺ 用于预装药的雷管、导爆管(索)等应防水防腐。
⑻ 与铵油、重铵油炸药直接接触时,应选用耐油型导爆索。
⑼ 拆除及城镇浅孔爆破严禁采用孔外导爆索起爆。
⑽ 高温爆破应选用耐高温 民爆物品 [ 高温高硫矿 山 应选用防自燃自爆的安
全炸药 (如 添加抑制剂的乳化炸药 ), 导爆索应用耐高温高强度塑料导爆
索 , 孔温超过 120 ℃应采用特种耐高温民爆物品 ; 热凝结物爆破应选用
专用耐热炸药和油气井用耐温型电雷管 , 每孔应装双发雷管 , 导爆索应做
隔热试验 ] 或隔热防护措施,温度超过 80 ℃ 时,必须对 民爆物品 采取隔
热防护措施。
⑾ 寒冷地区露天爆破应采用抗冻民爆物品;冻土爆破应选择防水耐冻民爆物
品。
3.2 民爆物品发放 、领取管理要点
⑴ 变质、过期和性能不详的民爆物品,不应发放使用。
⑵ 光线不足及雷雨天气时,不得发放民爆物品。
⑶ 领取民爆物品时,应持经审批的领用手续,每次领取量不得超过当班需求
及当地公安机关规定量。
⑷ 应按出厂时间和有效期先后顺序发放民爆物品。
⑸ 严禁在库内拆箱 ( 袋 ) 发放民爆物品。开箱发放时,应移至指定安全地点
或单独发放间 ( 室 ) 内, 采用不产生火花工具启箱。发放完后应封好箱并在
箱体上标明数量。
⑹ 发放、领取民爆物 品时,保管员、安全员和爆破员必须同时在场、登记
签字。发放前应核对领取人员证件。
⑺ 手持机发放操作前应同时准备好手持机、单位卡和保管员卡。发放时,爆
破员卡应交给保管员,由保管员执行发放操作。
⑻ 多人领取时,必须发放完一人后再发放下一人。而且,经扫描的民爆物品
必须及时交给爆破员。
⑼ 发放民爆物品过程中,禁止无关人员靠近。
⑽ 完成手持机发放操作后,应及时记录发放台帐,保证账目清楚、账物一
致。
3.3 民爆物品装卸 管理要点
⑴ 装卸点 严禁烟火及带电设备, 应远离人口稠密区,应划 定警戒范围并
设置警戒带, 指定 专人 监督 。
⑵ 高位装卸站台应设防车辆顶撞的缓冲设施。
⑶ 严禁 同地同时装卸起爆器材与炸药。
⑷ 夜间或遇暴风雨(雪)、雷电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装卸。
⑸ 装卸前应 检查并清扫干净运输工具。
⑹ 装卸时, 车辆必须熄火、制动,严禁给辆添加燃料;应轻拿轻放, 分层
装载时不应踩下层箱 ( 袋 ) 。严禁摩擦、撞击、抛掷、翻滚、侧置、倒置或
用铁器敲打包装件,严禁 超高、超宽、超载 。
⑺ 未装满雷管箱的空隙部分应塞满不产生静电的柔软材料。
⑻ 装卸结束后,现场监督人员应检查和清点现场。
⑼ 发生事故时,应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上报。
3.4 民爆物品运输 管理要求
3.4. 1 民爆物品道路运输 应符合下列要求
⑴ 车辆应为专用车辆,配备的灭火器,防滑、防震、防静电等设施良好,应
取得号牌和行驶证。禁止使用违禁车辆运输。
⑵ 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有合法资格,禁止混载其他货物及人员。驾驶、押
运人员在 出车前、 运输途中 及 卸货后应检查 ( 运输途中 应 每 2h 检查一
次 ) 民爆物品安全状况及车辆运行情况,并如实记录。 驾驶员一次连续驾驶
4h 应休息 20 min 以上 。
⑶ 同车运输雷管与炸药时,应采用专用合规同载车辆。
⑷ 运输途中应保持安全车速(一般道路不超过 60km/h ,高速路不超过
80km/h ,斜坡道路不超过 10km/h ,恶劣天气不超过 20 km/h )与车距
(平坦道路不小于 50m ,上(下)山不小于 300m )。
⑸ 运输车应实施定位管理,禁止在人员聚集点、交叉路口、桥梁上 ( 下 ) 、
名胜古迹、旅游区、重要建筑设施及火源附近停车。
⑹ 遇雷雨、能见度在 5 m 以内,或道路坡度在 6% 以上且能见度在 10 m
以内时,应将车停在远离建筑物的空矿处。
⑺ 遇危险情况应采取应急措施并报警。
⑻ 运抵目的地后,应按民爆物品装卸 操作要求 卸货。
⑼ 完成卸货后,应检查并打扫干净车箱。
⑽ 配送各环节,收发人员应签字确认存档。
3.4. 2 民爆物品水路运输 应符合下列要求
⑴ 应使用专用机动船运输。船上应配备消防器材,船头和船尾应设 “ 危险
” 警示标识,夜间及雾天应设红色安全警示灯。
⑵ 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有合法资格,禁止混载其他货物及人员。驾驶、押
运人员在运输途中应检查民爆物品安全状况及船舶运行情况,并如实记录。
⑶ 同船运输两种以上民爆物品必须符合要求。
⑷ 严格按批准的品种、数量、指定路线在有效期内运输。途中停留应有专人
看守,不得在许可外的地点经停。
⑸ 遇浓雾及大风浪应停航,停泊点距岸上建筑物应不小于 250m 。严禁在
人员聚集地点、桥梁下及火源附近停 船 。
⑹ 遇危险情况应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报警。
⑺ 完成运输后应将船舱打扫干净。
⑻ 配送各环节,收发人员应签字确认存档。
3.4. 3 民爆物品人工搬运 管理要点
⑴ 不应提前班次领取民爆物品。
⑵ 领到民爆物品后,不应乱丢乱放或在人群聚集点停留。
⑶ 雷管和炸药应分放在专用背包 ( 箱 ) 内, 严禁 放在衣袋里 。
⑷ 一人一次运送限量:雷管 1000 发;拆箱 ( 袋 ) 炸药 20kg ;原包装背运
炸药 1 箱 ( 袋 ) ;原包装挑运炸药 2 箱 ( 袋 ) 。
⑸ 用手推车运输时,载重不应超过 300kg (散装炸药装药高度不应超过车
厢高度)。
⑹ 严禁一人同时搬运炸药和雷管。
⑺ 夜间搬运应随身携带完好的矿用灯具。
3.5 现场民爆物品临时存放 管理要点
3.5. 1 严禁私藏、非法购买或持有、存放民爆物品。
3.5. 2 现场临时存放 应符合下列要求 :
⑴ 露天临时存放点距装药边界应不小于 20m ,且无车辆、行人、垮方等危
险;应在距存药边界不小于 5m 周围设警戒带与警示牌, 50m 范围内严禁
烟火;应防止阳光暴晒和雨淋民爆物品。
⑵ 露天临时存放时,炸药和雷管应分开存放(间距不小于 15m ) 。
⑶ 露天临时存放民爆物品的堆垛总高度应满足:炸药、索类产品箱不大于
1.8m ;雷管类产品箱不大于 1.6m 。
⑷ 地下爆破的炸药、雷管应分别存放在加锁箱内并存放在安全地点,每次起
爆时均应置于警戒线外。 用压气盾构法掘进隧道时,压缩空气区域内禁止堆
放民爆物品。
⑸ 水下爆破连续作业时,民爆物品可存放在爆破危险区外主管部门认可的专
用船或陆地上。
⑹ 临时存放点应派专人看守,不应堆放任何杂物。
⑺现场 设置的建(构)筑物或符合安全要求的箱、柜、车、船等临时保管
设施 ,未 经所在地公安机关审批,不得过夜存放。 过 夜存放 时 , 应 严格
控制储存量。
⑻ 临时存放点看护人员严禁未收取民爆物品而提前登记领取台帐;发放民爆
物品时,应及时做好发放记录(雷管应登记随盒登记表或编码)。
3.6 剩余民爆物品及其外包装物处置 管理要点
3.6. 1 当班爆破结束后, 项目技术负责人、爆破员、安全员应共同清点、签
字记录剩余民爆物品品种和数量,并 及时销毁或退库 。
3.6. 2 少量 剩余雷管与炸药可按以下方法销毁:
⑴ 雷管可装入未填塞的炮孔,或由现场技术负责人指导重新钻孔并装入炮孔
炸毁。
⑵ 炸药可分散装入未填塞深孔,或由现场技术负责人指导重新钻孔并装入炮
孔炸毁。
⑶ 禁止未经现场技术负责人同意而擅自将剩余的炸药分散装入浅孔或集中装
入个别深孔炸毁。
3.6. 3 大量剩余雷管与炸药时,应按以下要求及时退库:
⑴退库产品应分类装入合规的箱(盒)内 。 炸药和雷管同时退库时,应由
两名以上人员分开搬运。
⑵ 参与退库人员应是本单位在岗、持本人有效 IC 卡的保管员和爆破员。
⑶ 退库时应出示经审核签字的退库单和当班使用的雷管随盒登记单。
⑷ 保管员应核实退回民爆物品数量、批次和编号是否与退库单及领出时一
致。有差异应拒绝入库,并通知相关人员处理;无误应登记并在退库单上签
字,然后执行手持机退库操作。
⑸ 退库民爆物品应存入 经安评合格或当地公安机关审批的储存库, 应单独
存放、单独建账 , 严禁与 工具、杂物 、不合格品、废品、安定性不明试验
品及过期产品等同库存放。同库存放两种以上退库民爆物品时,应符合 《爆
破安全规程》规定 。
⑹ 库内 退库民爆物品 的 堆放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 不同规格产品分垛堆放。每堆产品应挂牌标识产品名称及数量,且账物卡
相符 。
② 堆垛总高度应满足:炸药、索类产品箱不大于 1.8m ;雷管类产品箱不大
于 1.6m 。
③ 通道宽不小于 60cm ;堆垛边缘距墙不小于 20cm 。
⑺ 完成退库操作后,应及时记录退库台帐(保证账目清楚、账物一致),
回缴退库单复核并存档。
3.6. 4 民爆物品外包装物应按以下要求及时处置 (有气体或粉尘爆炸危险场
所除外)。
⑴ 包装箱外粘贴的条码标签等应及时撕毁并投入炮孔。
⑵ 包装纸箱应及时破坏 至 无法再利用。残留有炸药的纸箱 应装入炮孔炸毁
或焚烧销毁。焚烧销毁时,销毁场应合规,销毁前应清除箱内易爆品,销毁
过程中应加强警戒。
⑶ 包装编织袋及雷管包装盒等小包装件应装入炮孔炸毁或集中收集销毁。
4 现场设备及动火动焊管理 要点
4.1 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各种设备,台帐、档案与设备实物一致。
4.2 重点关键设备应定人、定机、凭证操作和强制保养。
4. 3 严禁擅自更改设备设施结构、功能及技术参数,不得随意拆除、挪用或
弃置不用;因检修拆除的,应采取临时安全措施,检修完毕后应立即复原。
4. 4 操作人员必须遵守操作规程,正确、合理使用设备,并准确填写运行记
录;应按规定交接班,实施每班检查。
4. 5 现场在用 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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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作业现场管理指导意见为规范集团各爆破作业现场管理,根据《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14)、《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GA991)等法规、规范,结合集团内承接爆破作业类型及爆破作业现场(以下简称“现场”)实际,特制定本指导意见。本指导意见适用于集团各爆破公司承接的露天岩土钻孔爆破、巷道掘进爆破、水下钻孔爆破、拆除爆破及高温爆破等爆破作业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本指导意见未涵盖的或与国家有关操作规程、要求、标准、注意事项有出入之处,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14)、《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GA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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