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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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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
第 11 号
《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已经 2023 年 7 月 17
管理第 16 次议审公布 2023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部长=王祥喜
2023年8月8日
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安全生
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矿山(含尾矿库)、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
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石油开采、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
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和承担安全评价、
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及其人员的安全生产严重失信名单管
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以下简称严重失
信)是指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和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
责的机构及其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受
到行政处罚,并且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行为。
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是指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将严重失信的生
产经营单位或者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列入、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实施惩戒或者信用修复,并记录、共享、公示相关信息等管理活动。
第四条=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全国严重失信
主体名单管理工作;省级、设区的市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
施并指导下一级应急管理部门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严重失信主体名
单管理工作。按照“谁处罚、谁决定、谁负责”的原则,由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信息管理制度,加大信息保护力度。推进与其他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共用,健全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查询、应用和反馈机制,依法依
规实施联合惩戒。
第二章==列入条件和管理措施
第六条==下列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
员应当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一)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
主要负责人,以及经调查认定对该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应当列入名
单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12 个 2 起
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
(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四条的规定处以罚
款数额 2以上 5 倍以下罚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
(四)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责任
人员;
(五)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抢救或者事故调查
处理擅离或者逃匿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 下列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受到行政处罚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应当列入严
重失信主体名单:
(一)取得安全生产相许可或者许可被暂扣吊销期
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
(二)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及其直接
责任人员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或者证的;
(三)急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有拒不执
或者逃避执行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
(四)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性质恶劣
情节严重的。
==
(以下简称列入对以采下列管理措施:
(一)关信用信息共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和部门政府网站等公示相关信息;
(二)加大法检查次、停项目、实施行业或者职业
入;
(三)适用告知制等基于诚信的管理措施;
(四)取消参加应急管理部门组织的评优资格
(五)府资项目申请支持等方予以制;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
管理措施。
第三章==列入和移出程序
条==应急管理部门作出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书面决定
,应当当事人。告知间、事由、依据、
管理措施示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等事
条= 应急管理部门作出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的,
应当出具书面决定。决定内包括主体名称、
会信用、有关人员名和有效身份证件号、列入间、事由
依据、管理措施示、信用修复条件和程序救济途径等事
告知送达议处理等程序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有关规定行。
一条==应急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3 个工作息录产信
自作出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20 个工作日内,通过国有关
信用信息共享、国业信用信息公示系和部门政府网站
公示严重失信主体信息。
= 列入对公示信息包括主体名称、
会信用、有关人员名和有效身份证件号
、作出决定的部门等事会公示的信息,应当
加强对信息安全、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保护。
= 信主 3 年。
由作出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的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移出,并
公示和解除管理措施。
信主12 个
申请提前移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实施职业或者
行业期限尚未届满提前移出。
四条==作出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3 个工作日
内,负责移出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安全生产信用信息管理系
有关信息,并10 个工作日内停止公示和解除管理措施。
五条= 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依据发生化的,应急
管理部门应当重进行审认定。不符合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情
的,作出列入决定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撤销列入决定,立将当
事人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并停止公示和解除管理措施。
= 列入对对列入决定以依法
政复议或者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 信用修复
十七==鼓励被列入对进行信用修复纠正失信行为、
消除不良影响合信用修复条件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
规定将其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并解除管理措施。
==列入对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12 个
合下列条件的,作出列入决定的应急管理部门
申请
(一)已经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务;
(二)已经主动消除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
(三)未再发生本办法第六条、第条规定的严重失信行为。
十九条==列入对申请提前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作出列入决定的应急管理部门申请料包括申请
和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相关证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申请后 5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受理的决定。申请全、合条件的,应
当予以受理。
= 应急管理部门自受理提前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进行实,决定是否准移出。制作
并按照有关规定送达被列入对移出的,应当
理由。
设区的市级、县级应急管理部门作提前移出严重失信主
体名单决定的,应当通过安全生产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报告上一级应
急管理部门。
第二一条==应急管理部门发现入对象申请提前出严
重失信主体名单存在隐瞒真的,应当撤销提
移出决定,复列入。名单管理复列入状态之日起重
第二二条==入对提前移出决定不服的,
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第二三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政策文件对
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
四条= 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对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管理
工作照本办法行。
第二五条=本办法自 2023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国安全
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联合惩戒的实施
办法的通》(安2017〕49 号)、《国
》(安厅〔2017〕59 号)同时废止

标签: #安全 #管理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1号《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7月17日应急管理部第16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部长 王祥喜2023年8月8日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矿山(含尾矿库)、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石油开采、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和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及其人员的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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