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转移安全设计诊断检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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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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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设计诊断检查表
序号 核查内容 核查依据 核查结果及
整改要求
1.总图设计核查表
1.1
企业装置设备实际布置、朝向和建
(构)筑物布局应与设计竣工图中总
平面布置图、装置平面布置图一致。
1.2
原设计单位对建(构)筑物、设备间
的防火间距设计应满足规范要求,企
业实际建设情况应与设计一致。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
( 2018 版 ) 》 、 《 GB50160-
2008》、《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 2018 年 版 ) 》 ( GB50015-
2014)《石油库设计》
(GB50074-2014)、《精细化工
企 业 工 程 设 计 防 火 标 准 》
(GB51283-2020)
1.3
控制室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
置一侧不应有门窗、孔洞,并应满足
要求。
《石油化工控制室抗爆设计规
范》(GB50779-2012)
1.4
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及含硫化氢管
道不应穿越除厂区(包括化工园区、
工业园区外的公共区域。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
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
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
〔2017〕121 号)
1.5
企业控制室或机柜间与装置的防火间
距应满足要求,涉及爆炸危险性化学
品的生产装置控制室不得布置在装置
区内,已建成投用的必须于 2020 年
底前完成整改;涉及甲乙类火灾危险
性的生产装置控制室原则上不得布置
在装置区内,确需布置的,应在 2020
年底前完成抗爆设计、建设和加固。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
( 2018 版 ) 》 ( GB50160-
2008)、《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
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1.6
新建企业的生产区与非生产区分开设
置,并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
定的距离。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
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
全监管总局令第 41 号)
1.7 地区架空电力线路(35KV 及以上)穿
越生产区应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
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
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
三〔2017〕121 号)
序号 核查内容 核查依据 核查结果及
整改要求
2.工艺专业设计核查表
2.1
企业是否涉及“两重点一重大”,若
涉及应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等级的
设计单位承担建设项目工程设计。
《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
险化工工艺目录的通知》(安
监总管三〔2009〕116 号)、《关
于公布第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
工工艺目录和调整首批重点监
管危险化工工艺中部分典型工
艺的通知》(安监总管三
〔2013〕3 号)、《关于公布首批
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
知》(安监总管三〔2011〕95
号)、《关于公布第二批重点监
管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
(安监总管三〔2013〕12 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
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的通
知》(安监总管三〔2013〕76
号)
2.2
企业“两重点一重大”项目应按照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专篇编制导则》规定编制安全设计专
篇。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
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的通
知》(安监总管三〔2013〕76
号)
2.3 企业“两重点一重大”项目应按规定
设置控制系统和控制措施。
《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
险化工工艺目录的通知》(安
监总管三〔2009〕116 号)、《关
于公布第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
工工艺目录和调整首批重点监
管危险化工工艺中部分典型工
艺的通知》(安监总管三
〔2013〕3 号)
2.4
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应经小
试、中试、工业化试验再进行工业化生
产。
《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
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
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
施意 见 》 ( 安 总 监 管 三
〔2010〕186 号)、《危险化学品
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
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
第 41 号)
2.5 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应经省级有
关部门安全可靠性分析和论证。
《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
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
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
2
序号 核查内容 核查依据 核查结果及
整改要求
施意 见 》 ( 安 总 监 管 三
〔2010〕186 号)
2.6 工艺技术应来源可靠,有合规的技术
转让合同或安全可靠性论证。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
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
全监管总局令第 41 号)
2.7 基础设计、详细设计阶段应进行危险
与可操作性(HAZOP)分析。
《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
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
〔2013〕88 号)、《危险与可操
作性 分 析质量控制与审查 导
则》(T/CCSAS001-2018)
2.8
企业中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和
金属有机物合成反应(包括格氏反
应)的间歇和半间歇反应,如有以下
情形之一,需提供安全风险评估报
告:
1.国内首次使用的新工艺、新配方投
入工业化生产的以及国外首次引进的
新工艺且未进行过反应安全风险评估
的;
2.现有的工艺路线、工艺参数或装置
能力发生变更,且没有反应安全风险
评估报告的;
3.因反应工艺问题,发生过安全事故
的。
《关于加强精细化工反应安全
风险评 估 工作的指导意 见 》
(安监总管三〔2017〕1 号)
2.9
不得采用以下规范中涉及的国家明
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
工艺。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
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
全监管总局令第 41 号)、《关
于印发淘汰落后安全技术装备
目 录 ( 2015 年 第 一批 ) 的通
知》(安监总科技〔2015〕]75
号)、《关于印发淘汰落后安全
技 术 工 艺 、 设 备 目 录 ( 2016
年)的通知》(安监总科技
〔2016〕]137 号)、《推广先进
和淘汰落后安全技术装备目录
(]第二批)》(国家安全监管
总局、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7〕19 号公告)、《关于印
发淘汰落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
产工艺技 术 设备目录(第一
3
序号 核查内容 核查依据 核查结果及
整改要求
批 ) 的 通 知 》 ( 应 急 厅
〔2020〕38 号)
2.10
企业是否存在环氧乙烷泄放装置(安
全阀,爆破片),安全阀出口管道是
否充氮;是否有环氧乙烷安全阀及其
他泄放设施直排大气的情况,是否采
取了相应安全措施。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
(2018 版)》(GB50160-2008 )
2.11
工艺过程采取的防泄漏、防火、防爆、
防尘、防毒、防腐蚀等主要措施是否可
靠:
与工艺气管线相连的低压氮气或中压
氮气等公用工程管线上应设置手阀+
止逆阀,防止工艺气串至公用工程系
统;
阀门应采用密封性能好的旋塞阀和球
阀;
易燃易爆、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管道
不得采用非金属管道;
危险介质是否设置双阀;
可燃气体排放是否设置阻火器和止回
阀;
易燃易爆物料储存是否设置氮封保
护;甲、乙 A类可燃液体或有毒(中
度危害)的采样应采用循环密闭采样
系统。
《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质量控
制与审查导则》(T/CCSAS001-
2018)
2.12
常减压蒸馏装置的初馏塔顶、常压塔
顶、减压塔顶的不凝气不应直接排入
大气。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
( 2018 版 ) 》 ( GB50160-
2008)
2.13 火炬和危险物料安全泄放系统应符合
相关法规标准。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
( 2018 版 ) 》 ( GB50160-
2008)、《石油化工可燃性气体
排放系统设计规范》(SH3009-
2013)
2.14 储罐、工艺流程中的介质与原设计发
生改变时,应履行工艺变更手续。
《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
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
〔2013〕89 号)
2.15
应有避免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尘形成
爆炸性混合物或堵塞设备和管道的措
施。
4
序号 核查内容 核查依据 核查结果及
整改要求
3.管道专业设计核查表
3.1 管廊的高度应满足装置内消防道路的
设置要求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
( 2018 版 ) 》 ( GB50160-
2008)、《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
计 防 火 标 准 》 ( GB51283-
2020)、《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 2018 年 版 ) ( GB50016-
2014)
3.2 甲、乙类生产场所不应设置在地下或
半地下。
《 建 筑 设 计 防火 规 范 ( 2018
版)》(GB50016-2014)
3.3
危险化学品储罐区的布置(防火堤、
储罐组容积、储罐数量、容积等)应符
合规范要求。
《 石 油 化 工 企 业 防 火 标 准
( 2018 版 ) 》 ( GB50160-
2008)、《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
计 防 火 标 准 》 ( GB51283-
2020)、《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 2018 年 版 ) 》 ( GB50016-
2014)、《石油库设计规范》
(GB50074-2015)
3.4 可燃液体、液化烃的装卸设施应符合
规范要求。 同上
3.5
永久性的地上、地下管道不得穿越或
跨越与其无关的工艺装置、系统单元
或储罐组;在跨越罐区泵房的可燃气
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管道上不应
设置阀门及易发生泄漏的管道附件;
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管道
不得穿过与其无关的建筑物
同上
3.6
液化烃、液氯、液氨管道不得采用软管
连接,可燃液体管道不得采用非金属
软管连接。
《 石 油 化 工 企 业 防 火 标 准
( 2018 版 ) 》 ( GB50160-
2008)
3.7 毒性为极度、高度危害的介质的厂际
管道不应埋地敷设。 同上
3.8
储存Ⅰ级和Ⅱ级毒性液体的储罐不应
与其他易燃和可燃液体储罐布置在同
一防火堤内。
《石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
(GB50351-2014)、《精细化工
企 业 工 程 设 计 防 火 标 准 》
(GB51283-2020)
3.9
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及含硫化氢管
道不应穿越除厂区(包括化工园区、
工业园区)外的公共区域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
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
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
三〔2017〕121 号)
5
序号 核查内容 核查依据 核查结果及
整改要求
3.10
无法排入火炬或装置处理排放系统的
可燃气体,当通过排气筒、放空管直
接向大气排放时,排气筒、放空管的
高度应符合标准规范的要求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
( 2018 版 ) 》 ( GB50160-
2008)、《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
防 火 规 范 》 ( GB50183-
2004)、《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
隐患排查凼理实施导则》(安
监总管三〔2012〕103 号)
3.1
设计温度高于或等于 350℃,且口径
大于 DN200;设计温度低于或等于-
46℃,且口径大于 DN50 管道、与直接
对大气排放的安全阀或释放阀连接的
管道、装有金属波纹膨胀节的管道、火
炬排放系统管道等应进行应力分析计
算。
3.12 接触氢气的阀门不应采用铜和铜合金
材料。
《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
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B6912-
2008)
3.13 氧气管道、垫片、阀门、填料材料选用
及除锈、脱脂要求应符合规定。 同上
3.14 压力管道选材、设计、计算应符合要关
标准要求。
《压力管道规范工业管道》
(GB/T20801-2020)
4.静设备专业设计核查表
4.1 企业是否涉及固定式压力容器,是否
正确划分压力容器类别。
1.压力容器竣工图样上应有设计单位
设计专用章,并且加盖竣工图章:如
果制造中发生了材料代用、无损检测
方法改变、加工尺寸变更等,制造单
这应按照设计单位书面批准文件的要
求在竣工图样上作出清断标注,注明
处应有修改人的签字及修改日期。
2.压力容器应具备压力容器产品合格
证和产品质量证明文件。
3.压力容器设计文件应包括风险评估
报告、强度计算书或者应力分析报告、
设计图样、制造技术条件,以及安装、
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等。
4.压力容器设计文件中的风险评估报
告、强度计算书或者应力分析报告、设
计总图,应进行设计、校核、审核3级
签署;对于第四类压力容器和分析设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
察规程》(TSG21-2016)
6
序号 核查内容 核查依据 核查结果及
整改要求
计的压力容器,还应当由压力容器设
计单位技术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人批准
(4 级签署) 。
5.第Ⅲ类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应出具
包括主要失效模式和风险控制等内容
的风险评估报告。
6.压力容器设计单位的许可资格、设
计类别、品种和级别范围应符合规
定。7.应正确划分压力容器类别。
8.设计文件中应考虑腐蚀裕量、冲蚀、
磨损的影响。
9.应选用合理的耐压试验方法及安全
措施。
10.应正确进行极高度危害设备的泄
漏试验。
11.应设置静电接地装置。
12.使用单位、检验机构应严格按规定
做好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工作。
4.2 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
危及生产安全的设备。
《安全生产法》、《关于印发淘
汰 落 后 安 全 技 术 装 备 目 录
(2015 年第一批)的通知》
(安监总科技〔2015〕75 号)、
《关于印发淘汰落后安全技术
工艺、设备目录(2016 年)的
通知》(安监总科技〔2016〕137
号)
4.3
压力容器设计单位的许可资格,设计
类别、品种及级别范围是否符合相关
标准及规定。
《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
可规则》(TSG07-2019)
4.4 企业应定期对储罐进行全面检查。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
患排查治理导则》(应急
〔2019〕78 号)
5.仪表专业设计核查表
5.1
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
学品的装置应设置自动化控制系统;
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应
设置紧急停车系统。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
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
全监管总局令第 41 号)
5.2
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需要配置
安全仪表系统的化工装置应开展安全
仪表功能评估。安全仪表系统要依据
安全仪表功能等级进行设计和配置。
《关于加强化工安全仪表系统
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
三〔2014〕116 号)
7
序号 核查内容 核查依据 核查结果及
整改要求
5.3
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和剧毒液体
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
品罐区是否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
统。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
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
管总局令第 40 号)
5.4
化工生产装置自动化控制系统应设置
不间断电源,对于特别重要的危险化
工工艺其控制系统供电应采用双电源
供电。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应
设置不间断电源,后备电池的供电时
间不小于 30 分钟。
《仪表供电设计规范》(HG/
T20509-2014)
5.5
爆炸危险场所的仪表、仪表线路应按
照防爆区域划分的防爆要求进行设计
及采购。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
规范》(GB50058-2014)
5.6
机泵密封处、取样口、放空排液口、经
常拆卸的法兰、经常操作的阀门处应
设置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
器。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
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
T50493-2019)
5.7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应
独立于基本过程控制系统。
《关于加强化工安全仪表系统
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
三〔2014〕116 号)
5.8 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应完好并
处于正常投用状态。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
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
T50493-2019)
5.9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配备的温度、
压力、液位、流量、组份等信息不间断
采集和监测,并具备信息远传、连续
记录、事故预警、信息存储等功能;记
录的电子数据的保存时间不少于 30
天。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
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
管总局令第 40 号)
5.10 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
危险性装置一侧不应该有门窗。
《安全生产法》、《石油化工企
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 版)》
(GB50160-2008)
5.11
安装 BCS、PLS、SIS等设备的控制室、
机柜室、过程控制计算机的机房,应
考虑防静电接地。其室内的导静电地
面、活动地板、工作台等应进行防静电
接地。
《仪表系统接地设计规范》
(HG/T20513-2014)、《石油化
工仪表接地设计规范》(SH/
T3081-2003)
6.电气专业设计核查表
8
序号 核查内容 核查依据 核查结果及
整改要求
6.1
配电:
1.企业的供电电源应满足不同负荷等
级的供电要求:
1)一级负荷应由双重电源供电,当一
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电源不应同时
受到损坏;
2)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供电,
应增设应急电源,并严禁将其他负荷
接入应急供电系统;设备的供电电源
的切换时间,应满足设备允许中断供
电的要求。
2.爆炸危险场所选用的防爆电气设备
的级别和组别,不应低于该爆炸性气
体环境内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级别和
组别。
《供 配 电 系 统设计规范》
(GB50052-2009)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
规范》(GB50058-2014)
6.2
照明:
生产装置区等具有火灾爆炸、毒尘危
害和人身危害的作业区以及企业的供
配电站,应设计事故状态时能延续工
作的事故照明。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
(HG20571-2014)
6.3
防雷接地:
1.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钢罐
必须设防雷接地。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
( 2018 年 版 ) 》 ( GB50160-
2008)
2.对爆炸、火灾危险场所内可能产生
静电危险的设备和管道,均应采取静
电接地措施。
3.下列甲、乙和丙A类灌体作业场所
应设消除人体静电装置:
1)泵房的门外;
2)储罐的上罐扶梯入口处;
3)装卸作业区内操作平台的扶梯入
口处;
4)码头上下船的出入口处。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
2014)、《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
计规范》(SH/T3097-2017)
4.汽车罐车、铁路罐车和装卸栈台应
设静电专用接地线。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
( 2018 年 版 》 ( GB50160-
2008)
7.消防专业设计核查表
7.1 提供消防专篇及批文。
9
序号 核查内容 核查依据 核查结果及
整改要求
7.2
全厂消防、消防水系统、管网、室内消
火栓系统、泡沫系统、自喷系统等,应
遵守消防专篇的要求及专家意见。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
( 2018 年 版 ) ( GB50160-
2008)、《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
范》(GB50151-2010)、《建筑
设计防火规范(2018 版)》
(GB50016-2014)、《自动喷水
灭火 系 统设 计 规 范 》
(GB50084-2017)
7.3
企业消防道路应畅通无阻,满足消防
车辆通行;可燃液体罐组、可燃液体
储罐区、可燃气体储罐区、装卸区及危
险化学品仓库区应按照要求设置环形
消防车道。
7.4 厂区消防车道净宽度、净空高度应满
足消防救援要求。
7.5
储罐区消防栓供水压力应正常,满足
消防要求;设置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
的,其管网压力宜为0.7-1.2MPa。
7.6 消防水泵、稳压系应分别设置备用泵。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
( 2018 年 版 ) 》 ( GB50160-
2008)、《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
范》(GB50151-2010)、《建筑
设 计 防 火 规 范 ( 2018 版 )
(GB50016-2014)》、《自动喷
水 灭 火 系 统设计规范》
(GB50084-2017)
7.7
消防水泵的主系应采用电动泵,备用
泵应采用柴油机泵,且应按 100%备用
能力设置,柴油机的油料储备量应能
满足机组连续运转6小时的要求。
7.8
可燃液体地上立式储罐应设固定或移
动式消防冷却水系统,罐壁高于 17m
储罐、容积等于或大于 1000m储罐、容
积等于或大于 2000m3低压储罐应设置
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
8.建筑专业设计核查表
8.1
合规性审查的相关批复文件:施工图
审查合格报告、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报
告、消防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
8.2
变、配电站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
或贴邻,且不应设置在爆炸性气体、
粉尘环境的危险区域内。供甲、乙类
厂房专用的 10kV 及以下的变、配电
站,当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
隔时,可一面贴邻,并应符合现行标
准。乙类厂房的配电站确需在防火墙
上开窗时,应采用甲级防火窗。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 年
版)》(GB50016-2014)、《爆
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
范》(GB50058)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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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设计诊断检查表序号核查内容核查依据核查结果及整改要求1.总图设计核查表1.1企业装置设备实际布置、朝向和建(构)筑物布局应与设计竣工图中总平面布置图、装置平面布置图一致。1.2原设计单位对建(构)筑物、设备间的防火间距设计应满足规范要求,企业实际建设情况应与设计一致。《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版)》、《GB50160-2008》、《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50015-2014)《石油库设计》(GB50074-2014)、《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GB51283-2020)1.3控制室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不应有门窗、孔洞,并应满足要求。《石油化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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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6 7
分类:行业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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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