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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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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
第 13 号
经 2023 年 11 月 6
28 次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部长 王祥喜
2023 年 11 月 29 日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有限空间作业安全,预防和减少生产安
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
本规定。
第二条 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
贸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统称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
的安全管理与监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者部分封闭,
被设计为固定工作场所,人员可以进入作业,易造成有毒有害、
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空间。
本规定所称有限空间作业,是指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实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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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
第四条 工贸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第一责
任人,应当组织制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有限空
间作业审批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的职责,以及安全培训、
作业审批、防护用品、应急救援装备、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置等
方面的要求
第五条 工贸企业应当实行有限空间作业监护制,明确专职
或者兼职的监护人员,负责监督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措施的落实。
监护人员应当具备与监督有限空间作业相适应的安全知识
和应急处置能力,能够正确使用气体检测、机械通风、呼吸防
护、应急救援等用品、装备。
第六条 工贸企业应当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有限空间
管理台账,明确有限空间数量、位置以及危险因素等信息,并
及时更新
鼓励工贸企业采用信息化、数字化和智能化技术,提升有
限空间作业安全风险管控水平。
第七条 工贸企业应当根据有限空间作业安全风险大小,
确审批要求
对于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等中毒和窒息等风
险的有限空间作业,应当由工贸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书面委
托的人员进行审批,委托进行审批的,相关责任仍由工贸企业
主要负责人承担。
未经工贸企业确定的作业审批人批准,不得实施有限空间
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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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工贸企业将有限空间作业依法发包给其他单位实
施的,应当与承包单位在合同或者协议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
管理职责。工贸企业对其发包的有限空间作业统一协调、管理,
并对现场作业进行安全检查,督促承包单位有效落实各项安全
措施。
第九条 工贸企业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有限空间作业专
题安全培训,对作业审批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
人员培训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知识和技能,并如实记录。
未经培训合格不得参与有限空间作业。
第十条 工贸企业应当制定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处置方案,
规定组织演练,并进行演练效果评估。
条 工
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在具备条件的场所设置安全风险告
知牌。
第十二条 工贸企业应当对可能产生有毒物质的有限空间
采取上锁、隔离栏、防护网或者其他物理隔离措施,防止人员
未经审批进入。监护人员负责在作业前解除物理隔离措施。
第十三条 工贸企业应当根据有限空间危险因素的特点,
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气体检测报警仪器、机械通风
设备、呼吸防护用品、全身式安全带等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装
备,并对相关用品、装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
确保能够正常使用
第十四条 有限空间作业应当严格遵守“先通风、再检测、
后作业”要求。存在爆炸风险的,应当采取消除或者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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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电气设施设备、照明灯具、应急救援装备等应当符合防爆
安全要求。
作业前,应当组织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监护人员应
当对通风、检测和必要的隔断、清除、置换等风险管控措施逐
项进行检查,确认防护用品能够正常使用且作业现场配备必要
的应急救援装备,确保各项作业条件符合安全要求。有专业救
援队伍的工贸企业,应急救援人员应当做好应急救援准备,确
保及时有效处置突发情况。
第十五条 监护人员应当全程进行监护,与作业人员保持实
时联络,不得离开作业现场或者进入有限空间参与作业。
发现异常情况时,监护人员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现
场。发生有限空间作业事故后,应当立即按照现场处置方案进
行应急处置,组织科学施救。未做好安全措施盲目施救的,监
护人员应当予以制止。
作业过程中,工贸企业应当安排专人对作业区域持续进行
通风和气体浓度检测。作业中断的,作业人员再次进入有限空
间作业前,应当重新通风、气体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
第十六条 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等中毒和窒
风险、需要重点监督管理的有限空间,实行目录管理。
监管目录由应急管理部确定、调整并公布。
第十七条 负责工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加
强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监督检查,将检查纳入年度监督
检查计划。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理。
负责工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将存在硫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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氢、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等中毒和窒息风险的有限空间作业工
贸企业纳入重点检查范围,突出对监护人员配备和履职情况、
作业审批、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装备配备等事项的检查。
第十八条 负责工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行
政执法人员发现有限空间作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
立即或者限期整改;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
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暂时停止作业,撤出作业人员;重大事
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作业。
第十九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
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明显的有限空间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仪器、设备、装备和器材的,或者未对其
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第二十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开展有限空间作业专题安全培训或者未
如实记录安全培训情况的;
(二)未按照规定制定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处置方案或者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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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规定组织演练的。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
正,对工贸企业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配备监护人员,或者监护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岗位
职责的;
(二)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或者未建立有限空间管理
台账的;
(三)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或者作业未执行“先通
风、再检测、后作业”要求的;
(四)未按要求进行通风和气体检测的。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原国家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2013 年 5 月 20 日公布的《工贸企业有限
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总局令第 59 号)同时废止。
摘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3号《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已经2023年11月6日应急管理部第2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部长王祥喜2023年11月29日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一条为了保障有限空间作业安全,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统称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与监督,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者部分封闭,未被设计为固定工作场所,人员可以进入作业,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者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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