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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R5002-2013 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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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范围内的固定式压
力容器、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氧舱,但是不包括气瓶。
第三条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对压力容器实行安
全管理并且办理压力容器使用登记,领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第四条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对压力容器的使用安全负责。
第五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
全国压力容器使用的安全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
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压力容器使用的安全监察工作。直辖市或者设
区的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压力容器的使用
登记。
第一条 为了规范压力容器使用安全管理,保障压力容器安全运行,
根据《特
第二章 使用安全管理
第六条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按照本规则和其他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设置安全管理机
构,配备安全管理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
(二)建立并且有效实施岗位责任、操作规程、年度检查、隐患治
理、应急救援、人员培训管理、采购验收等安全管理制定;
(三)定期召开压力容器使用安全管理会议,督促、检查压力容器
安全工作;
(四)保障压力容器安全必要的投入。
第七条 安全管理负责人是指使用单位最高管理层中主管本单位压力
容器使用安全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协助最高管理者履行本单位压
容器安全领导职责,确保本单位压力容器安全使用。
安全管理人员作为具体负责压力容器使用管理的人员,其主要职责
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组织编制并
且适时更新安全管理制度;
(二)组织制定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规程;
(三)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
(四)组织压力容器验收,办理压力容器使用登记和变更手续;
五)组织开展压力容器定期安全捡查和年度检查工作;
(六)编制压力容器的年度定期检验计划,督促安排落实定期检验
和隐患治理;
(七)组织制定压力容器应急预案并且组织演练;
(八)按照压力容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参加压力容器事故救援;
(九)按照规定报告压力容器事故,协助进行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
(十)协助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安全监察,督促施工单位履行压
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义务;
(十一)发现压力容器事故隐患,立即进行处理,情况紧急时,可
以决定停止使用压力容器,并且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十二)建立压力容器技术档案;
(十三)纠正和制止压力容器操作人员的违章行为。
安全管理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持有相应的特种设备
作业人员证。
第八条 压力容器的操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持有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
人员证,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严格执行压力容器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并且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
作;
(二)按照规定填写运行、交接班等记录;
(三)参加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
(四)进行日常,对发现的异常情况时处理并且记录;
(五)操作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采
取紧急施,并且按照规定的程单位有关部门报告;
(六)参加应急演练,掌握相应的本救援技,参加压力容器事故
救援
第九条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采购压力容器时,应当设计单位提供
必要的设计条,其采购的压力容器应当是具有相应质的
单位设计、制造并且按照规定监督检验格的压力容器,产品
性能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其相应标准的要求,产品技术
资料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使用的高耗能压力容器
效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其相应标准的规定。
使用单位不采购报超过设计使用年的压力容器。
第十条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质的单位进行压力容
器的安装、改造和维修,并且督促施工单位履行压力容器安装改造
维修的告知义务。
第十一条 压力容器安装(主要指氧舱)改造与重大维修的施工程,
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具有相应质的特种设备检
验检机构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监督检验不格的压力
容器不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
范的要求
(一)相关人员岗位职责;
(二)安全管理机构职责;
(三)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规程;
(四)压力容器技术档案管理规定;
(五)压力容器日常和运行记录规定;
(六)压力容器定期安全检查、年度检查和隐患治理规定;
(七)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报检和实施规定;
(八)压力容器作业人员管理和培训规定;
(九)压力容器设计、采购、验收、安装、改造、使用、维修、
等管理规定;
(十)压力容器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十一)贯彻执行本规则以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接安全监
察的规定。 第十三条 符合件之一的压力容器使用单位,
当设置门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职安全管理人员,逐台落实安
全责任人,并且制定应急预案,建立相应的应急救援队伍,配置
适应的救援装备,适时演练并且记录:
(一)使用高压容器的;
(二)使用用氧舱的;
(三)使用易爆介质、毒性程度为高度危害及其以上质、
气体质的移动式压力容器的;
(四)使用设计压力乘积大于或者等于 1×105MPa·L
的第Ⅲ类固定式压力容器的;
(五)使用移动式压力容器、非金属及非金属衬里压力容器、
Ⅲ类固定式压力容器,并且设备达到 5 台以上(含5台)
的;
(六)使用 100 台以上(含 100 台)压力容器的。
第十四条 符合件之一的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配备
职安全管理人员,时制定应急预案,适时演练并且记录:
(一)使用移动式压力容器、非金属及非金属衬里压力容器、
Ⅲ类固定式压力容器,并且设备在5台以下的;
(二)使用 10 台以上(含 10 台)第Ⅱ类固定式压力容器的。
第十五条 使用 10 台以下第Ⅱ类固定式压力容器的使用单
位,可以用具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人员格的人员负责使用安全
管理,但是压力容器安全使用的责任主体仍然是使用单位。
第十六条 符合本规则第十五条规定的使用单位,其压力容器发
事故有可或者产生重大社影响的,应当制定应
急预案,建立相应的应急救援队伍,配置与之适应的救援装备,适
时演练并且记录。
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应当对压力容器本体其安全附件、装卸附
、安全保装置、量调装置、附属仪仪表进行日常
。对发现的异常情况时处理并且记录,保证用压力容器始终
处于正使用状态
第十八条 压力容器定期安全检查每月进行一,当年度检查
定期安全检查时间重合时,可不进行定期安全检查。定期安全检
查内容主要为安全附件、装卸附件、安全保装置、量调装置、
附属仪仪表否完好各密封面无泄漏,以其他异常情况等。
第十九条 使用单位应当逐台建立压力容器技术档案并且其管
理部门一保管。技术档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使用登记证》;
(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以下简称《使用登记》);
(三)压力容器设计、制造技术文件资料
(四)压力容器安装、改造和维修的方案、图样材料质量证
明书和施工质量证明文件等技术资料
(五)压力容器日常和定期安全检查记录;
(六)压力容器年度检查、定期检验报告;
(七)安全附件校验(检定)、修理和更记录;
(八)有关事故的记录资料和处理报告。
第二十条 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压力
容器定期检验有效期届满 1 个月前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
检验申请,并且做好定期检验相关的备工作。
检验结论意见符合要求或者符合要求时,使用单位应当
检验机构具的检验标志粘贴在《使用登记证》上,并且按照检
结论确定的参使用压力容器。
第二十一条 压力容器发列异常情况一的,操作人员应当
立即采取紧急施,并且按照规定的程本单位有关部门
和人员报告:
(一)工作压力、超过规定,采取能得到
有效制的;
(二)元件生裂缝异常泄漏衬里效等
安全的;
(三)安全附件失灵损坏等不能起到安全保作用的;
(四)垫片、紧固件损坏以保证安全运行的;
(五)发生火灾、交事故等直接威胁到压力容器安全运行的;
(六)装、装的;
(七)异常,采取能得到有效制的;
(八)压力容器重振动,危及安全运行的;
(九)压力容器相的管道出泄漏危及安全运行的;
(十)真空绝热压力容器外壁局部存在重结冰质压力和
明显的;
(十一)其他异常情况的。
第二十二条 使用单位发压力容器事故,应当立即采取应急
施,止事故扩大,并且按照《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
定》的要求,有关部门报告,时协助事故调查和做好善后处理
工作。
第二十三条 压力容器的改造、维修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
的规定。 固定式压力容器不改作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
第二十四条 移动式压力容器(如拖车、管
),时作为固定式压力容器使用,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定期检验有效期内;
(二)规定区域内使用,并且有人操作;
(三)制定门的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
装备。
第二十五条 移动式压力容器本体改作固定式压力容器使用时,
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具有改造后压力容器相应可级的设计单位具设
计技术文件
(二)具有改造后压力容器相应可级的制造单位按照设
计确定的改造要求进行改造;
(三)改造后固定式压为,容器的构和度应当满足安全使
用要求;
(四)具有相应质的检验机构进行监督检验格;
(五)注销原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新办理使用
登记。
第二十六条 简单压力容器和《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
程》(TSG R0004
1.4 条范围内压力容器的使用安全管理可以参照本章要求进行。
第三章 使用登记和变更
第二十七条 以下压力容器投入使用或者投入使用后 30 日
内,使用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质量技术监督
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
(一)《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要办理使
用登记的压力容器;
(二)《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5)适用
范围内的压力容器;
(三)《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2)适用范围
内的压力容器;
(四)《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1)适用
范围内的压力容器;
(五)《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以有关安全技术规范适用
范围内的氧舱。 租赁或者场所使用的压力容器,可以由租赁
合同所确定的承担
体安全责任的单位办理使用登记。
摘要:

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范围内的固定式压力容器、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氧舱,但是不包括气瓶。第三条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对压力容器实行安全管理并且办理压力容器使用登记,领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第四条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对压力容器的使用安全负责。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压力容器使用的安全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压力容器使用的安全监察工作。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第一条为了规范压力容器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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