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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总局令[2011]第41号_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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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1 号
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已经 2011 年 7 月 22 日国家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1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 年 5 月 17 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 10 号)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 骆琳
二○一一年八月五日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了严格规范危险化学品产企业安生产条件,做好危化学品生企业安全
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
政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生企业(以下简称企),是依法设立且取得工营业
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从事生产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企业。
第三条 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
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活动。
企业涉及使用有毒物品的,除安全生产许可证外,还应当依法取得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第四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并负责
涉及危险学品生产的中央企业及直接控股及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总部)安全生产许可
的颁发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
区域内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
第六条 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可以将其责的安全生产许可颁发工作委托企业
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颁发工作,不得委托实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涉及危险化工工艺和重点监管危险化
学品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不得委托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受委托的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产监督管部门在受委托的范内,以省安全生产
督管理部门的名义实施许可,但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和个人实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称实施机关。
第七条 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应当将受托的设区的市级或县级安全产监督管
部门以及委托事项予以公告。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监督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对其法律后果负责。
第二章 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
第八条 企业选址布局、规划设计以及与重要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县以上(含县级)人民府的划和布局;新设立企业在地方人
民政府规划的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区域内;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危险化学
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八类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
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三)总体布局符合《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GB50187)、《建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标准的要求。
业除符合
(GB50160)的要求。
第九条 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储存设施和安全设施、设、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建、建、建建设项目经具备国家规定资质单位设计、和施工建设;涉及危险
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由具资质或者化工化专业级设计资质的化
化设计单位设计;
(二)不得用国家淘汰止使用和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发的危险化学品生
产工艺必须小试工业化试验基础逐步放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
必须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
(三)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装设自动化控制统;涉及危险化工工艺
的大化工装置装设紧急停车系统;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化学品的场所装设易燃易爆
毒有害介质泄漏报警等安全设施;
(四)生产区与生产区分开设置,并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距离;
(五)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存设及其与建()的距离符有关准规范的
规定。
同一区内的设、设施及建(构)物的布置必须适用同一标准的规定
第十条 业应当有的职业危防护施,并为从业员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业标
准的防护用品。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对本企业的生产、储存和
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行重大危险源辨识
对已定为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和储存设施,应当执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行规
定》。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配备的专职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能够满足安全生产的要。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建立全安全生产责制,每位从业人的安全生产责与职
位相匹配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根据化工工艺、装置、设施等实际情况,制定完善下列要安全生产规章
(一)安全生产例会等安全生产会议制
(二)安全保障
(三)安全生产奖惩
(四)安全培训教育
(五)轮流现场带班
(六)特种作业人管理制
(七)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治理制
(八)重大危险源评估和安全管理制
(九)变更管理制
(十)应管理制
(十一)生产安全事或者重大事件管理制
(十二)防火防爆中毒、防泄漏管理制
(十三)工艺、设电气仪表、公用工安全管理制
(十四)动入受限空间、装、高处盲板抽堵断路备检维修等作业安全管理制
(十五)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
(十六)职业健康相关管理制
(十七)防护用品使用维护管理制
(十八)承包商管理制
(十九)安全管理制作规修订制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工艺、技术备特点和原辅料产品的危险性编
岗位操作安全规
第十六条 企业要负责人、管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其从事的生产经
营活相适应的安全生产依法生产培训,并核合格,取得安全
格证
企业管安全负责人、管生产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当有一定的化工专业知识或者
应的专业,专安全生产管理应当具备国民化学(或安全工)中等职业
以上学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备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特种作业人应当依照特种作业人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
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作证
本条第一、二、三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从业人应当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国家规定与安生产有关,并安全生产
金投入。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依法参加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依法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安全安全安全
评价报告的意见对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进整改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依法危险学品为用户提化学安全技术说明,并
险化学品装(包括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装内危险化学品符的化学品安全标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当符合下列应管理要求:
(一)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危险化学品事急预案有关部门备案
(二)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明确急救援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施,并定
演练
生产、储存和使用氯气氨气光气有毒有害气的企业,除符合本条第一款
的规定外还应备至以上成重大危险源,还应当
(组)
第二十二条 企业除符合本章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还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
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第三章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第二十三 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涉及危险学品生产的企(总部)家安全生产监
管理总局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本条第一规定以外的企所在地省级安全生监督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产监督管
理部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四 新建企业安全生产许证的申请应当在危险化学品产建设项安全设施
验收通过后 10 个工作日内提出
第二十五条 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内
责:
  (一)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
(二)安全生产责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岗位操作安全规程清单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的文件制件;
(四)要负责人、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特种作业人的安全格证或者特种
作业作证制件;
(五)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和使情况告,新建企业安全生产和使
用规定的文件;
(六)为从业人员缴纳伤保的证明材料
(七)危险化学品事急救援预案备案文件;
(八)危险化学品登记制件;
(九)工商营业执照本或者工商核准文件制件;
(十)具备资质的中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十一)新建企业的验收意见书复制件;
(十二)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设施清单
中央企业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品生产的(总部)提交本条第一款第四项特种
作业作证制件和第八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以外的文件、资料
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除提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文件、资料外,还应当提供重大危
险源及其应急预案备案文件、资料
第四章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
第二十六条 实施机关收到企业申请文件、资料后,应当照下列情况分别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要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时告企业不予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施机关职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告
应的实施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许企业当场更正,并受理其申请;
(四)申请材料全或者不合法形式的,当场或者 5 个工作日出具补正
企业补正的全部内逾期不告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为受理;
(五)企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照实施机关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立
理其申请。
实施机关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申请,应具加本机关专注明
证。
第二十七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受理后,实施机关应当组织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文件、资料进
行审对企业提交的文件、资料存在疑问现场核的,应当指工作人员就
关内容进行现场核。工作人应当提出现场核查意见
第二十八条 实施机关应当在受理日起 45 个工作日内作准予许可的定。
中的现场核时间不计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九条 实施机关作准予许定的,应当自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颁发安全生产
许可证。
实施机关作不予许可的定的,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书面企业并说明
第三十条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变更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或者注册地址的,应当
自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属关系变更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实施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文
件、资料
(一)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制件;
(二)变更负责的,还应提供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合后颁发的
安全格证制件;
(三)变更注册地址的,还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对已经受理的变更申请,实施机关应当在对企业提交的文件、资料查无误后,方可办理安全
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企业在安生产许可证有变更属关的,需提交隶属关变更明材料报施机
备案
第三十一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效期内,原生装置品或改变工艺技术
企业的安生产产生重大应当产装或者工艺技术行专安全评价,并安全
评价告中提出题进改完后,原实施机提出请,提交
告。实施机关照本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二条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危险化学品新建、建、建建设项目 (以
下简称建项目)的,应当在建设项安全设施日起 10 个工作日实施机关
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意见书关文件、资料实施机关照本办法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三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3年。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继续生产危险
化学品的应当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期届满前 3 个月提出延期请,提交延期申请本办
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申请文件、资料
实施机关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行审,并
准予延期定。
第三十四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效期内,合下条件的,其安全生产许届满
经原实施机关同,可不提交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七、八、十、十一项规定的文件、资料,直接
办理延期手续
(一)严格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
(二)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全生产管理,降低全生产条件,安全
标准化等级二级以上的;
(三)未发生死亡的。
第三十五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本,本为挂式本为折页有同
等法律效力
实施机关应当分别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本上明编号、企业名称、要负责人、注册地址、
许可范围、效期发证机关、发证日等内其中,本上的许可范围应当注明
危险化学品生产本上的许可范围应当生产场所地址和对应的体品生产能力
安全生产可证的起日为实施机关许可止日后同
一日一日。有效期内有变更事项的,起日和止日不明变更
第三十六条 企业不得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其取得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
用他人取得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使用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实施机关应当坚持的原则,依照本办法和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许
可的法律、法规规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实施机关作人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及其监督理工作中,不取或接受业的
物,不得取其他利益
第三十八条 实施机关应当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建立、全安全生产许可证
管理制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机关应当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超越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三)以欺骗贿赂等不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第四十条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机关应当其安全生产许可
证: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被批延续的;
(二)终止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的;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依法撤销的;
(四)安全生产许可证依法的。
安全生产可证后,实施关应当在闻媒体或者本机关发布告,
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十一条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 1 月 15 日,将本行政区域内上年
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情况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会公布企业取得安全生
产许可的情况,接受会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 实施机关工作人有下列行一的级或职的构成犯罪
依法追究刑事责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发现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不依法理的;
(三)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的企业不具备办法二章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不
理的;
(四)接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后,不及时依法理的;
(五)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监督管理作中取或者接受企业的或者取其
利益的。
第四十三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证后发现具备办法规定的安全生条件的,
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1 个月以上 6个月以下;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依法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四十四条 企业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法所得,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款,并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第四十五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的,责令生产危险化学品,所得,并10
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行危险化学品生产的;
(二)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三)用或者使用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第四十六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效期届满办理期手续进生产的,责令
止生产,期补延期手法所得,并5万元以上 10 以下的逾期不办
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第四十七条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属关
变更或者新产品、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安全生产产生重大影响,未照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
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的,责令限期申请,1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的款。
第四十八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其险化学品设项目安全设
后,照本办法三十二条规定的时全生产许申请并且的,
止生产,限期申请,法所得,并1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的款。
第四十九 发现企有关情况材料申请全生产许可证的,
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告,企业在 1 年内不得再请安全生产许
证。
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自实施机关撤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日起 3年内,企业不得再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五十条 安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告,并1以下的
的,暂停资质年,并1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的款;对关责人依法理:
(一)从业人现场安全评价活动的;
(二)安全评价与实情况符,或者安全价报存在重大,但重大
的;
(三)未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
第五十一条 安全评价检验的机构出具虚假告和证,构成犯罪的,依照
有关规定究刑事责所得法所 5 千元以上,并
法所得 2 以上 5 以下的款,法所得或者法所得不5千元的,单处或者并5千元
以上 2 以下的款,对其直接负责的和其他直接责5以上 5 万元
款;他人的,与企业担连赔偿
对有本条一款行为的机构,依法格;构取得的资质其他门颁
的,将其法行为通报相关部门。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定。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较低的化学品的危险化学品的,用本办法。购买某
险化学品(装)或者险化学品溶剂销售者使的,
用本办法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下列用的含义:
(一)危险化学品目录,是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会同国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
保护卫生、量监督检验检运输民用管部门,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
管理条例》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目录。
(二)中间产品是指满足生产要,产一品为下一生产程参与化
应的原
(三)作业场所是指使从业人险化学品作业活动所,包括从事险化
学品的生产、作、置、储存、装等场所。
第五十五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的文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格号办法,国家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总局行规定。
第五十六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部门可以据当地实际情定安全生许可颁发
理的则,并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11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
监察局)2004 年 5 月 17 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标签: #安全

摘要:

第41号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已经2011年7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5月17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0号)同时废止。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骆琳二○一一年八月五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严格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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