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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总局令[2011]第41号_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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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1 号
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已经 2011 年 7 月 22 日国家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1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 年 5 月 17 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 10 号)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 骆琳
二○一一年八月五日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了严格规范危险化学品产企业安生产条件,做好危化学品生企业安全
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
政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生企业(以下简称企),是依法设立且取得工营业
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从事生产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企业。
第三条 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
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活动。
企业涉及使用有毒物品的,除安全生产许可证外,还应当依法取得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第四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并负责
涉及危险学品生产的中央企业及直接控股及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总部)安全生产许可
的颁发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
区域内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
第六条 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可以将其责的安全生产许可颁发工作委托企业
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颁发工作,不得委托实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涉及危险化工工艺和重点监管危险化
学品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不得委托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受委托的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产监督管部门在受委托的范内,以省安全生产
督管理部门的名义实施许可,但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和个人实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称实施机关。
第七条 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应当将受托的设区的市级或县级安全产监督管
部门以及委托事项予以公告。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监督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对其法律后果负责。
第二章 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
第八条 企业选址布局、规划设计以及与重要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县以上(含县级)人民府的划和布局;新设立企业在地方人
民政府规划的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区域内;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危险化学
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八类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
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三)总体布局符合《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GB50187)、《建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标准的要求。
业除符合
(GB50160)的要求。
第九条 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储存设施和安全设施、设、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建、建、建建设项目经具备国家规定资质单位设计、和施工建设;涉及危险
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由具资质或者化工化专业级设计资质的化
化设计单位设计;
(二)不得用国家淘汰止使用和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发的危险化学品生
产工艺必须小试工业化试验基础逐步放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
必须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
(三)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装设自动化控制统;涉及危险化工工艺
的大化工装置装设紧急停车系统;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化学品的场所装设易燃易爆
毒有害介质泄漏报警等安全设施;
(四)生产区与生产区分开设置,并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距离;
(五)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存设及其与建()的距离符有关准规范的
规定。
同一区内的设、设施及建(构)物的布置必须适用同一标准的规定
第十条 业应当有的职业危防护施,并为从业员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业标
准的防护用品。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对本企业的生产、储存和
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行重大危险源辨识
对已定为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和储存设施,应当执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行规
定》。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配备的专职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能够满足安全生产的要。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建立全安全生产责制,每位从业人的安全生产责与职
位相匹配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根据化工工艺、装置、设施等实际情况,制定完善下列要安全生产规章
(一)安全生产例会等安全生产会议制
(二)安全保障
(三)安全生产奖惩
(四)安全培训教育
(五)轮流现场带班
(六)特种作业人管理制
(七)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治理制
(八)重大危险源评估和安全管理制
(九)变更管理制
(十)应管理制
(十一)生产安全事或者重大事件管理制
(十二)防火防爆中毒、防泄漏管理制
(十三)工艺、设电气仪表、公用工安全管理制
(十四)动入受限空间、装、高处盲板抽堵断路备检维修等作业安全管理制
(十五)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
(十六)职业健康相关管理制
(十七)防护用品使用维护管理制
(十八)承包商管理制
(十九)安全管理制作规修订制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工艺、技术备特点和原辅料产品的危险性编
岗位操作安全规
第十六条 企业要负责人、管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其从事的生产经
营活相适应的安全生产依法生产培训,并核合格,取得安全
格证
企业管安全负责人、管生产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当有一定的化工专业知识或者
应的专业,专安全生产管理应当具备国民化学(或安全工)中等职业
以上学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备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特种作业人应当依照特种作业人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
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作证
本条第一、二、三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从业人应当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国家规定与安生产有关,并安全生产
金投入。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依法参加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依法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安全安全安全
评价报告的意见对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进整改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依法危险学品为用户提化学安全技术说明,并
险化学品装(包括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装内危险化学品符的化学品安全标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当符合下列应管理要求:
(一)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危险化学品事急预案有关部门备案
(二)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明确急救援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施,并定
演练
生产、储存和使用氯气氨气光气有毒有害气的企业,除符合本条第一款
的规定外还应备至以上成重大危险源,还应当
(组)
第二十二条 企业除符合本章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还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
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第三章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第二十三 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涉及危险学品生产的企(总部)家安全生产监
管理总局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本条第一规定以外的企所在地省级安全生监督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产监督管
理部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四 新建企业安全生产许证的申请应当在危险化学品产建设项安全设施
验收通过后 10 个工作日内提出
第二十五条 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内
责:
  (一)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
(二)安全生产责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岗位操作安全规程清单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的文件制件;

标签: #安全

摘要:

第41号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已经2011年7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5月17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0号)同时废止。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骆琳二○一一年八月五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严格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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