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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总局令[2011]第40号_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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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0 号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已经 2011 年 7 月 22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
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1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
局长 骆琳
二○一一年八月五日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
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
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危险化
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城镇燃气、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及港区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
全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
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标准辨识确定,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
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是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对本单位
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并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安全投入。
第五条 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对本辖区
内的重大危险源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 国家鼓励危险化学品单位采用有利于提高重大危险源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适用的工
艺、技术、设备以及自动控制系统,推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的信息化建设。
第二章 辨识与评估
第七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
品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并记录辨识过程与结果。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并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危险化学品
单位可以组织本单位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技术人员或者聘请有关专家进行安全评估,也可以委托具
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估。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需要进行安全评价的,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可以
与本单位的安全评价一起进行,以安全评价报告代替安全评估报告,也可以单独进行重大危险源
安全评估。
重大危险源根据其危险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一级为高级重大危险源分
级方法本规定附件 1列示
条 重大危险源有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按照有
标准的规定采用定量险评价方法进行安全评估,确定人和值:
(一)构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且毒性气体实(在线)量与其《危险化学品重大危
险源辨识》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 1 的
(二)构一级重大危险源,且爆炸品或燃气体实(在线)量与其《危险化学品重
大危险源辨识》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 1 的。
条 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应当客观数据准确、容完整论明确、施可行,
并包括下容:
(一)评估的主要依据
(二)重大危险源的情况;
(三)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及危程度
(四)险和(适用定量险评价方法)
(五)可能受事故影响周边场所、人员情况;
(六)重大危险源辨识、分级的析;
(七)安全管理施、安全技术和监控
(八)事故应急措
()评估结与建议。
危险化学品单位以安全评价报告代替安全评估报告的,其安全评价报告中有关重大危险源的
应当合本条第一规定的要
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重进行辨识、安全评估及
分级
(一)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三年
(二)构重大危险源的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建、建、建的
(三)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或者储存方及重要设备、设施等发生化,影响
重大危险源级或者险程度的
(四)界生产安全环境因素发生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险程度的
(五)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受伤,或者影响到公共安全的
(六)有关重大危险源辨识和安全评估的国家标准、行标准发生化的。
第三章 安全管理
二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立完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度和安全作规程,
效措施保证其得到执行。
三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根据构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
艺(方)或者相关设备、设施等实际情况,按照下立健全安全监监控体系,完善控制
(一)重大危险源度、压力位、量、等信息的不间断和监系统以及可燃气
体和有气体泄漏检测装置,并具备信息远传连续记录、事故预警信息存储等功能;
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具备紧急停车功能。记录的电子数据的保存时间不少于 30天;
(二)重大危险源的化工生产装置装满足安全生产自动化控制系一级或者二级
大危险源,装备紧急停车系统
(三)对重大危险源中的毒性气体、剧毒液体和燃气体等重设施,设置紧急切断装置;毒性
气体的设施,设置泄漏物紧急处置装置。毒性气体、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或者二级重大
危险源,备独的安全仪表系统(SIS)
(四)重大危险源中储存剧毒物质的场所或者设施,设置视频监控系统
(五)安全监监控系统合国家标准或者行标准的规定。
四条 通过定评价确定的重大危险源人和超过本规
2列示人和会可容许风限值标准。
超过人和会可容许风限值标准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采相应的降低风施。
五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
监控系统进行检测检验,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
控系统有、可运行。维护、保检测应当作记录,并有关人员签字
六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确重大危险源中关装置、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
并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及取措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难立即排
的,应当及制定理方案,整改措施、责任、资时限案。
七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和人员进行安全作技能培
使其大危险源的危特性熟悉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度和安全规程
位的安全作技和应急措施。
八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重大危险源所所设安全警示明紧
情况下的应急处置办法。
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大危险源生的事故和应急措施等信息,以
当方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及人员。
第二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依法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急预案,救援织或
备应急救援人员,备必要的防装备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资,并保障其完好和方便使用
合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所地区及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对存在吸气体的重大危险源,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便携式浓检测设备、
呼吸器化学防护服堵漏器材等应急器材和设备;涉剧毒气体的重大危险源,应当
两套以上(本数)气密型化学服;气体或者气的重大危险源,
备一定数量的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设备。
第二一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练计并按照下
进行事故应急预演练:
(一)对重大危险源专急预案,少进行一次;
(二)对重大危险源现场置方案,每半少进行一
急预演练束后险化学品单位当对急预演练进行评估撰写急预
评估报告,分问题,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并及时修订完善
第二二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辨识确的重大危险源及逐项进行登记建档。
重大危险源档案应当包括下列文件、资料:
(一)辨识、分级记录
(二)重大危险源特征表;
(三)及的所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四)区位置、平布置、工艺和主要设备一览表;
(五)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制度及安全作规程
(六)安全监监控系统、说明检测检验结果
(七)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意见演练计划和评估报告
(八)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
()重大危险源关装置、重部位的责任人、责任机构
()重大危险源场所安全警示的设置情况;
(一)其他文件、资
第二三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在完成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15日内,
应当填写重大危险源备案连同本规定第二二条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档案材料(其中第二
第五规定的文件料只需提供清单),报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季辖区内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备案材料
送至设区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
每半辖区内的一级重大危险源备案材料送至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重大危险本规一条情形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及时更案,
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备案。
第二四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建、建和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应当建设项目竣
收前完成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安全评估和分级、登记建档工作,并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

标签: #管理

摘要:

第40号《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11年7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局长骆琳二○一一年八月五日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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