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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总局令[2010]第35号_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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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 号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10 年 11 月 15 日国家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局长 骆琳
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作业安全的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
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作业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生产矿山企业的探矿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地质勘探作业,是指在依法批准的勘查作业区范围内从事金属与非金属
矿产资源地质勘探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地质勘探单位,是指依法取得地质勘查资质并从事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
探活动的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 地质勘探单位对本单位地质勘探作业安全生产负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
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从事矿产地质勘探及管理的企事业法人组
织(以下统称地质勘探主管单位),负责对其所属地质勘探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地质勘探作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地质勘探作业的安全生产
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安全生产责任
第六条 地质勘探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以及行业标准的规
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第七条 从事钻探工程、坑探工程施工的地质勘探单位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八条 地质勘探单位从事地质勘探活动,应当持本单位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和地质勘探项目
任务批准文件或者合同书,向工作区域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接受其监督检
查。
第九条 地质勘探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
(一)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职能部门、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二)岗位作业安全规程和工种操作规程;
(三)现场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四)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五)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制度;
(六)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七)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八)事故信息报告、应急预案管理和演练制度;
(九)劳动防护用品、野外救生用品和野外特殊生活用品配备使用制度;
(十)安全生产考核和奖惩制度;
(十一)其他必须建立的安全生产制度。
第十条 地质勘探单位及其主管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一)地质勘探单位从业人员超过 300 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从业人
员 1%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员在 300 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不2的专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所属地质勘探单位从业人员总 3000 人以上的地质勘探主管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
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从业人员总1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总
3000 人以下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不少1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规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
第十一条 地质勘探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与本单位所从事地质勘
探活动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并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地质勘探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技术培训并考核合取得特种作业操作
,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二条 地质勘探单位从事坑探工程作业的人员,首次上岗作业应当接受不少于 72小时
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以后每年应当接受不少20 小时的安全生产培训。
第十三条 地质勘探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和使用安全生产用。安全生产用列入
生产本,并实行专户存储、规范使用。
第十四条 地质勘探工程的、施工和安全管理应当合《地质勘探安全规程》 (AQ2004-
2005)的规定。
第十五条 坑探工程的设方案应当设有安全专安全专应当经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审查同经审查同的,有关单位不得施工。
坑探工程安全专体审查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地质勘探单位不承担的地质勘探工程项包给备安全生产条件或
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地质勘探单位,不得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地质勘探活动。
第十七条 地质勘探单位不得以探矿名义从事非法矿活动。
第十八条 地质勘探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野外救生用品和野外特殊
生活用品。
第十九条 地质勘探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际情定野外作件等安全生产应急
案,建立健全应急组织或者应急组织签订救护议,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
和设备,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应急预案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地质勘探主管单位备案。
第二十条 地质勘探主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查所属地质勘探单安全
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取使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并组织实施
安全生产绩效考核。
第二十一条 地质勘探单位生生产安全事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事地县级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地质勘探主管单位报告。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地质勘探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对检查
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规行为,依法作现场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质勘探单位备案制度,时掌行政
区域内地质勘探单位的作业情况
第二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的求开坑探工程安全的审
建立安全专审查案。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地质勘探单位有下情形的,限期改正期未改正的,
整顿,可以并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按照本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作业的;
(三)从事坑探工程作业的人员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第二十六条 地质勘探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告,并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按照本规定建立有关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的;
(二)按照规定取和使用安全生产用的;
(三)坑探工程安全专篇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
第二十七条 地质勘探单位按照规定向工作区域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告,并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地质勘探单位地质勘探工程项目转包安全生产条件或者
应资质的地质勘探单位的,令限期改没收法所得;法所 5 万元以上的,
得 1 以上 5 以下的罚款法所得或者法所得不5万元的,单或者并1万元以上
5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1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标签: #安全 #管理

摘要:

第35号《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10年11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局长骆琳二○一○年十二月三日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作业安全的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从事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作业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生产矿山企业的探矿活动不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地质勘探作业,是指在依法批准的勘查作业区范围内从事金属与非金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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