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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总局令[2009]第28号_煤矿防治水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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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号
《煤矿防治水规定》已经 2009 年 8 月 17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
过,现予公布,自 2009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1984 年 5 月 15 日原煤炭工业部颁发的《矿井水文地
质规程》(试行)和 1986 年 9 月 9 日原煤炭工业部颁发的《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试行)同时
废止。
局长 骆琳
二○○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煤矿防治水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一条 为加防治防止水害障煤命安
《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
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煤矿企业(矿井)、有关单位的防治水工作,适用本规定。
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范、标准等有关防治水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采取防、堵、
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
第四条 煤矿企业、矿井的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防治
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具体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五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按照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
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企业、矿井,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外,还应当设立专门
的防治水机构。
第六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
测预报制度和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七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编制本单位的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 煤矿企业、矿井的井田范围内及周边区域水文地质条件不清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
施,查明水害情况。在水害情况查明前,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发现矿井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受水害威胁区域内的采掘作业,撤出作业人员到安
全地点,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分析查透水原
第九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职工进行防治水知识教育培训,保职工具备必要的防
治水知识提高防治水工作的技抵御能力
第十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加强防治水技术研究关,推广使用防治水的技术、
新装备和提高防治水工作的技水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备必要的防治水抢险救灾设备。
第二章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及基础资料
第一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
第十一条 根据矿井受采掘破坏或者影响的含水及水体、矿井及周边老空水分布况、
量或者突分布规律、矿采受水害影响程度防治水工度,矿井水文
地质类型划分为单、中等、复杂、极复杂等 4 表 2-1)。
表 2-1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
依据
单 中等 复杂 极复杂
1
含水层性
质及补给
条件
采掘
补给
补给
极少
定的补给
受 采 掘 破 坏 或 影
的 主 要 是 岩 溶
含水厚层砂砾
含 水 老 空
水、地表水,其补
条 件 补 给
源充沛
的是岩溶含水
水、地表水,其补
水条件
单位
q
L·s-
1·m-1
q
0.1 0.1
q
1.0 1.0
q
5.0
q
5.0
矿井及周边老空
分布
无老空积
清楚
在 少 量 老 空 积
水,位范围、
不清楚
大 量 老 空 积
水,位范围、
不清楚
矿井
m3·
h-1
正常
Q
1
最大
Q
2
Q
1180
西北地区
Q
190)
Q
2≤300
西北地区
Q
2210)
180
Q
1600
西北地区 90
Q
1180)
300
Q
21 200
西北地区 210
Q
2600)
600
Q
12 100
西北地区 180
Q
11 200)
1 200
Q
2≤3 000
西北地区 600
Q
2
2 100)
Q
12 100
西北地区
Q
11
200)
Q
2>3 000
西北地区
Q
22
100)
Q
3m3·h-
1
Q
3600 600
Q
31
800
Q
31 800
采受水害
影响程度
掘工
水害影响
矿 井
安全
矿 井 时 有 水 ,
采掘工程、矿井安
全受水害威胁
掘工程、矿井安全受
水害严威胁
防治水工作
难易程度
治水
或易于进行
防 治 水 工 程 量 较
较高
注:1.单位量以井田主要水含水中有代表的为准。
2.在单位
q
,矿井
Q
1
Q
2和矿井
Q
3中,以最大值作为分依据。
3.一井田煤层较文地质条化较时,应当分进行矿井水文地类型
分。
4.按分依据就高就低的原则,定矿井水文地质类型
第十二条 矿井应当本单位的水文地质情况进行研究,编制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
定本单位的矿井水文地质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分报煤矿企业总工程师负责组
织审定。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应当包括主要内容
(一)矿井在位、范围及四,自地理等情况
(二)以往地质和水文地质工作评述;
(三)井田水文地质条件及含水分布规律和特征
(四)矿井因素分析,井田及周边老空区分布
(五)矿井的构分析,主要水点位理情况
(六)矿井采受水害影响程度和防治水工作难易程度评价;
(七)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及防治水工作建议。
第十三条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应当 3 年进行重新确定。当发生重大突水事故后,矿井应当
在 1 年内重新确定本单位的水文地质类型
重大突水事故,是指突量首次达300m3/h 以上或者造成死亡 3 以上水事故。
第二 矿井防治水基础资料
第十四条 矿井应当编制井田地质报建井设计和建井地质报井田地质报建井设计
和建井地质报应当有应的防治水内容。
第十五条 矿井应当按照规定编制下防治水
(一)矿井性图;
(二)矿井各种相因素态曲线图;
(三)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
(四)矿井综合水文地质柱状图;
2
(五)矿井水文地质剖面图
其他有关防治水矿井根据实际需要编制。
矿井应当建立数字化图件,内容可靠,并每半对图纸内容进行修正完善
矿井水文地质主要件内容及要求见附录一。
第十六条 矿井应当建立下防治水基础台账:
(一)矿井量观成果台账;
(二)气象资料台账;
(三)地表水文成果台账;
(四)钻孔水位、井态观成果河流渗漏台账;
(五)(放)水试验成果台账;
(六)矿井水点台账;
(七)井田地质钻孔综合成果台账;
(八)井下水文地质钻孔成果台账;
(九)水质分析成果台账;
(十)水水质受污染观资料台账;
(十一)水井(资料台账;
(十二)封孔良钻孔资料台账;
(十三)矿井和周边煤矿采资料台账;
(十四)水门(资料台账;
(十五)其他专门项目资料台账
矿井防治础台应当认真收集理,实行管理,长期,并每半
修正 1
第十七条 建矿井应当按照矿井建井的有关规定,在建井期间收集理、分析有关矿井
水文地质资料,并在建井完成将资料全部移交给生产单位。
建矿井应当编制下主要
(一)水文地质台账成果;
(二)水点台账记录和有关防治水的技术总注浆堵水记录和有关资料;
(三)井及主要巷道水文地质实测剖面;
(四)建井水文地质补充勘成果;
(五)建井水文地质报与建井地质报合在一起)。
第十八条 矿井在废闭之前,应当编写闭坑闭坑应当包括主要内容
(一)闭坑前的矿井采掘空间分布情况,对可能存在的水水和水位等情
况的分析评价;
(二)闭坑对邻近生产矿井安全的影响和采取的防治水措施。
闭坑包括图纸资料)应当报在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
第十九条 矿井应当建立水文地质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矿井水文地质文字资料收集据采
制、计算评价和矿井防治水预测预报一体
第三章 水文地质补充调查与
第一 水文地质补充调
第二十条 当矿区或者矿井现有水文地质资料满足生产建设的需要时,应当针对存在的
问题进行文地充调查。矿区或者矿井行过水文地质或者水文地质工作程度
较低的,应当进行补充水文地质查。
第二十一条 水文地质补充调查范围应当覆盖具有相对独补给径流、排条件的地
下水系统
第二十二条 水文地质补充调查除采用传统方法外,还采用遥感、全球卫星定位、地理
息系统技术、新方法。
第二十三条 水文地质补充调查,应当包括主要内容
(一)资料收集收集降气温气压相对湿度、风向风速其历年月平均值
气象资料收集调查区内以往勘研究成果,动态观资料钻孔水井
水试验资料;
(二)地地质的情况。收集由开地下水活动发的崩塌滑坡人工等地貌变
岩溶矿区的各种岩溶第四松散覆盖层基岩露头,查明时代、岩性
度、及地下水的等情况,并划分含水层或相对隔查明地质构
质、碎带(范围、填物程度、)及有无泉水出等情况,初步分析
究其对矿井采的影响;
(三)地表水体的情况。查与收集矿区河流湖泊水区、和水等地表水体
年水位、流量最大淹没范围、砂量水质和地表水体与下含水的水
等。对可能渗漏补给地下水的地应当进行详细查,并进行渗漏量监测
(四)井的情况。查井的位度、出水位、水位、水质、
出、类型流量度)及其补给,并水出的地地质平面图剖面图
(五)的情况。的位采、水、排水的资料停采原
情况,察看出采区,并算积量;
3
(六)生产矿井的情况。研究矿区内生产矿井的因素位、水点
的位,矿的动态变生水害的
研究资料和防治水措施及效果;
(七)周边矿井的情况。查周边矿井的位范围、位、水情况、地质构采煤
法、采出煤柱以及与相邻矿井的空间以往发生水害的研究资料,并收集系
统完整的采掘工程平面图及有关资料;
(八)地面岩溶的情况。岩溶分布范围。详细地下水动有明
补给和排,必要时进行通试工作。分律和地下
流方,测内的渗漏情况地下水流量岩溶的区域,
进行岩溶塌的测工作。
第二水文地质
第二十四条 矿区、矿井地水文地质测应当包括主要内容
(一)进行气象观测。距离气象台30 km的矿区(井),设立气象观站址
选择气象观项目,符合气象台)的要气象台30 km的矿区(井),
可以不设立气象观建立量观
(二)进行地表水测。地表水项目与地表水查内容同。情况下,月进行 1
地表水雨季暴雨后,根据工作需要,应的次数;
(三)进行地下水动态观测。测点应当布在下
1矿井生产建设有影响的主要含水层;
2影响矿井水的地下水强径流(构造破碎带
3可能与地表水有水的含水层;
4矿井先期采的地
5采过程中水文地质条件可能发生变化的地
6人为因素可能对矿井水有影响的地
7井下主要水点附近或者具有水威胁的地
8或隔水边
测点的布,应当用现有钻孔井、等。测内容包括水位、和水质等。对泉
水的测,还应当其流量
测点应当一编号,测定和标,并在综合水文地质
测点的标应当年复测 1 次;动,应当测。
第二十五条 矿井应当在采前的 1 水文年内进行地水文地质测工作。在采掘过程中
应当坚持常观测工作掌握地下水的动规律前,应当7-10 日测 1 待掌握地下
水的动规律后,应当测 1-3 次;雨季或者情况时,应当适当次数
水质监测年不少于 2 水期1
技术人员进行测工作时,应当按定的进行,可能内测
测的度。钻孔应当 2 其差值 2 cm,取
平均数工具使用前应当水文地质类型于复杂、极复杂的矿井,应当量使
自动水位测、记录据。
第三 井下水文地质
第二十六条 对新开的井、主要穿层石门及巷道,应当及时进行水文地质测和编
,并制井门、巷道的实测水文地质剖面图或开图
当井穿过含水时,应当详细描述其度、岩性裂隙或者岩溶的发
情况,揭露点的位及标、出水形式和水等,并采取水进行水质分析。
含水层裂隙时,应当测定长度、度、数量尖灭情况、程度及填物等,
地下水活动的痕迹裂隙玫瑰,并选择有代的地测定岩石裂隙。测定的
面积:较集裂隙取 1-2 m2裂隙取 4-10 m2
K
T--裂隙%
A--
测定面积m2
l--
裂隙长度,m;
b--
裂隙度,m
岩溶时,应当情况、分布况、无充填物填物分及况等,
岩溶素
遇断时,应当测定断距带宽度,填物分、程度及
等。
遇褶时,应当、产情况等。
遇陷,应外地层岩岩溶程度及等情况,
陷落育高度,并编制卡片附平面图剖面图
水点时,应当详细记录突水的时地点、,出水位、岩性,出水
式,岩破坏情况等,并测定水质和含砂量等。同时,应当附近的出水点和
孔涌和水位的,并分析水原主要水点作为动态观测点进行系统观测 ,
并应当编制卡片附平面图
煤矿发生 300 m3/h 以上水、煤矿发生 60 m3/h 以上水,或者因突
4
造成采掘区域和矿,应情况及时在地煤矿安全构和
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按照水点将突水点划分为水点、中等水点、大突水点、
水点等 4
(一)水点
Q
60 m3/h;
(二)中等水点60 m3/h<
Q
600 m3/h;
(三)大突水点600 m3/h<
Q
1800 m3/h;
(四)特大突水点
Q
1800 m3/h
第二十七条 矿井应当加强矿井测工作和水质的监测工作。
矿井应当分井、分水进行测,次数不少于 3 次于出水
裂破碎带陷落,应当单设立进行测,测 1-3 次于水质的监测
年不少于 2 水期1出现井下发生或者影响矿井的雨季
应当适当加。
于井揭露的出水点,在掌握其变律前,一
测 1 溃入性涌水,在查明水原前,应当每隔 1-2 h 观测 1 适当
间隔,并采取水进行水质分析。定后,按井下正常观测时间观测。
当采掘工作面上方影响范围内有地表水体、强的含水穿过与强的含水层相
通的老空区时,应水情况,掌握变化。含
的等标准见附录二。
立井、井,垂深延深 10 m,应当测 1 次涌掘进的含水时,
不到规定的距离应当在含水顶底板测 1 次涌
当进行矿井量观测时,应当注重观测的连续度,采用容法、测法、标法、
流速或者其他先进的测水法。测工具和表应当定期减少人为
第二十八条 当井下含水进行疏水降压时,在定前,应当测 1-
2次钻孔涌和水;待压基定后,按照正常观测的要进行。疏放老空水的,
应当日进行测。
第四 水文地质补充勘
第二十九条 矿井有下一的,应当进行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工作
(一)矿井主要层未开过水文地质探工作的
(二)矿井原探工程不足,水文地质条件查清的
(三)矿井经采掘揭露岩层后,水文地质条件探报复杂的
(四)矿井经长期采,水文地质条件已发生较大变化,原探报满足生产要
(五)矿井拓延深(组)或者井田范围设计需要的
(六)矿质条件部部煤水含水,煤板带
,专门防治水工程出特
(七)各种工程穿越含水时,施工需要的。
第三十条 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工程,应当满足应的工作程度,并到防治水工作的
矿井进行水文地质补充时,应当对包括勘探矿区在内的区域地下系统进行体分
研究矿井井田外区域,应当水文地质绘调查为主在矿井井区域,应
文地质探、探和(放)水试等为主。
矿井水文地质补充工作应当根据矿井水文地质具体条件,综合用水文地
充调查、探、水文地质探、(放)水试和同位分析、地下水动态观测、
测试等各种勘查技术手段极采用技术、新方法。
矿井水文地质补充应当编制补充设计,经煤矿企业总工程师组织审查后实施。
充勘探设计应当依据分、的明工程布置针对性强,并用矿井现有条件,到井
井下相结合。
水文地质补充工作完成,应当及交成或者资煤矿企业总工程师组
织审查、验收
第五水文地质补充勘
第三十一条 矿井进行水文地质探时,每个钻孔应当按照探设计要进行单设计,
包括钻孔结构、采取封孔止水要孔层位、简易水文测、水试
理测井及采测试、封孔装置和测等。
钻孔施工主要技术标,应当符合下求:
(一害为主的矿井文地充勘钻孔度,
要含水为原则
(二)钻孔均进行水文测井工作。有条件的,可以进行流量测井、超声
电视探测等,配合探取划分含、,为取有关数提供依据
(三)主要含(段)用清情况需时,
施工单位地质部门同后,可以采用,并采取有效的措施
(四孔孔孔目定。孔径满足设计和安装抽
水设备为原则水位孔观孔径,应当满足止水和水位测的要求;
(五)水试验钻孔,满足水设备和水位仪器的工求;
5
(六)钻孔进,并进行芯描采取:岩石大于 70;破碎带于 50
黏土于 70;砂砂砾层大30。当采用水文探测井,正确划分地和含()
度时,可以适当减少取
(七)在钻孔止水时,通过水、水和水文测井等不止水
,并作记录;不合的,重新止水
(八)除长期动态观钻孔外,钻孔使标号水浆封孔,并取样检封孔量;
(九)工后,进行以确)不被淤塞
水文地质钻孔应当好简易水文地质测,技术要关规程、规范进行。
水文地质资料钻孔,应当降低其或者不予验收
水文地质,应当安装孔装置和长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保
固耐用、便坏或时,应当及时进行理。
第三十二条 生产矿井水文地质补充勘探的水试,应当到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
准的规定。
水试的水应当根据设备能力大降次数少于 3 次
分布。当受影响钻孔水位时,可以仅做 1次最大降水试过程的
中,应当考虑非稳的要,并适当长时
水文地质复杂型或复杂的矿井,采用小口径抽查明水文地质、工程地
质(岩溶条件时,可以进行井下放水验;井下条件不具备的,应当进行
大流量孔抽水试采取孔抽水试,应当单编制设计,经煤矿企业总工程师组织审
查同后实施。
孔抽水试延续,应当根据水线趋势而定,
10 日当受采疏水干扰致水位定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研究确定。
为查明受采掘破坏影响的含或者地表水体之间可以
(放)水进行通(示踪)试
水前,应当验孔及井井下有关的水文地质点,进行水位()、流量观
测。必要时,可以外施工专门钻孔测定的中水位。
第三十三条 矿井防渗漏研究岩石渗或者因含水水位使无法进行
的,可以进行水试
水试应当编制试设计。设计包括验层的起、;孔径管下位、
度及止水采用的水设备、水试验方法,水试等内容。
水试施工主要技术标,应当符合下求:
(一)根据岩层岩性孔隙裂隙度,定试验孔,并严格做止水工作
(二)水试前,彻底洗疏通含水,并测定钻孔水的
(三)水试验正水前及后,进行止水位和复水位的测。
第三十四条 探工作布数确定、查点数量复测资料处理等,应当符合
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进行探作业前,应当根探区的水文地质条件、测地质体的地理特征和不同
的工作的等因素确方案。进行探作业时,可以采用多种法进行综合探测。
探工,应交相应的综合成果当与其他果相
验证后,可以作为矿井采掘设计的依据。
第六 井下水文地质
第三十五条 井下水文地质探应当遵守规定
(一)采用井下探、探、监测、测试等手段
(二)采用井下与地面相结合的综合
(三)井下探施工作业时,保矿井安全生产,并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三十六条 矿井有下一的,应当在井下进行水文地质
(一)采用地水文地质难以查清问题,需在井下进行放水试验或
(二)煤底板有含水(砂层或者岩溶含水,需进行疏水采试
(三)受地表水体和地形限或者影响,地有施工条件的
(四)或者地下水位埋深,地面无法进行水文地质试的。
第三十七条 井下水文地质探应当符合下求:
(一)钻孔各项技术要、安全措施等钻孔施工设计,经矿井总工程师准后方可实施
(二)施工并加硐室,保证正常的工作条件
(三)机安牢固钻孔首先下好孔管,并进行施工前,安装孔
控制放水。安全压能力大最大揭露含水前,安装好孔
装置;
(四)按照设计进行施工,并严执行施工安全措施
(五)进行通试,不得选污染示踪剂
(六)于停用或者报废的钻孔,及时堵,并提交封孔
第三十八条 放水试应当遵循原则
(一)编制放水试设计,定试验方法、各次降和放水放水矿井现有最大
能力定,原则放水能影当有的水位煤矿企业
6
总工程师组织审查
(二水试前的准备工作定人员,仪器工具,排水设备
能力和排水线
(三)放水前,在同一时间对和出水点的水位、和水质进
行一次统
(四)根据具体情况定放水试延续水位难以定时,试延续
不少于 10-15 日。测时间间隔,应当考虑非稳的需要。水位或者
进行同
(五)据及时登入台账,并量--水位曲线;
(六)放水试验结后,及时进行资料整理,提交放水试
第三十九条 于受水害威胁的矿井,采用规水文地质难以进行评价时,
根据条件采用穿层石或者专门井进行疏水降压开采试
进行疏水降压开采试,应当符合下规定
(一)有专门的施工设计,设计煤矿企业总工程师组织审查
(二)预计最大涌量;
(三)建立排出最大涌的排水系统;
(四)选择适当位防水
(五)好钻孔前探水和放水降压工作
(六)下水位、水测工作。
第四十条 矿井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采用法(电阻率法)、电穿透法、
电磁法、电磁法、无线电波法、地质法、探、瑞利波探、槽波
法等法,并对资料进行验证
第四章 矿井防治水
第一防治水
第四十一条 矿井应当查清矿区及其附近流系统水、渗漏情况,疏水能力和有关
工程等情况了解当地水电站河大河道河道中障碍物等情况掌握当地
最高水位资料,建立疏水、防水和排水系统
第四十二条 矿井井和工业地内建筑物的标,应当于当地最高水位。
在山区,除符合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外,还应当开可能发生石流滑坡的地
矿井工业内建筑物的标高低于当位的,应当堤坝
采取其他防排水措施。
第四十三条 当矿井井附近或者塌区内外的地表水体可能溃入井下时,应当采取安全防
范措施。
严禁采煤露头的防水煤(
在地表容易积水的地点,应当筑沟渠,排泄积水。筑沟渠时,应当露头裂隙
岩层特别地点不能修筑沟渠排水的,应当平压实。果低范围大无
应当采取水或者建排洪站专门排水,防止井下。
当矿井受到河流、山威胁时,应当筑堤坝洪渠,防止侵入
于排到地的矿井水,应当善处理,避免再井下。
水的沟渠包括田水灌溉沟渠)和,应当及时堵漏或。地
地点应当及时填塞。进作时,应当采的安全措施,防止人陷入
内。
在有滑坡的地可能威胁煤矿安全时,应当采取防止滑坡措施。
第四十四条 严禁炉灰垃圾等杂物堆放在山河流可能冲刷到的地免冲
工业地和建筑物附近或者淤塞河道沟渠
第四十五条 使用的钻孔,应当按照规定安装孔于报废的钻孔,应当及时
封孔,防止地表水含水的水井下。注浆孔电缆与井下或者含水层相通的
其孔管应当出当地最高水位。
第四十六条 报废的立井应堵,或者在井口浇1个大于井的坚实钢筋混
,并设栅栏和标
报废的应当堵,在井 20 m 处1座砖石或混凝
泥土填至,并加封墙
报废的,应当硐口泥土填 20 m。报废井的周围有地
影响的,应当设排水
报废的立井、井和时,应当工程记录,并归档
第四十七条 矿井应当与气象、水、防等部门进行,建立和预防机
制。煤矿应当及时掌握可能及煤矿安全生产的暴雨
报预信息情水情,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强与周边相邻矿井信息,发现矿
井出现情况时,立即周边相邻矿井进行预
第四十八条 矿井应当安排专人负责本井田范围内可能及的周边废弃老、地面塌
采动裂隙以可能影响矿井安全生产的水湖泊河流防工程等点部位进行视检
查。暴雨害预信息报后,应当实施 24 h查。在矿区每次降大暴雨的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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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应当专业人员及时测矿井量变化情况。
第四十九条 矿井应当建立暴雨洪可能井等事故紧急情况下及时撤出井下人员
的制度,明动标准、部门、人员、撤人程等。当发现暴雨洪害严重可能
井时,应当立即撤出作业人员到安全地点。经确认隐患除后,方可复生产。
第五十条 矿井在雨季前,应当全查防范暴雨洪发事故灾难防范措施的实情况。
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实责任,并定在期前完成整。防治水工程应当有专门设计,
工程工后矿井总工程师负责组织验收
第二水煤(
第五十一条 相邻矿井的分,应当水煤(。矿井的,应当在
层两侧留有防水煤(
第五十二条 受水害威胁的矿井,有下情况一的,应当设防水煤(柱:
(一)煤露头风化
(二)在地表水体、含水积层下和水邻近
(三)与强的含水层间存在水裂隙或者的煤层;
(四)有大量积水的和采
(五)水、水的陷落岩溶洞穴地下河;
(六)分区采边
(七)受保注浆孔电缆等。
第五十三条 矿井应当根据矿井的地质构水文地质条件、条件、
质、法及岩层移动规律等因素确应的防水煤(尺寸水煤(
尺寸求见附录三。
矿井煤(矿井地测机构组织编制专门设计,经矿井总工程师组织有关
单位审查准后实施。
第五十四条 矿井防水煤(一经定,不得随意动。严禁在各类水煤(
中进行采掘活动。
第五十五条 采水区下的废水煤(时,应当彻底疏放水。严禁
作业。
第五十六条 有压开采的矿井,应当分水平或分采区实行采。在分区
前,应当设防水煤建立防水便发生水时控制、减
情、保障矿井安全。
第三 排水系统
第五十七条 矿井应当配备与矿井量相配的水、排水管、配设备和水等,
保矿井正常排水。
第五十八条 矿井井下排水设备应当符合矿井排水的要。除的水外,应当有工
作水和备用水工作水能力,应当 20 h内排出矿井 24 h正常涌包括充
水及其他用水)。备用水能力应当不于工作水能力的 70工作和备用水的总能力
应当 20 h内排出矿 24 h最大涌,应当不于工作水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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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者极复杂的矿井,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外,可以在主内预
一定数量的位或者应的排水能力
水管应当有一定的备用。工作水管的能力,应当配合工作水 20 h内排出矿井 24 h
正常涌。工作和备用水管的总能力,应当配合工作和备用水 20 h内排出矿井 24 h
最大涌
设备的能力应当与工作、备用和能力相配,并全部水同时
的矿井,可以强排水系统
第五十九条 矿井主要应当少有 2 安全,一通到井,并
底板 7 m 以上;通到井在通到井的出内,应当设置易于关
防水门。和水连接,应当设置可靠的控制门。
第六十条 矿井主要水应当有主副仓,当一清理时,正常使用。
建、建矿井或者生产矿井的正常涌 1000 m3/h 以下时,主要水
有效容应当8 h正常涌
正常涌量大 1000 m3/h 的矿井,主要水有效容量可以按照下算:
2(
Q
+3000)
V
--主要水的有效容m3
Q
--矿井时的正常涌m3
采区水的有效容应当4 h的采区正常涌
矿井最大常涌相差矿井,排的设计单
位编制专门设计,煤矿企业总工程师组织审查准。
应当设箅子砂充采煤和其他涌水中大量杂质的矿井,还应
当设沉淀池。水应当经保持在总容的 50%以上
第六十一条 水水管、排水用的配设备和输电线,应当经查和
雨季前,应当全1全部工作水和备用水行 1 合排水试,发现
,及时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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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淀池和水中的淤泥,应当及时清理;每雨季前,应当清理 1
第六十二条 于采用水的矿井,其平的总过水能力应当不最大渗矿井
的 1.2或者泄的标,应当运输巷道的标高低
第六十三条 在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矿区建设井的,应当在井
矿井应当。井筒开后,附近应当有一能力时排
水设施,保时水成之前的施工安全。
第六十四条 于在建矿井,在永久排水系统前,施工区应当设时排水系统,并
有足的排水能力
第六十五条 生产矿井延深有在建成新的防、排水系统后,方可开掘进。
第四门与水闸墙
第六十六条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矿井,应当在井周围设防水门,或者
正常排水系统基础上配备排水能力最大涌电泵排水系统
第六十七条 在矿井有的采掘区域,应当在其附近防水门。不具备建防水
门的条件的,可以不建防水门,应当制定其他防治水措施,并经煤矿企
主要负责人审
第六十八条 建防水门应当符合下规定
(一)防水具有质的单位进行设计,门体采用定设计
(二)防水门的施工及,符合设计要门和硐室
(三)防水硐室前、,分别 5 m混凝土护后用混凝土填实,
防水硐室采用标号水进行注浆注浆压力符合设计要求;
(四)防水水一15-25 m 处,加设 1 箅子门。防水门与箅子之间,不
停放车辆放杂水时,先关箅子门,后关防水门。采用防水门,在
设 1 箅子
(五)通过防水门的车架空线带式输机等通过防水
体的各种和安设在门外压能力,与防水设计压力相一致。电缆
通过防水,用堵堵严,不
(六)防水门安设测水装置,并有放水管和放水
(七)防水工后,按照设计要进行验收对新掘进巷道内建的防水门,进行
验;门内的长度不 15 m,试压力于设计水
24 h 以上,试时有专门安全措施。
第六十九条门应当可靠并保证每年进 2 1 雨季
行。闭闸用的工具和配件应当专人保管,并在专门地点放,任人不丢失
第七十条 井下需要构闸墙的,应当具有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按照设计进行施
工,并按照规定进行验收则,不使用。
第七十一条 报废巷道封闭时,在报废的井和巷道闸墙应当
月定期进行测,雨季测。
第五采和压开
第七十二条 煤(组)顶板导缝带范围内分布有强的含水,应当进行疏
采。
落带缝带最大高根据《建筑物水体、及主要井设与
规程》中的有关公和现实测等法综合定。
第七十三条 被松散富强的含水层覆盖且浅埋缓倾,需要疏采时,应当进
行专门水文地质或者补充勘探,查明水文地质条件,并根据评价成果确定疏
制定疏方案,经煤矿企业总工程师审后执行。
第七十四条 疏结或者较松散近系新近系含水层覆盖的煤时,采前应
遵守规定
(一)查明流砂层分布条件,研究其相变成因类型;
(二)查砂层、水预计预测,建立动态观
测疏度和疏半径;
(三)在,应,水
巷道开小垂直距离钻孔前探放水安全距离
(四)研究对起地面塌的预测及法。
第七十五条 顶板破坏后,缝带波及范围内强的含水
(体)的,在掘进、采前,应当含水采取措施进行专门水文地质探和试
并编制疏方案定疏法,综合评价采条件和技术
煤矿企业总工程师审定。
七十 在矿,应分析
进行顶板水害分区评价和预测。有条件的矿井可以术,进行缝带
育高度、疏和地下水变化和预测。
第七十七条 当含水采煤层之间层能受的水值大于实际水时,
采后不容破坏,煤突然能性可以进行压开采,当制
定安全措施,煤矿企业总工程师审
安全层厚度和系数见附录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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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八条 当含水采煤层之间层能受的水于实际水时,
采前应当遵守规定
(一)采取疏层能允许的安全水值以
并制定安全措施,煤矿企业总工程师准。适合本矿区(井)的安全安全
生产。矿井排水考虑与矿区水、环境相结合,推广应用矿井排水、水、保三位
一体化结合的管理模式
(二查清情况下,可以预先进行
后疏水降压开
(三)当含水补给源充不具备疏帷幕条件时可以情采
用局底板含水法,当编制专门的设计,在
分防范措施的条件下进行试采,并制定专门的防止井措施,煤矿企业总工程师准。
安全水压力值见附录五。
第七十九条 有条件的矿井可以采用“脆弱性指数或者系数法,
险性进行综合分区评价可以采用法、析法数值法等法预大涌
第六 注浆堵水
第八十条 井注浆应当符合下规定
(一)当穿厚裂或者裂隙含水层数较多时,可以
注浆;
(二)在制定注浆方案前,施工井取含水埋深度、岩性简易水文
测、)水试、水质分析等资料;
(三完整穿
过的下部含水埋深或者过井度 10-20 m;
(四)当含水性较时,可以在井工作直接注浆
第八十一条 注浆封水点应当符合下规定
(一点位分析水点附近的地质构,查压漏分析水前
水文和井、的动态变化,必要时需进行通(示踪)试验;
(二)探者来水含质和
(三点,注浆前,做连通试水试验;注浆前后井排
分析
(四)编制注浆堵水方案,经煤矿企业总工程师组织审查同后实施。
第八十二条 采用帷幕注浆方案前,应当帷幕进行性研究
帷幕注浆方案证确定后,应当查清地层层地质构条件,帷幕端点是具备
层或闭其隔性能地下水矿井的渗流量地下水流速流向等水文地质条件。
编制帷幕注浆方案,经煤矿企业总工程师组织审查同后实施。
第八十三条 当井下巷道穿过与河流湖泊含水在水裂隙
)、陷落等构时,应当探水前进。有水,应当前预注浆封堵加,必要时
预先构防水或者采取其他防治水措施。则,不准施工。穿过含水的井,应当按照
防水的要进行注浆处理。
第八十四条 当采工作内有水的裂隙或陷落时,应当按照规定设防水煤
可以采用注浆,不准采煤。注浆工作面可
探,查明水文地质条件,根据资料孔注浆探与验证注浆
第八十五条 量大、有水威胁的矿区,应当建立注浆专业队伍,负责注浆堵水工作。
第八十六条 工作煤采后,于已经失去使价值需关的局部疏水降压钻孔,应当
进行注浆封闭,并在有关图纸上标明
第八十七条 废矿井闭坑淹没前,应当采用探、探和探等法,探测矿井边
水煤破坏可能的透水地,采水工井与相邻生产矿井
的水避免矿井发生水害事故。
第五章 井下探放水
第八十八条 于采掘工作受水害影响的矿井,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
先治后采的原则,进行水条件分析,并遵守规定
(一根据年的采掘接续计划合矿井水文地资料,全分析水害隐患
出水害分析预测表及水害预测图;
(二)在采掘过程中,预测月进行查,不补充修正发现水患情,及时
发出水害通单,并报,通知可能受水害威胁地点的人员撤到安全地点
(三)采掘工作年度和月度水害预测资料及时报矿井总工程师及生产安全部门。
采掘工作水害分析预报表和预测模式见附录六。
第八十九条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矿井,在地面无法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
因素时,应当坚持有掘必探的原则,加强探放水工作。
第九十条 在矿井受水害威胁的区域,进行巷道掘进前,应当采用探、探和探等
查清水文地质条件。地测机构应当水文地质情况分析,并出水害防范措施,经矿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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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28号《煤矿防治水规定》已经2009年8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1984年5月15日原煤炭工业部颁发的《矿井水文地质规程》(试行)和1986年9月9日原煤炭工业部颁发的《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试行)同时废止。局长骆琳二○○九年九月二十一日煤矿防治水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的防治水工作,防止和减少水害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煤矿企业(矿井)、有关单位的防治水工作,适用本规定。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范、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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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总局令[2009]第28号_煤矿防治水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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