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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总局令[2009]第26号_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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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号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已经 2009 年 8 月 24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
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9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
局长 骆琳
二○○九年九月八日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保
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与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炼铁、炼钢、轧钢、铁合金生产作业活动和钢铁企业内与主工艺流程配套的辅助工
艺环节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冶金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
内的冶金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冶金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相关
负责人在各自职责内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责。集团公司对其所属分公司、子公司、控股公司的
安全生产工作负管理责任。
第二章 安全保障
第五条 冶金企业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焦化、氧气及相关气体制备、煤气生产(不包括回收)等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六条 冶金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完善各工种、岗位的安
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七条 冶金企业的从业人员超过 300 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不少于从业人
员 3‰比例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 300 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
第八条 冶金企业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并用于下列范围: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
(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三)安全评价、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评估和整改;
(四)职业危害防治,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监测和职业健康体检;
(五)设备设施安全性能检测检验;
(六)应急救援器材备的配备及应急救援演练
(七)其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品或者活动。
第九条 冶金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备与本单
位所从事的生产经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经专门的安全培训考核,取得种作业操作资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冶金企业当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要的全生
知识,了有关的安生产法律规,熟悉章制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
作技能。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冶金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从事煤气生产、储存输送使用、维护检的人员行专门的煤
气安全知识煤气安全技术、煤气监测方法、煤气中毒紧急救护技术等内的培训,并经考核
格后,方可安其上岗作业。
条 冶金企业的建、改建、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职业危害防护
设施必须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并与主体工程同时
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统称“同时”)。安全设施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投
资应当入建设项目概算
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同时”负责。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工验收。
一条 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中介机构行安全评价。
建设项目进初步计时,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的设单位按照规定制安全专安全专
应当包括有关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
标准的规定。
二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应当由具有相应资的施工单位施工。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
案进行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施工质量负责。
建设项目全设施设重大变更,应经原,并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三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中介机构行安全验收评价。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评价报告、安全专、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
四条 冶金企业应当对本单位在的各危险源辨识,实行分级管理。对于构重大
危险源的,应当登记行定检测、评估和监控,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
五条 冶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职业危害的防治与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效措施控制职业危害,保证作业所的职业生条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
准的规定。
计量检测用的放射源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放射物使用许可证。
六条 冶金企业应当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开展安全检;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
应当及整改;暂时不能整改完的,应当制定体整改计划,并取可的安全保障施。
及整改情况应当记录
七条 冶金企业应当加强对施工、等工程项目和生产经营项目所(以下简称工程
)包单位的安全管理,不得工程项目发备相应资的单位。工程项目承议应当
明确规定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安全用应当入工程项目承用。
冶金企业当全责工全生工作单位一管,并工程
的现安全管理体负责。
工程项目不得包、分包。
八条 冶金企业应当从合法的劳公司用劳人员,并与劳公司签订,对劳
一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九条 冶金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制定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
应急救援装备与器材,定期开展应急宣传教育、培训、演练,并按照规定对事故应急预案进行评
审和备
第二冶金企业应当建立安全检与隐患整改记录安全培训记录事故记录从业人员健
康监护记录危险源管理记录安全资金投入和使记录安全管理台账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台账
同时”和验收资有关设图纸安全评价报告安全专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档案管理制度,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报告记录等及时归档
第二一条 冶金企业的会议活动休息室更衣室等人员所应当设置在安全地
不得设置在高温液态金属的吊运影响范围内。
第二二条 冶金企业内承受荷载受高温辐射热渣喷溅酸碱腐蚀等危害的建(构)筑物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安全定。
第二三条 冶金企业应当在煤气储罐区等可能生煤气泄漏集的所,设置煤气
检测报警仪,建立预警系统悬挂醒目的安全警示牌,并加强通风换气。
入煤气区域作业的人员应当气检报警在作当检所的
含量,并取可的安全防护施,经检查确认煤气含量符合规定,方可入作业。
第二四条 氧气系统应当取可的安全施,防止氧气燃爆事故以及气、气、珠光砂
窒息事故。
第二五条 冶金企业应当为从业人员配备与工作岗位相适应的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从业人员作业过程应当严格守本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程,管理
正确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六条 冶金企业对及煤气、氧气、气等危险化学品生产、输送使用、储存的设施以及
油库电缆隧道()等重部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有、可的防爆措施。
第二七条 冶金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状况学、合理定煤气柜容积,按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的规定,合理选择柜址位置,设置安全保护置,制定煤气
事故应急预案
第二八条 冶金企业应当定对安全设备设施和安全保护行检验。对超过使
和不合国家产业政的设备,及予以报废对现有设备设施更新或者改造的,不得
其安全技术性能。
第二九条 冶金企业从事检作业,应当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施及应急预案,并组织落
实。对危险性大的检作业,其安全技术施和应急预案应当经本单位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机构
查同意。在可能火灾爆炸的区域行动作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行动制度。
第三条 冶金企业应当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逐步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
冶金企业生生产安事故,应当按有关规定时报生产督管理部门和有关
门,并组织事故应急救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三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监督检人员应当加强对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检
,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和本规定的安全生产法行为,
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安全专、安全验收
评价的备管理制度,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同时”的监督检
第三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监督检人员的冶金专业知识培训,提高行政
法能
安全生产督管理部门应当为金企定作行监的人,配
体防护用品和监测检查仪器
第三四条 监督人员监督检务时必须出示法证,并2 人以上
同进行;检情况应当记录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
第三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冶金企业应急预案的备管理,并
重大冶金事故应急救援纳入地方人民政府整体应急救
第四章 罚 则
第三六条 监督检人员在对冶金企业行监督检查时用职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
照有关规定予行政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标签: #安全 #管理

摘要:

第26号《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8月2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局长 骆琳二○○九年九月八日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与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从事炼铁、炼钢、轧钢、铁合金生产作业活动和钢铁企业内与主工艺流程配套的辅助工艺环节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冶金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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