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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总局令[2009]第25号_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安监总局令[2013]第63号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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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号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已经 2009 年 8 月 24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
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9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
局长 骆琳
二○○九年九月七日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洋石油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防止和减少海洋石
油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
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海洋石油(含天然气,下同)开采活动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
则。
第三条 海洋石油作业者和承包者是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其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以下简称海油安办)对全国海洋
石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海油安办驻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
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分部(以下统称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分别负责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石油化
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的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设施的备案管理
第一节 生产设施的备案管理
第五条 海洋石油生产设施应当进行试生产。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应当在试生产前 45 日报生产设
施所在地的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备案,并提交生产设施试生产备案申请书、海底长输油(气)管线投用
备案申请书和下列资料:
(一)发证检验机构对生产设施的最终检验证书(或者临时检验证书)和检验报告;
(二)试生产安全保障措施;
(三)建设阶段资料登记表;
(四)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合格、设计修改及审查合格的有关文件;
(五)施工单位资质证明;
(六)施工期间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及其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情况;
(七)生产设施有关证书和文件登记表;
(八)生产设施主要技术说明、总体布置图和工艺流程图;
(九)生产设施运营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
(十)生产设施所属设备的取证分类表及有关证书、证件;
(十一)生产设施运营安全手册;
(十二)生产设施运营安全应急预案。
生产设施是浮式生产储油装置的,除提交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交快速解脱装置、
缆张力距离测量装置的检验证书、出厂合格证书、安装的试验报告。
生产设施是海底长输油(气)管线的,除提交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交海底长输油
(气)管线投用备案有关证书和文件登记表及有关证书、文件。
第六条 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对作业者或者承包者提交的生产设施资料,应当进行格审查。
要时,应当进行现检查。
要进行现查的,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应当提前 10 日作业者或承包者检查的
体事。作业者或承包者应当合海油安办有关分部进行现检查,并提以下资料:
(一)人员安全培训证书登记表;
(二)防和生设备实布置图和应表;
(三)安全管理文件,主要包: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作规程、工作许可安全检查制
船舶系泊直升机管理制危险物品管理制人驻守平台遥控和油(气)
外输管理制等;
(四)对于滩海陆,还应准备通海沿通海安装的设施设备合格文件、发证检验机构检验
证书和安装的试验报告。
经审查和规定的,海油安办有关分部业者或者承包生产设施试生
备案通书;备案资料、设施现安全况等不符合规定的,及时书作业者或者承包者进行
改。
第七条 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应当按照备案文件中所列试生产安全保障措施组织试生产,生
产设施试生产期限不得超过 12 。试生产正常,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应当海油安办申请安全
工验
工验合格并办理安全生产许可方可正式投生产使用。
第八条 生产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应当及时海油安办有关分部报告:
(一)更换或者拆卸井上下安全火灾可燃和有气体探测与警系统、防和
生设备等主要安全设施的;
(二)动应急预案有关内的;
(三)中采油(气)作业 10 日以或者终止采油(气)作业的;
(四)改海底长输油(气)管线设计用的;
(五)过海底长输油(气)管线设计允许最大输量或者输送压力的;
(六)海底长输油(气)管线发生重的损伤断裂爆破等事故的;
(七)海底长输油(气)管线输的油(气)发生泄漏导致重大污染事故的;
(八)位置失稳或者垂直移动、悬空沉陷浮等超出海底长输油(气)管线设计允许偏差
的;
(九)堵塞造成海底长输油(气)管线产的;
(十) 海底长输油(气)管线进行大修和改的;
(十一)海底长输油(气)管线安全保护系统(如紧放空装置、点截断装置等)长时间失效的;
(十二)其他对安全生产有重大影响的。
第二节 作业设施的备案管理
第九条 海洋石油作业设施从事物探(修)管、起重和生活支持等活动应当海油安办
有关分部备案。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应当在作业前 15 日海油安办有关分部提交作业设施备案申请
书和下列资料:
(一)作业设施备案申请有关证书登记表;
(二)作业设施所属设备的取证分类表及有关证书;
(三)操船手册;
(四)作业合同;
(五)作业设施运营安全手册;
(六)作业设施安全应急预案。
用作(修)的作业设施,除提交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修)专用设备、喷器组喷器控统、流管及其压井固井
备、试设备的发证检验机构证书、出厂及修理的合格证和安装的试验报告;
(二)设施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证书;
(三)有自航能力的作业设施的长、机长的适任证书。
平台,除提交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交稳性书、升降设备的发证
检验机构的检验证书、出厂及修理的合格证和安装的试验报告等资料。
于物探船,除提交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震源系统、震源系统的主要压力容器和装置、震源拖曳钢缆绞车电缆绞车等设备的
出厂合格证、发证检验机构的检验证书和安装的试验报告;
(二)震源危险品(包括炸药管、易燃易爆气体等)的实存数量、条件、出库管理办
法和管、使用制等资料。
于铺,除提交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张紧器及其统、管线收放绞车出厂合格证、发证检验机构检验证书和安装的试
验报告;
(二)长(或者船舶负责人)、起重机司机、起重指挥人员及起重工的资格证书。
起重和生活支持船,除提交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交长(或者船舶负责人)、
起重机司机、起重指挥人员及起重工的资格证书等资料。
第十条 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对作业者或者承包者提交的作业设施资料,应当进行格审查。
要时,进行现检查。
要进行现查的,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应当提前 10 日作业者或承包者检查的
体事。作业者或承包者应当合海油安办有关分部进行现检查,并提以下资料:
(一)人员安全培训证书登记表;
(二)防火控制图、防、生设备实布置图和应表;
(三)安全管理文件,主要包: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作规程、安全
检查制、工作许可等;
(四)安全活动、应急演习
经审查和规定的,海油安办有关分部业者或者承包海洋石油作业
施备案通书;备案资料、设施现安全况等不符合规定的,及时书作业者或者承包者进
改。
第十一条 通情况下,海洋石油作业设施从事物探(修)管、起重和生活支持等活动
限不超 1 年。确需延期时,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应当 15 日海油安办有关分部提出延
期申请,期时间不得超3 个月。
第十二条 作业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应当及时海油安办有关分部报告:
(一)改动井控系统的;
(二)更换或者拆卸火灾可燃和有气体探测与警系统、防和生设备等主要安全设
施的;
(三)变更作业合同、作业者或者作业海区的;
(四)改应急预案有关内的;
(五)中作业 10 日以或者终止作业的;
(六)其他对作业安全生产有重大影响的。
第三节 延长测试设施的备案管理
第十三条 海()试前,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应当提前 15 日海油安办有关
分部提交试设施备案申请书和下列资料:
(一)试设施备案有关证书和文件登记表;
(二)试的工艺流程图、总体布置图及技术说明;
(三)加的作业设施、生产设施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
(四)试作业应急预案;
(五)油或者浮式生产储油装置的系泊点锚链快速解脱装置、系缆张力距离测量装置
的证书和资料;
(六)试专用设备或者统的出厂合格证、发证检验机构的检验证书、安装的试验报告。
前款所称试专用设备或者统,包油气加热器油气分离器油外输天然气
包及凝析蒸汽锅炉换热器回收设备、井口装置、理装置、采油装置、
井上下防装置、井口装置、设施及防护器具统、油置换系统、火灾
可燃和有气体探测与警系统等。
第十四条 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对作业者或者承包者提交的试设施资料,应当进行格审
查。要时,进行现检查。
要进行现查的,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应当提前 10 日作业者或承包者检查的
体事。作业者或承包者应当合海油安办有关分部进行现检查,并提以下资料:
(一)原钻井装置加的试作业人员、或浮式储油装置人员的安全培训证书登记表;
(二)原钻井装置加装设备,其防和生设备、火灾可燃和有气体探测警系
布置图、危险区域分图和应表;
(三)安全管理文件,主要包: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作规程、安全
检查制、工作许可船舶系泊和油(气)外输管理制等。
经审查和规定的,作业者或者承包者()设施备案
书;备案资料、设施现安全况等不符合规定的,及时书作业者或者承包者进行改。
第十五条 通情况下,海()试作业期限不超过 1 年确需延期时,作业者
者承包者应当提前 15 日海油安办有关分部提出延期申请,期时间不得超6 个月。
第十六条 海()试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应当及时海油
安办有关分部报告:
(一)改动组成延试设施的主要构、设备和井控系统的;
(二)更换火灾可燃和有气体探测与警系统、防和生设备等主要安全设施的;
(三)改应急预案有关内的;
(四)其他对生产作业安全有重大影响的。
第三章 生产作业的安全管理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十七条 在海洋石油生产作业中,作业者和承包者应当保海洋石油生产、作业设施(以下简
称设施)安全条件合法律、法规、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并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
。设施主要负责人对设施的安全管理全负责。
第十八条 按照设施同区域的危险性分三危险区:
()0 类常操续出达到炸浓体或
气的区域;
()1 类常操或者或者
可燃性气体或者气的区域;
()2 类常操可能或者爆炸气体
或者气;不正常操作条件下,有可能到引或者爆炸浓度可燃体或气的
区域。
设施的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应当将危险区等地标在设施作手册的往危
区的通道口或者舱口,应当在其外部标注清晰可见的中“危险区域“禁烟火”
“禁带火种”等标
第十九条 设施的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应当建工作业、受限空间作业、高空作业和
()外作业等审
从事前款规定的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当提申请,说明作业的质、及采取的
安全措施等,经设施负责人发作业通方可进行作业。作业通单应当包含作业内
有关检报告、作业要、安全程体防、安全设备和作业通单有等内
作业单位接到作业,应的要取有关措施,并制的检查和作业
作业期间工条件发生重化的,应暂停施工告设施负责人
施工的指令后方可继续施工。
作业完成后,作业负责人应当在作业通上填写完成时间、工作质量和安全情况,并交
施负责人保。作业通单的保限至少 1 年。
第二十条 设施所有通往救()、直升平台的应急和通往消防设备的通
当设置明,并保通。
第二十一条 设施设备应当合下列规定:
(一)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安全要,有出厂合格证书或者检验合格证书;
(二)对裸露且及人安全的运部分要安装防或者其他安全保装置;
(三)建设备运、设备和故障记报告制
(四)制定设备安全作规程和定期、保、检验制,制定设备的定人定管理制
(五)加、除重要设备设施,或者改性能前,进行改建、项目的,
按照有关规定政府有关部办理审
第二十二条 设施备的及属生设
备,应当合《国人命安全公》的规定,并经海油安办的发证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石油设施生设备的量应当下列要
(一)备的封闭机动艇能定式设施总人或者浮式
设施总人的 200%人驻设施不配封闭机动火救在设施建安装或
产检修期间,通过以用筏代替
(二)气设施的总人,面高度的要人驻
定员 12 人考虑
(三)备并合理分布 8 个救,其中 2 个带,4 个带和自发雾信
个带和自发雾信号的 1 根索,为从
位置天文位水面高度的 1.5倍,少长 30
(四)总人的 210%,其中:住室内备 100%备 100%平台甲板工作
区内备 10%,并备一定量的背心寒冷海区,位工作人员备一
于无人驻守平在工作人员登平台时,根据作业海域情况1 件或者
海陆石油设施生设备的量应当下列要
(一)备 4 每只都拴30,其中 2
,2 个带自发雾信号和自
(二)备 1 件,在工作备一定量的工作或者背心寒冷
海区,位人员备 1 件保
所有生设应当施的定合并在设施的总布置标明
位置。特殊施工作业情况下,备的生设备达不到时,应当制定应的安全措施并报海油安
办有关分部审查同
第二十三条 设施防设备应当合下列规定:
(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设施可能发生的火灾性质和危险,分别装设水统、
沫灭火系统、气体火系统和干粉灭火系统等设备和装置,并经发证检验机构
的简易平台设置水防等设备和装置;
(二)设置自动和手动火灾可燃和有气体探测警系统,总制室内设总的报
统;
(三)备 4 防员装备,包和手头盔正压呼吸
以及以连续使3 个时的手提式安全根据平台性质和工作人,经发证检验机构同
以适当减少量;
(四)海陆石油设施现管理单位备 2 防员装备,包括消头盔
、安全等,3正压呼吸可移动式1
(五)所有的防设备存放易于取用的位置,并定期检查,终保持完检查应当有
检查记
第二十四条 在设施的危险区内进行试、测井、修等作业的设备应当采用防,室内有
爆电气的活动应当采用正压
第二十五条 起重作业应当合下列规定:
(一)作人员作业人员资格证书,熟悉起重设备的作规程,并规程作;
(二)起重设备明安全起重活动吊臂,标吊臂时的安全起重
(三)规定对起重设备进行,保证位、起重负等装置全、
活、
(四)起重机及物附规定定期检验,并记在起重设备检验簿
设施的吊篮作业,除合第一款规定的要外,还应当合下列规定:
(一)员人
(二)规定穿背心或者
(三)允许人员及随身物品
(四)定专人和检查,定期组织检验机构对其进行检验;
(五)当过 15 米/秒或者影响吊篮安全起时,立即停使用;
(六)起人员时,吊篮移至面上方升降,并可能减少转角
第二十六条 高处()外作业应当合下列规定:
(一)高处()外作业人员和安()作业人员穿,并采取
要的安全措施;
(二)过 15 米/秒恶劣天气时,立即停止作业。
第二十七条危险物品管理应当合下列规定:
(一)设施危险物品(包括爆炸品气体和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燃物品
遇湿易燃物品和有机过、有毒品腐蚀)存放离危险区和生活区的
定地容器内,并将存放在设施作手册的不得存放危险物品
(二)设有专人负责危险物品的管理,并建和保存危险物品入库使用的记
(三)在通往危险物品存放的通道口舱口处,设有醒目的中“危险物品”
第二十八条 直升机起管理应当合下列规定:
(一)直升机起联络负责人,负责指挥直升机起工作;
(二)与直升机起有关的应急设备和工,并明中“直升机应急工具”字样
(三)设直升机自油量的,有关规定安全
直升机加油用储油油质量检验设备和加油设备;
(四)直升设施建联络,经设施主要负责人准方可或者(急情况除外);
(五)直升机机长或者机人员提出降的,起联络负责人立即向直升机提速、
能见度、海况等据和资料;
(六)线员一听来直升机的线号,直至为止;
(七)机人员开舱门后,起联络负责人方可指挥机人员直升机、卸物品或者进行
加油作业。
直升机起或者前,起联络负责人应当组织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一)直升甲板的障易燃物
(二)检查直升甲板安全设施是处于完,包灯光滑网防设备和应急工等;
(三)靠近直升甲板装作业和甲板 15 米范围内的明作业;
(四)关人员靠近直升甲板
(五)守护船在设施命,防人员做好准备;
(六)天然气、射孔或者试油作业时,若未采取的安全措施,直升靠近设施。
第二十九条 动防应当合下列规定:
(一)设施所有工作人员关安全标准的动防
(二)设施的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设计要求配动防设备,并定期进行检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从事业的人员进行健康检,
病患者进行康复治疗
第三十条 医务室应当合下列规定:
(一)在有人驻的设施基础医疗抢条件医务室。作业人员 15 人的
备专职医务人员;15 人的,兼职医务人员;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药品、急救药品气、医疗器械病床等;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有关情的报告、理和生检验制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应急
第三十一条 海陆应急避难房应当合下列规定:
(一)全部生产作业人员;
(二)构强海陆岸井台高安全等
(三)地面高出挡浪墙 1
(四)采用基础定、定式筋混构,或者采用可移动式钢结构;
(五)避难人员 5 日所用水;
(六)备急少装有 2 防水手简单的医疗
(七)备应急通装置。
第三十二条 海陆岸值应当合下列规定:
(一)接受滩海陆石油设施作业负责人的指挥不得自进或者开;
(二)备的通保证与滩海陆石油设施和陆地通
(三)服务海陆石油设施的全部人员,并备 100%
(四)有在应急和人员复杂情况下作业的能力
(五)海陆石油设施的营救演习
第二节 守护船管理
第三十三条 承设施守护船舶(以下简称守护船)在开守护作业前,其所属单位
应当海油安办有关分部提交守护船登记表和守护船有关证书登记表,办理守护船登记手经海
油安办有关分部审查合格,予以登记,并守护船登记证明。办理登记手船舶不得
守护船守护船登记,其申报条件发生化或者终止承守护的,应当向原负责守护船
登记的海油安办有关分部报告。
第三十四条 守护船当在距离设施 5 海内的海区守护不得
守护船守护能力范围内,多座被守护设施以共用一条守护船
第三十五条 守护船应当守护设施负责人的指挥守护设施全部人员,并
供守护设施全部人员 1 日所用水。
第三十六条 守护船应当合下列规定:
(一)船舶证书全、有
(二)守护海区的适航能力
(三)在船舶设有营区,并可能,营区应当有醒目区长度不
载货甲板的 1/3度不于 3
(四)甲板设有间,便于直升绞车平台吊篮等营救操作;
(五)营区及甲板露处于守护船船视野内,便于指挥操作和营
第三十七条 守护船应当应急人员要的下列设备和器具
(一)1 副吊架和 1 副铲架;
(二)2 用长柄钩
(三)少 1 套抛绳
(四)4 反光绳子绳子度不于 30
(五)用和急医疗
(六)营水人员登用
(七)1 合《国人命安全公》要
(八)少 2 探照以提作业区及海区明;
(九),保证守护船与守护设施和陆时通
第三十八条 守护船船员应当合下列条件:
(一)服务簿和适任证书等有证件;
(二)少有 3员从事水人员营工作;
(三)少有 2
(四)少有 2 员经过医疗救培训救处置、包和人工呼吸等工作;
(五)定期加营救演习
第三十九条 守护船的登记证明有期为 3年,有前 15 日内应当重办理登记手
第三节 租用直升机管理
第四十条 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应当对提供直升机的公司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和监督。
第四十一条 直升机公司应当合下列条件:
(一)直升有中国民,并登记证和线电台
(二)合安全行条件的直升机,并达到设备单的标准;
(三)合安全行条件的驾驶员、机务维人员和技术检查人员;
(四)对直升驾驶员进行,保证完成规定的练小
(五)要应急时,备有用的直升机;
(六)完善行安全的杜绝条件和不按规定的线和高度行。
第四十二条 直升机应当备下列应急设备:
(一)直升机应急浮
(二)有人使(10的海
)、生包,并备有供直升使用的绞车
(三)直升两侧舱门或者足够舱口
第四十三条 在载荷条件下,直升机应当石油设施间的适
能力航能力
第四十四条 行作业前,直升机所属公司应当制定安全应急程,并作业者或者承包者
制的应急预案协调
第四十五条 直升机在行作业中 2 名驾驶员,并定其中 1 人为责任机长;
籍驾驶员合作驾驶直升机,2 名驾驶员应当有应的语言直接交流对
第四十六条 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及直升机所属公司 (或者备用机)和海
油设施直升机起设备处于安全和适用
第四十七条 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及直升机所属公司,应当通过订飞行条件应急行、
机安全、安全和行故障、行事故报告等制
第四节 电气管理
第四十八条 设施应当制定气设备检修前的安全检查、运行检查、安全技术检查、定期
安全检查等制,建气设备的作、作和手持电动工具操作等安全规程,并
行。
第四十九条 气管理应当合下列规定:
(一)按照国家规定备和使工安全用,并规定定期检查和验;
(二)停电送电倒闸带电作业和临时用等情况,按照有关作业许可进行审临时
作业立即拆加的气设备和线
(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的颜色和图,对气设备和线、准的标
(四)气设备作业期间,少有 1 气作业经验丰富的监人进行实时监
(五)气设备按照铭牌规定的(电压流、功率频率等)运行,安装要的过
漏电装置并定期验。属外(安全电压除外)有地装置;
(六)在电危险性大的所,手提便携气设备、动工等设备工具按照国家标准
的规定使用安全电压使用安全电压的,经设施负责人准,并采用有的防措施;
(七)安装在同等级危险区域的气设备的防爆电气设备的部件不得
除,持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
(八)定期对气设备和线电阻泄漏电流等性能进行定。长期
气设备,在重新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备安全运行条件后方可使用;
(九)在带电人体、带电带电与带电体、带电其他设备间,按照有关规
和标准的要性能足够的安全距离
(十)对生产和作业设施采取有的防和防措施。
第五十条 设施要的应急电源。应急电源应当合下列规定:
(一)号、明、本生条件(包生活区、直升甲板等)
和其他动(包括消统、井控系统、火灾可燃和有气体检警系统、应急关断系
等)的电源
(二)在主电源失电后,应急电源能在 45 内自动安全供电
(三)应急电源离危险区和主电源
第五节 井控管理
第五十一条 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应当制定油(气)井井控安全措施和防井喷应急预案。
第五十二条 钻井作业应当合下列规定:
(一)钻井装置在新井位前,作业者和承包者应集和分析相应的地质资料。浅层
在,安装分流统等;
(二)钻井作业期间,在钻台上备有与钻的内防装置;
(三)下管时,防喷器尺寸,并备有
(四)防喷器所用橡胶件应厂商的技术要得将失效技术
不符件安装喷器中;
(五)水下部安装方钻方钻下部安装下,并备开关手。
动装置下部安装手动和自动内防喷器()并备开关防喷器手;
(六)防喷器闸板喷器组成闸板喷器使
定工作于钻井于探井
70MPa
(七)防喷器应设备的安装、和试验,井控
(八)经对防喷系统进行安全检查。检查时,优先使用防喷系统安全检查表。
第五十三条 防喷器组控统的安装应当合下列规定:
(一)1 液压控的储能器液压力21MPa,储器压力液为关全部防喷器
需液体体的 1.5
(二)除钻台安装 1 台控()外,1()安装在离钻台便于操作的位置;
(三)防喷器组配定工作压力相的防流管压井
(四)压井流管的防管线,分别安装 2 个控其中一为手动,处于常开位
置;个必制;
(五)安装自动井液系统。
第五十四条 水下防喷器组应当合下列规定:
(一)浅层气或者地质情况不清时,安装分流统;
(二)在表管和中间(技术)安装 1 或者 2 喷器2 闸板喷器,其中
1副闸板为全剪切闸板喷器
(三)安装 1 水下储能器便速提供液压能,以快开关喷器及其同时,
采用为备用的统,当一使用时
作为备用;
(四)如需修理或者更换器组保证全,量在井后或者穿
前进行。要时,1或者下塞后进行修理或者更换
(五)使合式的,装有可变闸板,以适应同的钻具尺寸
第五十五条 水喷器组应当合下列本规定:
(一)浅层气或者地质情况不清时,水()管安装分流统;
(二)表安装 1 喷器1 闸板喷器;大133/8 表上可
装 1 喷器
(三)中间(技术)装 1 、1 (或者 2 闸板)和 1 剪切封闭闸板
喷器
(四)使合式的,装有可变闸板,以适应同的钻具
第五十六条 水喷器组的开关活动,应当合下列规定:
(一)闸板喷器定期进行开关活动;
(二)全封闸板喷器钻后进行开关活动。若每开关活动一即可
(三)起下,2 喷器控()交动作一如果控()动作,在
能后进行钻井作业;
(四)流管阀门方钻杆旋内防装置,开关活动一
水下防喷器的开关活动,除了1 日进行开关活动一外,其他开关活动
喷器组开关活动数相同。
第五十七条 防喷器系统的试,应当合下列规定:
(一)所有的防喷器及管在进行高压试验前,进行 2.1MPa 试验;
(二)防喷器安装前或者更换主要,进行压力试验;
(三)按照井控车间(地)装、安装、开油气前及更换井控装置部件的进行防
。试的间不超过 14 日;
(四)对喷器组,防喷器组井控车间(地)定工作压力进行试验。
不超80%喷器工作
70%闸板喷器制设备的试验压力定工作压力
()水下防喷器组,水下防和所有有关设备的试验定工作
70%。防喷器组在现安装完成后制设备和防喷器闸板按照喷器组的规定进行。
第五十八条 防喷器系统的检查,应当合下列规定:
(一)喷器系统、水()管和设备,按照造厂商的程进行检查和
(二)在海况及气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防喷器统和()管日外查一,水

标签: #安全 #管理

摘要:

第25号《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已经2009年8月2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局长 骆琳二○○九年九月七日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海洋石油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防止和减少海洋石油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海洋石油(含天然气,下同)开采活动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第三条海洋石油作业者和承包者是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其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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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总局令[2009]第25号_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安监总局令[2013]第63号修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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